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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胜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江苏鹏胜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工作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促进集团各级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加强管理,提高效能,实现集团资产保值增值,推进集团公司廉政建设,使效能监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效能监察部负责所属各单位效能监察工作,负责实施立项的效能监察业务。促进各单位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公司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是管理的再管理,是监督的再监督。

第三条 集团公司开展效能监察的对象是集团公司职能部室和所属单位的经营管理者,以及基层单位具有业务处置权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集团效能监察是集团效能监察部针对影响集团效能的有关事项或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督相关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通过监督检查,查找公司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各单位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和自我完善,降低管理成本和生产成本;促使监察对象认真履行职责,廉政勤政,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保证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集团效能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科学发展原则。坚持以集团经济效益为中心,围绕集团创新发展大局,推动建立节约型企业,实现集团经济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二)依法监察原则。坚持有章必循、违章必纠、执纪必严,激励管理者守法经营、廉洁从业。

(三)实事求是原则。坚持重调查研究、重事实,客观公正、公平、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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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调统一原则。坚持监察与财务审计和集团公司其他部门相协调;监督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与服务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促进制度建设与提高效能相统一;完善集团内部管理控制机制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教育与奖惩相统一。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责任体系

第六条 在集团董事会和党委领导下,形成由集团法定负责人、总经理负责,效能监察部组织协调和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直接对董事会负责,部门、项目对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负责,管理人员对部门、项目负责的层层负责工作机制。

第七条 集团董事长和总经理全面负责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效能监察工作的分管领导,建立集团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效能监察在经营管理中的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二)确定公司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应当接受检查的事项和人员,批准效能监察立项、工作报告、监察建议和决定等重大事项,听取效能监察工作情况汇报。

(三)建立健全集团监察机构,根据集团实际需要配置与监察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监察人员,为本集团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八条 集团效能监察部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本集团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集团董事会和本集团主要领导人有关效能监察工作的要求,结合本集团经营管理实际,提出效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和效能监察立项意见,负责本集团效能监察日常工作。

(二)根据确定的项目,建立相应的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实行效能监察项目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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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协调集团相关部门参与效能监察工作。集团相关部门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应当积极配合,沟通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负责落实效能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

(四)受理对监察决定有异议的复审申请,并组织复审。 (五)开展调查研究,组织集团效能监察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六)每半年向集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书面报告一次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

(七)完成集团董事会和本集团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效能监察的内容和任务

第九条 集团效能监察的内容:

(一)生产经营决策和医院发展规划决策;

(二)生产经营管理和医院医疗质量、服务质量管理; (三)集团资产管理; (四)投、融资管理; (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六)先进科学技术引进和应用管理;

(七)原、燃、医用材料、设备等物资采购和供应管理; (八)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劳动健康管理; (九)科技攻关、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 (十)人力资源和教育管理; (十一)财务、会计及资金管理; (十二)产品质量和营销管理;

(十三)重大担保,重大法律风险防范管理;

(十四)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政务公开、廉洁自律工作情况;

(十五)集团各单位年、季、月生产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监督管理; (十六)可能影响集团管理和经济效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效能监察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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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各单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促进各单位加强执行力,确保集团公司制度、决定、文件的执行,维护指令畅通。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三)监督检查各单位有关管理人员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引进项目和技术改造是否正确合理,是否为科技人员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四)监督检查选拔任用干部是否遵守集团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要求,是否遵守干部工作纪律,薪酬分配是否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劳动管理是否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教育培训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发展需要。

(五)监督检查各单位是否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产品质量和计量标准,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质量和计量管理。

(六)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原料、燃料、医用材料、设备等物资采购和供应是否按期按质按量满足生产建设和医疗需要,是否按照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采用竞价招标方式采购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设备物资材料,设备物资材料的储备是否符合管理要求。

(七)监督检查产品营销是否准确掌握市场行情,产品销售是否按照市场合理价格出售,货款回收是否达到集团公司要求,销售人员是否遵守销售工作纪律,积极维护集团公司利益。

(八)检查各单位年、季、月生产经营成果,并进行通报推进。 (九)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按照集团公司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对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决定时的要求和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立项,是否履行了报批手续,是否按规定进入建筑市场招标投标,是否按照设计和工期要求,对施工质量进度实施有效管理和监控,工程预决算是否严格执行定额标准,对工程质量是否进行了严格验收。

(十)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各单位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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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按照规定程序查处或向有关部门移交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线索。

(十二)督促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的落实,纠正相关经营管理者行为偏差。

(十三)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各单位规范管理,完善各单位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章 效能监察的权限和义务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部门应按照职责和分工积极参与认真组织实施,充分发挥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主动与效能监察部沟通情况,相互协作配合,共同完成所承担的效能监察任务。

第十二条 效能监察部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有下列权限: (一)召集与效能监察有关的会议,列席被监察单位、部门的有关会议。

(二)要求被监察的单位和人员及相关部门提供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财务账目、记录及其他有关材料,并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三)责成被监察的单位和人员或相关部门就效能监察项目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经集团领导批准责令被监察的单位和人员及相关部门停止损害单位利益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有关违纪违规的账册、资料、资产、物品和非法所得,依纪依法予以封存和扣留。

(六)对于干扰、影响效能监察开展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罚。

(七)效能监察项目涉及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人员的,可请求上级部门协助查询和调查,必要时可提请集团公司直至县司法和纪检部门予以协助。

(八) 建议暂停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人员的工作或职务;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三条 被监察的部门和经营管理者有下列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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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效能监察人员的批评教育、口头警告有异议的,可以向本集团效能监察部或集团主要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监察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监察决定的监察机构申请复审,复审期间不影响监察决定的执行。

(三)要求与被监察的相关经营管理者或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效能监察工作人员回避。

(四)检举、控告效能监察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监察人员在效能监察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熟悉必要的生产经营管理知识,掌握有关业务技能。

(二)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自觉接受被监察单位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三)调查取证不得侵犯各单位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监察人员如与被监察的相关部门或经营管理者或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时,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五条 被监察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效能监察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对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应当采纳;。

(三)积极配合效能监察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包庇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章 效能监察的方式

第十六条 效能监察的方式

(一)针对各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重点、难点和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等,开展专项或者综合事项的效能监察;专项监察是效能监察部针对各单位相关经营管理者某一经营管理行为而进行的效能监察。综合监察是效能监察部对各单位相关经营管理者行为的综合性效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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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针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或重点环节,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或全过程的效能监察。

事前监察是围绕各单位相关经营管理者决策行为和实施决策前所作的调查研究和可行性监督。

事中监督是对各单位相关经营管理者在执行阶段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规范性监察,是事前监察的继续和补充。

事后监察是对各单位相关经营管理行为完结后进行的监察活动,是对管理结果的监察。

(三)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第六章 效能监察的标准

第十七条 合法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合约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执行和完成计划、任务、预算、合同等预定的目标。

第十九条 合理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从公司和本部门、本项目实际出发,进行科学管理,并取得预期效果。

第二十条 效能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完成计划规定的任务、进度、工期、质量、成本、盈亏、安全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二十一条 岗位职责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是否正确行使工作权限等。

第二十二条 程序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能否遵守议事规则,严格工作程序,是否违反工作程序。

第七章 效能监察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 (一)确定效能监察项目; (二)实施准备; (三)组织实施;

(四)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五)形成效能监察报告;

(六)跟踪落实、总结评审和归档立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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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效能监察项目的确定:

(一)集团董事会统一组织确定效能监察项目; (二)集团主要领导直接确定效能监察项目;

(三)效能监察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群众反映较强烈的问题及领导交办的任务,选出在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拟定并报集团主要领导批准的效能监察项目。

立项原则:遵循先易后难、先专项后综合的原则,选择群众反映大、问题较明显、单位能解决、容易见效的问题,作为效能监察项目。

立项时间:年度效能监察选题立项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平时发现问题,也可随时立项。

立项报批:填写《效能监察立项表》(附表1),报集团主管领导批准立项,并报集团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效能监察的实施准备

(一)效能监察项目确定后,成立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项目检查组成员以集团监察人员为主,监事会和审计等相关部门派人参与,或者聘请具有专业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

(二)对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进行法律法规、相关制度和专业知识的培训;

(三)制定《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方案》,对监察项目的主要业务流程、岗位权限、监察目的、实施方法和步骤、完成时限、具体指标分解等作出详细安排,确保效能监察工作有序进行;

(四)根据实施方案,效能监察部将效能监察的内容、时间、要求等有关事项以《效能监察通知书》(附表2)形式书面通知被监察的相关经营管理者或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效能监察的组织实施:

(一)向被监察的相关经营管理者或相关部门通报实施效能监察的相关事宜;

(二)依据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方案检查相关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业管理制度、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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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收集与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陈述;发现相关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总结有关做法与经验;

(三)向被监察的相关经营管理者或相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听取其意见,并予以确认;

(四)会同相关部门对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进行分析,查找其存在的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协助被监察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效能监察部根据效能监察的情况,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第二十八条 效能监察项目终结,项目检查组要实事求是地形成效能监察报告,并填写《效能监察结项表》(附表5)报集团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效能监察报告包括项目名称、承办单位及人员、立项和终结时间、监察过程、发现问题及整改意见、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经济效益评估等。

效能监察部要及时将效能监察项目资料立卷归档,包括立项表、实施方案、终结报告,《监察建议书》(附表3)或《监察决定书》(附件4)等原始资料。

第二十九条 效能监察部应当对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意见的落实,及时将效能监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抄送集团监督管理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企业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考核、奖惩、任用的依据。

第三十条 集团每年要对全年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进行效果统计和评估。

第八章 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

第三十一条 效能监察部根据检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对相关经营管理者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

(二)违反规定和民主决策程序,擅自决定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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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失职、渎职而影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造成集团资产流失或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规定签订合同,或以谋取私利为目的签订损害单位利益的合同,造成集团资产流失的;

(五)违章指挥、操作,造成人员伤亡、安全事故和重大损失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采购质次价高,假冒伪劣物资,造成物资积压浪费或设备严重毁损的;

(七)违反国家价格政策和集团单位规章制度,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企业利益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或因财务管理混乱,造成单位资产流失的;

(九)在工程建设中不按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或非客观原因不按计划施工的;

(十)采用或引进落后、淘汰的技术、设备,挪用、侵占科研经费,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

(十一)其他需要作出监察决定的。

第三十二条 效能监察部根据检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不执行、不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重要决策、决定,应予纠正的;

(二)不执行、不正确执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指令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不适当,应当纠正或撤销的;

(四)违反集团公司选人、录用、任免、奖惩工作原则或程序,应予纠正的;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需要予以经济赔偿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三十三条 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监察的相关经营管理者和相关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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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被监察的相关经营管理者或相关单位、部门应当在收到监察决定或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采纳或执行意见,采纳或执行情况要书面报告组织实施效能监察的效能监察部。

第九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五条 开展效能监察必须严格坚持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效能监察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建议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定,履行职责成绩突出,为单位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二)坚持原则,有效制止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避免或挽回重大集团资产损失,贡献突出的;

(三)控告、检举重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并经调查属实的; (四)相关部门在效能监察中积极配合,贡献突出的; (五)开展效能监察获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和效能监察人员开展效能监察成绩突出的,也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奖励有集团或本单位进行,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奖励形式可分为:记功、通报表扬、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提级、提职等。

第三十七条 监察对象违反本暂行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惩处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也可以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调离岗位、解聘职务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管理混乱,盲目决策,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三)阻挠、拒绝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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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五)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效能监察人员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六)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销毁证据的;

(七)利用职权包庇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三十八条 效能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四)滥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泄漏企业商业秘密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集团公司效能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江苏鹏胜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立项表;

2、江苏鹏胜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通知书; 3、江苏鹏胜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建议书; 4、江苏鹏胜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决定书; 5、江苏鹏胜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结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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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江苏鹏胜集团有限公司

效能监察立项表

项目实施单位 效能监察项目 项目负责人 立项依据 项目实施人 序号 监察内容 效能监察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意见 备 注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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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江苏鹏胜集团有限公司

效能监察通知书

[ ]鹏监察通字 号

1、效能监察的目的

2、效能监察的内容

3、效能监察的时间

4、效能监察的要求

5、效能监察的其他事项

特此通知

(监察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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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江苏鹏胜集团有限公司

效能监察建议书

[ ]鹏监察建字 号 :

依据《鹏胜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第 章第 条 款的规定,本效能监察部对你单位 情况(问题)进行检查(调查)后,认为:

特提出监察建议如下:

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办理结果函告本效能监察部。

签发单位: (盖章)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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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江苏鹏胜集团有限公司

效能监察决定书

[ ]鹏监察决字 号 :

经本效能监察部查实,

其做法(行为)违反了公司 规定,根据《鹏胜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第 章第 条 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 进行处理。并请于 年 月 日前将此决定执行结果函告本效能监察部。 此决定

签发单位: (盖章)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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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江苏鹏胜集团有限公司

效能监察结项表

项目名称 立项时间 实施情况 完成时间 项目负责人 社会效益 增加和创造效益 元 效果责任及奖惩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年 月 日

经济效益 综合评定

挽回和避免损失 元 改进管理 查堵漏洞 个 建章立制 项 项目所在单位意见 效能监察部意见 集团领导意见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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