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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规发82两江四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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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规发〔2008〕82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 空间环境和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分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建设国际化和现代化大都市的要求,为充分展现重庆山城江城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空间环境品质,实现城乡规划的科学化,经研究,现将《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城乡规划 建筑管理 景观规划 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6月5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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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

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

按照市建设国际化和现代化大都市的要求,为充分展现重庆山城江城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空间环境品质,实现城乡规划的科学化,经研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都市区内,由市规划局实施规划管理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应符合本暂行规定。

1、两江四岸、“四山”地区、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地段(公园、山体、水体、历史文化街区及建筑等)周边的建设项目。

2、城市中心、副中心的建设项目。

3、城市重要节点、城市广场、交通枢纽和城市制高点的建设项目。

4、迎宾大道(210国道机场~红旗河沟)经两路口至渝州宾馆、渝中半岛景观环路和北部新区经开大道两侧的建设项目。

5、总用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 6、其它重要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 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住宅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宜采用板式建筑布局,若采用,应满足以下要求:

1、6层及6层以下,或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8米,其沿江或沿街连续面宽长度不应超过60米。

2、7层及7层以上,或建筑高度等于或大于21米,其沿江或沿街连续面宽长度不应超过40米。

第三条 两江四岸的住宅建设项目临江前排建筑高度一般不宜超过11+1层或36米,且沿江连续面宽长度不应超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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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

第四条 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应有不小于建设用地总面积10%的绿化广场对城市敞开。

第五条 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建筑总体布局应减少对城市道路、滨江沿岸、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的压迫感。

1、建设项目方案布局应保证建设用地内部环境与城市外部空间的通透,并留足视线通廊。项目用地沿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长度达到100米及100米以上的,其滨江沿岸和临城市道路一侧应留出长度不小于用地沿江或沿道路长度30 %且进深不少于15米的通透开敞空间,且不得布置建筑,以保证其空间的开敞性。

2、以上作为城市开敞空间的用地可以作为项目的集中绿地,同时应保证一定的进深和视线的通透性,其场地标高应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且不得设置实围墙等影响视线通透的设施。

第六条 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住宅室外阳台应作封闭处理,并作好室外空调机位、落水管、管线等设施的隐蔽设置,减少对建筑外立面的影响。若室外观赏风景等功能需要而设计不封闭的外阳台时,可考虑采用一步阳台,其宽度不能超过0.5米。

第七条 建设项目建筑外立面设计应注重突出重庆地方传统风格,体现重庆个性特色风貌,外立面造型应简洁大气、大方、朴实、适用,避免过分烦琐、夸张、不切实际的造型设计。

第 建设项目在色彩选用上同一组建筑主体色调要统一,一般总共不超过两种主体颜色为宜,颜色的明度、彩度不能过分强调自我,应充分考虑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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