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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报告提纲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读书报告讨论提纲

小组成员:刘鑫 刘姝莹 吴甜甜 张翰祥 李白璐 选取书目《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 一、讨论前准备工作

(一) 集体讨论时间:2014年6月18日早晨8点图新楼一楼大厅座椅区 (二) 准备东西:纸、笔、书、各自准备的内容 (三) 讨论形式:轮流发言,进行讨论,总结分工 二、讨论提纲

(一) 首先对整本书大体内容进行沟通交流 (二) 以小见大,选取书第二章“政治现代化:美国与欧洲之比较”作为报告重点 (三) 具体讨论第二章将为大家进行展示的内容 1、 2、 (1)现代人与传统人对人与环境关系及对基本法的认识的差异 (2)在权威合理化的过程中美国与欧洲的发展之路的差异 3、

(1) 在比较美国和欧洲的政治发展时,要对“功能”和“权力”两个概念进行区分 (2) 美国一向主张以野心抑制野心,而欧洲大陆却不存在立法职能与司法职能的完全分

离,由此对美国与中世纪欧洲在分权上的差异进行思考。 4、 都铎制度与大众参与(吴甜甜负责) (1) 保持都铎制度的原因及破坏因素;欧美在政治参与方式上的区别。 (2) 美国虽然政治参与的扩大发生早、发展迅速、却未放生动乱和暴力的原因;美国在

政治方面的独特贡献。 5、

(1) 美国——都铎制度的继承者 (2) 美国政府的现代化道路 三、总结

(一) 初步形成制作展示的主要材料内容(以讨论提纲为主) (二) 除对第二章重点介绍外,也对作者及文章整体稍作涉及 (三) 对下一步制作进行分工 1、 各自制作自己负责部分ppt 2、 对ppt进行整合,并制作开篇与结语 3、 推选一人担任主讲人篇二:《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读书报告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读书报告 洪啸

皖西学院 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 土木工程0901 引言:马克思哲学新视界生成于1845年。这一年他写下的两部论著《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下称《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标志马克思主义哲学新世界观的产生。实践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髓,而《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撰写正标志着马克思实践思维方式的确立。如何正确把握与理解辩证唯物实践观就成为真正读懂马克思的“瓶颈”,是在理解马克思社会视域中的其它理论的切入口。人们的实践活动总是在一定社会关系条件下的实践活动,并在自己的对象化活动中,人把本质力量连同自己的合作关系一并凝结于对象化产物中,在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表现为“物化”和“异化”。本文试图解读《提纲》中的辩证唯物实践观

思想,从而更好理解“异化”的概念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科学实践观、辩证唯物实践观 一、关于《提纲》 《提纲》写于1845年春,最早发表于1888年。对于这个《提纲》,恩格斯给予了高度地评价,认为这是一份“非常宝贵的”、“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第24、25页)在《提纲》中,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究竟表现在什么地方呢?在这个《提纲》中心世界观的天才萌芽就表现在他十分强调实践的作用上。实践问题,就好是一条主线一样自始至终地贯穿在整个《提纲》的每一条中。在这里,马克思非常强调实践在人们认识中的作用、在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并且强调指出用革命的实践去改造世界,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和以前一切哲学的根本区别之点。由于马克思十分强调实践的作用,并把人的活动了解为实践活动,把人看作是能够改造世界的实践的动物,这就为以后系统的制定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原理奠定了基础。因此,强调实践的作用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领域中所做革命变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就内容而讲,整篇文章可以分为四大部分: 一、揭露一切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的根本缺陷。(第一条) 唯心论先验论看到了主体的能动性,但夸大了能动性 旧唯物论承认认识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但否认了主体的能动性 二、以实践为基础,把辩证法与唯物主义反映论统一起来,创立了能动的反映论,点明新唯物主义的特点:实践的能动性。(第二条) 辩证唯物论能动反映论认为认识是主体在实践中对客体的能动反映。 1、对实践作了科学规定——人类感性、能动、批判的活动。 2、提出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实践把主体和客体相联系,实践中主体和客体构成双向关系,表现为: 人化自然(客体主体化):主体把自身的目的、愿望赋予客体,创造出自然界原本不存在

的东西。 自然人化(主体客体化):主体吸收了客体的本质、属性,转化为自身的能力。 3、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真理是主观对客观的正确反映,检验真理的标准必须把主客观相联系。 实践是主观指导下对客观存在的改造,实践把主客观相联系。 三、以实践为基础,把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相结合,对旧唯物主义的各种错误进行一一的解剖和批判。(第三~九条) 1、对人的本质作了科学概括 人的本质是后天形成的

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2、社会生活本质上是实践的 劳动实践是人和社会产生的决定性环节 社会生活的最终根源在于实践 3、思维、理论的世界根源于现实的世界 四、在指出新旧唯物主义立足点的不同的基础上,把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相统一。(第十~十一条) 1、过去的哲学停留于“解释世界”,而不在力于“改造世界”。 2、马克思主义哲学强调认识世界的目的在于改造世界。 (1)、一种理论作用的发挥只能通过人们的实践活动表现出来。 (2)、一种理论作用发挥的程度在于人们实践活动中被接受的程度。

(3)、正确的理论最终会被大多数人接受,也才会在思想史上留下它的地位,成为人类

社会精神文明的组成部分。 二、心的评论 《提纲》的重大意义,首先在于它确立了科学的实践观,从而为唯物史观和马克思主义哲学提供了生长点和立足点。实践的观点是唯物史观最基本的、首要的观点。正是基于科学的实践观点,马克思在《提纲》中深刻地揭示了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科学地说明了人的社会性本质,正确地阐述了社会实践是历史发展的动力。也正是在科学实践观的基础上,马克

思正确地解决了历史观的基本问题,进而阐明了实践在认识论中的基础地位和决定性意义。 《提纲》提出的科学实践观,从根本上揭露了从前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在内的根本缺陷。马克思提出,旧唯物主义由于不理解实践的意义,因而不能正确地解决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更看不到主体基于实践基础上的能动性,因而在本质上是一种消极、直观的唯物主义。 三、总结 在对《提纲》进行了解读后,我们可以总结,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史观相对于唯心主义史

观和直观唯物主义史观有以下的特点: 第一,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实践是人类能动地改造和探索现实世界的社会性的客观物质活动,是主观作用于客观环境的感性活动,体现了主观性和客观性的辩证统一。实践是

联系主体和客体、沟通主观和客观的桥梁和纽带,具有了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特征。实践的基 本特点在于它走出了意识活动的范围,指向了主观领域之外的客观世界,成为一种能够使外部对象发生某种改变的现实的物质活动。然而,实践自身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矛盾对立并不是僵死的、抽象的对立,而是相互作用、相互规定,从而克服各自的片面性。在实践中,一方面人的感性世界绝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已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同样,实践也在不断扬弃人的主观性,把主观性、目的和理想付诸现实,使超感性的东西感性化。人正是通过这种自身所特有的感性活动把观念转化为直接现实性的存在,使自己的思维对象化。主观世界以及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关系形成于人的实践活动中。实

践本身就是主观作用于客观的活动,并使主观和客观真正意义上达到了统一。 第二,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人在实践中,相对于客体来讲处于主体地位,实践的发动与运行,以及所产生的结果,都是从实践主体的利益和需要联系在一起的。人通过实践能够认识客观对象的本质和规律。而且能够利用规律使物按人的要求同人发生关系达到物被人所掌握和占有的目的。实践的自主性确立了人对自然界的主体地位。而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人的实践活动,实际上也是个体与社会统一的过程。 第三,能动性和受动性的统一。实践活动最大特点是具有能动性、创造性,这说明人的实践不是简单地适应自然,也不是简单地复制自然,而是对自然的积极改造。但同时人的实践活动也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实践活动使得客体主体化,使得人在实践过程中日益把非人的纯自然物质力量越来越多地转化为人所驾驭支配的属人的物质力量。随着实践的发展,主客体矛盾和主客观矛盾关系也在变化发展,新的事物、新的规律涌现出来,成为人的新的制约力量,由此也使人的受动性得以改变和扩大。人只有认识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按客观规律

办事,才能获得驾驭并改造世界的自由,实现人的能动性,实现人的本质和价值。 第四,科学性和价值性的辩证统一。实践的受动性要求实践具有科学性,实践的科学性就是实践合乎规律。人们要成功地实践,必须以自身所面对的世界为前提和基础,正确地认识它存在及其运动、变化发展的本质和规律。人的活动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但人的创造并不是无中生有,也不能随心所欲。人类的伟大在于能自觉和全面地认识和掌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为自己的利益服务。人类对客观世界的探索、认识和理性掌握的程度越深,范围越广,人类自身的本质力量就愈益得到提升和增强。人类的实践活动越符合自然规律,

就越具科学性,也就越能获得更大的成功。实践价值性也在于实践的“目的性”。人们探索和认识世界,追求真理,不是为了解释世界,而在于改变世界。任何实践都是出于人们的需要和利益实现要求,实践的价值性就在于实践能否达到预定的目的。实践活动中既要遵循科学性,又要追求价值性,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了自身的“意志和意识”,把世界变成了人类所理想的现实。在实践活动过程中,人们既通过主体客体化过程创造出主体所需要的价值世界,又通过客体主体化、人性化的过程,创造了主体自身的价值需求,实现了创造活动自身的价值。人是价值的创造者,人只有在创造性的劳动中,才能显示自己的能力,才能实现自己的

人生价值。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马方来:《论科学实践观》,黑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2005年硕士毕业论文 3、尤作欣:《试论马克思哲学新视界中社会关系》,云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

政治教育专业2005年硕士毕业论文篇三:读书报告发言提纲 读书报告发言提纲 过去的一周,我阅读了《德国民法通论》的法人制度部分,并且进行了相关背景阅读,其中主要的是《德国民法典》中相关规定、部分介绍德国法人制度发展的论文,以及相关书

籍。现将我的读书情况,主要分为六个问题,向老师和同学们作一个简单的汇报: 一、《德国民法典》中关于法人的规定的特点及相关理论: 《德国民法典》在第一章第二节规定了法人制度,这是法人的第一次制度化。其第二章共69条,59个条文规定社团,9个条文规定财团,最后一个条文规定公法法人准用私法人制

度的若干制度。其对于法人制度的规定有如下几个特征: 1、 纵览其全章,并没有对于“法人”这一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亦即,如 果我们想要知道究竟什么是“法人”,在《德国民法典》中是找不到答案 的。这在以概念精确严谨而著称的《德国民法典》中是罕见的。 2、 与自然人一节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德国民法典》的法人一节并没有对法 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做出明确的规定。 3、 最后,它也没有指出“法人”这个法律上法律命名的“人”,与自然人有 什么区别。 基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说,《德国民法典》对于法人制度的规定是只有“然”,而没有“所以然”,可以说是不完备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人制度在德国民法学中是可有可无的或者心血来潮的规定。相反,在德国理论界,法人是一个非常活跃的课题,学者们对于法人究竟是什么,亦即对于法人的本质是什么产生过激烈的争论,甚至,德国民法典之所以没有对法人

有一个明确而完善的规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于这个问题的争论没有水落石出。 争论中存在三种学说,即法人拟制说、法人实在说,和人格化的目的财产说。法人拟制说的代表人物是泰斗级的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他认为只有自然人是天生的并且预设的法律秩序的法律主体,因为只有自然人是能在上帝面前负责的并且能道德自律的生物。如果要使超个体的社会团体像自然人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能力,只能借助于客观法所创制的使其与自然人享有同等地位的方法,而且这种同等地位并不能取代人所固有的属性,仅仅是拟制而已。拉伦茨在《通论》一书中的第180页的注解中提到,有学者对于萨维尼是否持拟制说这一观点提出了质疑,但是一般的观点还是把萨维尼看作拟制说的代表人物。拉伦茨并不能认同拟制说,在拉伦茨看来,拟制说并没有回答什么是法人以及法人和自然人的关系的问题。 第二种观点是人格化的目的财产说,持该种学说的代表人物是brinz。这种学说基于法人团体所具有的目的性,认为倘若承认超个体的社会团体并不能当然的是法律上的人,而只

能通过法律制度使其与自然人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那么同样也应当承认具有特殊目的的但是没有主体参与的特别财产的法人地位。该学说的一个最重要证据就是机构法人和财团法人历来就没有成员。 而拉伦茨显然是不赞成这个观点的,他在《通论》180页的注解3中写道:“因为德国民法典意义上的财产是指一个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权,这就是说,特别财产权所创立的权利可以自己享有,这显然是一个矛盾,所以,以这种方式并不能令人满意的回答关于财产承受人的问题和机关行为责任主体的问题。” 法人实在说,也就是书中的“实在的组织人格”理论,是吉尔克(gierke)与 beseler所提倡的。这种学说认为团体是超个体生物,是社会实体,他们通过其机关来行动就如同自然人通过其肢体与器官来行动一样,所以团体只要在社会生活中以一个行动单位的面目出现,并且别人也认为它们是一个行动单位,那么原则上就可以在法律中将他们作

为与自然人一样的法律上的人来对待。 拉伦茨也是不赞成这种观点的,他认为忽视了作为自然界生命体的和在伦理意义上的人与那些有法律所规范得的社会世界的产物之间存在差别。他认为两者根本不存在相同,最多

是一种类推。 二、拉伦茨对于法人的界定 综上,拉伦茨并不完全认同上述任何一种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在本书中,拉伦茨对于法人给出了提出了自己的定义: “通过私法行为设立的长期存在的人的联合体或者组织体,它本身是其全体成员和管理人员互相分开的实体,它本身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通过其机关的行为取得权利并履行债务,发挥自己的作用并参与法律交往。” 事实上,拉伦茨在这里避开了关于法人本质的争论,以一种描述性的界定给法人下了定义。这也是后来德国理论界对于法人的基本看法,认为关于法人本质的争论是徒劳无功的,

这个问题是不可能得到解决的。 而迄今为止,关于法人所达成的共识也就在于:首先,只有人的结合团体与依特殊目的所组成的财产才能成为法人;其次,法人并非当然享有法律人格,其法律人格的享有只能基于国家的承认行为;第三,法人的标志以及主要法律意义在于其作为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这一点,中国法律对于法人的规定与《德国民法典》有所类似但也有所区别,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中国法律给法人下了一个定义,即《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与《德国民法典》中一开始就规定法人的登记制度,而对法人的概念没有任何界定不同。然而中国法律对于法人的界定,亦即给出的概念也只限于对于法人外部特征的描述,而没有深入内里纠缠

于本质问题,可以说跟拉伦茨的界定有着很大程度的相似。 三、对于德国民商法中与法人有关的团体的简单分类 为了明确法人的范围以及在德国民商法中的位置,仅以是否拥有独立人格、是否拥有独立财产以及是否拥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尤其是诉讼主体资格为标准,将德国民商法中的团体作

如下分类: 民法上的联合体 有权利能力社团 (独立人格、财产、主体资格) 权利能力联合体分别共有 共同共有合伙

无权利能力社团 商法上的联合体营利为目的的联合体 有权利能力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公司 - 登记合作社

无权利能力-无限公司 (责任能力)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联合体 -两合公司(向资合

过渡) 四、与公法人的概念比较 1、设立方面 私法人这一概念的出现以及现实生活中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合理性,全部来源于《德国基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即:“所有德国人都有结成社团和团体的权利”。而私法人设立登记制度是一种国家对私权、对私人的合意的确认和保护。而公法人的设立是源于公法法律的规定以及国家权力的实施。可以说,私法人的设立是依“权利”而生,而公法人是依“权力”而来。

2、定义方面 拉伦茨将公法人界定为“首先是国家(联邦和州),和作为国家的分支但是拥有自治权的地区法人(乡县)此外还有公法上的各种团体和机构、财团。” 德国行政法学界将公营造物、公法上之社团法人、公法上之财团法人并成为公法人。其应有以下特点;“有法律依据;有法人地位,得为权利义务主体,并得提起诉讼或者应诉;是行政组织之一种,享有固定的职务管辖等等;受母体的监督,包括人事、财务等;公法人做成行政决定时必须遵循行政程序法,其处置发生外部效果,并且人民得对之提起诉讼。” 所谓公营造物,奥托·梅耶的观点虽然经二战后德国理论界所扬弃,但是他有关公营造物的分类还是值得借鉴。他认为公营造物分为三种,首先是以军队为代表的,是国家为了公共福利而提供,并且是为了确保秩序与安全;其二是与文化科技事务相关的,以天文台与学术研究所为代表;其三是以促进公民个人的利益而经由服务提供,例如学校、信用社、医院、邮局、铁路等等。现在德国行政法学界对于上述分类有所改动,比如有的学者将大学归属于社团法人一类,但是上述分类对于我们认识公营造物是个很好的工具。公营造物事实上是一种负担特定目的的行政机构,其核心是“特定目的”,区别于科层式行政机关。 所谓公法上的财团法人是由政府出资捐助而设立的,以便履行由捐助者所指定的服务公众或某类特定群体的目的。典型的例子有残障婴儿照顾基金、宗教文物照顾基金等等。其与

私法上财团法人的分别主要在于出资来源以及设立、运作的目的 不同。

所谓公法上的社团,同样是公民依自愿组成,可以分为身份组合与地域组合两种,前者比如同业工会,比如农会、渔会等等。后者主要是县市、乡镇,以及不同的县市乡镇之间就某项业务联合而组成的“目的事业公法人”。德国法上的社团法人有四个最主要的特点:循区逐级而上、强制入会、强制收费以及会员惩戒。这四点与私法上的社团法人构成了鲜明的对比。

首先是循级而上,由于公法上的社团法人与地域和行政层级有着天然的关系,因而内部的民主体制与外部的循级制构建就在所难免,而私法社团法人建立在平权的基础上,不可能出现级别问题。 其次是建立在比例原则的强制入会与强制收费制度,这两者是保障公法社团的稳定性与财政收入的必要手段,而私法社团的设立建立在全然自愿的基础上,如果行政机关强制加入

或者强制收费无疑是对于公民私权的侵犯。 最后是会员惩戒法庭,这一点与《通论》中所提到的私法社团的处罚权形成了鲜明对比。前者的程度可谓严厉,并且带有极强的程序性。主要可以分为告诫、罚款、取消会员代表资格、暂停被选举权,以及最为重要的惩戒即宣布被惩戒人不再拥有执业资格。会员惩戒法庭的组织与程序相当的法治化,堪比法院,并且设置了上诉和再审的制度。而私法社团的处罚,拉伦茨将其定义为一种“纪律罚”,认为它并非针对不法行为,而是“一种违反一个有着紧密联系的社会集团的特定秩序和它对其成员要求的反应。”亦即,这种处罚必须以章程规定为限,

不得进行法律罚。而在处罚救济方面,拉伦茨认为应当拓宽法院审查的限度,以法院可以审

查其合法性为原则,以其程序满足法治国家的最低要求为基础。 3、区别与联系 私法人与公法人主要有一下区别:其一,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纠纷列为被告时,提起的诉讼不同,如果被告是公法人,提起的多为行政诉讼;如果被告为私法人,提起的多为民事诉讼。其二,公法人的侵权行为多属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专门的归责原则;而私法人的侵权行为多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一般的归责原则。其三,公法人着眼于公共利益,而私法

人着眼于私人利益。其四,设立、变更、撤消的程序不同。 二者的主要联系在于法典89条的规定,即对于公法人准用私法人关于机构以及无支付能力程序的规定。亦即其一、社团对董事会及其成员或其他组织上任命的代理人执行职务时的损害行为负责;其二、无支付能力程序的申请权责以及迟延申请时的责任负担。这两点规定,

公法法人是准用私法法人的规定的,二者是一致的。 五、法人理念的新发展 《通论》一书中,拉伦茨对于法人制度给予了详细论述,从拉伦茨此书以及拉伦茨的时代出发,纵观立法与司法判例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到德国的法人制度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学说中不享有法人资格的团体,在实践中也不能剥夺其权利能力, 如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的权利能力在《德国商法典》第124条就有所规 定,并且其权利能力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能力范围几 乎相同。

2、 团体内部结构方面,过去的学说认为在法人中仅在成员与作为独立 3、 法律主体的法人间存在法律关系,而各个成员之间并没有关系。但是在现在的人合公司中,公司可以对于其成员行使违反义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在资合公司中,联邦最高法院历时近二十年,通过几个重要判例确定了在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之间的责任,从而将共同共有和法人之间的差距缩小到几乎为零。 司法判例确定了法人

可以作为人合公司的股东,这种司法判例在德 国是一种特有的制度。亦即在这中无限公司或者两合公司中,承担无限 责任的是一个有限公司,并且该有限公司在无限公司或者两合公司中承 担经营管理的任务。 六、关于姓名权还是名称权的问题 (das)namensrecht一词,书中把它翻译成姓名权,出现在第237页,以及第182页等地方。德语中,将(der) name一词解释为“一个词,人或者物可以通过它被识别。”(die wort,unter dem man e-e person oder sache kennt derch das man sie identifizieren kann)

可见,(der) name有姓名的意思,也有名称的意思。 而姓名权在《德国民法典》仅在自然人一节作了详细规定,法人一节,没有规定法人以及社团的权利,法人以及社团是否拥有“姓名权”就没有明确的答案。其后的司法判例中确定了法人可以拥有人格权,但是无论是判例还是理论界,包括拉伦茨都认为法人并不能够享

有自然人全部的权利,即并不能象自然人一样享有一般人格权。 而在中国的民法理论中,姓名权往往带有很强的人身性质,被认为是一般人格权所含有的一种。比如梁慧星老师在《民法总论》中认为:“人格权有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之分。一般人格权,指关于人之存在价值及尊严之权利,其标的包括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姓名、贞操、肖像、隐私等全部人格利益。因此,一般人格权是以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特别人格权,指法律就特定人格利益所规定的权利。”而中译本此处将

(das)namensrecht一词翻译作“姓名权”似乎很容易引起概念上的混乱。

并且,中国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而法人享有的是“名称权”,因而即使不考虑理论上的争议,仅仅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乱的考虑,中译本从中国的习惯出发还是

应当翻译成“名称权”比较好。 背景阅读资料: 1、 《德国民法典》 杜景林、卢谌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2、 翁岳生:《行政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3、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 1998 4、 托马斯·莱赛尔:《德国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张双根译) 载自:《中外 法学》2001.1 5、 王晓东:《关于法人制度的几点思考》 载自《当代法学》 2001.6篇四:1110530105+

郑策_读书报告提纲 读书报告(提纲) 题 目 成像侦察技术 专 业 信息对抗技术 学 号 1110530105 学 生 郑策 指 导 教 师 赵雅琴 答 辩 日 期 11

月11日 成像侦察技术 1110530105 郑策 (现阶段成像侦察技术主要以星载形式实现,因此本报告主要介绍成像侦察卫星) 绪论 正文

1.成像侦察技术原理

1.1光学成像侦察卫星原理介绍 1.1.1光学成像技术原理介绍 1.1.2光学成像侦察卫星有效载荷分析 1.1.3光学成像侦察卫星轨道配置 1.2雷达成像侦察卫星原理介绍 1.2.1合成孔径雷达(sar)原理介绍 1.2.2雷达成像侦察卫星有效载荷分析 1.2.3雷

达成像侦察卫星轨道配置 2.成像侦察技术应用 2.1成像侦察技术设备

2.1.1成像侦察技术设备类型及特性 2.1.2国外成像侦察卫星技术及性能参数 2.2国外现用成像侦察卫星介绍 2.2.1“kh-12”光学成像侦察卫星 2.2.2“长曲棍球”雷达成像侦察卫星 2.2.3“8x”混合型成像侦察卫星 3.成像侦察技术发展

3.1国外成像侦察卫星发展现状 3.1.1美国成像侦察卫星

3.1.2苏联/俄罗斯成像侦察卫星 3.1.3法国成像侦察卫星 3.2成像侦察卫星发展趋势

3.2.1成像侦察卫星可改进的技术 3.2.2侦察监视技术与设备发展前景与展望 成像侦察技术读书报告提纲 1110530105

郑策篇五: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读书报告 思政课实践教学原著导读读书心得

读《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心得 学院名称:********学院 班 级:**级*班 姓 名:*** 学 号:******** 成 绩: 2012 年 8 月 20 日 《提纲》曾被恩格斯称为是“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历史唯物主义的起源”。读完《提纲》,我才知道恩格斯对于它的评价并不为过。在《提纲》中,我们始终可以看到两个非常重要的字眼——实践。正是“实践”贯穿了整篇文章,它是《提纲》的中心思想,是灵魂。诗人陆游也曾说过“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说的也正是“实践”的重要性。 基于科学的实践观点,马克思在《提纲》中深刻地揭示了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科学地说明了人的社会性本质,正确地阐述了社会实践是历史发展的动力。马克思提出,旧唯物主义由于不理解实践的意义,因而不能正确地解决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更看不到主体基于实践

基础上的能动性,因而在本质上是一种消极、直观的唯物主义。 在强调了费尔巴哈的旧唯物主义的缺陷之后,马克思提出了他对于环境和人之间的关系的理解。马克思说:“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只能被看做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认为“环境的改变”、“人的自我改变”和“人的活动的改变”三者是统一或一致的,缺一不可。在实践中,环境的改变和人的自我改造是统一的过程。也就是说人的本质是随着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和发展而不断改变和变化的。人不仅是“现实的人”,更是“历史的人” 因此,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我们必须从历史的角度思考自身的地位、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在理解我国和世界的历史发展轨迹基础上,对当代的社会形势、国际关系有全面的了解和深刻的认识,从而对未来的发展前景做出正确的预期。因此,我们必须紧跟时代潮流,关注社会时

事,根据时代的需求培养自己的能力,从而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和学术能力。 同时,在第四条中,提到了矛盾和统一的关系。“世俗的基础使自己和自己本身分离,并使自己转入云霄,成为一个独立王国,这一事实,只能用这个世俗基础的自我分裂和自我矛盾来说明”,其实,不仅是文中所提到的“世俗的基础”,而且对于我们当代大学生所遇到的各种问题,也都不能用自我矛盾来解决。一旦遇到了矛盾,我们首先需要分清的就是哪些是主要矛盾,哪些是次要矛盾,然后,先解决主要矛盾,也许此时那些次要矛盾也就不攻自破了。然而对于矛盾的理解也不能一概而论,要用辩证的观点去看待问题,可能换一个角度去

看待,那个曾经让人愁眉不展的挑战会变成一个绝好的机会。 下面,《提纲》中谈到了“人”的本质,费尔巴哈所理解的“人”只是限于“人类”的这种自然属性,他还没有认识到人以实践为根本的社会关系是人的根本属性。马克思在解释他所理解的人的本质的时候,也首先是完全肯定了人是自然存在物的事实,但是他更进一步地提出了人的本质就是社会关系,是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关系。他认为只有把人的社会性进一步具体为不同生产关系中的人,把人放到社会这个大家庭里面,才能在社会中看到现实的,具体的人的本质。总之,人本身就是生产实践的产物,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者。 既然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我们作为大学生,要想成为真正的“人”,就必须首先使自己社会化,使自然赋予自己的潜能在社会实践中变为现实。要从实践的根本出发,在现实的社会中、在历史的社会中吸收经验、锻炼自己,从而使自己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有根本价值的“人”,从而才能更好地服务社会,提高自己。 马克思的这种“新的唯物主义”之所以区别于旧唯物主义,就是因为它强调了实践在人

们认识世界中的重要作用。《提纲》中强调:“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地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 指出了人的认识源泉在于社会实践,实践是检 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既然说实践是认识的基础,那么我们大学生在学习任何理论知识的过程中,不能仅仅在文字的表面对书本死记硬背,而是必须结合实践经验,从实践出发对理论知识进行再吸收、再理解,从而形成对于客观世界的深刻的、有实践意义的认识,所以说实践是认识的来源、是认识发展的动力。在平时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理论上的空想是不够的。我们要更多地深入实际、深入社会中,通过实践来检验自己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在实践中不断修正、补充和完善自我的认识。然后在我们得到一定的认识之后,就可以通过这些从实践之中得到的认识反过来指导下一步实践的实施。如果有了正确的认识,却脱离了实践,不为实践服务,那么这种认识就失去了它的实际意义,正如毛泽东说过的“精通的目的全在于应用”,精通如果只限于精通,却失去了它原本的应用这个目的,那么精通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我们都知道,多数人一致的认识,并不一定是真理,而有时候真理却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而马克思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真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是主观符合客观的认识。而要证明认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在人的主观范围内是得不到的,同样客观事物也不会回答人们的认识是否正确。只有实践才是检验真理性的标准,因为实践是联系主客观的“桥梁”,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它不仅具有普遍性的特点,还具有直接现实性的特点,因而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能是实践。这对于我们工科学生来说更是如此,不能凭空捏造实验数据,只有真

正地去认真做了,才能得到真知。 综上所述,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是开创历史唯物主义的一部不朽之作,它在马克思哲学史上有着重大的影响和意义。同时,我们作为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更需要深刻理解其中所蕴含的道理,把它们付诸实践,融入生活学习之中,更应该扎实掌握和体会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了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为了中华民族的复兴,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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