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预防
内容摘要:
在现在,很多人都知道刑法属于事后罚,具有事后性,对犯罪着者处于刑法,使其以后不再犯罪。可是很少人注重犯罪预防。犯罪预防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时代性挑战。在刑事政策上必须把握“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的战略方针。犯罪预防,也就是成语所说的未雨绸缪。只要注重犯罪预防,在预防上认真做好工作,这样才可以真正的从根本上减少犯罪的数量。做好犯罪预防首先得有好的措施。下边我将从犯罪的原因及预防措施方面对犯罪预防进行分析。
关键词:犯罪原因 犯罪预防 措施
一、 犯罪预防的概念
犯罪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尤其是现代化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犯罪无论在数量上、规模上,还是在犯罪方法、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人类社会构成的威胁越发变得严重。实践证明,犯罪仅靠打击这一治标措施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人们寄希望于犯罪预防。
犯罪预防是指对犯罪的事先防范活动和举措,具体说,是指是指有助于消除犯罪的原因、避免犯罪发生的社会组织管理和建设发展方面的各种活动与举措。它着眼于犯罪原因的消除和犯罪的避免,是犯罪无从发生。这里所说的犯罪预防是广义的,或者说是概括性的术语。它是指包括前述犯罪控制在内的全部犯罪防范和控制策略的与措施的总和。具体说,所谓犯罪预防,是指国家、社会(群体、组织、社区)和个人所采取的旨在消除犯罪
原因、减少犯罪机会、威慑和矫正犯罪人,从而防止犯罪发生或减少犯罪发生的策略与措施的总和。【1】
二、 犯罪预防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1.犯罪预防的必要性。犯罪预防的重要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犯罪预防是治理犯罪的最根本途径。治理犯罪的对策很多,但最根本的是预防犯罪。在犯罪预防的实践中,我国总结出了一整套具有完整系统和内在联系的综合治理方针。
(2)搞好犯罪预防,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需要有一个安宁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保证,这就需要我们搞好犯罪预防,从而加快我国经济建设的步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光靠做思想工作不行,必要时也要使用一些法律手段。犯罪预防就是我们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手段之一。
(3)搞好犯罪预防能够避免和减少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犯罪是破坏人类生产、生活与安全的严重社会问题,它对人类的威胁,特别是在物质上和精神上所造成损害,已大大的超过了战争,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阻力。
(4)搞好犯罪预防,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犯罪不仅会破坏社会生活,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感,而且还会严重干扰和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因此,犯罪预防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
2. 犯罪预防的可能性。
国内外众多的犯罪学者一致认为,犯罪是可以预防的,其主要理由如下:
(1) 犯罪规律的可知性。
犯罪是一种历史的社会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有着其自身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其规律是可以认识的。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有一定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是有一定的规律的,这为我们认识犯罪的发生提供了线索,就可以在日常生活中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那么偶然性的犯罪是否也有规律呢? 偶然性犯罪具有突发性的特点,给人以难以捉摸的感觉。但是偶然性犯罪的规律仍然是有迹可寻,是可以认识的。因为偶然性是和事物发展的必然性相联系的,也有一个发为犯罪预展的过程,只不过短暂而已。只要我们运用量变引起质变这一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就能从偶然性中找到必然性。
(2) 国际犯罪预防的合作与交流。
联合国每5年召开一次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交流预防犯罪的经验和策略。国际刑警组织在预防和制止犯罪方面也进行了广泛的合作。各国司法部门、学术团体为预防犯罪更是进行了广泛的接触、合作与交流。【2】
三、犯罪的特点及原因
1、青少年人的犯罪的特点
(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
(2)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
(3)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
(4)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2,、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1)客观因素
1、 社会原因。 2、 学校原因。学校在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负有重大的责任。而目学校管理中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3、家庭原因。父母作为负担未成年人初次社会化的作用不断被削弱,出现家中子女过早自理生活、无人管教现象,父母子女之间缺乏交流
(2)主观因素
未成年人因其生理和心理诸因素都处于“变化活跃期”,加上其生活经历也比较简单,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情景”都很难有正确的把握,容易出现“冲动”或者是“颓废”两种极端心态。
1、道德意志薄弱、是非观念模糊。未成年人的社会阅历浅,缺少必要的是非观念,往往以哥们义气代替朋友健康的友谊, 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不知不觉就造成了违法犯罪。二是易冲动。往往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绪,感情用事,以致造成明知故犯的严重后果。
2、价值观念扭曲。由于受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一部份未成年人形成了畸形的价值观:浓缩人生、 老实吃亏、 法不责众等错误的价值观,而互助友爱、无私奉献却被他们视为傻瓜,自私自利、唯权唯钱成为了他们的价值取向。不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必然导致不
良的行为,成为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3】
3、老年人犯罪的特点
(1)从犯罪率上看,老年人犯罪率低。20%强,还不足以构
(2)从犯罪手段看,老年人犯罪往往采取非暴力手段,表现出智能性、间接性、隐蔽性的特点。
(3)从老年人犯罪类型上看,男性多属猥亵、强奸、流氓犯罪、诱骗、放火、盗窃、侵占、窝赃、赌博、伪造、投毒、诈骗等。
4、老年人犯罪的原因
二、老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老年人犯罪的原因,概况起来主要有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方面。
(1)、主观因素
1、法制观念淡薄。
2、心理变化因素。老年人精神与身体衰退,感官功能降低,反应迟钝,使其人格心理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2)、客观因素
1、家庭因素影响。随着年龄的增长,部分老年人退休在家之后,经济能力下降,在家庭中的地位也逐渐发生变化,有些老年人因不能适应这种变化而产生心理上的障碍。
2、社会因素影响。老年人的生活范围较窄、社交活动较少,使得老年人容易胡思乱想,产生一种无所事事的感觉,同时容易觉得生活没有意义或个人没有价值,这些不良的思想都容易引发老年人的犯罪冲动,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4】
四、犯罪预防的现状
少年审判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少年司法制度完备与否,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文明发展程度的标志之一。我国制定的《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为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提供了大量的实体法律保障;《刑事诉讼法》中也有部分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但是,当前我国的少年审判判制度仍存在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在审判管理上不利于少年审判工作的发展,从事少年审判的队伍不稳定,公、检、法三机关配合不协调,少年审判范围过窄,少年审判的诉讼操作缺乏科学性等等,这些弊端的存在,说明我国当前的少年司法制度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与发达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对于老年人的犯罪预防现状,我国还十分不完善有待欠缺。
五、犯罪预防的措施
1、特殊预防
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显然,特殊预防的对象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
的人。就故意犯罪人而言,他们往往因为犯罪而得到了物质上、生理上、精神上的某种满足,如果不对其进行特殊预防,他们就可能为了获得某种满足而再次犯罪。就过失犯罪人而言,他们常常因懈怠注意义务放松对自己行为的慎重要求,如果不对之进行特殊预防,他们也可能再次犯罪。换言之,任何犯罪行为都表明行为人具有敌视、蔑视、漠视或忽视合法权益的危险意向,预示着犯罪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实可能性,需要特殊预防。
特殊预防是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的:一是通过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适用死刑,永远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这种方式虽然简单、有效,但在现代社会不应成为实现特殊预防的主要途径。二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犯罪人不能犯罪、不敢犯罪乃至不愿犯罪。例如,通过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使其终身或在一定期间内与社会隔离,而不可能实施犯罪行为;通过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使其在一定期间内难以实施犯罪行为;通过剥夺犯罪人的财产,使其在一定时间内丧失再犯罪的物质条件;通过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利,防止其利用这些权利再次犯罪。而这些方法同时对犯罪人具有威慑与教育改造作用,迫使他们认识到,如果再犯罪就必将承担剥夺性痛苦,只有不再犯罪才能享受本来具有的合法权益。于是,他们不敢重蹈覆辙、不愿再陷囹圄,从而实现特殊预防目的。
2、一般预防
一般预防,是指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人,而是犯罪人以外的社会成员。主要包括:(1)危险分子,即具有犯罪危险的人,如尚未得到有效改造的刑满释放人员、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多次受到刑罚处罚的人。这些人无疑是一般预防的重点。(2)不稳定分子,即容易犯罪的人。这主要是指法制观念淡薄、自制能力不强、没有固定职业、容易受犯罪诱惑或容易被犯罪人教唆拉拢的人。不稳定分子主要存在于不良群体与失业者中,也是一般预防的重点。(3)犯罪被害人,即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犯的人。这些人虽然是犯罪受害者,但因为往往具有报复性倾向,也容易通过犯罪手段达
到报复目的,故属于一般预防的对象。
一般预防的途径,一是通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向社会成员宣告:任何人犯罪都将受到刑罚处罚,都将承受剥夺性痛苦,于是对社会成员起到警戒与抑制作用,使社会成员不敢或者不愿意实施犯罪行为。二是通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向社会成员宣告:任何犯罪都是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与犯罪作斗争是社会成员的义务,于是号召社会成员防止和抵制犯罪发生,以利于预防可能犯罪的人实施犯罪行为。
上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一个整体,密切联系,不可分割。任何犯罪行为都侵犯了合法权益,都预示着犯罪人有再次犯罪的现实可能性。同时表明我国还存在各种诱发犯罪的原因以及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防止已经犯罪的人再次犯罪,是保护合法权益最实际、最紧迫的任务;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警告、教育社会上其他人不犯罪和抵制其他人犯罪,则是防患于未然,保证社会长治久安的战略要求。因此,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并重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从事实上看,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都具有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和对社会上其他人的一般预防两方面的目的。特殊预防的实现,有利于一般预防的实现;同样,一般预防的实现,也有助于特殊预防的实现。【5】
六、结语
犯罪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尤其是现代化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犯罪无论在数量上、规模上,还是在犯罪方法、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人类社会构成的威胁越发变得严重。实践证明,犯罪仅靠打击这一治标措施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通过这篇论文希望人们可以加强对犯罪预防的重视于犯罪预防。努力限制、克服各种犯罪诱因,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增加、设置潜在的
违法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困难条件,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依法惩处,以维护社会的安定,为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为人类的生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1】《犯罪学》(第3版) 许章润第三编第一章
【2】犯罪学》(第3版) 许章润第三编第一章
【3】《浅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发布日期:2006-10-30 互联网
【4】《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与对策》 刑法学 发布日期:2011-09-22 互联网
【5】刑法详解《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还包括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2010年12月27日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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