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与人才优势,加快 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能力 的提升, 发挥财政资金在企业自主创新中的引导作用, 提高财政 资金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江市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产学研 项目资金) 是用于扶持企业和高校、 科研院所合作的产业化项目
研发经费补助和项目产业化达到预期目标后对企业和高校、 院所进行科研 奖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产学研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进行管 理,资金拨付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四条 产学研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报、公开 受理、专家评审、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扶持对象
第五条 市财政局设立产学研项目资金,资金来源于年度预 算安排的科学技术投入切块用于产学研项目的资金。 产学研项目 资金根据财力情况和科技发展情况逐年增长。
第六条 产学研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 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镇江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企业; 2、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达到规定的标准; 3、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与高校、科研院所有稳定的
合作关系;
4、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实施项目的资金筹
集能力、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产业化基础。
第七条 产学研资金扶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当年《镇江市产学研项目指南》; 2、项目应是与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的项目; 3、项目技术成熟可靠,与企业现有产业紧密关联,实施周
期在两年左右, 通过项目实施可以进一步提升产品技术、 工艺水 平,或实现产品的更新换代;
4、项目实施主体与高校、科研院所分工明确合理,并签订
合法有效的技术合作协议或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章 资金使用方向和方式
第八条 产学研项目资金主要扶持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 策,符合《镇江市产学研项目指南》的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 项目。
第九条 每年年初,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编制《镇江市产 学研项目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产学研项目资金重点扶持以下项目:
1、《镇江市产学研项目指南》中重点支持领域的项目; 2、资源节约型、环保型、替代进口型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或工艺项目。
3、与重点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的项目。
第十一条 产学研项目资金优先扶持以下企业:
1、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 环境友好型企业、 农产
品深加工型企业;
2、省、市重点财源建设企业。
第十二条 产学研项目资金的使用分为研发经费补助和实施 奖励两部
分。
1、研发经费补助:是用于对市级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
作项目所发生的技术开发、服务、咨询、转让等费用的补助。补 助主体为项目实施单位。
2、实施奖励:是用于对高校、科研院所近三年来与市级企
业合作完成并取得较好效益的产学研项目奖励。 奖励主体为项目 技术支撑的高校、科研院所和项目实施企业。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科技局根据《镇江市产学研项目指南》以文件和网上公布的形式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研发经费补助项目申报材料
1、镇江市产学研项目研发经费补助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或技术服务
合同等;
, 每年实施提供 4、项目所需资金筹集方案及承诺; 5、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告; 6、其他有助于项目申报的材料。
二)实施奖励项目申报材料
1、镇江市产学研项目实施奖励资金申请表;
2、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来源与支
出明细等)、技术总结(与可行性报告对比)、产生的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
3、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技术服务合同
书等;
4、企业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开发、服务、咨询、转
让等费用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告; 6、其他有助于项目申报的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企业根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 料报市财政局。 项目申报企业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 项目的评审及确定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会同市科
技局按申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建立产学研项目论证专家
库,吸收本市及省内相关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进入专
家库。每年度根据申报项目的情况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 组成专家组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专家论证包括专家评审和现场论证两个阶段。 (一)专家评审:研发项目由专家组根据产业结构、项目技
术水平、项目技术可行性、项目资金合理性、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等因素独立打分。实施奖励项目根据项目技术领域、技术含量、 完成后所达到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价。 得分高低进行项目排序确定进入现场论证的项目。
按专家组综合平 均
(二)现场论证:专家组深入项目实施现场进行考察论证,
研发项目主要从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考察项目实施基础和条 件的真实性、一致性,对项目实施目标任务、计划进度、投资预 算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实施奖励项目着重考察项目完成 后的经济社会效益。专家组现场讨论形成项目考察论证意见。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对专家评审得分和现场论 证评价结果进行汇总,按综合得分高低排序,并根据排序结果提 出扶持项目和扶持资金的建议,
报经两局领导联合审定后, 分别
在市财政网站和市科技信息网站进行公示, 无异议的项目,由市 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联合下达立项文件,并与项目实施企业和高 校、科研院所签订项目合同。
第六章 资金的确定及拨付
第二十条 项目研发补助或实施奖励资金确定的原则为:
1、单个项目研发补助或奖励的资金数不超过企业申请数,
具体项目资金安排参考专家建议,但不超过专家建议数;
2、研发补助资金不超过实际研发资金投入的 50% ;奖励资 金不超
过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开发、服务、咨 询、转让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定扶持的研发资金补助项目,市财政局根 据项目进度以及补助资金的额度分次拨付给项目实施企业; 实施 奖励项目资金由市财
政局一次性分别拨付给相关高校、 科研院所 和企业。
第七章 项目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产学研项目及扶持资金的分配遵循公开透明的 原则。专家评审、现场论证邀请市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作 为观察员进行现场监督; 扶持项目及扶持资金在向观察员单位通 报的同时在相关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对研发资金补助项目实 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对完成的项目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建立产学研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委托 相关机构对已实施的产学研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或不按规定使用资 金,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企业,一经查实,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
局按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罚, 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企业在三 年内不得申报本项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 布之日起实施。 原《镇江市科技合作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镇财企 [2002]21 号文)同时废止。
00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