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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浅谈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摘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对于面对个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从远古时代的以私力救济为主到现在以私力救济为主的发展过程,充满了很多奇妙的力量。下面,将从复仇,救济,公力救济,私力救济,以及产生、变化的原因、和相应的后果加以讨论。

正文:

随着人类的产生,当劳动改变着人类,让人渐渐地拥有着语言和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思想的时候,复仇的文化就出现在最原始的人的头脑中。在现在的生活中,虽然经历了几千年的时光蹉跎,有些还是流传至今。“君子报仇,十年不晚。”、“有仇不报非君子”、“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如今比较流行的一段话:“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礼让三分;人再犯我,我还一针;人还犯我,斩草除根。”这些俗语和成语中,都包含了古老的复仇文化。

为什么复仇会产生?原因就在于对自己利益的保护。其中,利益包括很多方面。远古时代,主要是物质利益,食物,领地,物品,女人·,后来,人的感情越来越丰富的时候,就可以扩大到·感情受到伤害了。别人有意无意间,伤害的人的感情的时候,就会引起当事人的愤怒和憎恨。俗话说,理解什么是爱的时候,就明白要去保护,也就明白了要承担恨的代价。毁坏人的所爱的时候,就会引起当事人因恨而来的复仇。这就是私力救济的雏形。当然,复仇和私力救济也是相区分的。复仇一定程度上来说是私力救济的一部分内容。而非全部。只是想阐述私力救济的渊源以及私力救济的由来已久的地位。(1)私力救济是当事人不通过法律程序依私人力量解决纠纷。现代,对于刑罚效力的来源,古典学派就把人的善良感情受损,公序良俗受到挑战作为理由。

救济,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自己已经收到伤害和侵犯的正当合法利益加以挽回损失;二是

对犯罪人和侵害者进行处罚;当然,两者的共同前提就是当事人既得的合法利益受损。在救济这个术语还没有出现以前,和之相近的就是复仇。以往,每个国家,都会有相关的司法和行政进行对犯罪进行打击的手段。这也是原始的公力救济的来源。包括诉讼,审理,判决等类似当今的流程。像衙门,大理寺,提刑官,法医,捕快,御审都是证据。当然,公平性和效率,以及合理性,和当今的当然没有办法相提并论。时代的局限性让公力救济在以前生产力还不够发达的年代是不能成为大家公认的救济手段。而以己私力的救济相较来说就比较简单易行,且对受害人来说显得自由。所以,很多人都会凭借一己私力进行救济,也正是这个原因,私力救济成为了大家的主要救济手段。公力救济,主要的就是指按照当时统治者的意愿,在其规定的合理程序之中进行挽回损失和惩处犯罪和侵害行为人。一般,都是设定相对固定的机构,运用相对统一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操作。

当然,公力救济的弊端相较于今天,肯定是有目共睹的。

政治腐败、政局动荡的时候,其公信力是无法使社会上的善良百姓依靠和信赖的。在封建时代,政治往往一朝天子一朝臣,无法进行有继承性的发展,同时,民主、平等、自由都是黎明百姓从未想过的。在他们的思维中,不平等的对待才是合理的。所以,人们的思想往往使公力救济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公力救济存在不稳定性,时强时弱。民不聊生,尸横遍野的时候,公力救济就是形同虚设。从根源上来说,公力救济所保护的也和现代强调的平等,民主大相径庭。中国古代的“亲亲得相首匿”,等很多思想,在现代都是被摒弃的。不可能因为犯罪的是你的亲人,你就有权或者有义务藏匿。也不可能“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

原始的复仇也是大有弊端。因为是在古代,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没有像现在那么发达,没有像现代的物质力量和强大的公力救济力量。同时,也没有形成固定的一种救济制度,加上当事人的认识可能偏差,双方的实力力量悬殊,或者没有平等的主体资格,寻求公力救济对很多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因而,私力救济就成为大众保护自己利益,或者为了惩罚犯罪的主要手段。所以,人类历史上,复仇者的身影从来就没有退出过。虽然有的复了仇,但是代价是相

当大的,可能就是复仇者一辈子的自由和幸福。大部分人因为复仇,过上了流浪的和艰辛的日子。所以说,复仇所产生的结果无可避免的有“亲者痛,仇者快”的意味,同时也是造成了冤冤相报的局面。私力救济之所以成为当时的“侠客,剑客,土匪,山贼”所使用的方法,就是退而取其次的原因。但是,虽然能够保证每个人都可以有机会救济,但是,对于力量处于弱势的群体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公力救济在以往,就是保护统治者和实力派的工具,对于劳苦大众来说,公平性就是悬在刀刃上的。此外,私力救济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存在很大的隐患。私力者本身就可能存在错误的认识和判断。复仇错了人也是数见不鲜的。另外,对于私力救济的限度的把握肯定是各有不同。以往“父债子偿”、“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思想本身就缺乏考量。所以说,私力救济也是难当大任。只是在没有制度保证之下的各行其是。最终随还的还是双方。毕竟“冤冤相报何时了”。

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生产关系也随之改变,高速发展的社会,为公力救济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物质支持。人们的思想也越来越成熟。启蒙运动的为代表的人类对于思想的执着思考,让人了解到了对权力的制约、对自由的限制、对权力的分权、对规则的程序化和透明化、对人与人之间的民主、自由、平等的很多知识。社会也越来越稳定,人治向法制和法治转化。私力救济所显现的弊端可以运用公力救济加以克服,人们对于一些犯罪,补偿,制裁产生了共识,也孕育了文明进程中最光辉的思想。法律,最后形成了法典,供后世不断的继承和借鉴。现代的公力救济之所以成为大家都信赖的救济方式,除了私力救济的种种弊端,更重要的是公力救济的发展。从制度上来说,公力救济的保障更让公众信服。有国家的强制力作为支持,有国家的经济实力作为保障,以及从内容上来说更加公平合理的特点,大众对于公力救济的信赖程度也是今非昔比。从民法上来说,民法的原则就有平等保护的内容,所以,个人完全可以信赖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民法调整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就算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法人或者个人,都可以和公民成为民法调整上的平等主体。作为平等保护的内容来说,适应法律调整的规范的,都应该遵守。现代的国家几乎都是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曾经的个人专制独裁已经退出了历史的主流。所以,公力救济从目前来说,是居于主导地位。对于公力救济的方式,大致上可以从法律上来找打方法。例如:提

起诉讼;申请仲裁,(2)(它介于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之间,具有“公力”(司法)和“私力”(自治)双重性质);行政上的复议;对集体关系中的侵犯,可以在集体中的申诉中机构进行维权;社会上也有维权的机构和协会;可以利用相应的监督机制进行维权;同时,可以根据不同的侵权和不同的程度,申请不同的救济。

虽然,公力救济现在来说很有效果,也是当代维权和惩罚犯罪的主要工具,也并不能说私力救济在目前完全消失。私力救济在法律上也是被允许的。许多轻微程度的侵权,够不上请求公力救济的底线,生活中,私力救济就可以达到效果。(3)公力救济客观上成为私力救济的背景,法院裁判是纠纷通过法律解决的标准答案,对诉讼结果的预测为私力救济目标提供了参考和方向。对私力救济的恰当把握要求从整个法律的背景出发。例如:民法上的请求权,抗辩权,都是对不合理的侵权行为的救济。从占有上来说,即使行为人无权占有标的物,也不会因为行为人无权占有,从而别人就有权利抢夺过标的物;就合同方面来说,如果合同双方,一方单方面撕毁合同,另一方就可以不履行合同上规定的义务;就债务上的纠纷来说,如果债务人欠款已届期限仍不归还,且到了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时,债权人就有权进行适当的私力救济(扣押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报告。)在刑法上,也有对于私力救济的规定。只不过被法律所允许的合法的私力救济。例如其中的正当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当面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当事人有权对犯罪人行使正当防卫(勿超过防卫限度。)不构成犯罪。对为了防止一方较大合法利益受损,对较小的合法利益的损害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对于追讨债务的债权人来说,为了索要自己的合法债务,对行为人进行绑架,不构成绑架罪,而是定非法拘禁罪从宽处理。所以,私力救济对于今天,其存在也有其合理性。

对于现存的救济体系,较小程序的侵犯,我们一般采取私力救济;对于和较大程度的侵犯,一般采用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也并不是截然分开的,有些公力救济当中也包含着私力救济的成分,例如一些仲裁;私力救济中叶包含着公力救济的成分,例如行使私力救济时的权利都是立法所规定的合法的。无论是公力救济还是私力救济都是为了人民大众而谋福利的,都是为

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为了建成我们所梦寐以求的法治国家、以及和平、民主、富强的新中国,为了建设人民幸福安康的社会!

参考文献:

(1),纠纷解决机制可分为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和社会型救济。公力救济,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利实施救济,包括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私力救济,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包括强制和交涉。社会型救济包括调解、仲裁和部分ADR。参见徐昕:《论私力救济》,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

(2),[日]小岛武司:《仲裁——一种私设裁判》,林剑锋译,载陈刚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1999年第1卷,西南政法大学,第83-88页。

(3),[日]小岛武司等:《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汪祖兴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

09级2班

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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