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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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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的编制进展 1

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以下称《规范》)的编写工作 .................................... 1 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通过专家审查 ............................................................ 5

第二部分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11

1 总则 .................................................................................................................................. 11 2 术语 .................................................................................................................................. 11 3 机房分级标准 ................................................................................................................. 12 4 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 ..................................................................................................... 13 5 环境要求 ......................................................................................................................... 15 6 建筑与结构 ..................................................................................................................... 15 7 空气调节 ......................................................................................................................... 18 8 电气技术 ......................................................................................................................... 22 9 电磁屏蔽 ......................................................................................................................... 26 10 网络布线 ....................................................................................................................... 28 11 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 ................................................................................................... 29 12 给水排水 ....................................................................................................................... 30 13 消防 ............................................................................................................................... 31

第三部分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 39

前 言 ................................................................................................................................... 39 1 总则 ................................................................................................................................. 41 2 名词术语 ......................................................................................................................... 42 3 供配电系统 ..................................................................................................................... 42 4 防雷与接地系统 ............................................................................................................. 45 5 空气调节系统 ................................................................................................................. 47 6 给排水系统 ..................................................................................................................... 50 7 网络与布线 ..................................................................................................................... 51 8 安全防范与自控系统 ..................................................................................................... 9 消防系统 ......................................................................................................................... 57 10 室内装饰装修 ............................................................................................................... 60 11 电磁屏蔽 ....................................................................................................................... 67 12 综合测试 ....................................................................................................................... 71 13 工程质量验收与交接 ................................................................................................... 73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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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的编制进展

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以下称《规范》)的编写工作

“作为规范的主编,要做的工作实在是太多了,经常要和专家反复地沟通,通宵达旦地编写。”作为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副总工程师,钟景华主持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以下称《规范》)的编写工作。为规范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确保电子信息系统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钟景华带领他的团队走过了一段艰苦的编写历程。

记者:新的《规范》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编制的?我们注意到原来的“老规范”的名字是《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为什么“新规范”的名字改为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钟景华:《规范》的编制主要是在建设部和信息产业部的推动下进行的。2005年,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信息产业部也几乎在同时下发了《关于下达〈2005年度电子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的函,要求编制新的《规范》,事实上也是出于实际的需要。此前的《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是由我们院在19年开始编制,1993年发布实施的,到现在已经10多年了。这个规范总体上来说适应了当时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要求,满足了当时和之后几年机房建设的需要。在90年代初,哪个单位有几台计算机就比较先进了,那时的机房主要是为微机和小型机服务的。但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机房建设日新月异,1993年发布实施的《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电子信息技术对机房的设计要求,为了满足高速、大容量电子信息设备对机房的使用需求(特别是近年来发展的数据中心、程控交换机房等大型机房的建设需求),同时满足各类中小型机房的需求,需要有一个为信息化服务、能满足现有和未来数年使用要求的机房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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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制规范时,我们考虑到如果还叫《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的话,适用范围就太窄了,现在的机房没有一个是由单纯的计算机组成,一般都包含存储设备、交换设备、服务器等,很少有单独的计算机机房了,现在的IDC数据机房、网络机房等,都只是众多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中的一种,无论是什么机房,其目的都是为存储、处理、传输电子信息,因此最后定名为《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记者:您能介绍一下《规范》编制的过程吗?

钟景华:编写工作经过了两年的时间,现在基本上完成了。从阶段划分来说,主要分为四个阶段:1、准备阶段、2、征求意见稿、3、送审稿、4、报批稿。

1、准备阶段。2005年7月,在北京召开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编写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确定了《规范》编写工作大纲,内容包括:规范的适用范围、编写工作的主要要求、规范的章节构成及分工、调研和专题报告内容、总体进度安排等。并在会后开始了设计普查和重点调查工作。我们收集了40个机房的机房温度、相对湿度、主机房净高、UPS容量等参数3000多个。同时,研究和翻译有关国外标准,结合中国国情,吸收和采纳合理内容。我们参考的国外标准主要有三个,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标准:IEEE-1100《电子设备供电和接地操作规程》、美国通信行业协会标准:TIA–942《数据中心通信设施标准》、美国防火协会标准:NFPA75《信息设备的保护》、NFPA76《通信设施的消防》。

在大量资料收集的基础上,编写组编写了《信息机房接地问题研究报告》、《国内外机房消防技术发展动态》、《信息机房电磁屏蔽技术研究报告》、《国内外机房技术发展概况》等四个专题报告,并进一步起草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初稿。

2、征求意见稿阶段。2006年4月,编写组在北京召开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第二次工作会议,主要内容是讨论规范初稿,形成修改意见,完成规范的征求意见稿。其后由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向全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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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征求意见。

3、送审稿阶段。在征求意见时,编写组共收到意见330条,我们都一一作了答复。编写组对于正确的意见进行了采纳,对于没有采纳的意见也说明了拒绝采纳的理由。编写组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了严谨认真地讨论、修改,形成了送审稿,由专家评审。2007年的5月30号,我们请了各大设计院的专家、用户、业内专家、建设部以及信息产业部的领导进行评审,现在评审通过了。 4、报批稿阶段。在评审过程中,专家们认为规范满足先进性、科学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编写组根据专家的意见进行了再次修改,形成了报批稿。目前,报批稿正在审批过程中,明年将会发布实施。

记者:现在的机房设计要求和1993年发布实施的《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有什么不同?此次的《规范》编制的特点是什么?

钟景华:此次机房规范的编制是在1993年发布实施的《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的基础上进行修编,但由于电子信息技术发展太快,新技术太多,导致机房建设跟不上电子信息技术发展的速度。机房建设涉及到工艺、建筑结构、水暖气电等各专业,规范在编制时即要考虑技术的先进性、科学性,又要考虑具体方案,具有可实施性及与其它规范的协调性。

《规范》的最大特点是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根据使用性质、管理要求及其在经济和社会中的重要性划分为A、B、C三级。

A级是最高级别,主要是涉及国计民生的机房设计。我们把它定义为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场地设备应按容错系统配置,在电子信息系统运行期间,场地设备不应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外电源中断、维护和检修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像国家气象台;国家级信息中心、计算中心;重要的军事指挥部门;大中城市的机场、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急指挥中心;银行总行;国家和区域电力调度中心等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和重要的控制室等属A级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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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级定义为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一定的社会秩序混乱和一定的经济损失的。B级的场地设备应按冗余要求配置,在系统运行期间,场地设备在冗余能力范围内,不应因设备故障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三级医院;大中城市的气象台、信息中心、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电力调度中心、交通(铁路、公路、水运)指挥调度中心;国际会议中心;大型博物馆、档案馆、会展中心、国际体育比赛场馆;省部级以上办公楼;大型工矿企业等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和重要的控制室等属B级机房。 A级或B级范围之外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为C级。

C级机房中的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不会造成太大损失。各单位建设机房的标准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参考机房分级标准,确定本单位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技术要求。

记者:在编制规范的过程中,您最大的感受是什么?《规范》编制完成后,会通过哪些措施来促进它的贯彻和实施呢?

钟景华:现在很多单位都在做机房设计,但研究机房设计的人却不多。我们院一直从事电子行业的工程设计和研究,在机房设计和研究方面具有领先地位,很多单位都来找我们做设计和咨询,这是我们能够编制机房规范的根本。 规范的编制真的很不容易。就我个人而言,以前都是参编,这一次是主编,感觉要做的工作太多了。参编主要是提一些意见或起草某部分的草稿,主编则要对整个规范进行把关,各个细节都要审查。我感觉编制规范是要有一定毅力和精力的,平时上班时间有日常工作要做,如讨论项目设计方案、审图、科研业务建设、参加各类学术会议等,没有太多时间编《规范》。编制《规范》大多是利用晚上、周末和节假日的时间。编制规范不像其它的工作,每一条都要经过细致研究、讨论,翻阅大量资料,力求科学、准确,往往一个晚上都定不出一条,想不出来就要和其他专家反复地讨论、沟通,听取意见。在《规范》编制的过程中,好多人打电话来询问,希望《规范》能够早点出,但我们还是坚持严谨和科学的态度,毕竟《规范》是工程上的法律,我们不敢掉以轻心。 在《规范》编制的后期,建设部又批准立项了国家标准图集《电子信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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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机房工程》(以下称《图集》),这个《图集》的编制工作刚刚启动。规范主要是以文字形式表达意思,而《图集》则是以图形来帮助设计、施工和检测人员进行设计、施工和检测,规范主要是原则,而《图集》可以帮助设计师更好地理解规范,更直观、更清楚地了解设计方法,节省设计的时间。比如有些和图集方案一样的设计,设计人员就可以直接引用,直接在设计方案中注明见某某图集多少页就可以了。图集具有中国特色,在其他国家只有标准,很少有图集。在《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编制后期,大家认为应该有个图集与之配套,因此我们就申请立项编制图集,现在由我院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院一起来编制这个图集。

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通过专家审查

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审查会于2007年5月31日在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召开,参加会议的有:信息产业部和建设部有关领导、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孙兰等11位审查会特邀专家及部分规范编委,国际铜业协会(中国)的代表也应邀参加了会议。审查会由信息产业部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薛长立站长主持,规范主编单位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娄宇副院长致欢迎词,信息产业部和建设部有关领导就规范的重要性和审查要求做出指示,审查会协商推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张宜为评审专家组组长,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副总工程师钟景华就规范的编制过程和送审稿的主要内容向大会进行了汇报。

1 规范的编制过程 1.1 编制目的

1.1.1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机房建设日新月异,1993年发布实施的《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目前已不能完全适应电子信息技术对机房的设计要求,为了满足高速、大容量电子信息设备对机房的使用需求(特别是近年来发展的数据中心、程控交换机房等大型机房的建设),同时需要满足各类中小型机房的需求,需要有一个为信息化服务、能满足现有和未来数年使用要求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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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设计规范。本次规范编制的目的就是要使“机房标准”适应电子信息技术发展的需要。

1.1.2 为规范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确保电子信息系统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制订本规范。 1.2 编写原则

1.2.1 以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地总结机房行业各专业设计的经验、教训,较好地反映近年来机房建设的成果和运行经验,做到既有前瞻性,又具有可实施性,满足规范编写的先进性、科学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 1.2.2 在满足我国机房行业发展的前提下,吸取国外有关机房设计的优点,结合机房行业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对原《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进行修编,注意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增加补充具有机房行业特点的相关条文规定。

1.2.3 仪恐菩蕴跷挠应该是涉及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保、节能和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标准,并注意与其它国家标准、规范相协调。 1.2.4 修编的重点足增加近年来高速发展的大中型数据机房的设计要求及主要的机房技术。

1.2.5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编写要求进行编写,编写工作阶段分为:准备阶段、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 1.3 准备阶段

1.3.1 2005年7月在北京召开《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编写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确定了规范编写工作大纲,内容包括:规范的适用范围、编写工作的主要要求、规范的章节构成及分工、调研和专题报告内容、总体进度安排等。 1.3.2 调研

(1)设计普查,主要通过设计图纸调查近5年来机房设计的主要技术参数。 (2)重点调查,主要针对近年来已建成的电子信息机房进行实地检测。 (3)目前共调查了40个机房,收集机房温度、相对湿度、主机房净高、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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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等参数3000多个。

(4)研究和翻译有关国外标准,结合中国国情,吸收和采纳部分内容。 ●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标准:IEEE-1100(电子设备供电和接地操作规程》 ●美国通信行业协会标准:TIA-942(数据中心通信设施标准》 1.3.3 编写专题报告

(1)信息机房接地问题研究报告 (2)国内外机房消防技术发展动态 (3)信息机房电磁屏蔽技术研究报告 (4)国内外机房技术发展概况

1.3.4 在调研和总结的基础上完成《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的初稿。 1.4 征求意见稿阶段

1.4.1 2006年4月在北京召开《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编写组第二次工作会议,主要内容足讨论规范初稿,形成修改意见,完成规范的征求意见稿。

1.4.2 2006年5月,由信息产业部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向全国各有关单位发出《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共有26个单位和个人返回330条意见和建议。

1.4.3 根据“意见”,编制组邀请有关专家召开专题讨论会,对意见逐条答复,采纳正确的意见,并落实在规范之中。讨论会题目如下: (1)空调专业讨论会; (2)电气专业讨论会; (3)网络布线讨论会; (4)接地问题讨论会; (5)建筑、结构专业讨论会。

1.4.4 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逐字逐条修改,特别是在规范的先进性和可操作性方面进行协调和统一,完成规范的送审稿。 2 送审稿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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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章节安排

本规范共分十三章和一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机房分级与性能要求、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环境要求、建筑与结构、空气调节、电气技术、电磁屏蔽、网络布线、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给水排水、消防。 2.2 修订的主要内容

2.2.1 根据目前各行业对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要求和规模差别较大,本规范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分为A、B、C三级,以满足不同的设计要求。 2.2.2 比原《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增加了1、术语、2、机房分级与性能要求、3、电磁屏蔽、4、网络布线、5、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五个章节的内容。 2.2.3 为了增加规范的可操作性,根据机房分级标准,增加了附录A“各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技术要求”。

2.2.4 根据机房技术发展的需要,对原《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各章节的内容进行全面修订。 2.3 机房分级的判定条件

2.3.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根据使用性质、管理要求及其在经济和社会中的重要性划分为A、B、C三级。

2.3.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A级。 (1)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2)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2.3.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B级。 (1)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2)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2.3.4 不属于A级或B级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为C级。 2.4 各级机房性能要求

2.4.1 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场地设备应按容错系统配置,在电子信息系统运行期间,场地设备不应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外电源中断、维护和检修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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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场地设备应按冗余要求配置,在系统运行期间,场地设备在冗余能力范围内,不应因设备故障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2.4.3 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场地设备应按基本需求配置,在场地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应保证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不中断。 2.5 各级机房举例

2.5.1 A级:国家气象台,国家级信息中心、计算中心:重要的军事指挥部门,大中城市的机场、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急指挥中心:银行总行,国家和区域电力调度中心等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和重要的控制室。

2.5.2 B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三级医院:大中城市的气象台、信息中心、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电力调度中心、交通(铁路、公路、水运)指挥调度中心:国际会议中心:大型博物馆、档案馆、会展中心、国际体育比赛场馆:省部级以上办公楼;大型工矿企业等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和重要的控制室。 2.5.3 在中国境内的国际公司、国内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需求,参考机房分级标准,确定本单位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技术要求。 2.6 有关中性线和接地的条文

2.6.1 规范第8.1.1规定配电线路中的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条文解释为:电子信息设备属于单相非线性负荷,易产生谐波电流及三相负荷不平衡现象,根据实测,UPS输出的谐波电流一般不大于基波电流的10%,故不必加大相线截面,而中性线含三相谐波电流的叠加及三相负荷不平衡电流,实测往往等于或大于相线电流,故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 2.6.2 规范第8.1.1规定:等电位联结网格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铜带或裸铜线,在防静电活动地板下构成边长为0.6-3m的矩形网格。条文解释为:等电位联结网格的尺寸取决于电子信息设备的摆放密度,机柜等设备布置密集时(成行布置,且行与行之间的距离为规范规定的最小值时),网格尺寸宜取小值(600×600mm),设备布置宽松时,网格尺寸可视具体情况加大。 2.7 有关节能环保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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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规范第4.3.3条规定:当机柜内或机架上的设备为前进风/后出风方式冷却时,机柜或机架的布置宜采用面对面和背对背的方式。机柜或机架面对面布置形成冷风通道,背对背布置形成热风通道。条文解释为:对于前进风/后出风方式冷却的设备,要求设备的前面为冷区,后面为热区,这样有利于设备散热和节能,因此要求机柜或机架的布置采用面对面和背对背的方式,如果采用其他的布置方式,有可能造成气流短路,不利于设备散热。

2.7.2 规范第7.4.13条规定:主机房在冬季需送冷风时,可利用室外冷空气作为冷源。条文解释为:对于采用全空气系统的机房,冬季可加大新风量,减少冷却需要消耗的能量。对于采用风冷机组的大型机房,冬季可利用室外冷空气作为冷却源,通过室外机对空调冷却水进行降温,目的是节约能源,降低运行费用。中国地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各不相同,在执行本条规范时,应根据当地室外温度情况,选择合理的空调方案,达到节约能源,降低运行费用的目的。

2.7.3 规范第7.4.14条规定大型机房空调系统宜采用冷水机组空调系统,冷源采用水冷方式。条文解释为:大型机房通常是指面积数千至数万平方米的机房。在这类机房中,安装的设备多、发热量大,空调负荷大,而冷水机组的能效比高,可节约能源,提高空调制冷效果,但是否采用冷水机组空调系统,还应考虑当地的气候条件和机房的负荷情况综合考虑。 3结束语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是电子信息技术和建筑技术高速发展的产物,它的编制满足了现有和未来数年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建设的需要,并与国际相关标准接轨。

规范审查专家本着认真、科学、严谨的态度,对规范条文进行了审查和议,一致通过对送审稿的审查。希望编制组根据审查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进行修改,尽快完成报批稿上报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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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为了在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工程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确保电子信息系统设备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保障机房内的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陆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工程设计。

1.0.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应遵循近期建设规模与远期发展规划协调一致的原则,以确保未来电子信息业务发展的需要。

1.0.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 为电子信息设备提供运行环境的场所,可以是一幢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一部分,包括主机房、支持区和辅助房间等功能区。

2.0.2 主机房computer room

用于电子信息处理、存储、交换和传输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的建筑空间。包括服务器机房、网络机房、网络接入间、存储机房、测试区、监控中心、备件库、打印室等。

2.0.3 支持区support area

支持并保障完成信息处理过程和必要的技术作业的场所。包括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UPS室、电池室、空调机房、动力站房、消防设施用房、消防和安防控制室等。

2.0.4 辅助房间assistant room

用于办公、生活、卫生等目的的辅助部分。包括:工作人员办公室、客户接待室、门厅、休息室、值班室、盟洗室、更衣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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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电磁干扰(EMI) 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 经辐射或传导的电磁能量对设备或信号传输造成的不良影响。 2.0.6 电磁屏蔽 electromagnetic Screen

用导电材料减少交变电磁场向指定区域穿透的屏蔽。 2.0.7 冗余Redundancy

冗余是重复配置系统的一些部件,当系统中某些部件发生故障时,冗余配置的部件介入并承担故障部件的工作,由此减少系统的故障时间。

2.0.8 N——基本需求Base requirement 系统满足基本需求,没有冗余。 2.0.9 N+X 冗余N+X redundancy

系统满足基本需求外,增加了X个单元、X个模块、X个路径或X个系统。任何X个单元、模块或路径的故障或维护不会导致系统运行中断。(X=1~N)

2.0.10 容错fault tolerant

容错系统是具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相同配置的系统,在同一时刻,至少有两套系统在工作,每套系统是(N+M,M=O~N)结构。按容错系统配置的场地设备,至少能经受住一次严重的突发设备故障或人为操作失误事件而不影响系统的运行。

2.0.11 列头柜Array Cabinet

为成行排列的机柜提供网络布线或电源配线管理或传输服务的设备,一般位于一列机柜的端头。

2.0.12 实时智能管理系统real-time intelligent patch cord management system

采用计算机技术实现综合布线的实时自动化和智能化管理的系统。

3 机房分级标准

3.0.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根据使用性质、管理要求及由于场地设备故障导致网络运行中断在经济和社会上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划分为A、B 、C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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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A级。A级为容错型,在系统需要运行期间,其场地设备不应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维护和检修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1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2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3.0.3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B级。B级为冗余型,在系统需要运行期间,其场地设备在冗余能力范围内,不应因设备故障而导致网络系统运行中断。

1 网络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2 网络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3.0.4 不属于A级或B级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为C级。C级为基本型,在场地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应保证网络系统运行不中断。

3.0.5 在异地建立的备份机房,设计时应与原有机房等级相同。 3.0.6 同一个机房内的不同部分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按照不同的等级进行设计。

4 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

4.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置选择

4.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源充足,电力比较稳定可靠,交通通信方便,自然环境清洁; 2 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等;

3 远离水灾隐患区域; 4 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 5 避开强电磁场干扰。

4.1.2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在确定主机房的位置时,应对设备运输、管线敷设、雷电感应和结构荷载等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和经济比较;采用精密空调的主机房,应选择在具备安装空调室外机的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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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组成

4.2.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组成应根据系统运行特点及设备具体要求确定,一般宜由主机房、支持区和辅助房间等功能区组成。

4.2.2主机房的使用面积宜根据电子信息设备的数量、外形尺寸和布置方式确定,并预留今后业务发展需要的使用面积。在电子信息设备外形尺寸不完全掌握的情况下,主机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机房面积可按下列方法确定,但最小面积不宜小于9㎡: 1)当电子信息设备已选型时,可按下式计算: A = K∑S (4.2.3-1)

式中A——电子信息系统主机房使用面积(㎡) ;

K——系数,取值为5~7 ;

S——计算机系统及辅助设备的投影面积(㎡)。 2)当电子信息设备尚未选型时,可按下式计算: A = KN (4.2.3-2)

K——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3.5~4.5(㎡/台); N——计算机主机房内所有设备的总台数。

2 支持区和辅助房间面积的总和,宜等于或大于主机房面积的2 倍。 3 用户工作室、硬件及软件人员办公室等可按每人3.5~4㎡计算。 4.3设备布置

4.3.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备布置应满足机房管理、人员操作和安全、物料运输、设备散热、设备安装和维护的要求。

4.3.2 产生尘埃及废物的设备应远离对尘埃敏感的设备,并宜布置在有隔断的单独区域内。

4.3.3 机柜或机架的布置宜采用面对面和背对背的方式。机柜或机架面对面布置形成冷风通道,背对背布置形成热风通道。

4.3.4 服务器机房、网络机房等用于摆放机柜的房间,通道与设备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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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面对面布置的机柜或机架正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 背对背布置的机柜或机架背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lm;

3成行排列的机柜,其长度超过6m时,两端应设有出口通道;当两个出口通道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还应增加出口通道;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lm;当需要维修测试时,不应小于1.2m。

5 环境要求

5.1 温、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度

5.1.1 主机房内的温、湿度应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使用要求,并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附录1 的标准执行。

5.1.2 主机房内的含尘浓度,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的要求确定,在不完全掌握电子信息设备要求的情况下,宜按照附录1的标准执行。

5.2 噪声、电磁千扰、振动及静电

5.2.1 有人值守的主机房,在电子信息设备停机时,在主操作员位置测量的噪声值应小于65dB(A)。

5.2.2 主机房内无线电干扰场强,在频率为0.15-10OOMHz 时,不应大于126dB 。

5.2.3 主机房内磁场干扰环境场强不应大于800A/m。

5.2.4 在电子信息设备停机条件下,主机房地板表面垂直及水平向的振动加速度值,不应大于500mm/s2。

5.2.5 主机房地面及工作台面的静电泄漏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5.2.6 主机房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1kV。

6 建筑与结构

6.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建筑和结构要求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附录1的标准执行。

6.1.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灵活性。主体结构宜采用大空间及大跨度柱网,不宜采用内墙承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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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主机房净高应根据机房面积、机柜高度及空调和通风要求确定,且不宜小于2.6m。

6.1.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使用荷载标准值除应满足当前需要外,尚应适当考虑未来发展需求。

6.1.5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围护结构的材料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防潮、少产尘等要求。

6.1.6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主体结构应具有防火、控制温度变形和控制不均匀沉降的性能。变形缝和伸缩缝不宜穿过主机房。

6.1.7主机房应避免布置在卫生间、厨房、实验室及动力站房等区域的垂直下方,且不宜布置在有水房间的隔壁;墙和天花板应有防水汽措施。在机房顶面楼层相应的地面或屋面应做防水处理。

6.1.8设有技术夹层、技术夹道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建筑设计应满足风管和各种动力管线安装、维护要求。穿越楼层的竖向管线,宜设置技术竖井。

6.1.9 室内顶棚上安装的灯具、风口、火灾探测器及消防喷头等应协调布置,并应满足各专业的技术要求。

6.1.10 改建和扩建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根据荷载要求,采取加固措施。 6.2 人流及出入口

6.2.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设置单独出入口,当与其它部门共用出入口时,应避免人流、物流的交叉。

6.2.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通道的宽度及门的尺寸应满足设备和材料运输要求,建筑的入口至主机房应设通道,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6.2.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有设备搬入口,以满足设备运输要求。 6.2.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设门厅、休息室、值班室和更衣间,更衣间使用面积应按最大班人数的每人1~3㎡计算。

6.3 防火和疏散

6.3.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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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3.3 当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它建筑物内时,主机房应单独设防火分区。

6.3.4面积大于60㎡的主机房,安全出口应不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宜设于机房的两端。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能自动关闭,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开启。走廊、楼梯间应畅通,并应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6.3.5 主机房的顶棚和壁板(包括夹芯材料)应为不燃烧体,且不得采用有机复合材料。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4h,疏散走道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6.3.6 技术竖井井壁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井壁上检查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竖井内在各层或间隔一层楼板处,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水平防火分隔;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防火或耐火材料紧密填堵。

6.4 室内装修

6.4.1 主机房的建筑围护结构和室内装修,应选用气密性好、不起尘、易清洁,并在温、湿度变化作用下变形小的材料。

6.4.2主机房内各类装修材料宜具有表面静电耗散性能,严禁使用未经表面改性处理的高分子绝缘材料,不宜使用强吸湿性材料。饰面应平整简洁,不宜复杂。

6.4.3 主机房内墙壁和顶棚的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墙壁和顶棚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表面应平整、光滑、不起尘、避免眩光、便于除尘,并应减少凹凸面。

2、墙壁不宜采用砌筑墙抹灰墙面,当必须采用时宜干燥作业,抹灰应采用高级抹灰标准。墙面抹灰后应刷涂料面层,并应选用难燃、不开裂、耐清洗、表面光滑、不易吸水变质的涂料。

6.4.4 主机房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应满足机房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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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机房宜铺设防静电活动地板。活动地板的高度应根据电缆布线和空调要求确定;活动地板下空间只做为电缆布线使用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20Omm;如既作为电缆布线,又作为空调静压箱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300mm。

3、活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装饰,可采用水泥砂浆抹灰。地面材料应平整、耐磨。当活动地板下的空间为静压箱时,四壁及地面均应选用不起尘、不易积灰、易于清洁的饰面材料。地面垫层宜配筋,潮湿地区垫层应做防潮构造。

4、采用活动地板下作为静压箱时,活动地板下的楼板或地面应采取保温措施,维护结构宜采取防结露措施。

6.4.5 技术夹层的墙壁和顶棚表面应平整、光滑。当采用轻质构造顶棚做技术夹层时,宜设置检修通道。

6.4.6 当主机房设置外窗时,应采用中空玻璃固定窗,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防止空气渗漏和结露。

6.4.7 当主机房内设有用水设备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水漫溢和渗漏。 6.4.8 门窗、墙壁、顶棚、地(楼)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均应采取可靠的密闭措施。

6.4.9 设计选用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7 空气调节

7.1一般规定

7.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中的主机房、支持区和辅助房间的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附录1 的标准执行。

7.1.2 与其它功能用房共建于同一建筑内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设置的空调系统。

7.1.3 主机房与其它房间的空调参数不同时,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 7.1.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空调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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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7.2 热负荷计算

7.2.1 电子信息设备和其它设备的散热量应按产品的技术数据进行计算。 7.2.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空调系统的热湿负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机房内设备的散热; 2 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 3 太阳辐射热; 4 人体散热、散湿; 5 照明装置散热; 6 新风负荷。 7.3 气流组织

7.3.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空调房间的气流组织,应根据设备对空调系统的要求,设备本身的冷却方式、设备布置方式、布置密度、设备发热量以及房间温度、湿度、室内风速、防尘、消声等要求,并结合建筑条件综合考虑。

7.3.2 气流组织形式应按所安装设备对空调系统气流组织形式要求确定,当未提出明确要求时,可按表7.3.2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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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对设备热密度大、设备发热量大或机柜高度大于1.8m,且热负荷大的主机房,宜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上回风方式。

7.3.4 采用活动地板下作为静压箱时,出风口风速不应大于3m/s 。 7.4 系统设计

7.4.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要求空调的房间宜集中布置,室内温、湿度要求相近的房间,宜相邻布置。

7.4.2 主机房采暖散热器的设置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附录1的标准执行。如设置采暖散热器,应有检测报警措施,并装设切断阀,漏水时自动自动切断给水。

7.4.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风管及管道的保温、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选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B1级材料。冷表面需作隔气保温处理。

7.4.4 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时,活动地板下的空间应考虑线槽及消防管线等所占用的空间。

7.4.5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穿过变形缝处,应在两侧设防火阀。防火阀应既可手动又能自动。

7.4.6 空调系统噪音超过本规范5.2.1条的规定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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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 主机房宜维持正压。主机房与其它房间、走廊间的压差不宜小于4.9Pa,与室外静压差不宜小于9.8Pa。

7.4.8 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取下列二项中的最大值: 1 按工作人员计算,每人40M3/h 。 2 维持室内正压所需风量。

7.4.9主机房内空调系统用循环机组宜设初、中效两级过滤器。新风系统或全空气系统应设初、中效空气过滤器。末级过滤装置宜设在正压端。

7.4.10 北方地区冬季需送冷风时,宜利用室外冷空气作为冷源。 7.4.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空气调节控制装置应满足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对温度、湿度及防尘对正压的要求。

7.4.12 使用大量新风的空调系统,应设置排风出口,且应满足新风量变化的需要。

7.4.13打印室等易对空气造成二次污染的房间,宜单独设置空调系统,当与其他房间共用一套空调系统时,打印室不应设置回风口,应采用排风的方式保持室内压力平衡。

7.4.14 分体式空调机的室内机组可安装于空调机房内,也可根据机房布置要求,安装于主机房内。

7.4.15 下送风的空调、恒温恒湿空调机,应安装于机架上,并在空调机与机架之间加隔震垫,且在机架上加装导流板。

7.4.16 大型机房空调系统宜采用冷水机组空调系统,冷源采用水冷方式。 7.5 设备选择

7.5.1 空调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运行可靠、经济、节能和环保的原则。 7.5.2 空调系统和设备选择应根据计算机类型、机房面积、发热量及对温、湿度和空气含尘浓度的要求综合考虑。

7.5.3 在北方地区,空调系统采用水冷机组时,冬季应对冷却水系统采取防冻措施。

7.5.4 空调和制冷设备宜选用高效、低噪声、低震动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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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 单台空调制冷设备的制冷能力,应留有15%-20%的余量。 7.5 .6 选用恒温恒湿空调机时,空调机宜带有通信接口,显示屏宜为汉字显示。

7.5.7 选用的空调设备,其空气过滤器、加湿设备,应便于清洗和更换,设备安装应留有相应的维修空间。

8 电气技术

8.1 供配电

8.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应根据机房的等级,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及本规范附录1的规定执行。

8.1.2 电子信息设备供电电源质量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附录1 的标准执行。

8.1.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供配电系统应考虑业务系统的扩展性,充分预留备用容量。

8.1.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50Hz 、220/380V 、TN-S或TN-C-S系统。

8.1.5 户外供电线路宜采用埋地或电缆沟方式敷设。

8.1.6 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规模和等级,宜采用专用电力变压器或专用回路供电,其动力系统电源与电子信息设备的电源应分开回路供电,设置专用配电箱(柜)。

8.1.7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业务主设备应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不间断电源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旁路装置,避免系统故障或维修时中断电源。选择UPS容量时应留有裕度,以保证UPS的正常工作。

8.1.8 电子信息设备的末端配电装置应采用专用配电单元,专用配电单元应靠近用电设备安装。

8.1.9专用配电单元宜配备浪涌保护器(SPD)、电源监控和报警装置,并提供远程通信功能,其输出端中性线与PE线之间的电压宜小于1V。中性线与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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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之间的电压不满足设备使用要求时,宜配备隔离变压器。

8.1.10 电子信息设备的电源连接点应与其他设备的电源连接点严格区别,并应有明显标识。

8.1.11 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配置两套同时工作的后备柴油发电机系统及其配电线路,每套系统及配电线路是(N+M,M=0~N)结构,当其中一套后备柴油发电机系统或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时,另一套后备柴油发电机系统或配电线路能够承担全部负荷的需要。

8.1.12 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配置一套同时工作的后备柴油发电机系统及其配电线路,系统配置是(N+X,X=1~N)冗余,当其中X台后备柴油发电机发生故障时,其余后备柴油发电机能够承担全部负荷的需要。

8.1.13 后备柴油发电机的容量应包括UPS的基本容量、空调和制冷设备的基本容量、应急照明及关系到生命安全等需要的负荷容量。

8.1.14并列运行的发电机,当自动同步控制出现故障时,应能手动控制同步。并联开关出现故障或维修时,发电机应从旁路为负荷直接供电。

8.1.15 柴油发电机周围应设置检修用照明和维修电源,电源宜由UPS 供电。

8.1.16 市电与柴油发电机的切换应采用具有旁路功能的自动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检修时,不应影响市电与柴油发电机的切换。

8.1.17 为同一区域服务的机房专用空调机组应由不同的配电箱(柜)以交替的方式配电。

8.1.18主机房活动地板下的低压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铜芯屏蔽电缆,电缆沿线槽、桥架或局部穿管敷设;当电缆线槽与网络线槽并列或交叉敷设时,电缆线槽应敷设在网络线槽的下方。

8.1.19 配电线路中的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

8.1.20 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上,并应使三相负荷不平衡度<20%。

8.1.2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各级配电系统浪涌保护器的安装应按照现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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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规定执行。

8.2 照明

8.2.1 主机房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表8.2.1的规定,照度标准值的参考平面为0.75m水平面。见80

8.2.2 支持区和辅助房间的照度标准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SOO34)的规定执行。

8.2.3 主机房内的主要照明光源应采用高效节能荧光灯,其镇流器的谐波限值应符合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17625.1)的规定,灯具应采用分区、分组的控制措施。

8.2.4 主机房宜采用下列措施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1 使视觉作业不处在照明光源与眼睛形成的镜面反射角上; 2 采用发光表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3 视觉作业环境内应采用低光泽的表面材料。

8.2.5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的照明均匀度不应小于0.7,非工作区域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8.2.6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其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10%;有人值守的主机房,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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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备用照明宜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8.2.7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在出口和通道设置指示出口和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并为照亮通道设置疏散照明,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0.51x。

8.2.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应采用I 类灯具,其照明线路应有保护接地线,保护接地线应与金属灯具外壳做电气连接。

8.2.9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照明线路宜穿钢管暗敷或在吊顶内穿钢管明敷。

8.2.10 技术夹层内应设照明,采用单独支路或专用配电箱(柜)供电。 8.3 静电防护

8.3.1 主机房的地面应有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构造,防静电地面的体积电阻应为1.0×l0~1.0×10Ω。

8.3.2 主机房宜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其静电性能指标应符合8.3.1的规定,且应具有相应的防火、环保、耐污耐磨性能。

8.3.3 主机房中不使用防静电活动地板的房间,可铺设防静电地面,其静电耗散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易起尘。

8.3.4 主机房内的工作台面材料宜采用静电耗散材料,其静电性能指标应符合8.3.1的规定。

8.3.5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可导电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均应作等电位连接,不应有对地绝缘的孤立导体。

8.3.6静电接地的连接线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化学稳定性,宜采用焊接或压接,以保证可靠连接,当采用导电胶与接地导体粘接时,其接触面积不宜小于20cm。

8.4 接地

8.4.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接地设施应满足人身安全及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

8.4 .2防雷接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规定执行。

5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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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直流工作接地、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屏蔽接地等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按其中最小值确定;若防雷接地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其余几种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其中最小值,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50057)要求采取防止反击措施。

8.4.4对接地有特殊要求需单独设置接地线的电子信息设备,其接地线及与其它接地线之间的距离,在保证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应尽量同路径敷设,以减小形成的环路面积。

8.4.5 电子信息设备及系统的接地,应根据工作频率的高低,采用S型、M型或SM混合型接地型式。

8.4.6 采用M型或SM混合型接地的主机房,每台电子信息设备应有两根不同长度的等电位连接带与等电位网连接。

8.4.7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应为TN-S或TN-C-S,并应做等电位联结。

9 电磁屏蔽

9.1.1对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对商业信息有保密要求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电磁屏蔽室,电磁屏蔽室的性能指标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9.1.2对于环境要求达不到本规范5.3.2和5.3.3条规定的电场、磁场要求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为保障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应采取有效的电磁屏蔽措施。

9.1.3 根据电磁屏蔽室的性能指标和规模,选择电磁屏蔽室的结构形式和相关的屏蔽件。

9.1.4 设有电磁屏蔽室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建筑结构应满足屏蔽结构对荷载的要求。

9.1.5 电磁屏蔽室与建筑物之间宜预留维修通道。

9.1.6 电磁屏蔽室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极,单独引下线的形式,接地电阻值为1~3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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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结构形式

9.2.1 用于保密目的的电磁屏蔽室,其结构形式分为可拆卸式和焊接式。焊接式又可分为自撑式和直贴式。

9.2.2 可拆卸式电磁屏蔽室适用于占地面积小于50㎡,日后需要搬迁,建筑荷载小于200kg/㎡的场合。

9.2.3 自撑式电磁屏蔽室适用于电场屏蔽性能指标要求大于12OdB、屏蔽面积大于50㎡的场合。

9.2.4 直贴式电磁屏蔽室,根据屏蔽性能指标要求,屏蔽材料宜按下列要求选择:

1 屏蔽性能指标要求大于60dB(电场)的场合宜采用σ=0.35mm-0.75mm的镀锌钢板;

2 屏蔽性能指标要求大于25dB(电场)的场合宜采用金属丝网。 9.2.5 屏蔽门按其运动方式可分为旋转式和移动式,在场地条件受到时,宜采用移动式屏蔽门。

9.3 滤波器

9.3.1 滤波器分为电源滤波器和信号滤波器,其衰减参数应与电磁屏蔽室的屏蔽性能一致。

9.3.2 依据电磁屏蔽室内的设备使用情况确定电源滤波器的规格、供电方式和数量。

9.3.3 所有进入电磁屏蔽室的电缆信号应通过信号滤波器。 9.3.4 进出电磁屏蔽室的计算机网络线宜采用不带有加强芯的光缆。 9.4 截止波导通风窗

9.4.1 截止波导通风窗的截止频率和衰减参数必须大于电磁屏蔽室的屏蔽性能。

9.4.2 截止波导通风窗的格栅宜采用六角型,以提高通风量。

9.4.3 非金属材料穿过屏蔽层时应采用波导管,波导管的截面尺寸和长度应满足电磁屏蔽的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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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网络布线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节适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及同一建筑物内数个机房之间连接的网络布线系统设计。

10.1.2 网络布线系统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50311)及本规范附录1的规定执行。

10.2 网络布线设计

10.2.1 C级机房和A 、B级机房的辅助房间、支持区的布线配置,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中规定的其它工作区配置进行设计。

10.2.2 主机房布线系统的设计,应以数据信号传输为主,语音信号传输为辅,并可兼顾其它弱电信号的传输。

10.2.3 承担语音业务的主干子系统宜采用三类或五类对绞电缆。 10.2.4 A、B级机房的网络布线设计中,承担数据业务的主干子系统应采用多模、单模光缆或六类以上对绞电缆,并留有备份。

10.2.5 配线子系统中,布线电缆可采用屏蔽或非屏蔽对绞电缆,也可采用多模或单模光缆以及对绞电缆与光缆组合的混合型线缆。

10.2.6 配线子系统中,A 、B 级机房的每根4对(8芯)非屏蔽和屏蔽对绞电缆除本规范10.2.7款情况外,必须终接在一个非屏蔽或屏蔽的8位模块式信息插座上,每根光缆应终接在光缆连接插座上。

10.2 .7当机房内机柜数量多,模块式信息插座排列过于拥挤时,配线子系统中宜在主配线架和信息插座之间设一个列头柜。同一排机柜的对绞电缆、光缆均汇聚到此。

10.2.8 工作区重要设备处宜采用备份设计。

10.2.9 机房管理子系统宜采用实时智能管理系统。A级机房管理子系统应采用实时智能管理系统。

10.2.10 布线系统中同一布线链路所配置的线缆、连接硬件、接插软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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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线等应选择相同类别的器件。

10.2.11布线系统中不应混用标准特性阻抗不同的对绞电缆。在同一条布线链路内,不得混用标准特性阻抗不同的对绞电缆,也不应混用不同芯径的光缆。

10.2.12对于有电磁干扰环境的场合或用户有电磁屏蔽需求的,可选用相对应的屏蔽布线系统或采取抗电磁干扰防护措施。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

10.2.13 布线系统中对绞电缆与电力电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中的规定,不能满足间距要求时,应采取抗电磁干扰防护措施。

10.2.14 布线系统采用屏蔽措施时应具有良好的接地。

10.2.15对布线材料耐火性能的选择,应根据机房的不同级别、区域和投资等综合考虑,选择相应等级的防火线缆。在密封的金属管槽内敷设的线缆,可选用CM级(光缆为OFN或OFC),或D级,或以上级。在主机房、隐蔽空间等区域,敞开敷设线缆时,应选用CMP级(光缆为OFNP或OFCP),或B1级,或以上级。

10.2.16 机房内网络布缆的设计应考虑布线系统与当地信息通信部门的公用通信网络接口的连接。

10.2.17 机房内网络布线的设计应考虑布线系统与当地公用通信网络接口的连接。

11 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

11.1 一般规定

11.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环境监控系统、设备监控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各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机房的等级,按照附录1的标准执行,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1.1.2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综合运用电子信息、计算机网络、电气、自动化仪表和安全防范等技术,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节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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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系统宜采用集散或分布式网络结构,支持各种传输网络,能够本地和远程监视和操作,实现各系统之间的有效联动。系统应易于扩展和维护,具备显示、记录、控制、报警、趋势分析和提示功能。

11.1.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设置监控中心,各系统应采用UPS电源供电、单独回路配电,电源备用时间宜为24小时。

11.2 环境监控系统

11.2.1 环境监控系统应确保场地环境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使用要求。 11.2.2给排水设备、管路及可能发生水患的部位应设置漏水检测;强制排水装置的运行状态应纳入监控系统;进入机房的水管应分别加装电动和手动阀门以便紧急切断水源。

11.3 设备监控系统

11.3.1 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场地设备的运行参数进行采集和控制,确保场地设备满足使用要求。

11.3.2精密空调、柴油发电机、UPS等设备自身应配带有监控系统,其主要监控参数宜纳入设备监控系统,通信协议应满足设备监控系统的要求。

11.4 安全防范系统

11.4.1 安全防范系统由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组成,各系统之间应具备联动控制功能。

11.4.2 紧急情况时,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受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而自动释放电子锁。

11.4.3 室外安装的监控设备应有防雷电措施。

12 给水排水

12.1 一般规定

12.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中的给水排水系统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附录1的标准执行。

12.1.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给水排水系统应根据机房的设备、空调、生活及消防等对水质、水温、水压的不同要求分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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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应为自动喷水系统动作后的排水、空调冷凝水及加湿器排水提供相应的地面排水设施。

12.2 管道敷设

12.2.1 机房内的给水排水管道应有可靠的防渗漏和防结露措施。 12.2.2穿越主机房的给水排水管道应暗敷或采取防漏保护的套管。管道穿过主机房墙壁和楼板处应设置套管,管道与套管之间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12.2.3 主机房设有地漏时,应采用洁净室专用地漏,地漏下应加设水封装置,并有防止水封损坏的措施。

12.2.4 电子信息机房内的给排水管道及其保温材料均应采用难燃材料。

13 消防

13.1 一般规定

13.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根据机房的等级确定设置相应的灭火系统,并按照现行国家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及本规范附录1的规定执行。

13.1.2 A级和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其主机房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其它部位或存放有大量可燃物的区域,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3.1.3 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可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采用预作用系统。

13.1.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3.2 消防设施

13.2.1 采用管网式洁净气体灭火系统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同时设置感烟和感温火灾探测器,且火灾探测器应与灭火系统联动。

13.2.2 灭火系统控制器应在灭火设备动作之前,联动控制关闭机房内的风门、风阀,停止空调机、排风机,切断非消防电源。

13.2.3机房内应设置警笛,机房门口上方应设置灭火显示灯,灭火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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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箱(柜)应设置在机房外便于操作的地方,且应有保护装置防止误操作。

13.2.4 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及设施应采用经消防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各种气体灭火剂的设计及安装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

13.2.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作用面积等设计参数应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执行。

13.2.6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单独的报警阀组。

13.2.7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要求,设置手提灭火器,且不应采用干粉灭火器。

13.3 安全措施

13.3.1 凡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的主机房,应配置专用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13.3.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有防鼠害和防虫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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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四月二十五日,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的要求,由信息产业部电子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为主编部门主持该项工作,由中国机房设施工程公司为主编单位,会同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等相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1994年1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电子工业部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SJ/T30003-93),经过十余年的使用和实施,对规范行业市场保证施工质量,维护建设单位利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不断涌现,施工水平不断提高,检验手段不断完善,原标准已不适应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为了集纳多年来设计单位、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科研与教育部门的意见建议,编制组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与科学试验,总结了国内最新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当前符合我国国情的技术,向国内各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先后组织了专家研讨会、规范编制协调会,经过六次修改与意见征求,通过专家审查会议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评审,修改后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定稿上报。

本规范共分十三章和三个附录,比原规范增添了网络与布线等五章重要的内容。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名词术语、供配电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空气调节系统、给排水系统、网络与布线、安全防范与自控系统、消防系统、室内装饰装修、电磁屏蔽、综合测试、工程质量验收与交接等。

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替代SJ/T30003-93。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提出。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子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归口管理; 为不断提高本规范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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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邮编:300061,地址:天津河西区友谊路西园道10号,中国机房设施工程公司)以供修编时参考。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机房设施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北京长城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消防研究所 常州长城屏蔽机房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科计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北控电信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华宇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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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为了保证各类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的施工质量,提高施工技术水平,统一施工及验收要求,依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陆地上(含地下与岛屿)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海上(船载)、空中(机载)、陆地上的移动工具(车载)中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1.0.3承接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施工的单位,应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1.0.4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此文件组织施工。特殊工种应有作业指导书和相应记录。

1.0.5工程施工人员必须持有相应岗位的施工资格证书。

1.0.6必须严格按施工图施工,施工单位无权更改设计,施工更改必须有设计单位履行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签证。

1.0.7对有空气净化要求的房间,在施工时应保证材料及设备的清洁并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

1.0.8施工单位应文明施工,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措施及环境保护等要求,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现行规定执行。

1.0.9各种检验、测量工器具及仪器仪表必须经过检定计量确认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1.0.10施工现场不宜进行有水作业,确实不可避免时应作好各类材料及设备的保护,作业结束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1.0.11工程所用材料进场应检验,并作相应记录,其品牌、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有产品格证书,特殊材料必须有国家认可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1.0.12工程所有设备、装置均应开箱检查,并作相应记录,其品牌、名称、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及技术文件应齐全。建设单位代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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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对建设单位自购设备、装置的检查,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1.0.13工程所用材料、设备、装置的装卸搬运方式及储存环境和方法,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必要时进行标识,并作相应记录。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规定或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1.0.14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相应条款自检、互检及交接检验。 1.0.15施工过程或工程竣工后,应做好半成品、成品、设备装置的保护,避免污染和损坏。

1.0.16所有隐蔽工程中管、线、设施的安装和调试应在装饰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有现场施工记录或相应资料,各分部施工的检验应有建设单位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在相应文件上签字。

1.0.17施工中严禁破坏原建筑结构,确实无法避免时必须得到原设计单位的确认文件。严禁在室内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

1.0.1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

2 名词术语

2.0.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 是一幢为了保证电子信息设备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或其中的一部分,包括主机房、支持区和辅助房间等。

2.0.2 隐蔽工程 concealed project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吊顶上、活动地板下及原建筑物内表面装饰材料所遮挡的非破坏性拆除的表面不可见的工程。

2.0.3 电磁屏蔽室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enclosure

专门用于衰减并隔离来自外部或内部的电场、磁场能量的全金属封闭空间壳体。

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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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0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的通用低压电器。

3.1.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供配电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主要包括电源系统、配电装置、照明装置及供配电系统配线的安装及验收。

3.1.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供配电系统的施工与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

3.1.4电气设备和材料的选择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电气产品的现行规定。 3.1.5 所有电气装置、导线通电运行二小时后的温升不得超过允许值。

3.2 电气装置

3.2.1 电气装置的安装应作到整齐、牢固、平稳、正确、标志明确、外观良好, 内外清洁。同类电气设备安装高度应一致并符合相关标准或设计规定。

3.2.2 电气接线盒内无残留物, 盖板整齐、严密、紧贴墙面。开关、插座按设计位置安装,接线正确、牢固。

3.2.3 吊顶内电气装置安装应便于维修。

3.2.4 特种电源配电装置应有明显标志, 并注明频率、电压等相关参数。 3.2.5 电源箱、柜及其它电气装置按接线图检查内部接线应正确,其台座应与建筑物地面牢靠固定。固定时不得使电器内部受额外应力。如有抗震要求时,应按施工图的抗震设计进行加固。

3.2.6 UPS设备及附属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及产品要求。 3.2.7 电气装置与各系统的联锁应符合设计要求, 联锁动作正确。 3.2.8电子信息设备采用专用配电单元供电的,专用配电单元应靠近用电设备安装,且应符合3.2.5条的规定。

3.2.9 采用后备柴油发电机的,其台座应与建筑物地面牢靠固定,并有相应的降噪隔震措施。

3.3 配线及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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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干线与电源盘、柜应采用压接端子连接,端子应经过电镀处理,接触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外部接线不得使电器内部受到额外应力。

3.3.2 电子信息机房内电源线的敷设,应排列整齐, 捆扎固定,标志清晰、长度留有适当的余量。

3.3.3 电源相线、中性线、保护接地线、直流工作地线的颜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并按设计要求编号。

3.3.4 电缆电线连接应可靠、整齐、美观, 不得有扭绞、压扁和保护层断裂等现象。电缆电线绝缘良好,无损伤。

3.3.5 电缆桥架、线槽和护管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相关规定。

3.4照明装置

3.4.1 吸顶灯具底座必须紧贴吊顶, 不留缝隙。

3.4.2 嵌装灯具应固定在吊顶板预留洞孔内专设的框架上。电源线应按设计要求穿管布线, 且留有余量。灯具边框外缘应紧贴在吊顶板上, 与吊顶明龙骨平行。

3.4.3 成排安装的灯具, 光带应平直、整齐。

3.4.4 专用灯具的安装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进行。

3.5 施工验收

3.5.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符合本规范3.2.1~3.4.4的规定。 3.5.2 工程完工后,验收项目应包括: 1 电气装置及配件的安装;

2 电气装置与其它各系统的联锁关系;

3 电气系统配线的敷设、绝缘和与电气装置的连接; 4 照明装置的安装; 3.5.3 验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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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查电气装置、配件及附属技术文件是否齐全。 2 电气装置的型号、规格、安装方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测试电气装置与其它各系统的联锁动作、顺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 检查电气系统配线的敷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已经隐蔽的应检查相关的隐蔽工程记录。

5检查配线与电气装置的连接是否牢固、相序是否正确。 6照明装置的型号、规格、安装方式和外观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5.4 施工交接验收时, 施工单位应提供: 1 竣工图及设计变更证明文件;

2 设备和主要器材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 3 安装技术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设备与主要器材的检测记录; 4 其它应该提供的资料。

3.5.5 填写验收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4 防雷与接地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内部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防雷装置与接地系统的安装与验收。

4.1.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防雷与接地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主要包括等电位连接、浪涌保护器、接地装置及其接地线的安装及验收。

4.1.3 电子信息机房防雷与接地系统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

4.2 防雷与接地装置

4.2.1浪涌保护器安装位置正确、牢固,连接线不得松脱。

4.2.2凡外露的正常状态下不带电的机房设备金属壳体必须可靠接地。 4.2.3 各类接地装置的安装及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连接正确。 4.2.4 接地装置焊接必须牢固, 需涂复部分涂层必须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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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等电位连接带的连接宜采用焊接、熔接或压接。等电位连接带表面应无毛刺、明显伤痕、残余焊渣,安装应平整端正、连接牢固。焊接处应涂复防腐。

4.3 接地线

4.3.1接地线应防止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接地线在穿过墙壁、楼板时应加装钢管或其他坚固的保护套;有化学腐蚀的部位应采取防腐措施;在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处时,应设置补偿器。补偿器可用接地线本身弯成弧状代替。

4.3.2建 筑 物 内 的 供 接 地 用 的 接 地 点 处 和 供 检 修 用 临 时 接 地 点 处 均 需 做 明 显 标 记,接 地 线 也 需 用 黄 绿 相 间 的 条 纹 标 记。

4.3.3 接地线的敷设应平直、整齐。转弯时,弯曲半径应大于导线直径的10 倍。 接地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必须牢固无虚焊。接至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用镀锌螺栓连接;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螺栓连接处的接触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处理。

4.4 施工验收

4.4.1 防雷与接地系统安装工程应符合本规范4.2.1~4.3.3的规定。 4.4.2 工程完工后的验收项目应包括:

1 接地装置的结构、材质、连接方法、安装位置、埋设间距、深度、安装方法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 3 浪涌保护器的选择和安装; 4 接地线及其与等电位连接带的连接; 5 等电位连接带及其与设备的连接。 4.4.3验收方法

1以设计文件及相关国家标准为基准,对接地装置的各个接点参数进行检查。可以实测的应进行测量;已经封闭掩盖的应检查施工记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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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可以测量的应进行单独测量;不能测量的应检查施工记录文件或进行在线测量。以确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检查浪涌保护器的选择和安装,以确认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4检查接地线的规格、敷设方法及其与等电位连接带的连接方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检查等电位连接带的规格、敷设方法及其与设备的连接方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4.4施工交接验收时, 施工单位应提供: 1随工检测及隐蔽工程记录; 2竣工图;

3主要器材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 4 安装技术和隐蔽工程记录; 5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的检测记录; 6 其它应该提交的技术文件。

4.4.5填写验收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5 空气调节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空气调节系统主要包括空调设备安装,其他设施的安装,风管、部件制作及安装,系统调试及施工验收等内容。

5.1.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中的空气调节系统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相关规定。

5.2 空调设备安装

5.2.1 分体式空调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机组安装前,应完成安装台座的制作与固定。室外机组安装前应完成安装台座或基础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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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室内机组安装时,在室内机组与台座之间应垫隔震材料,并固定牢靠,室外机组的安装,还应满足室外机组对空气循环空间的要求。

3安装在地面的空调冷风机组宜安装安全防护网。

4室内机组与室外机组之间气管与液管道的安装,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用硬紫铜管作气管与液管时应按设计要求在适当的位置安装存油弯和防震管。

5空气设备管路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清洗和保压试验并做好记录。 6按设计要求对管道进行保温,保温材料在设计无规定时,可采用耐热聚乙烯管、保温泡沫塑料管、玻璃纤维管等保温材料,需要隐蔽的部分,应经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作隐蔽处理。

5.3 其它设施的安装

5.3.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空气调节系统其它设施的安装主要包括新风系统、管道防火闸、消防排烟阀门及系统内的其它风口,除此之外的设施,参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5.3.2 新风系统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与管道的安装应牢固可靠,空气过滤装置的安装应便于更换。

5.3.3 管道防火阀、消防排烟阀,必须符合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产品合格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安装应牢固可靠,启闭灵活,关闭应严密。阀门的驱动装置,动作应可靠。

5.3.4手动单叶片和多叶片调节阀,应有相应的产品合格文件,安装应牢固,启闭应灵活,调节应方便、可靠。

5.4 风管、部件制作与安装

5.4.1 镀锌钢板制作风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表面应平整,无氧化、腐蚀等现象,风管加工时应避免损坏镀锌层,损坏处应涂两遍防锈漆。

2油漆施工时,明装部分的最后一遍为色漆,宜在安装完毕后进行。 3风管接缝宜采用咬口方式,板材拼接咬口缝应错开,不应有十字拼接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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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风管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安装前必须除去内表面的油污和灰尘。 5风管法兰制作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作说明时,应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执行。法兰应涂刷二遍防锈漆。

6风管与法兰内的连接应严密,法兰密封垫应选用不透气,不起尘,具有一定弹性的材料。

5.4.2在采用普通薄钢板制作风管前应除去油污和锈斑,并预涂防锈漆一遍。

5.4.3 矩形风管边长大于630mm,保温风管边长大于800mm,单边平面积大于1.2㎡时,均应采取加固措施。

5.4.4 金属风管法兰连接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法兰焊缝应熔合良好、饱满、不应有虚焊和孔洞,法兰平面度的允许偏差为2mm,螺孔排列应一致,并具有互换性。

2风管与法兰铆接时,应牢固,不得脱铆和漏铆,翻边应平整,紧贴法兰,其宽度应一致,且不应小于6mm,咬缝与四角处不应有开裂和孔洞。

5.4.5 风管的支架、吊架的防腐处理应与普通薄钢板的防腐处理相一致,其明装部分应涂面漆。

5.4.6 风管安装应牢固可靠,并经监理单位验收签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5.5 系统调试

5.5.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空气调节系统的调试应有监理代表或建设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5.5.2 空调设备安装完毕后应先进行系统保压及检查渗漏,其保压参数及允许压力变化率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要求。

5.5.3空气调节系统在检查系统无渗漏后应进行空调设备,新风设备的开机试运行。

5.5.4 空调设备,新风设备试运行24小时后,对系统进行综合调试,调试记录应有建设方代表与监理代表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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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施工验收

5.6.1 空气调节系统安装工程应符合本规范5.1.2—5.5.4的规定。 5.6.2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

1设备、设施、部件、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

2安装技术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及设备、设施、主要材料的检测记录; 3空调设备管路系统检漏报告; 4空调系统检漏报告; 5空调系统调试报告; 6其它自检报告; 7竣工图。

5.6.3 填写验收记录,并由相关人签字确认。

6 给排水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给排水系统主要包括机房内的给水、排水系统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6.1.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给水与排水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相关规定。

6.1.3 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支架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固定应牢靠;

2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架、吊架不得影响结构安装和安全。

6.2 管道安装

6.2.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给排水管道安装必须不渗、不漏。 6.2.2 管径小于或等于100㎜的镀锌管道宜采用螺纹连接,套丝扣时破坏的镀锌层表面及外露螺纹部分应作防腐处理,管径大于100㎜的镀锌管道可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6.2.3 弯制钢管,弯曲半径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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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规范》(GB50242)的规定。

6.2.4 给水和排水管道,采用塑料管和复合管时,可以采用橡胶圈接口、粘接接口、热熔接口、专用管件连接等形式,塑料管和复合管与金属管件,阀门等的连接应使用专用管件连接,不得在塑料管上套丝,塑料管与复合管应符合防火要求。

6.2.5 给水水平管道应有2‟—5‟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排水水平管道坡度应有3.5‟—5‟,坡向排泄方向。

6.2.6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冷热管道的保温,应采用难燃材料,保温层应平整、密实,不得有裂缝、空隙,防潮层应紧贴在保温层上,密闭良好,保温层表面应光滑平整,不起尘。

6.2.7 安装排水地漏处的楼面应低于机房内的其它楼面,其篦子顶面应低于设置处5㎜。

6.2.8 安装在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空调器冷凝水排水管应设有存水弯。

6.3 施工验收

6.3.1 给排水系统工程施工应符合本规范6.1.2—6.2.8的规定。 6.3.2 室内给水管道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注明时对于空调加湿给水管只作通水试验,开启阀门,检查各连接处不得渗漏。

6.3.3 排水管,作灌水试验,保证不渗、不漏,流水畅通。 6.3.4 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 1设施、部件、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 2安装记录或隐蔽工程记录。 3竣工图;

4管道水压实验和捡漏记录。

6.3.5填写验收记录,并由相关人签字确认。

7 网络与布线

7.1 一般规定

7.1.1 本规范主要包括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综合布线的施工与验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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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房内综合布线与外部线路的接口作业。

7.1.2 网络和布线工程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0312)的有关规定。

7.2 网络布线与接口

7.2.1 缆线的布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缆线敷设前应进行外观检查,缆线敷设前后应进行导通测试。 2 缆线的布放应自然平直,不宜交叉,标签清晰,弯曲半径应符合相关规定。

3 缆线终接后,应留有余量,余量长度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表7.2.1 缆线终接预留长度(mm)

预留位置 缆线种类 对绞电缆 光缆 500~1000 10~30 配线设备端 工作端 盘留3000~5000 4 设备跳线应采用专用的插接软跳线。

7.2.2 当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所有屏蔽层应保持连续性并接地。 7.2.3 涉及密网,应按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7.2.4 网络布线系统缆线与电源线及其他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0312)的规定。

7.2.5 各种插座面板应有标识,以颜色、图形、文字等表示所接终端设备类型。

7.2.6 信息插座应采用8位模块式通用信息插座或光缆插座,一条4对对绞电缆应全部固定终接在一个信息模块上。

7.2.7 对绞线在与8位模块式通用插座相连时,必须按色标和线对顺序进行卡接。插座类型、色标和编号应符合EIA/TIA布线标准中规定的568A或568B这两种双绞线线序;在同一布线工程中,两种连接方式不应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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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电缆桥架、线槽和护管的敷设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7.2.9 机柜、机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7.2.10 机房内总配线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7.2.11 总配线设备应用色标区别各类用途,机房网络布线系统与外部通信网连接时,应遵循相应的接口标准。

7.3 施工验收

7.3.1 网络和布线工程应符合本规范7.1.1~7.2.11的规定。 7.3.2 工程完工后,验收项目应包括: 1 机柜、机架、配线设备的安装;

2 电缆桥架及线槽的布放; 3 缆线的敷设; 4 缆线的终接; 5 系统测试。

7.3.3 验收内容及方法:

1 检查机柜、机架、配线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检查电缆桥架、线槽的规格、型号和安装敷设方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检查缆线的规格、型号和敷设方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 进行电缆系统的电气性能测试、光纤系统性能测试,具体测试方法按《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0312)中附录B、C的规定执行。

7.3.4 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 1 竣工图;

2 设备、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

3 安装技术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设备、主要材料的检测记录

4 其它应该提交的资料。

7.3.5 填写验收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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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安全防范与自控系统

8.1 一般规定

8.1.1 本规范主要包括电子信息机房内的环境监控系统、场地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安装与验收。

8.1.2 环境监控系统主要包括对机房正压、温度、湿度、漏水报警等环境的监视、测量。

8.1.3 场地设备监控系统主要包括对机房的UPS、空调、配电箱柜等场地设备的监视、控制、测量。

8.1.4 安全防范系统主要包括机房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

8.1.5 安全防范与自控系统工程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中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公共安全行业的有关规范。

8.2 设备与设施安装

8.2.1 设备安装位置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就地安装的设备,安装位置应留有足够的操作和维修空间; 2 环境采集设备应安装在能准确反映被测对象监控数据的位置。 8.2.2 所有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技术复核。

8.2.3 摄像机、云台的连接缆线不应影响摄像机转动。

8.2.4 读卡器、开门按钮等设备的安装位置应避免电磁干扰,读卡器的安装位置应距离强电电源30cm以上。

8.2.5 信号前端传输设备和信号接收设备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8.2.6 防范区域应在报警探测器的有效探测范围内,防范区域内应无盲区。

8.2.7 摄象机、机架、监视器的安装应符合《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的有关规定。

8.2.8 控制柜、箱、控制台等的安装应符合《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第6章的有关规定。

8.2.9 设备接地应符合相关的接地要求。

8.3 配线与敷设

8.3.1 配线材料的的选择与敷设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8.3.2 综合布线线缆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的规定。

8.3.3 同轴电缆的敷设应符合《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的有关规定。

8.3.4 电力电缆、电缆桥架、线槽和护管的敷设应符合应《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8.3.5 探测器导线连接应牢固可靠,外接部分不得外露,并留有适当余量。 8.3.6 电力电缆宜与信号线缆、控制线缆分开敷设。

8.4 系统调试

8.4.1 系统调试应依据设计文件和设备及产品的技术文件进行,系统调试工作应由专业技术人员主持。

8.4.2 系统调试前应做好如下准备:

1 按本规范第8.2、8.3节检查工程的施工质量,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予以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2 按设计文件的规定查验已安装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等; 3 系统在通电前应检查供电电源的电压、极性、相序等。

8.4.3 对各种有源设备逐个进行通电检查,工作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8.4.4 环境监控系统应根据机房实际测量数据,对机房正压、温度、湿度等监控参数进行查验、核对,检测漏水报警的正确性。

8.4.5 场地设备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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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测被监控设备参数采集的正确性; 2 调试控制的稳定性、响应时间和控制效果; 3 检测设备连锁控制和故障报警的正确性。 8.4.6 安全防范系统。

1 机房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按《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检查并调试系统设备,如读卡器、控制器等,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2 视频监控系统按《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检查并调试摄象机的图象,调整对云台、镜头的控制,调整操作程序、图象切换,检查报警联动功能,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3 入侵报警系统按《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检查与调试系统所采用的探测器的探测范围、灵敏度、误报警、漏报警、报警状态后的恢复、防拆保护等功能与指标,检查控制器的本地、异地报警、防破坏报警、布撤防等功能,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

8.4.7 系统调试结束后,应根据调试记录填写调试报告,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8.5 施工验收

8.5.1 安全防范与自控系统工程应符合本规范8.1.1~8.4.7的规定。 8.5.2 工程完工后的验收项目应包括: 1 设备、装置及配件的安装;

2 环境监控系统和场地设备监控系统的数据采集、传送、转换、控制功能; 3 入侵报警系统的入侵报警功能、防破坏和故障报警功能、记录显示功能和系统自检功能;

4 视频监控系统的系统控制功能、监视功能、显示功能、记录功能和报警联动功能;

5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出入目标识读功能、信息处理和控制功能、执行机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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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 验收内容及方法:

1 检查设备、装置及配件的性能是否符合产品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2 用高精度仪表现场检验传感器; 3 检验探测器灵敏度;

4 通过改变给定值或信号检测控制器; 5 检查安全防范系统有无防范盲区;

6 各子系统之间的联动、通讯功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7 逐项测试系统功能。

8.5.4 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 1 竣工图;

2 设备、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

3 安装技术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设备、主要材料的检测记录 4 其它应该提交的资料。

8.5.5 填写验收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9 消防系统

9.1 一般规定

9.1.1 本节适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有防火要求房间的火灾报警与自动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9.1.2 施工使用的器材、装置、附件和灭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法定机构检测确认合格的产品名录。

9.1.3 消防系统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及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9.1.4 消防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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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火灾探测器和底座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2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3 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4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5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9.2.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2 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3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9.2.3 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2 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3 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9.2.4 引入联动控制设备的线路,若经接线盒连接则应用金属软管,金属软管应与被联动控制设备的接线盒固定。

9.3 自动灭火系统

9.3.1灭火剂储存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容器的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做防腐处理;

2 储存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储存容器的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3 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后,不应拆卸或损坏其容器上的配管和附件,且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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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9.3.2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安装应采用螺纹连接或法兰连接;连接后均不得减小横断面面积; 2管道应固定牢固;管道支架或吊架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表9.3.2.1的规定;

表9.3.2.1 管道支架或吊架之间最大间距

DN (mm) 最大间距(m) 5 8 1 4 7 0 4 7 15 20 25 32 40 50 65 80 100 150 1.1.2.2.2.3.3.3.4.3 5.2 3管道外表面宜涂红色标志;

4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 9.3.3 灭火剂输送管道在气压强度试验合格后或气密性试验前,应进行吹扫。

9.3.4 喷嘴的安装应牢固、规整,安装时不得拆卸或损坏其喷头上的附件。 9.3.5 控制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控制操作装置的周围要留出适当空间,不得有妨碍试验及操作的障碍物; 2 控制操作装置安装应牢固、平稳,不得倾斜。

9.4 施工验收

9.4.1 消防系统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

9.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用电设备电源自动切换试验应正常;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功能抽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4717的要求;

3 火灾探测器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应正常; 4 与自动灭火系统联动控制的其他设备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9.4.3 自动灭火系统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充装量和储存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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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布置与连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及间距、各管段和附件的型号和规格以及防腐处理和油漆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

3 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9.3.3条的规定;

4 系统功能验收应合格。

9.4.4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者应立即更换,并应使系统恢复到正常状态。

9.4.5 系统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验收申请报告;

2 经法定机构审批认可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

3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4 系统组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管道及管道连接件的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5 竣工图。

9.4.6 填写验收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10 室内装饰装修

10.1一般规定,

10.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室内装饰装修主要包括:吊顶、隔断、地面处理、活动地板、内墙与柱面处理、门窗制做安装及其他作业的施工及验收。

10.1.2室内装饰装修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要求。

10.1.3 施工前应按施工图纸对现场进行仔细核查并放线。

10.1.4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的排序原则上遵循由上而下从里到外的作业顺序,应妥善安排好与其它专业隐蔽工程施工的交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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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各工种的施工环境条件应符合施工材料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10.2吊顶

10.2.1 按设计标高及安装位置确定各吊点固定件位置。

10.2.2 吊顶吊杆、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隙与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上人吊顶的维修马道应有安全可靠的吊点紧固措施。预埋钢件、预埋吊杆或预设钢板,应由土建施工单位按设计预留到位;未预留吊杆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所有金属件必须进行除锈、防腐处理。

10.2.3 吊顶内空间作为送回风静压箱时,其内表面应按设计做防尘处理,不得起皮和龟裂。

10.2.4 灯具必须单独吊装,其他各种设施应按设计位置与龙骨和吊顶板紧密配合安装。开口边缘应整齐、护口严密,排列应横竖顺直、整齐、美观。

10.2.5 依设计在吊顶板上铺设的防火、保温、吸音材料应包封严密防止泄漏,板块应无间隙,并可靠固定。

10.2.6暗龙骨与明龙骨饰面板的安装施工参照产品说明书并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及《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的相关规定。

10.2.7 吊顶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整齐,颜色一致。确保花色、图案的整体性。板面不得变色、翘曲、缺损、裂缝和腐蚀。

10.2.8 吊顶与墙面、柱面、窗帘盒的交接应严密美观,符合设计要求。 10.2.9 安装吊顶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各类隐蔽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隔断墙

10.3.1 本节适用于各类板材隔断、骨架隔断和玻璃隔断等非承重轻质隔断及实墙的工程施工。

10.3.2 按施工图纸放线确定隔断墙的安装位置和标高。 10.3.3 隔断墙主要材料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断墙的各类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2.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整齐,不应有污垢、缺角、翘曲、起皮、裂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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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胶、划痕、变色和色差等缺陷;

3.隔断玻璃表面应光滑、无波纹与气泡,边缘平直无缺角和裂纹; 10.3.4 有轻钢龙骨架的隔断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断墙的沿地、沿顶及沿墙龙骨应位置准确、牢固,安装应垂直、水平。 2.竖龙骨及横向贯通龙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及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3.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隔断墙板安装应与竖龙骨平行铺设,不得与沿地、沿顶龙骨固定。

4.隔断墙内按设计填充的材料应密实、均匀、不遗漏。

5.隔断墙两面的墙板接缝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每面双层墙板接缝亦不得在一根龙骨上。

10.3.5 饰面板的非阻燃材料衬层内表面应涂复两遍防火涂料。胶粘剂应按装饰面板品种选用或遵照产品说明书。胶粘剂必须满涂均匀,粘接牢固,对缝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10.3.6 金属饰面板隔断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属饰面板表面应有完整保护膜,无压痕、划痕,无污染、变色、锈迹,接口端头无变形;

2. 沿地、沿墙龙骨按施工图纸准确定位安装。

3 .隔断不到顶时,上端龙骨应按设计与顶棚或梁、柱固定,保证板面平直、稳定;

4. 工程竣工验收前方可揭下板面保护膜。

10.3.7 隔断墙内穿线管的安装应与墙面板保留间隙。安装在隔断墙上的设备或电气装置应固定在附加龙骨上,应整齐、顺直、钻紧板面,墙板面不得受力。

10.3.8 玻璃隔断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玻璃支撑材料品种、型号、规格、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应光滑,无污垢和划痕,不得有任何机械损伤;

2. 隔断不到顶的隔断骨架上端应按设计安装金属支架与顶棚或梁、柱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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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保证框架的平直、稳定;

3. 安装玻璃的槽口应清洁,下槽口应衬垫软性材料。玻璃缝隙间或与扣条间嵌缝灌注的密封胶应饱满、均匀、美观,如填塞弹性密封胶条应牢固、严密、不得起鼓和缺漏。

4工程竣工验收前方可揭去骨架材料面层保护膜; 5 竣工验收前玻璃上应粘贴明显标识,防止碰撞损坏。

10.3.9 隔断墙与顶棚、其他墙体、柱体的交接处应填充密封防裂材料。 10.3.10 实体隔断墙的砌砖、抹灰及饰面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范要求。

10.4地面处理

10.4.1本节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室内各种地面处理及不安装活动地板房间的地面砖、石材、地毯等地面面层材料的铺装施工。

10.4.2 地面铺装施工宜在隐蔽工程、吊顶工程、墙面与柱面处理(抹灰工程)完成后进行。

10.4.3 按设计要求在建筑地面层加筋应保证足够的强度,其表面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0.4.4 潮湿地区按设计要求铺设的防潮层,做到均匀、平整、牢固、无缝隙。

10.4.5地面砖、石材、地毯铺装的施工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BG 50327)的相关规定

10.5活动地板

10.5.1活动地板的铺设应在机房内各类施工及固定设施安装完成并对建筑地面清洁处理后进行。

10.5.2 建筑地面应清洁、干燥、坚硬、平整、不起砂。活动地板下空间作为送(回)风静压箱时,按设计要求,四壁及地面均应进行防尘处理,涂复表面不得起皮或龟裂。

10.5.3活动地板铺设前,应按设计标高及地板布置严格放线,不宜出现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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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4边长的边角料。

10.5.4 按设计位置粘贴橡胶衬垫,固定静电泄漏地铜箔。

10.5.5 活动地板铺设过程中,应随时调整水平,遇到障碍物或不规则墙面、柱面应按实际尺寸切割相补并附加支撑部件。

10.5.6 按设计位置放置各类风口地板和开口地板。需现场切割的地板,切割面应光滑、无毛刺,并按原产品的技术要求进行相应处理。

10.5.7 按设计须在原地面铺设的保温层应不露空隙、平整、接缝处应做粘接处理。

10.5.8活动地板的搬运、储藏、安装过程中,应注意贴面的保护,保持贴面的清洁。

10.5.9铺设完成后在地板上安装设备时,必须对贴面采取防护措施。

10.6内墙及柱面的处理

10.6.1 本节适用于内墙涂复、壁纸及织物粘贴、装饰板材安装、墙面砖或石材等材料的铺贴等施工。

10.6.2 新建或改建工程中的抹灰施工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10.6.3 墙面及柱面的涂复、壁纸或织物粘贴及墙面砖或石材等材料的铺贴等应在墙面隐蔽工程及抹灰工程完成后,吊顶工程安装吊顶板及铺设活动地板之前进行。施工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BG 50327)的相关规定。

10.6.3 金属饰面板等成品板材安装应与墙面、柱面保留50mm以上的间隙,上下U型材料应与墙壁、柱面及地面固定,确保壁板垂直稳定。安装施工按本规范10.3.6条执行并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10.6.4其他饰面板的安装工程施工按本规范10.3.5条执行并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10.7门窗及其它

10.7.1 本节适用于各种材质的门窗、防火门窗安装工程及其它细部工程的施工。

10.7.2 安装门窗前应进行下列各项检查:

1 门窗的品种、规格、功能、尺寸、开启方向、平整度、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安装的附件应齐全;

2 门窗洞口位置、尺寸及安装面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 10.7.3 门窗材料或成品运输、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门窗应采取防潮措施,避免碰伤、沾污和暴晒;

2 塑钢门窗安装、存放环境温度应低于50℃,存放处应远离热源,环境温度低于0℃时,安装前应在室温下放置24小时;

3 铝合金、塑钢、不锈钢门窗的保护贴膜在安装检验前不得损坏,运输码放时应竖立排放并牢靠,樘之间垫软质材料相隔。

4钢质防火门安装前不应拆除包装,安装前存放在清洁、干燥的场所,防止磨损和锈蚀。

10.7.4 门窗框、扇在安装过程中,应防止变形和损坏。门窗扇应平整、接缝严密,附件符合设计要求,门窗安装后应牢固、开闭自如、推拉灵活。

10.7.5 玻璃安装符合本规范10.3.7的要求。

10.7.6 按设计规定采用预留洞口方法安装门框窗框时,根据需要应在门框、窗框与洞口间的缝隙处填嵌弹性材料,表面用密封胶封严。

10.7.7 各类门窗的具体安装施工要点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10.7.8 门窗套、窗帘盒、暖气罩、踢脚板等细部工程的制作安装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10.7.9 细部工程的各种制作、安装后的外观应表面光洁平整、色泽一致、线条顺直、接缝严密,不得有裂缝、翘曲和损坏。

10.8施工验收

10.8.1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结束后要进行吊顶、隔断墙、地面处理、活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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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墙面与柱面处理、门窗及其他细部工程的施工验收。

10.8.2 验收内容和方法符合下列规定: 1吊顶的施工验收:

1)吊顶安装应符合本规范10.2.1-10.2.8的规定。

2)吊顶施工质量的检验标准及检验方法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中6.1-6.3条的相关规定。

2隔断墙的施工验收:

1)隔断墙安装应符合本规范10.3.2-10.3.10的规定。

2)隔断墙施工质量的检验标准及检验方法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中7.1-7.3、7.5条的相关规定。 3 地面处理的施工验收:

1)地面处理施工应符合本规范10.4.2-10.4.14的规定。

2)地面处理施工质量的检验标准和检查方法应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中5.1-5.4、6.1-6.3、6.5-6.6、6.的相关规定。

4 活动地板的施工验收:

1)活动地板的铺设应符合本规范10.5.2-10.5.7的规定。

2)活动地板铺设质量的检验标准和检查方法应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中6.7条的相关规定。 5 内墙及柱面处理的施工验收:

1)墙及柱面处理应符合本规范10.6.2-10.6.4的规定。

2)墙及柱面处理的各项施工质量的检验标准和检查方法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中的4.1-4.3、8.1-8.3、10.1-10.3、11.1-11.3条的相关规定。

6 门窗制作安装和其他细部工程施工验收:

1)门窗制作安装和其他细部工程施工应符合本规范10.7.2-10.7.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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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门窗制作安装和其他细部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标准和检查方法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中的5.1-5.6条的相关规定。

10.8.3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 1 竣工图;

2 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特殊材料的检验报告; 3 分部工程的验收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10.8.4填写验收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11 电磁屏蔽

11.1一般规定

11.1.1本规范主要包括屏蔽壳体、屏蔽门、各类滤波器、截止通风波导窗、屏蔽玻璃窗、屏蔽暗箱、信号接口板、室内电气、室内装饰等辅助工程的安装、施工和屏蔽效能的检测。

11.1.2电磁屏蔽室施工前,应完成建筑场地的准备,使建筑内表面达到设计要求、施工环境满足安装条件。

11.1.3 在安装电磁屏蔽室施工中应与其他专业的密切配合,以保证电磁屏蔽安装正常进行。

11.1.4在进行屏蔽壳体的安装过程中不宜进行其他专业的施工。

11.2 壳体安装

11.2.1 壳体安装主要指可拆卸式电磁屏蔽室和焊接式电磁屏蔽室的安装。 11.2.2 可拆卸式电磁屏蔽室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照施工图核对壁板的规格、尺寸和数量;

2.对壁板的连接面进行导电清洁处理,以确保其接触面良好导 电;

3.在建筑地面上铺设绝缘层;

4.按施工图示要求分别安装地板、墙板、和顶板,板体在拼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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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应遵循其安装顺序;

5.安装中应保证导电衬垫接触良好,接缝密闭可靠。

11.2.3 焊接式电磁屏蔽室按其结构形式分自撑式和直贴式。 11.2.4 自撑式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焊接前需对焊接点清洁处理;

2.按照龙骨施工图纸分别进行地梁、侧梁、顶梁的拼装焊接,在拼装过程中应及时校核尺寸。焊接工艺一般为电焊,焊接不得有夹渣、气孔、气泡、裂缝和虚焊等缺陷,焊后不得有明显的变形(变形量应≤3/1000);

3.按照壁板施工图在拼装壁板时,应确保所有壁板的焊缝为连续焊接,焊缝必须光滑、致密,不得有熔渣、裂纹、气泡、小孔和虚焊; 4.在点焊内装饰结构件时,严禁将板体焊穿; 5.焊后应对焊缝进行防锈处理。

11.2.5 直贴式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照龙骨施工图纸将其安装在建筑墙面和顶面上,龙骨的安装应坚固可靠;

2.按照壁板施工图先将其固定在龙骨上;

3.壁板在安装前应先对其焊接边进行导电清洁处理; 4.壁板的焊缝必须为连续焊接,焊缝必须光滑、致密; 5.焊后应对焊缝进行防锈处理。

11.3屏蔽门

11.3.1 铰链屏蔽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焊接或拼装门框时,应确保其变形量≤1/1000;

2.在合装门扇时,应确保安装后的门扇旋转轻松自如,门扇刀口部位与门框上的簧片接触应均匀一致;

3.手动机构、电动机构或全自动机构应先试运行,确保无误后方可将门扇合上运行。

11.3.2 平移屏蔽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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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焊接后的变形量及间距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2.在通过气密压接屏蔽门扇时,应保证内外压力均匀一致,无漏气迹象。

11.4 滤波器、截止波导通风窗及屏蔽玻璃的安装 11.4.1滤波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安装滤波器时,必须将其板体部位和滤波器接触位置清除干净,保证其良好的导电性,按设计要求在其接触面放置导电衬垫,并用固定螺栓严密压紧;

2.安装不同型号、不同参数的滤波器,必须按产品的电气图要求接线; 3.大功率滤波器(50A以上)的专用安装支架应牢固可靠,并与板体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11.4.2截止波导通风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先对波导芯、波导围框表面进行导电清洁处理,再用锡钎焊将波导芯、波导围框焊成一体,焊接应可靠、无松动,不得损害波导芯的锡缝; 2.波导窗连至壁板上时应牢固、可靠,确保导电密封,焊接时严禁损坏波导窗内的焊缝;

3.严禁在波导窗上打孔,风管连接宜采用非金属软连接,连接孔应在围框的上端,严禁打到波导芯上。

11.4.3 屏蔽玻璃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要确保屏蔽玻璃四周外延的金属网平整无破损,

2.先对屏蔽玻璃四周的金属网和屏蔽玻璃框连接处进行导电清洁处理,而后通过导电连接将其联成一体,连接应可靠、无松动,保证良好的导电密封; 3.屏蔽玻璃与壳体的连接应防止屏蔽玻璃的破碎。

11.5电磁屏蔽室的其他施工

11.5.1电磁屏蔽室内的其他专业施工应按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11.5.2其他相关专业的施工严禁破坏屏蔽层。

11.5.3所有需引入或引出的信号电缆必须要通过屏蔽滤波处理。 11.5.4 所有引入或引出的气管和液管必须通过屏蔽波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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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屏蔽效能自检

11.6.1 屏蔽壳体安装完成后应对壳体的所有接缝、屏蔽门、截止波导通风窗、滤波器等屏蔽接口件用电磁屏蔽检漏仪进行连续检漏,确保无漏检;

11.6.2 电磁屏蔽室的全频段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磁屏蔽室的全频段检测应在屏蔽壳体完成后,室内装饰前进行; 2.电磁屏蔽室的检测应按《高效能电磁屏蔽室屏蔽效能检测方法》(GB 12190),分磁场、电场检测;

3.在自检中应对屏蔽门、板体接缝、波导窗、滤波器等关键接口点进行屏蔽效能检测,所有点的检测指标均应满足设计要求;

11.7 施工验收

11.7.1 施工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进行。

11.7.2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测试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进行。

11.7.3验收内容包括: 1.电磁屏蔽室的各项外观;

2.滤波器、截止波导通风窗的安装是否可靠; 3.屏蔽门上所有另部件和各项传动件运行是否正常; 4.屏蔽室的接地是否安全可靠,零地电压是否满足要求。

11.7.4 电磁屏蔽室屏蔽效能的检测应由国家专门机构组织实施,测试的方法和要求应符合《高效能电磁屏蔽室屏蔽效能检测方法》(GB12190)的相关规定。填写测试记录,应符合《电磁屏蔽室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J 31470)中附录B的内容。

11.7.5 电磁屏蔽室内的其它各类工程的验收均按本规范中相关施工验收的规定进行。

11.7.6 施工单位应提供以下相关文件: 1.工程竣工图; 2.自检报告;

70

3.使用说明书; 4.产品合格证; 5.屏蔽效能测试报告。

11.7.7 填写验收记录,应符合《电磁屏蔽室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J 31470)中附录C的内容。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12 综合测试

12.1一般规定

12.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综合测试(消防及屏蔽效能测试除外)条件: 1 测试区域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应在测试前对所测试区域和空调系统进行清洁处理,并在空调系统运行48小时后进行测试;

3 综合测试应该在无生产负荷的前提下进行。

12.1.2 测试项目应符合合同约定。 12.1.3 测试仪器和测试方法:

1 测试仪器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和本规范的要求; 2 测试仪器仪表必须通过国家认定的计量机构鉴定,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3本规范未规定测试方法按《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规定执行。

12.1.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综合测试应由建设单位主持,汇同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共同进行。

12.1.5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综合测试后应出具综合测试报告,相关人员签字盖章。

12.2温度、湿度

12.2.1 测试仪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温度测试仪表的准确度: ±0.5℃; 2 相对湿度测试仪表的准确度: ±3%。

12.2.2 测点布置: 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 对角线5点布置, 如图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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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增加20~50 m2增加3~5个测点。测点距地面0.8m, 距墙不小于1m, 并应避开送回风口处。

12.3空气含尘浓度

12.3.1 测试仪器应为每次采样量不小于1dm3/min的尘埃粒子计数器。 12.3.2 测点布置同第11.2.2条

图12.2.2测点布线示意图

11.4 照度

12.4.1 测试仪器应为准确度二级以上的照度计。

12.4.2 测点, 在工作区内取2m~4m间距布置。测点距墙面1m, 距地面0.8m。

12.5 噪声

12.5.1 测试仪器应为准确度二型以上的声级计(A声级)。 12.5.2 测点布置: 在主要操作员的位置上距地面1.2m~1.5m。

12.6 电磁屏蔽

12.6.1 屏蔽效能的测试方法应按《高效能屏蔽室屏蔽效能的测试方法》(GB 12190)执行。

12.7 接地电阻

12.7.1 测试仪表应为准确度五级以上的接地电阻测试仪。 12.7.2 测试前必须将设备电源的接地引线切断。

12.8 供电电源电压、频率和波形畸变率

12.8.1 测试仪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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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压测试应使用准确度1.0级以上的电压表; 2 频率测试应使用准确度0.5级以上的频率表;

3 波形畸变率测试应使用准确度为±10%(满刻度)以内的失真度测量仪。 12.8.2 在计算机专用配电柜(盘)的输出端测量电压、频率和波形畸变率。

12.9 风量

12.9.1 测试仪器应为准确度±2%(满量程)的风速仪或精度一级以上的倾斜式微压计。

12.9.2 测试方法: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总送风量、总回风量、新风量的测试应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43)附录一的方法进行。

12.10 正压

12.10.1 测试仪器应为准确度二等标准的补偿式微压计。 12.10.2 测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测试时应关闭室内所有门窗;

2 使用补偿式微压计, 接口不应迎着气流方向; 3 测点布置: 室内气流扰动较小的任意点。

13 工程质量验收与交接

13.1 一般规定

13.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第4章和附录B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子单位﹚工程依次进行。

13.1.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和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规定

13.2 竣工验收的条件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施工应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要求,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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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施工完;

2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并验收合格;

3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并经过核定; 4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自行检查评定应合格;

5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有关安全和功能项目的检测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13.3 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13.3.1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应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1 竣工验收准备阶段 ⑴ 工程质量自检 ⑵ 竣工验收准备 ⑶ 编制竣工验收计划 ⑷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竣工验收阶段 ⑴ 竣工资料审核与验收 ⑵ 组织现场验收 ⑶ 签署竣工验收记录 3 移交阶段 ⑴ 移交竣工资料 ⑵ 办理交工手续

13.3.2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全面负责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准备阶段的工作。 13.3.3 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竣工验收阶段的工作。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关单位代表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13.3.4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13.3.5 工程竣工验收参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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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单位 2 设计单位 3 施工单位 4 监理单位 5 相关单位

13.4 竣工验收的依据

1 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2 工程施工合同; 3 设备、系统的技术资料; 4 图纸变更记录;

5 本标准及相关专业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

13.5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判定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第5章的规定。

13.6工程的移交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区别选择,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必须这样做不可的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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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选择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的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录 B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综合测试报告

76

工程名称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测试性质

报告日期

综 合 测 试 报 告

编号:□□□□□□ 第 1 页 共 页

测试性质: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77

监理单位 测试房间 测试依据 测试项目 测试仪器 应注明如下内容:仪器、仪表的名称,型号,仪器仪表的编号,有效性。 测试结果 根据规范或标准规定的方法对所需要测试的房间进行测试并记录结果。 测试结论 根据测试结果对所测试方将的测试项目进行判定:合格或不合格。 测试人员 测试日期 78

附录C

工 程 质 量 竣 工 验 收 记 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序号 1 2 项 目 分 部 工 程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 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 综合测试结论 观感质量验收 结构类型 技术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验 收 记 录 共 分部,经查 分部, 符合标准及设计要求 共 项,经审查符合要求 项, 经核定符合规范要求 项 共核查 项,符合要求 项 共抽查 项,符合要求 项 经返工处理符合要求 项 共测试 项,符合标准及设计要求 项 共抽查 项,符合要求 项, 不符合要求 项 6 综合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 参 加 验 (公章) 收 单 单位(项目)负责人 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单位负责人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公章) (公章)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层数/建筑面积 开 工 日 期 竣 工 日 期 验 收 结 论 3 4 5 79

1、合理的照明:人们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都需要有一个舒适的环境,特别是需要有一个光线柔和均匀的照明条件,这样才能持久的工作而不产生视力疲劳。提高工作和学习效率。

那么,什么样的光线才合适呢?光线的强弱称为照度。它的单位叫“勒克斯”。一支蜡烛的光垂直照在距离1米处的物体上的照度,称为1勒克斯。

我们一般用的白炽灯泡是:一个25瓦灯从1米高处照下来的照度是30勒克斯,40瓦是75勒克斯,100瓦是230勒克斯。我们一般阅读、书写和近距离工作时所需要的照度范围是100~500勒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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