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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成功是失败之母,一切都是努力的结果

【推荐】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车载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车载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加强对车载视频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实行对营运车辆安全运行的动态管理,预防和遏制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各直属(控股)单位。

第三条 集团公司机务物资部负责车载视频监控设备的选型、审批、安装日常维护、维修等工作;安全稽查部负责日常监控、信息分析、通报反馈等工作;各直属(控股)单位负责复核及处理。

第四条 车载视频监控系统主要由前端摄像部分、传输部分、控制部分、显示与记录四大部分组成。其作用是进行信息的采集、传送和回放等。

第五条 集团公司范围内安装了车载视频监控系统的单位和员工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车载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集团公司建立一级车载视频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并配备专职人员。

第七条 各直属(控股)单位建立监控点,应配备专(兼)职监控人员。 第八条 集团公司监控中心应对各单位监控点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凡安装“营运车辆车载视频监控系统”的单位,必须落实主管监控部门,指定专(兼)职监控人员,对采集到的信息、图像进行统计、分析和复核,及时对违章(违规)的驾驶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集团公司监控中心及安全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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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控中心应建立监控记录台帐,对每天监控的情况认真记录,及时归纳统计。

第十一条 对受控车辆应按重点线路、重点人员、重点时段进行重点监控、重点分析,并留有记录,并随机抽查监控时段及监控数据。

第十二条 监控中心操作人员须按操作规程规范的对各类运输车辆进行监控,须按要求下载、保存日常记录和报警记录,并认真如实填报《衢汽集团监控中心违章(违规)车辆日报表》。

第十三条 监控中心应适时发布路况情况信息、气象信息,遇恶劣气候条件时,应根据气象灾害等级,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 营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监控车辆行驶速度的限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标准执行。监控中心对监测过程中出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运行、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非正常停车或驾驶员的不安全行为,应填写《衢汽集团监控车辆违章(违规)处理通知单》,在1个工作日内送车辆所属单位。车辆单位经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集团公司监控中心。

第十五条 监控人员要熟练掌握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系统操作。

第十六条 监控中心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工作人员值班,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在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衢汽集团监控中心交接班记录表》,并将监控情况交待给接班人员;病假、事假要提前向有关领导请假,安排好替班人员。

第十七条 营运车辆运行监控时段信息自动回传,如果车辆在运行过程12小时尚未收到回传信息,监控人员应立即与该车辆单位联系,查清未回传原因,并做好记录。

为保证车载视频监控终端的正常运行,各单位要经常对监控系统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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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检查与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与集团公司机务部门联系,同时教育驾驶员爱护好、使用好车载视频监控系统。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监控中心主任职责

一、监控中心主任是车载视频监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执行监控管理办法,完善监控中心管理,调配好监控人员,确保监控有效运行。

二、检查、督促监控人员按时进行监控; 三、对监控人员上报的可疑情况进行分析、调查;

四、对在车上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证据确凿的,应及时上报安全稽查部并通知车辆所属单位,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作出处理;

五、对反映情况和发现监控纠纷,应及时回放信息分析后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监控人员的职责

一、熟悉掌握车载视频监控系统的操作程序,并能对系统、设备进行简单的维护;

二、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上班期间禁止利用电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严禁上网聊天;

三、严格监控,认真记录、分析汇总,发现可疑现象及时报告;

四、认真监督,避免车辆监控终端系统被故意拆卸、改装、破坏或故意屏蔽摄像头和改变镜头方向等行为,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车辆所属单位;

五、系统、设备发生故障,而自己又不能处理,应及时与机务物资部联系进行维修。

第二十一条 车辆单位职责

一、及时对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复核,并作出处理,将处理结果反馈集团公司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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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现视频监控系统故障,及时与集团公司机务部门联系,进修复; 三、教育驾驶员维护好、使用好车载视频监控系统,并遵守交通运输法规及规章,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职责

一、爱护好车载视频监控设备,防止车载视频监控系统设备被乘客损坏; 二、应保证车载视频监控设备有效,发现设备有问题时,应及时向车队管理人员报告;

三、车辆维修时,应提醒维修人员断电维修,不得损坏车载视频监控设备; 四、不得随意调整摄像头的角度,更不得遮挡摄像头。不得拆卸车载视频监控设备,不得用水冲洗车载视频监控设备。

第四章 监控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客运车辆安全运行监控,从每趟班车发车时间开始,每行驶5分钟监控一次行驶车速和是否按规定路线行驶,及司机是否疲劳驾驶,超过400公里以上长途线路是否每3小时中途更换驾驶员,驾驶员是否按公司规定在制定地点休息。

第二十四条 车辆最高速度规定:

一、在高速公里上行驶的车辆最高速度,必须按照《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实际最高限速要求执行,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0km/h。

二、在其他级别道路上行驶的最高速度,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和本地段实际最高限速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判定车辆超速行驶的方法如下:

一、查看车辆前10分钟的轨迹回放,如这一时段90%以上的车速均在限速标以下,则确认该车为超速行驶。

二、车辆连续3分钟,行驶速度均在限速标准以上,确认该车为超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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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客运车辆载客超出核定座位以及私自加座等行为。

驾驶员不安全行为包括:驾车时使用非工作电话、戴耳塞听音第二十七条 乐或穿拖鞋、赤脚、赤背驾车;在弯道、坡道、桥梁、繁华路段强行超车;不按规定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旅游客运车辆沿途招揽乘客的;违法交通信号指示灯的;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或进入导向车道后违法变换导向车道的;车门未关起步,车未停稳开门上、下乘客的;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或长时间近距离尾随前车;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的;驾车时。吸烟、饮食、闲谈的;驾车时,向车外抛物品等影响交通安全;驾车时长时间单手握方向盘或双手脱离方向盘;驾车时不系安全带的。

第二十八条 车内旅客的行为状态: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车内旅客在上车门及通道上站立或在通道上随意走动;旅客间发生争执斗殴,窃拿车上财务,挪动损坏车内实施等反常行为。

第二十九条 车载视频设备使用情况:摄像头角度发生改变或位移;监控画面出现黑屏或屏蔽;画面模糊、变异、通道缺少;视频连接不上或中途掉线;画面数字、文字缺少或反应不同步等情况。

第五章 监控情况提示告知内容

第三十条 以下情况即时提示驾驶员并电话告知车辆单位: 一、车辆不按规定站点停靠上、下旅客; 二、旅游客运车辆沿途招揽乘客的; 三、客运车辆有私自加座的行为;

四、旅客间发生争执斗殴,窃拿车上财物,挪动损坏车内设施等反常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以下情况即时提示驾驶员并书面通知车辆单位: 一、客运车辆有超速、超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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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驾车时使用非工作电话、戴耳塞听音乐或穿拖鞋、赤脚、赤背驾车; 三、驾车时,吸烟、饮食、闲谈等;

四、驾车时长时间单手握方向盘或双手脱离方向盘的; 五、驾车时不系安全带的;

六、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或长时间近距离尾随前车;

七、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或进入导向车道后违法变换导向车道的;

八、驾车时,向车外抛物品等影响交通安全;

九、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车内旅客在上车门及通道上站立或在通道上随意走动。

十、车门未关起步,车未停稳开门上、下乘客的; 十一、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的; 十二、在弯道、坡道、桥梁、繁华路段强行超车; 十三、其他有妨碍驾驶操作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以下情况书面通知车辆单位: 一、摄像头角度发生改变或位移; 二、监控画面出现黑屏或屏蔽; 三、画面模糊、变异、通道缺少; 四、视频连接不上或中途掉线

五、画面数字、文字缺少或反应不同步; 六、其他不正常现象。 第六章 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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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擅自拆卸、改装、破坏设备、线路或遮挡摄像头的,一旦发现初次发生的处500元扣款;发生二次以上的,停职进行再教育,并处1000元扣款;并责令恢复原样(恢复资金由损坏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凡由监控中心发现超速在50%以下处200至500扣款;超速在50%以上的处500-1000元扣款;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的,调离驾驶员岗位。

第三十五条 凡由监控中心发现超载一人的处1000元扣款,超载每增加一人,增加扣款100元;超载在20%以上的处2000元扣款,调离驾驶员岗位。

第三十六 凡由监控中心发现疲劳驾驶的初次发生的出100元扣款,第二次发生的处200元扣款,发生三次以上的停职进行再教育,并处500元扣款。

第三十七 凡由监控中心发现非正常线路行驶、偏离行驶路线、违规停车的,处200元扣款。

第三十八条 凡由监控中心发现驾驶员有第二十七条中的不安全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可处以30至500元扣款。

第三十九条 凡由监控中心发现驾驶员有经济违纪行为的按集团公司《稽查管理条例》处理。

第四十条 监控人员未按时监控,经查实,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扣款50元,第三次扣款100元,调离该岗位。

第四十一条 监控人员监控不认真,未把有关信息提供给主管领导的,一经查实,第一次扣款100元,第二次扣款200元,第三次调离该岗位。

第四十二条 监控人员上班期间利用电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严禁上网聊天、玩游戏,一经查实,第一次扣款200元,第二次调离该岗位。

第四十三条 监控人员在值班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由驾驶员违法超车行驶而未立即发布控制命令信息,致使交通违法现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处以责任人1000元的扣款,并调离该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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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监控人员工作认真负责,在值班过程中,查实驾驶员有重大违章(违规)行为的,并能及时制止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十五条 违章(违规)行为的扣款,对缴纳了安全风险金的人员从安全风险金忠扣缴,其他人员按工资扣款规定从工资中扣缴或以货币形式缴纳。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使用车载视频监控系统的单位,可根据此管理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时与安全稽查部联系。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稽查部。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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