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为了加强我单位的放射源管理,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院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放射源的保管、使用情况。
2、放射科负责放射源的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放射源台帐。
4、辐射操作人员应做好放射源的安全监护及维护、维修。
5、建立放射源台帐。放射源从订货、接收、运输、安装、存放必须有专人负责,并做好放射源档案,做好记录。
6、建立暂存库,在检修期间、放射源购回未安装前和报废后,使用暂存库存放放射源,避面丢失。
7、暂存库周围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防护标志牌,安装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做好放射源出入库记录。
8、放射源所在场所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防护标志牌。
放射源工作现场应悬挂醒目的责任牌,注明现场责任人、放射源核素、活度、编码、出厂日期。
9、放射源安装现场及暂存库必须有监控、报警系统,采取安全防盗措施,并有专人24小时值守,做好交记录。
10、放射源出入库、拆卸、安装,必须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记录。
11、放射源一旦发生丢失,要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县卫生局,并立即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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