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GF-1999-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建设单位(全称):*************
发包人(代建人)(全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施工图纸所示全部工作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赣计工字【20**】13**号文 资金来源: 建设单位自筹/融资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同工程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年**1月**日
竣工日期:******工程 20**年**月**日
******工程 20**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工程**天;***工程**天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 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以及建设单位与代建人签订的《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
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建设单位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
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建设单位和代建人双方在本项目上的权利与义务责任按照双方签订的
《*********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执行。
十、建设单位承诺按《*********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或相关协议约定
的期限和方式向代建人拨付工程建设资金,以确保代建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承包人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 *****市 。 三方约定合同份数:一式十二份(正本叁份,副本玖份,各执四份)。 本合同三方约定: 三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建设单位:(公章)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实施代建的工程。
1.5建设单位是指代表国有出资人委托代建任务,对代建项目提出要求,对代建项目及代建人行使监督管理权利,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的一方。
1.6 “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1.7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8 分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10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1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2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3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4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5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6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7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8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9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2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任何一方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
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
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并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
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7.6 项目经理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项目经理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
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9.3 承包人劳务
(1)承包人应完善雇佣员工劳务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为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①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②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
③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④雇员和承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工作证(或胸牌、胸卡等)上岗。工作证(或胸牌、胸卡等)应由承包人、发包人共同签发。
(2)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违反法律法规,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3)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或因其他原因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
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
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
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
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
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
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
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
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包人应承担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
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
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
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
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承包方未能在发包方通知的时间内清点的,从通知的时间结束时起,承包方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
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
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
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
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
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
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
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
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
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1)。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
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
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
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不经承包人同意而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
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
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
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或发包人已在承包人施工前书面通知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但发包人根据44.3款解除合同的除外),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建设单位、发包人、承包人分别
46.1
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三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及合同条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以及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的《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或相关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所在地地方性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按照现行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双方共同协商,按符合实现本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20**年**月**日,一式六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发包人所提供的图纸、技术文件、数据、电
子文件和专利技术等,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其他项目、目的,或转借、传授、转让给第三方,或公布、发表、公开、复制、出版、利用、泄露,或用于本合同项目的扩建、改建等。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工程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合同管理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控制和现场组织协调工作等
5.3建设单位代表: ** 5.4 发包人派驻的代表:
姓名: ** 职务: 代建项目部经理
职权: 代表发包人全面负责工程代建的实施工作。 姓名: ** 职务: 代建项目部副经理
职权: 在代建项目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工程项目报建、外部联络、协调和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姓名: ** 职务: 代建项目部副经理
职权: 在代建项目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工程项目现场管理工作和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7.项目经理
7.1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副经理
项目经理在工程各过程中节点和有重点技术要求及会议必须到场,项目副经
理在现场的时间不低于24天/月,每天不少于8小时,如果违约则按每天2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需离开南昌市范围,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
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离场1天内,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监理工程师;
(2)离场2~3天内,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监理工程师,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3)离场3天以上,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总监理工程师;并经发包人批准;
若违反上述规定,承包人必须就此作出书面解释和保证,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2000元/人次(人民币)。
若未经批准擅自离场超过七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到指定地点,并满足施工期间的要求。承包人按照实际使用水、电的数量支付使用费。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已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施工开工前5日内办理完成 。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3天内完成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无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各当地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商,协调施工场地内交叉作业及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办理应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的有关批文、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若有,另行协商。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须于每月22日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如下计划、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A、当月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包括自行施工及分包工程项目)统计报表一式三份(说明提前或拖延原因)(时间从上月23日至当月22日);
B、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包括自行施工及分包工程项目)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有工程计算书和完成金额一式三份(时间从上月23日至当月22日);
C、下月材料使用计划一式三份(时间从当月23日至下月22日); D、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一式三份(时间从当月23日至下月22日); E、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一式三份(时间从上月23日至当月22日);
F、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工程事故报告一式四份(如果发生时)。 以上所述的计划、报表的具体格式,先由承包人提出格式建议,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调整后按统一格式执行。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并达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所规定的要求,并承担费用和与之相关的责任。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按施工现场文明施工
的要求,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供必需的现场办公用房及生活设施。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予以配合。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发包人和建设单位接收前,由承包方保管,承担保管责任。发包人和建设单位接受移交后,由建设单位保管。发包人对建筑产品(包括半成品)有采用特殊保护措施要求的,其特殊保护措施费用亦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有义务保护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由承包人提出保护方案报发包
人审批后实施,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未按审批后的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则发生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地下管网情况应由发包人提供。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满足安全、职业健康、环保的要求,做到
“工完场清”,配备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清扫,保持整洁,符合文明施工要求。
(10)承包人的工程范围:施工图纸所示全部土建及安装工程。发包人保留对以下工程分包的权利:需由专业队伍施工的项目等内容。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
前一周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五日历天内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本工程计划开工日期: 2010年1月29日(实际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
本工程计划竣工日期:**********工程 20**年6月30日
**********工程 20**年9月30日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以下情况发生时,工期可以顺延,
但发包人不给予费用补偿 ;
(1)九级以上的大风并持续24小时及以上 ; (2)持续降水24小时且降雨量50 mm以上 ; (3)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情况 。
13.2延期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赔偿发包人5000元。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1本工程质量要求:合格。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0.00以下基础工程、主体、初装修、安装工程等均需中间竣工验收。
五、安全施工
20.1 承包人必须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 )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并应专款专用,且应符合国家、江西省及南昌市有关规定,如未达到,则无条件整改,直至达到要求,发包人扣减此项费用。
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程施工必须具有现场特种作业工种的上岗证的,承包人应当具有,否则不得从事特种作业;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工程施工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在此承诺已具有相应资质并保证在合同期内继续有效。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 (1)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承包人在报价中已考虑工程项目特点、主材市场价格及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包工包料,除钢材以外价格不作调整。
钢材价格的调整:工程钢材品牌的选用要求相当于或高于南钢、萍钢、新钢的品牌,其价格以钢材进入现场当月的南昌市造价管理部门的造价信息价予以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①经设计单位发出,建设单位、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变更;②经发包人计量后签证认可的工程量变化;③其他:由监理工程师计量,建设单位、发包人认可的招标文件以外的工程量变化。
以上工程量变化的计算方法:有综合单价的按照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及所承诺的优惠让利条件计取;无综合单价的项目由承包人提出合理的综合单价(按本工程的组价原则再考虑投标时的让利幅度),经监理审核,并由发包人审批确认。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合同
正式签订后10天内,发包人按合同价款的10%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计量审定的已完工作量达到合同价款50%时扣回 。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及时提交 。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按当月计量审定的已完工作量的75%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计量的工程项目须随工程项目进度同步报验有关的质量验收资料;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计量工作量的75%;
3)竣工结算经业主组织造价审计后,付至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款的95%; 4)保留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15日内结清,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甲供设备、材料的接收、现场检验、保管、二次搬运由承包人负责,采保费按采购价的1.5%计取(如发生时)。甲供主要设备见附件1,甲供材料单价或暂定价明细表见附件2。结算时按发包人根据采购招标询价情况据实确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材料设备的品牌、档次、品质的质量级别与投标文件中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中注明的一致,并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
其中:钢材应是新余钢铁厂或南昌钢铁厂或萍乡钢铁厂的合格产品;水泥应是万年青牌或海螺、洋房牌的合格产品。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提供叁套完整的符合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
关规定的竣工资料。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工程2010年6月30日 ;**********工程2010年9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建设单位未按
《****************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或相关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代建人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导致代建人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承包人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由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符合要求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3个月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其他的按通用条款执行。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赔偿发包人5000元。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达不到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工程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修理、重做、更换责任,直至达到质量标准并承担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经承包人二次采取措施仍达不到承包人承诺的质量标准,发包人有权提出贬值和(或)退货并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建设单位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37.争议
3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按下列 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发包人保留对专业工程的分包
权。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 里氏6级以上的地震 ; (2) 九级以上的大风 ;
(3) 持续降水24小时且降雨量为200mm以上 ; (4) 40度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 40.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工程代建自有管理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 ; (2)承包人投保内容: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质[2003]107号文规定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及为本工程施工现场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材料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1.担保
41.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采用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方式,承包人在本合同生效后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履约担保为转账方式,支付担保采用银行出具的担保方式。
46.合同份数
46.1 三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一式十二份(正本叁份,副本玖份) 。
47.补充条款
47.1本项目实行项目代建制,发包人即为本项目的代建人,发包人按与建
设单位签订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的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对本项目实施全过程代建管理工作。
47.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1)根据**市文明施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的要求,施工区不准住人及设置任何生活设施。为满足施工需要,承包人可在现场内划定一块生活区,生活区内基础设施如化粪池、排污管、厕所、保安亭、区内道路及场地硬化由承包人负责。各种临时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市文明工地标准和江西经管学院的具体要求。
(2)承包人对施工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等负全责并承担全部费用,若由此导
致发包人或****************的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保证本工程的施工不会影响建设单位周边建筑及市政管网,若由此导致***************或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索赔、处罚,概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的报价已充分考虑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各项规定、通知的实施费用,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响应政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关于计划生育、疾病预防措施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并认真落实,且不能据此向发包人索赔。 (5)必须满足**************、城管、环保、卫生、消防、交通等有关部门的要求,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内。
(6)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车辆进出校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限速及其他安全标志、标牌,保证交通安全。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内。
47.3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中填写的人员作为本工程的实际管理班子,原则上不同意更换管理班子成员,若承包人因特殊原因必须更换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若未取得发包人同意更换其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附件1
甲 供 设 备 表
序号 一、**工程 1 XBD8.0/20-100L型多级立式泵 2 XBD9.0/20-100L型多级立式泵 3 高区变频供水设备AAB70/0.58-3-7.5 4 配泵65AAB30-60-7.5 5 配稳压罐1100005012 6 屋顶增压泵XBD3.6-30-1.1 7 配稳压罐 8 不锈钢装配式消防水箱 9 不锈钢装配式生活水箱 10 柴油发电机 11 柴油发电机控制屏 12 低压开关柜 13 报警监控管理系统 14 总线连接器 15 打印机 16 监控管理软件 17 数据集中控制器DJ-S2(集线器) 18 中央报警器 19 中央管理机 二、**工程 1 XHBX(Q)-D20H型新风换气机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2 2 1 3 1 2 1 1 1 1 1 15 1 5 1 1 1 1 1 4 Q=20L/S,H=80m,N=30kw Q=30L/S,H=90m,N=45kw Q=70m3/h,H=58m,N=7.5kw/台 Q=36m3/h,H=54m,N=7.5kw/台 φ500,P=1.0MPa Q=3.6m3/h,H=30m,N=1.1kw φ800,P=1.6MPa 4000*3000*2000 12000*5000*2800 163KW GCS L=2000m3/h,H=170Pa,N=930w 台 台 套 台 台 台 台 座 座 台 台 台 套 只 台 套 台 台 台 台 2 MDV-D71Q4型嵌入式室内机 3 MDV-D45Q4型嵌入式室内机 4 MDV-D56Q4型嵌入式室内机 5 MDV-D1350(48)W/SC型多联室外机 6 MDV-D900(32)W/SC型多联室外机 7 报警监控管理系统 8 9 EPS电源 AC0.38KV 55KW 供电时间不小于60min EPS电源 AC0.38KV 55KW 供电时间不小于60min Q冷=7.1kw,Q热=8.0kw Q冷=4.5kw,Q热=5.0kw Q冷=5.6kw,Q热=6.3kw Q冷=135kw,Q热=141kw,N=41.1kw Q冷=90kw,Q热=94kw,N=27.4kw Ql=5000w,Qr=5300w,N=1.88kw 台 台 台 台 台 套 套 套 套 台 套 台 台 台 台 44 3 1 1 2 1 1 1 2 3 3 3 3 3 3 3 1 1 1 1 未定 UPS应急电源 三相交流0.38KV Pe=4KW 供电10 时间不小于60min 11 打印机 12 监控管理软件 13 数据集中控制器DJ-S2(集线器) 14 中央报警器 15 中央管理机 16 低压开关柜JNS(600*1000*2000) 三、**工程 1 KFR-50GW分体挂壁式空调 2 低压开关柜1AA1 3 低压开关柜1AA2 4 低压开关柜1AA3 5 漏电分保护管理系统主机GH1-EFM2100 6 活动座椅 台 台 台 台 套 把 注:1、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系统只算预埋管,设备及穿线不计算。 2、消防报警系统全部计算。
附件2
甲供主要设备和材料单价或暂定价明细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设备、材料名称及规格 B乙级防火门安装 木质 B铝合金平开门 B铝合金平开窗 B铝合金百页窗 B甲级防火门安装 木质 B不锈钢防火卷帘门 B丙级防火门安装 木质 B轻钢玻璃雨棚(图书馆) B构架低透阳光板(图书馆) B玻璃幕墙(图书馆) B硬木拼花地板(企口)成品(篮球场木地板) B铝合金推拉窗 B铝合金固定百叶窗 B铝合金电动窗 B电动窗电动装置 B学生活动中心建筑声学设计部分 B轻钢玻璃雨棚(学生活动中心) B钢结构网架(学生活动中心) B玻璃幕墙(学生活动中心) B成品百叶贴面 B铝合金门窗 B成品百叶 B百叶窗 B带骨架幕墙-暂定价800元/m2 合 计 单位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个 项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数量 68.04 116.72 1151.2 185.36 43.53 103.36 25.92 44.3 857.8 262.5 3015.495 229.2 14.4 159.6 20 1 70.68 1488.61 679.997 160.02 1214.333 205.32 119.7 633.34 单价或暂定价(元) 550.00 360.00 360.00 320.00 600.00 600.00 500.00 1200.00 600.00 800.00 300.00 360.00 320.00 360.00 500.00 600000.00 1200.00 600.00 800.00 50 360.00 50 320.00 800.00 小计 37422.00 42019.20 414432.00 59315.20 26118.00 62016.00 12960.00 53160.00 514680.00 210000.00 904648.50 82512.00 4608.00 57456.00 10000.00 600000.00 84816.00 893166.00 543997.60 8001.00 437159.88 10266.00 38304.00 506672.00 5613729.38 附件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单位(全称):************
发包人(全称): *****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_ *****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单位、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1)室外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1 年; (2)玻璃幕墙为 5 年;
(3)网架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
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款的5%,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15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保修金(无利息)返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建设单位:(公章)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10年 月 日
附件4
施工现场环保、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发包人: *****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本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保不发生伤亡事故及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江西省、南昌市有关法规和规定,掌握安全动态。对上级相关安全工作的批示、命令和规定等及时向乙方传达,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甲方主管安全人员必要时向乙方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乙方应及时进行各类安全教育,进行各种培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措施,让每个工人在教育记录上签字。
3、甲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负责领导、组织、规划、检查、处罚及监督教育、培训等相关具体活动事项。
4、有权对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停工整顿。
5、乙方应及时上报劳务人员花名册及管理人员分工情况,如经甲方催促后一周内仍未上报的,乙方应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
6、乙方在此承诺并保证,其完全具有对合同约定的工程进行施工、安装的资质、资格,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所引发的一切责任、费用和损失。
7、对乙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患、违章要及时通知,提出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利的给予罚款处理。甲方有权对严重违章行为和存在较大隐患的施工过程停工整顿,不执行甲方要求的,清除出场。
8、乙方使用的机械设备、搭设的脚手架、龙门架等要由相关部门及监理工
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及发包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所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填写书面记录。
2、乙方应根据工程项目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征得监理工程师批准和发包人安全部门同意。
3、严格履行特种作业工作审批制度,根据各施工阶段,将对断路、动火、动气、动水、临时用电和进入容器内作业必须报批,并派专人负责现场监护。 4、乙方对所承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乙方项目经理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乙方必须设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所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任何第三人在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的,除依法由第三责任人承担责任以外,均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5、乙方应维护甲方的声誉、利益,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制定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及其他事故的发生。
6、乙方在工人入场一周内应安排填写三级教育卡,不得缺人、漏人,三级教育卡由乙方保存好备查,经常教育由乙方负责。
7、遵守甲方提出的各种合理要求、各项法规、制度,不得违章办事和作业,乙方应落实岗位责任制,不得违章指挥。
8、爱护保护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警示标志及劳保工具、设施器具,并做到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符合规定的要求。
9、乙方所使用的施工机械(电动吊篮、小型电动工具等)必须要有租赁单位资质证书、设备编号、检测报告、合格证,操作者上岗证及检查维修制度。对机械设备现场要有专人管理,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0、所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关行业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严禁无证上岗。乙方必须执行班前讲话制度并做好记录,针对每天的不同工作环境、对象、工种,由班组长或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讲话。
11、乙方根据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制定出安全管理计划和措施,并按照双方合同规定无条件配合甲方工作。凡属乙方出现“三违”和其它未遵守执行甲方规定要求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12、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受到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经济处罚,一
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3、乙方每次更换和调动人员,必须事先向监理工程师和甲方通报,并落实好各项合法手续,严禁出现未经教育和考核的人员上岗。否则出现一切后果和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
14、从事食品操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证,食堂应有卫生许可证,并要保持清洁卫生,有消毒措施和管理制度,严禁食物中毒。
15、乙方需要接用电须经过甲方和江西经管学院有关部门许可确认,合理安排用电,明确接用电位置,严禁擅自接用电。
16、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员伤亡时,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甲方或第三方有义务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7、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项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不准任意玩意,损坏偷盗。动用明火必须三级动火审批手续,并制定防火监护人员,签发监护工作交底书,落实监护措施。焊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严禁无证操作。生活设施内,严禁使用电炉,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取暖,烘烤衣服,不准私自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准私自拉接电线插座,不准躺在床上吸烟。电饭锅、电炒锅等电热器具应到甲方指定的专间集中使用,
18、现场场地及道路应硬地化。其厚度和强度应满足施工和行车需要。现场场地和道路要平坦、通畅、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周边设排水沟,现场不允许有积水。
19、污水的处理和排放。场地内应设沉淀池和冲洗池,并做到:
(1)所有的生活或其它污水必须分别处理后方能经排水渠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河流。
(2)采用钻孔或其他施工产生的泥浆,未经沉淀不得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河流。废浆和淤泥应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20、 粉尘控制:
(1)由于其他原因而未做到的硬地化部位,要定期压实地面和洒水,减少灰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2)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有毒、有害和有恶臭气味的物质。 (3)装卸有粉尘的材料时,应洒水湿润和在仓库内进行。 (4)严禁向建筑物外抛掷垃圾。
21、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
对可能损坏的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和管线制订相应的保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进行。
22、 运输车辆应做到:
(1)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能离场上路行驶。
(2)装运建筑材料、土石方、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车辆,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
(3)运输车辆进入校区要减速慢行,并做好校区内道路交通的标志、标牌,有较大流量的车辆出入时,要派专人进行指挥和调度、巡视,并服从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的规定。 23、 噪音控制:
(1)施工单位应采用低噪音的工艺和施工方法。
(2)建筑施工作业的噪声可能超过建筑施工现场的噪声限值时,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向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申报,核准后方能开工;
(3)禁止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噪音的建筑施工作业(中午12时至下午2时,晚上11时至第二天早上7时)。由于施工不能中断的技术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中午或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向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申请。
(4)施工车辆进入校区要慢行,禁止鸣笛。 24、 现场卫生:
(1)明确施工现场各区域的卫生责任人。
(2)食堂必须申领卫生许可证,并应符合卫生标准,生、熟食操作应分开,熟食操作时应有防蝇间或防蝇罩。禁止使用非食用塑料制品作熟食容器,炊事员和茶水工需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
(3)施工现场应设置卫生间,并有水源供冲洗,同时设简易化粪池或集粪池,加盖并定期喷药,每日有专人负责清洁。
(4)设置足够的垃圾池和垃圾桶,定期搞好环境卫生、清理垃圾,施药除“四害”。
(5)建筑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做到工完场清。
(6)工地应设茶水亭和茶水桶,做到有盖、加锁和有标志。夏季施工应有防暑降温措施。
25、 现场安全、保卫:
(1)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火、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人。
(2)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必须配佩工作卡。工作卡由代建单位制作,工作卡有本人相片、姓名、所属单位、工种或职务,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标卡应分颜色区别。
(3)建立来访登记制度,不准留宿家属及闲杂人员。
(4)经常对工人进行法纪和文明教育,严禁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及进行黄、赌、毒等非法活动。
26、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由于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后果,由违约方负责。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27、本协议作为合同正文的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工程竣工移交后本协议自行解除。
发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10年 月 日 日期:2010年 月 日
附件5
廉政建设责任书
发包人: *****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廉洁高效完成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图书馆、新赣商培训中心、学生活动中心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发生,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特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如下:
一、 甲方工作人员履行责任内容:
1、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人为设置障碍或故意刁难乙方; 2、不准无故接受乙方的宴请和消费娱乐活动;
3、不准以任何借口索取或收受乙方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4、不准变相或直接到乙方报销应由个人或亲属支付的各项费用; 5、不准要求乙方为其亲属安排工作获得报酬; 6、不准参加各种赌博活动;
二、 乙方工作人员履行责任内容:
1、要认真抓好工程质量,信守合同承诺,不准高估冒算; 2、不得无故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宴请和消费活动; 3、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甲方工作人员送钱、送物; 4、不准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报销各种费用; 5、不准为甲方工作人员亲属安排工作,获得报酬; 6、不准参与各种赌博活动
三、 违反责任制的追究:
1、甲方工作人员违反责任制规定的,按照党纪条规、企业规章制度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乙方人员违反责任制规定的:
(1) 立即终止施工合同,并承担终止施工合同的一切损失;
(2) 甲方执行纪律部门有权向乙方处以违纪金额3—5倍的罚款; (3)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 本责任书由甲方纪委、审计监督部门执行。
五、 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与《施工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发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10年 月 日 日期: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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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走过春的田野,趟过夏的激流,来到秋天就是安静祥和的世界。秋天,虽没有玫瑰的芳香,却有秋菊的淡雅,没有繁花似锦,却有硕果累累。秋天,没有夏日的激情,却有浪漫的温情,没有春的奔放,却有收获的喜悦。清风落叶舞秋韵,枝头硕果醉秋容。秋天是甘美的酒,秋天是壮丽的诗,秋天是动人的歌。 2、 人的一生就是一个储蓄的过程,在奋斗的时候储存了希望;在耕耘的时候储存了一粒种子;在旅行的时候储存了风景;在微笑的时候储存了快乐。聪明的人善于储蓄,在漫长而短暂的人生旅途中,学会储蓄每一个闪光的瞬间,然后用它们酿成一杯美好的回忆,在四季的变幻与交替之间,散发浓香,珍藏一生! 3、 春天来了,我要把心灵放回萦绕柔肠的远方。让心灵长出北归大雁的翅膀,乘着吹动彩云的熏风,捧着湿润江南的霡霂,唱着荡漾晨舟的渔歌,沾着充盈夜窗的芬芳,回到久别的家乡。我翻开解冻的泥土,挖出埋藏在这里的梦,让她沐浴灿烂的阳光,期待她慢慢长出枝蔓,结下向往已久的真爱的果实。
4、 好好享受生活吧,每个人都是幸福的。人生山一程,水一程,轻握一份懂得,将牵挂折叠,将幸福尽收,带着明媚,温暖前行,只要心是温润的,再遥远的路也会走的安然,回眸处,愿阳光时时明媚,愿生活处处晴好。
5、 漂然月色,时光随风远逝,悄然又到雨季,花,依旧美;心,依旧静。月的柔情,夜懂;心的清澈,雨懂;你的深情,我懂。人生没有绝美,曾经习惯漂浮的你我,曾几何时,向往一种平实的安定,风雨共度,淡然在心,凡尘远路,彼此守护着心的旅程。沧桑不是自然,而是经历;幸福不是状态,而是感受。 6、 疏疏篱落,酒意消,惆怅多。阑珊灯火,映照旧阁。红粉朱唇,腔板欲与谁歌?画脸粉色,凝眸着世间因果;未央歌舞,轮回着缘起缘落。舞袖舒广青衣薄,何似院落寂寞。风起,谁人轻叩我柴扉小门,执我之手,听我戏说?
7、 经年,未染流殇漠漠清殇。流年为祭。琴瑟曲中倦红妆,霓裳舞中残娇靥。冗长红尘中,一曲浅吟轻诵描绘半世薄凉寂寞,清殇如水。寂寞琉璃,荒城繁心。流逝的痕迹深深印骨。如烟流年中,一抹曼妙娇羞舞尽半世清冷傲然,花祭唯美。邂逅的情劫,淡淡刻心。那些碎时光,用来祭奠流年,可好?
8、 缘分不是擦肩而过,而是彼此拥抱。你踮起脚尖,彼此的心就会贴得更近。生活总不完美,总有辛酸的泪,总有失足的悔,总有幽深的怨,总有抱憾的恨。生活亦很完美,总让我们泪中带笑,悔中顿悟,怨中藏喜,恨中生爱。 9、 海浪在沙滩上一层一层地漫涌上来,又一层一层地徐徐退去。我与你一起在海水中尽情的戏嬉,海浪翻滚,碧海蓝天,一同感受海的胸怀,一同去领略海的温情。这无边的海,就如同我们俩无尽的爱,重重的将我们包裹。
10、 寂寞的严冬里,到处是单调的枯黄色。四处一片萧瑟,连往日明净的小河也失去了光彩,黯然无神地躲在冰面下恹恹欲睡。有母女俩,在散发着丝丝暖意的阳光下,母亲在为女儿梳头。她温和的把头发理顺。又轻柔的一缕缕编织着麻花辫。她脸上写满笑意,似乎满心的慈爱永远装不下,溢到嘴边。流到眼角,纺织进长长的。麻花辫。阳光亲吻着长发,像散上了金粉,闪着飘忽的光辉。女儿乖巧地依偎在母亲怀里,不停地说着什么,不时把母亲逗出会心的微笑,甜美的亲情融化了冬的寒冷,使萧索的冬景旋转出春天的美丽。
11、 太阳终于伸出纤纤玉指,将青山的柔纱轻轻褪去。青山那坚实的肌胸,挺拔的脊梁坦露在人们的面前,沉静而坚毅。不时有云雾从它的怀中涌起,散开,成为最美丽的语言。那阳光下显得凝重的松柏,那苍茫中显现出的点点殷红,那散落在群山峰顶神秘的吻痕,却又增添了青山另外的神秘。
12、 原野里那郁郁葱葱的植物,叫我们丝毫感受不到秋天的萧索,勃勃生机与活力仍在田间高山涌动。谷子的叶是墨绿的,长而大的谷穗沉甸甸地压弯了昨日挺拔的脊梁;高粱仍旧那么苗条,满头漂亮的红缨挥洒出秋的风韵;那纵横原野的林带,编织着深绿浅黄的锦绣,抒写出比之春夏更加丰富的生命色彩。 13、 终于,心痛,心碎,心成灰。终于选择,在月光下,被遗忘。百转千回,早已物是人非;欲说还休,终于咫尺天涯;此去经年,你我终成陌路。爱你,终是一朵花开至荼糜的悲伤,一只娥飞奔扑火的悲哀。
14、 世界这么大,能遇见,不容易。心若向阳,何惧忧伤。人只要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就有很多烦恼,痛苦或是快乐,取决于你的内心。人不是战胜痛苦的强者,便是屈服于痛苦的弱者。再重的担子,笑着也是挑,哭着也是挑。再不顺的生活,微笑着撑过去了,就是胜利。 15、 孤独与喧嚣无关,摩肩接踵的人群,演绎着身外的花开花谢,没谁陪你挥别走远的流年。孤独与忙碌迥异,滚滚红尘湮没了心境,可少了终点的奔波,人生终究一样的苍白。当一个人成长以后,在他已经了解了世界不是由鲜花和掌声构成之后,还能坚持自己的梦想,多么可贵。 16、 生活除却一份过往和爱情外,还是需要几多的遐思。人生并不是单单的由过往和爱情符号所组成的,过往是人生对所有走过岁月的见证;因为简单,才深悟生命之轻,轻若飞花,轻似落霞,轻如雨丝;因为简单,才洞悉心灵之静,静若夜空,静似幽谷,静如小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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