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卫生工作管理水平,预防与控制疾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健康与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成立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领导担任组长,各班主任为组员。
第三条 设立卫生保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做好学校预防保健工作。班主任要积极参与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掌握学生身体健康状况,了解健康教育课内容。
第四条 加强保健教师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参加有关学校卫生防疫、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教师的能力水平。
第三章 健康教育
第五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通过课堂教学、讲座、活动等各种形式向学生传授健康教育知识,增强学生自我保健意识。根据不同年龄段开设不同内容的健康教育课程。
第六条 要根据不同季节学校疾病预防的重点,通过主题班会、板报、广播、宣传图片、多媒体技术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 按照不同年龄开设相应心理卫生和心理健康课程或讲座。
第四章 基础设施
第八条 学校的教室面积、采光、照明、课桌椅配置和隔音效果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
第九条 学校要设卫生保健室。卫生保健室的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并有上下水设备。保健室的各种图表要上墙。仪器设备最低要达到教育部标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图书室(馆)等应保持清洁、整齐、安静、明亮,要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动。 第十一条 保持校园环境清洁整齐,垃圾箱、果壳箱应及时清理。厕所要每天进行清扫、消毒,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异味、无蚊蝇。 第十二条 学校传染病预防与管理
认真落实晨检制度,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委员要及时了解掌握早晨到校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及时做好晨检记录,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
结合季节特点、传染病流行趋势,重点做好相关传染病的防控工作。春秋学校开学时,要重点做好学校的清洁卫生工作,对学校环境卫生和饮用水卫生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一旦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当地卫生、教育部门,
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消毒、隔离等工作,如有必要,学校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生的应急免疫接种工作。
第十三条 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积极做好学生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对实验室、医务室危险化学品、药品的管理,防止因管理失误引发事故
第六章 突发事件预防
第十五条 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制度。建立健全师生健康监测制度,对因病缺勤者进行登记汇总并分析,及时发现事件隐患。要加强与所属区域的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的联系,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提早做好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出现食物中毒、学校传染病爆发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有应立即向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向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任何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学校要切实承担起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校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师生卫生安全、校园稳定工作负总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所发生的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
大事故,要认真进行严肃查处。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校卫生安全事故者,应视情节轻重,给有关责任人以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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