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治理治理责任书
为进一步提升全乡人民居住环境,改善人民生活条件,还3万月华人民一个山清水秀新家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县上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月华乡人民政府同辖区内所有的养殖户签订治污责任书,具体条款如下:
一、月华乡所有的养殖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8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执行。
二、养殖户必须严格遵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三、新发展的养殖户,必须严格审批程序,达到环评标准,方可进行建设养殖。
四、凡是在本乡境内规模养殖在50只以上的老养殖户,必须在2009年6月30日前,由原来的老式养殖方式改造为无公害零排放养殖方式。
五、凡是在2009年6月30日前,由原来的老式养殖方式改造为无公害零排放养殖方式的养殖户,政府将给予100元/米补助(养殖房的长度)
六、凡是在2009年6月30日前,没有按照由原来的老式养殖方式改造为无公害零排放养殖方式的养殖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将先停电、后罚款、最后关闭的处罚。
七、此责任书一式两份,乡政府和养殖户签字生效并各持一份
月华乡人民政府: 养殖户:
200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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