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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刑事诉讼法学 期末复习

 试卷设五个题型,共100分:

 一、单项选择题(共10小题,10分)  二、多项选择题(共10小题,20分)  三、简答题(共6小题,42分)  四、名词解释题(共4题,12分)  五、案例分析题(共2题,16分)  请注意:试卷无论述题和不定项选择题 二、复习范围与方法

 1、复习范围。

 教材第5章、第9章、第10章、第13章不考,第2、3、4章测试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无罪推定原则和一事不再理原则,其余章节全部属于考试复习的范围,以课堂讲授的内容为主。案例题为综合题,侧重于审判程序。  2、复习方法。  以教材为主;

 以刑事诉讼法、法院解释为主;  以复习思考题为重点。

名词解释复习题

刑事诉讼 逮捕 刑事回避

职能管辖 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起诉 补充侦查 刑事申诉 刑事上诉 刑事抗诉 暂予监外执行

三、复习思考题

1、简述刑事诉讼的特点。 2、试论述无罪推定原则。 3、简述刑事诉讼的职能管辖。

4、简述刑事诉讼中回避的法定理由。 5、简述逮捕的条件。

6、简述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的区别。 7、简述我国指定辩护制度。 8、简述立案的条件和程序。 9、简要回答侦查终结的条件。 10、简述提起公诉的条件。 11、简述提起自诉的条件。

12、简述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13、简述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14、简述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的条件。 15、自诉案件的范围及审理程序的特点。 16、简述上诉不加刑原则。

17、简述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18、简述死刑停止执行的适用程序。

19、简述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三、复习思考题 20、《法院解释》第117条规定:“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依据新的事实、新的证据,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请你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分析其存在的问题。

祝大家暑假愉快! 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逮捕

指公安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3.刑事回避 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行为。 4.职能管辖

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其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该由公安司法机关中哪一机关立案受理,又称“立案管辖“或”部门管辖“ 5.取保候审

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6.附带民事诉讼

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同事解决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7.刑事起诉

是指法定的机关或个人,为使被指控犯罪的人受到刑事制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请求法院对被指控的人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8.补充侦查

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于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尚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 9.刑事申诉

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的请求。 10.刑事上诉

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程序提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和裁判该案的诉讼权利或活动。 11.刑事抗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或裁判该案的一种诉讼活动。

12.暂予监外执行

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在出现法定特殊情形而不适宜在监内执行,暂由公安机关在监外执行刑罚的措施。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刑事诉讼的特点。

(1)刑事诉讼是落实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现代刑事诉讼一般实行国家干预原则

(3)诉讼的结果和过程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直接相关 (4)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权或者有义务参加刑事诉讼 (5)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2、试论述无罪推定原则。 (1)含义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未经依法判定有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的人。 ①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的规则,而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②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④疑罪从无的规则。

3.简述刑事诉讼的职能管辖。

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其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该由公安司法机关中哪一机关立案受理,又称“立案管辖“或”部门管辖“ 立案管辖分为:①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③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④牵连案件的管辖。

4.简述刑事诉讼中回避的法定理由。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简述逮捕的条件。

①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 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③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6.简述拘留的主体和程序。 (6.简述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的区别)

拘留的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对刑事案件具有侦查权的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的程序:(1)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2)《拘留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不签发拘留证。

(3)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7、简述我国指定辩护制度。 指定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进行辩护。 其条件为

(1)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2)被告人必须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 (3)由法院在审判阶段进行指定

(4)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8.简述立案的条件和程序。

立案的条件:①认为有犯罪事实;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的程序,是指立案阶段中各种诉讼活动的步骤和形式。立案程序包括:①对立案材料的接受;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③对立案材料的处理;④对不立案的复议、上诉。

9.简要回答侦查终结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①案件事实已经查清;②证据确实、充分;③法律手续完备。

10.简述提起公诉的条件。 一.实体性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2)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程序性条件

(1)应当符合审判管辖的规定

11、简述提起自诉的条件。

①自诉人是本案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②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③属于受诉人民法院审判管辖范围。

④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公诉转自诉案件应符合我国刑诉法86、145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12、简述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

13、简述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①程序的性质或类别:普通程序简化审,本质上是普通程序;刑事简易程序。 ②审判组织:由合议庭审判;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判。 ③适用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④适用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的简化审,一审二审均可适用;只能适用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⑤法庭审理程序:前者公诉人和辩护人应当出庭,介于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后者公诉人或辩护人可以不出庭。

⑥审理期限:一般当庭宣判;人民法院在受理后20日内应当审结,审限较前者断。

14、简述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的条件。 (14、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理原则)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15、自诉案件的范围及审理程序的特点。

自诉案件的范围: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审理程序的特点:①可适用简化程序;②可以进行调解;③可以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④可以提起反诉。

16、简述上诉不加刑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明确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中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质是只有在被告方单方上诉的情况下才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中引申出来的,为现代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是民主、自由、人道精神在审判中的重要体现。它的目的是使被告人毫无顾忌地行使上诉权,在很大程度上包含着保护重于打击、宁纵勿枉的司法理念。上诉不加刑中的“不加刑”包括:①同一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②不得改变刑罚执行方法;③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④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⑤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⑥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17、简述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刑诉第二百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发回重审。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第二审案件,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8、简述死刑停止执行的适用情形。 ①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②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③罪犯正在怀孕的。

19、我国刑事起诉制度的特点。T300 (19.简述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①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在一定条件下公诉与自诉相互救济。 ②在坚持法定起诉原则的前提下,实行一定程度的起诉便宜主义。

③实行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制度,部分不起诉决定的确定性受到影响。 ④公诉兼审判监督,检察机关在公诉活动中具有双重身份。 20、《法院解释》第117条规定:“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依据新的事实、新的证据,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请你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分析其存在的问题。

这就是说,被告被判无罪处罚后,只要检察机关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即可再次起诉和审判,并且在启动上并无时效和次数上的限制,可随时或者反复发动再审程序,致使再审权始终存

在着滥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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