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科室:医政科 联系电话: 2899192
提交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设置人(机关、单位、团体或个人)首先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卫生局进行相关性资料的审查。 30日 材料齐全的,提交局审议未通过的,不予 长办公会研究审议。 受理。 提交材料: 公示无异议,符合设置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条件的下发《医疗机构 登记注册书;2、资信设置批准书》。 证明和经济担保书; 3、医疗机构名称申请 核定表;4、房屋产权设置人在《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的有效材料不齐全的,当场 证明或租赁合同;5、时限内完成筹建,筹建完成后,向卫生局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医疗机构设置平面图申请登记注册,并依法提交相关材料。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 6、规章制度; 7、负正的全部内容。 5日内 责人身份复印件;8、 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 卫生局对其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 不符合《医疗机构件; 9、从业人员名单; 基本标准》的收回5日内 10、《医疗机构设置批 其《医疗机构设置准书》;11、所需的其 批准书》并书面通它材料。 经局长办公会同意的, 知其设置人。 在有关媒体公示一周。 5日内 申请不服的,可 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以提起行政复议 准》的,核发《医疗机构或行政诉讼。 执业许可证》。
实施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件》第九条、第十五条 监督电话: 卫生局 283509 公开形式:社会、公开栏
医疗机构变更许可流程图
承办科室:医政科 联系电话:2899192
提交材料: 1、填写《医疗机 医疗机构直接向卫生局提交申请材料。 构变更注册申请 书》;2、所需的 其它材料。 卫生局进行相关资料的审查。 15日内 卫生局对其进行审核验 收。 5日内 符合标准并同意的办理变 更登记手续。
实施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件》第二十条 监督电话:卫生局2835090 公开形式:社会、公开栏
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标准或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其不同意的理由。 申请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医疗机构歇业(注销)许可流程图
承办科室:医政科 联系电话:2899192
提交材料: 歇业(注销)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注销申1向卫生局提交歇业(注 请书;2、所需的其销)申请材料。 它材料。 卫生局进行相关资料的审查。 15日内 卫生局对其进行审查 核实。 5日内 经审查符合歇业(注销) 条件的,发给同意歇业 (注销)意见书,收缴《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实施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件》第二十一条 监督电话: 卫生局 2835090 公开形式:社会、公开栏
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同意的,书面告知其不同意的理由。 申请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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