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措施。例如,落实投资控制的人员、分工,编制详细的工作计划、工作流程等。 2.经济措施。包括,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控制目标、制定防范性对策;进行工程计量;审核、签发付款凭证;进行投资跟踪控制、发现并纠正投资偏差;确定工程变更价款、控制索赔费用、审核竣工结算等。
3.技术措施。包括,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严格控制设计变更;通过设计挖潜节约投资;审核承包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等。 4.合同措施。包括,做好工程施工记录、保存各种信息档案;参与合同修改、补充工作;参与处理索赔事宜等。
第二节 工程计量
只有经监理工程师计量确认的部分,才有可能向承包单位支付相应的款项。因此,工程计量是控制投资支出的关键环节,是约束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强化合同管理的重要手段。
一、工程计量的程序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工程计量的一般程序如下:①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②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③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已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使承包人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工程计量的一般程序如下:①承包单位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②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③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FIDIC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程序,与我国的程序相差不大。但是,其有关承包商认为计量(记录)不准确,并在14天内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工程师接到通知后,应审查记录,进行确认或更改)的内容,是国内尚未普遍采用的。
二、工程计量的依据 1.质量合格证书
对于承包商已完的工程,并不是全部进行计量,而只是质量达到合同标准的已完工程才予以计量。所以工程计量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检验,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后,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中间交工证书(质量合格证书),有了质量合格证书的工程才予以计量。 2.工程量清单前言和技术规范 工程量清单前言、技术规范的“计量支付”条款,规定了清单中每一项工程的计量方法,同时还规定了按规定的计量方法确定的单价所包括的工作内容和范围。 3.设计图纸
单价合同通常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但是,经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工程数量,并不一定是承包商实际施工、完成的数量。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
量和自身的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三、工程计量的方法
工程计量有许多方法可供选用,不同的方法各有相应的适用条件与特点。监理工程师通常会根据需计量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以下计量方法中选择适当的方法: (1)均摊法,即对清单中某些项目稳定发生的合同价款,按合同工期平均计量。例如,保养测量设备、维护工地清洁等。
(2)凭据法,即按照承包商提供的确凿的凭据进行计量支付。例如,提供建筑工程险保险费、提供第三方责任险保险费、提供履约保证金等。
(3)估价法,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公式),根据监理工程师针对进行中的工作,估算的已完成的价值计量、支付。参见教材第150页的公式7-2。 (4)断面法,主要用于取土坑或填筑路堤土方的计量。
(5)图纸法,即针对工程量清单中的许多项目,按照设计图纸所示的尺寸进行计量。 (6)分解计量法,就是将一个较大的项目,根据工序或部位分解为若干子项,并对已完成的各子项进行计量。
【例7-1】某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建筑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停工,机械补偿费为200元/台班,人工补偿费为50元/日工;总工期为120天;竣工时间提前奖励为3 000元/天,误期损失赔偿费为5 000元/天。经项目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如图7—6所示(单位:天)。
图7-6 施工总进度计划图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工程进行中,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对某一构件作破坏性试验,以验证设计参数的正确性。该试验需修建两间临时试验用房,施工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该支付该项试验费用和试验用房修建费用。建设单位认为,该试验费属建筑安装工程检验试验费,试验用房修建费属建筑安装工程措施费中的临时设施费,该两项费用已包含在施工合同价中。
事件2:①由于建设单位要求对B工作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致使B工作停工3天(每停1天影响30工日,10台班);②由于机械租赁单位调度的原因,施工机械未能按时进场,使C工作的施工暂停5天(每停1天影响40工日,10台班);③由于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的材料未能按计划到场,E工作停工6天(每停1天影响20工日,5台班)。施工单位就上述三种情况按正常的程序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补偿停工损失的要求。
事件3:在工程竣工验收时,为了鉴定某个关键构件的质量,总监理工程师建议采用试验方法进行检验,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该项试验的费用。该工程的实际工期为122d。
问题1.事件1中建设单位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问题2.逐项说明事件2中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应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说明理由并给出审批结果(写出计算过程)。
问题3.事件3中试验检验费用应由谁承担?
问题4.分析施工单位应该获得工期提前奖励,还是应该支付误期损失赔偿费。金额是多少?
[答疑编号501377070401]
『正确答案』
(1)建设单位的说法不正确。因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检验试验费中不包括构件破坏性试验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临时设施费也不包括试验用房修建费用。
(2)①B工作停工3天,应批准工期延长3天,因属建设单位原因且B工作处于关键线路上;费用可以索赔。
应补偿停工损失=3天×30工日×50元/工日+3天×10台班×200元/台班=10500元 ②C工作停工5天:工期索赔不予批准,停工损失不予补偿,因(机械租赁)属施工单位原因。
③E工作停工6天:应批准工期延长1天,该停工虽属建设单位原因,但E工作有5天总时差,停工使总工期延长1天;费用可以索赔,
应补偿停工损失=6天×20工日×50元/工日+6天×5台班×200元/台班=12000元 (3)若构件质量检验合格,试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若构件质量检验不合格,试验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4)该工程的实际工期为122天。
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使B工作和E工作停工,造成总工期延长4天,工期提前120+4-122=2天
施工单位应获得工期提前奖励,应得金额:2天×3000元/天=6000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