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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第二实验幼儿园基坑监测谈判说明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海安市第二实验幼儿园基坑监测谈判说明

一、 工程项目名称:海安市第二实验幼儿园基坑监测。 二、 工程建设地点:海安市第二实验幼儿园。 三、 开标时间: 2019年1月25日14:30

四、 投标人资格要求:具有建设工程基坑监测资格的勘察单位;成果报告符合招标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要求的单位。

五、最高限价50000元

六、 承包范围: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提供监测方案,方案必须满足JGJ 8-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基坑开挖设计及施工方案要求,满足基坑周边环境包括基坑西侧三栋住宅楼等安全要求。

七、 工作内容:中标后一天内签订合同后提供符合招标要求的监测方案报监理审批,按审批后的监测方案对现场相关单位进行监测交底,春节前设置好房屋的观测点并进行初始观测,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观测报告(临时),以及现行规范及合同中的其它要求。

八、工作时间:从降水到基础完成施工约50天。 九、报价要求:竞争性谈判,低价中标。

十、费用结算:基础施工验收合格回填、提供完整监测报告后一次性付清。

十一、招标人责任:提供投标人需要的对开展工作有用的全部资

料、信息。

十二、投标人责任:投标人成果报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

责修改或补充,对成果报告的完整性、正确性及对其质量负责。

十三、开标:招标小组审核和审阅各单位投标文件。 需提供审核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公章);

投标人授权委托书(提供授权人2018年7月-12月保险缴纳证明);

拟投入的监测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不少于2名现场监测人员的资格证明、单位保险缴纳证明(2018年7月-12月); 投标人的基坑监测资质证明(复印件并盖公章)。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岩土工程监测〕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监测单位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代建单位:海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 承 包 人: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委托单位: 代建单位: 海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 监测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厅建质(2004)3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试验监测管理的若干意见》及苏建质(2004)372号《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监测委托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委托监测单位承担 工程有关的基坑支护监测及周边环境变形监测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经四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特征:

4、监测范围:基坑及基坑周边安全,包括西侧三栋房屋沉降观测,满足设计文件、施

工基坑施工方案及其他施工要求。

(1)在土方开挖及地下施工期间,应对支护结构的侧向变形,周边地面的沉降进行观测。(2)应在基坑支护结构内埋设测斜管,以观测土体位移、变形。沉降观测应沿四周布置,间距为30M左右。(3)支护侧向变形;在土方开挖期间,每两天观测一次;底扳浇捣完毕7天内每2天观测一次,7天后每周观测二次;地下室施工至±0.00时,且基坑周边土方回填完成后停止观测。(4)周围沉降观测:在土方开挖期间,每两天观测一次;底扳浇捣完毕,7天内每2天观测一次,7天后每周观测二次;地下室施工至±0.00时,上基坑周边土方回填完毕后停止观测。(5)须根据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的监测点数量进行基坑监测。确保施工及周边环境安全。

3、监测质量要求: 试验监测程序符合规范并对试验结果承担责任,按国家、江苏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做到及时、科学、公平、公正。

4、监测服务日期: 。 5、监测任务技术要求:

5.1对结构设计中使用的关键参数进行监测,达到进一步优化设计的目的; 5.2依据设计计算情况,确定围护体、支撑结构的报警值; 5.3依据业主、设计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进行针对性布点;

5.4对围护体、支撑结构中相当敏感的区域加密测点数和项目,进行重点监测; 5.5对勘察工程中发现地质变化起伏较大的位置,施工过程中有异常的部位进行重点监测;

5.6除关键部位优先布设测点外,在系统性的基础上均匀布设监测点; 5.7结合施工实际确定测试方法、监测元件的种类、监测点的保护措施; 5.8结合施工实际调整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尽量减少对施工质量的影响; 5.9结合施工实际确定测试频率;

5.10监测方法的选择,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结合工程经验尽可能采用直观、简单、有效的方法;

5.11监测元件的选择,在确保可靠的基础上择优选择国产及进口之仪器设备; 5.12监测点的数量,在确保全面、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监测点之间联系,减少测点数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

5.13为确保基坑自身稳定和安全,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基坑进行全面的监测监控。根据监测数据,了解基坑安全状态,判断支护设计是否合理,施工方法和工艺是否可行。同时监测周边建(构)筑区的变形安全,做到发现情况及时处理,针对基坑开挖及地下室施工过程中对基坑各支护结构及临近建(构)筑物安放不同监测元件,对其安全指标进行监测分析;

5.14基础工程施工、基坑开挖、坑外的地下水位变化等,必将产生坑外土体的侧向位移。坑外土体测斜能精确反应这一变化,从而分析围护墙体坑外受力,并以此分析地下管线和建筑物的变形;

5.15基础工程施工、基坑开挖等,必将产生坑外的地下水位变化。地下水位监测能精确反应这一变化,从而分析围护墙体坑外受力,并以此分析地下管线和建筑物的变形。

第二条 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监测单位应向委托单位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 1、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 序号 1 资料文件名称 地质勘查资料 份数 1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工前 合同签订后监测单位开工前 合同签订后监测单位开工前 合同签订后监测单位开工前 2 基坑支护设计文件 1 3 建筑、结构设计图 地下管网资料、周边建筑物地基资料 1 4 1 除提供本条约定材料外,委托单位无须另行提供其他材料 2、监测单位方应向委托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 序号 报告、成果、文件名称 1 基坑监测成果报告书 第三条 合同价款、费用支付 1、本合同监测费为固定总价人民币 元。

2、支付进度: 。 3、工程数量发生变化,监测费用不调整。 第四条 监测单位项目经理:

姓名: ; 职称: 第五条 委托单位、代建单位权利、义务 1、权利

1.1、有权参与特殊监测项目服务方案的制定和认可。 1.2、有权知晓委托监测工程的质量信息。

1.3、有权对委托单位的监测服务质量提出批评和建议。

1.4、当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发现监测人员不按监测合同履行职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给委托单位、代建单位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单位、代建单位有权要求服务方更换监测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监测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

2、义务

2.1、提供道路勘测、设计资料、施工记录、工程地质报告;

2.2、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

2.3、维护监测单位的监测成果和报告资料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转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2.4、按照监测单位的要求对测试场地及现场道路进行处理,保证测试场地平整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以保证测试设备及重型车辆能够行走。

第六条 监测单位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1、有权抵制有违公正性、准确性、诚实性的任何行政干预。 1.2、有权阻止有违真实性、有效性、正确性的任何监测活动。 2、义务

2.1、委托单位、代建单位进行道路施工时监测单位有责任到施工现场进行观测,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2.2、监测单位应在监测前编制并提供完整的监测方案;

数量 内容要求 4 交付时间 2.3、每到一个监测节点,服务方均应及时进行监测,如因监测单位原因导致监测拖延,每拖延一天扣除监测费2000.00元.

2.4、承担测试设备的运输、安装、监测所需电源及相应工作; 2.5、遵守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2.6、提供周围环境对测试的要求;

2.7、现场监测完工后,所有监测设备、机械和人员及时退场,不得影响本工程下道工序的施工;

2.8、现场监测完毕后三至五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供监测报告; 2.9、监测单位向委托单位、代建单位提供伍份监测报告。

2.10、监测单位方必须具备相应监测资质,并有可靠措施确保监测公正、准确。 第七条 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

1 、本岩土工程进行中,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对工程内容与技术要求提出变更,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应在变更前2天向监测单位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监测单位有权拒绝变更;监测单位接通知后于5天内,提出变更方案的文件资料,委托单位、代建单位收到该文件资料之日起2天内予以确认,如不确认或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变更文件资料自送达之日起第7天自行生效。

2、变更部份的工程费按合同附件单价/双方协商调整。 第八条 委托单位、代建单位、监测单位责任 1 、 委托单位、代建单位责任

1.1 委托单位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测单位提供资料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委托单位提供上述资料、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监测单位按合同规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监测单位有权重新确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

1.2 委托单位、代建单位要求监测单位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时,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应按每提前一天向监测单位支付零元计算加班费。

1.3 委托单位应为监测单位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监测单位临时设施费零元。

1.4 开工前,委托单位应办理完毕开工许可、工作场地使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障碍物清除等工作;委托单位牵头和监测单位提供工作现场地下已有埋藏物(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的资料及其具体位置分布图。以书面形式向监测单位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委托单位应解决监测单位工作现场的平整,道路通行和用水用电。

1.5 委托单位、监测单位均对工作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道、线路的负有保护负责,委托单位和监测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具体保护要求(措施),由委托单

位承担费用。

1.6 委托单位应保护监测单位的投标书、报告书、文件、监测成果、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未经监测单位同意,委托单位不得复制泄露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委托单位应负法律责任,监测单位有权索赔。

2 、监测单位责任与安全

2.1 监测单位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时间、数量向委托单位、代建单位交付报告、成果、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

2.2 监测单位对报告、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补充;由于监测单位的遗漏、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监测单位除负法律责任和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减收或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岩土工程费,由委托单位、代建单位、监测单位商定为实际损失的20%(但不超过本工程监测费总额)。

2.3 监测单位不得将第二条中委托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文件擅自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或作其他商业用途。发生上述情况,监测单位应负法律责任,委托单位、代建单位有权索赔。

2.4 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对工作现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工作现场保卫和环卫工作,并按委托单位、代建单位提出的保护要求(措施),保护好工作现场周围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管道)、文物等。

2.5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监测单位应负的责任。

2.6 监测单位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7监测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有关监测结果或报告,并对监测结果和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委托单位、代建单位不按时支付工程费(进度款),监测单位在约定支付时间10天后,向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发出书面催款的通知,委托单位、代建单位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监测单位有权停工,工期顺延。

2、由于监测单位原因延误工期或未按规定时间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每延误一天应承担以工程总监测费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委托单位、代建单位与监测单位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无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委托单位、代建单位、监测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委托单位、代建单位、监测单位同意由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和监测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

2、委托单位、代建单位、监测单位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本合同一式八份,四方当事人各执两份。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监测单位: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签地点:江苏海安

代建单位: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 1: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委托单位: 代建单位:海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 监测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及监测单位各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各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委托单位、代建单位责任

委托单位、代建单位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监测单位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监测单位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委托单位、代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监测单位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监测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监测单位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委托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监测单位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监测单位责任

应与委托单位、代建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委托单位、代建单位、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委托单位、代建单位、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测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监测单位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单位单位、代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三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三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六份,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和监测单位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七、责任书范围

本责任书是 合同的组成部分,与该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单位: 代建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测单位: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技术规范及要求

一、规范

按国家现行最新规范要求。

二、要求

1、对结构设计中使用的关键参数进行监测,达到进一步优化设计的目的; 2、依据设计计算情况,确定围护体、支撑结构的报警值; 3、依据业主、设计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进行针对性布点;

4、对围护体、支撑结构中相当敏感的区域加密测点数和项目,进行重点监测;

5、对勘察工程中发现地质变化起伏较大的位置,施工过程中有异常的部位进行重点监测;

6、除关键部位优先布设测点外,在系统性的基础上均匀布设监测点; 7、结合施工实际确定测试方法、监测元件的种类、监测点的保护措施; 8、结合施工实际调整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尽量减少对施工质量的影响; 9、结合施工实际确定测试频率;

10、监测方法的选择,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结合工程经验尽可能采用直观、简单、有效的方法;

11、监测元件的选择,在确保可靠的基础上择优选择国产及进口之仪器设备;

12、监测点的数量,在确保全面、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监测点之间联系,减少测点数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

13、为确保基坑自身稳定和安全,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基坑进行全面的监测监控。根据监测数据,了解基坑安全状态,判断支护设计是否合理,施工方法和工艺是否可行。同时监测周边建(构)筑区的变形安全,做到发现情况及时处理,针对基坑开挖及地下室施工过程中对基坑各支护结构及临近建(构)筑物安放不同监测元件,对其安全指标进行监测分析;

14、基础工程施工、基坑开挖、坑外的地下水位变化等,必将产生坑外土体的侧向位移。坑外土体测斜能精确反应这一变化,从而分析围护墙体坑外受力,并以此分析地下管线和建筑物的变形;

15、基础工程施工、基坑开挖等,必将产生坑外的地下水位变化。地下水位监测能精确反应这一变化,从而分析围护墙体坑外受力,并以此分析地下管线和建筑物的变形。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身份证号: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代理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印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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