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组织实施工作,建立科学、规范、可靠的组织实施工作体系,依据《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组织实施工作是指从年度监测通知下发至当年数据采集完成之间包括测前准备、测试现场操作及测后总结在内的一系列工作任务,是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的关键环节,对发挥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的功能起着奠基性作用。
第三条 省、地市、县级所承担的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组织实施工作任务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组织实施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组织实施工作须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客观、有效,为国家教育决策提供可靠的证据支持。
(二)规范性。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组织实施工作流程规范、标准要求等须以本规程为依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落实。
(三)安全性。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组织实施工作须确保监测工具、测试人员的安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组织实施工作归口在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省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测试组织和过程监督;地市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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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教育督导部门按省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职责;县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组织现场测试。
第六条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须牵头成立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1-2名,由本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监测机构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和信息员各1名,由本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或监测机构的相关人员担任;成员若干,由相关业务处(室)和监测、评估、教研、考试等专业机构的相关人员担任。
第七条 各级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区域监测数据的真实性、监测过程的规范性、安全性以及监测工具的保密性负责。
第三章 工作任务与要求
第八条 各级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所承担的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组织实施工作主要包括:
(一)制定方案:根据年度监测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组织实施工作方案或细则。
(二)部署培训:根据年度监测工作要求,对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其明确自身职责,熟悉工作内容。
(三)上报信息:根据年度监测抽样情况,组织各参测单位按要求如实上报相关学校、师生信息。
(四)质量监控:以委派专家、采取专项督导检查等多种质量监控形式,敦促各参测单位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五)应急处置:根据年度组织实施工作特点,制定本级应急处置预案;测试当天,开展测试巡查,对测试过程中的应急问题和突发事件及时反应、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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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总结上报:撰写组织实施工作经验总结报告并报上一级。 第九条 各参测单位须确保监测工具在本地期间的安全保密,并加强对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的宣传。
第十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各地的组织实施工作开展监督与检查。
第四章 保障与条件
第十一条 省级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要保障省级监测工作经费,督促县级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县级监测工作经费,保障监测组织实施工作基本条件和必要开支,确保监测各项准备及现场测试组织工作扎实开展、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 省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须基于国家、省级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的长远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省级监测工作人员的稳定性。
第五章 表彰与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于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组织实施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参测单位,将予以表彰;对于存在失职渎职、督查不力、徇私舞弊等情况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委托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依据本规程制定详细的年度工作手册。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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