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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光纤专线租用合同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互联网光纤专线租用合同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鉴于:

1.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租用乙方互联网光纤专线业务。 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互联网光纤专线业务。

在国家互联网主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光纤专线”:是乙方以专线方式提供给甲方用于连接Internet互联网的光纤端口。光纤专线的端口速率以乙方机房侧的端口实测速率为准(单位:Mbps)。“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

1.2“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光纤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收费以及故障受理、技术支持等。

1.3“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河南有线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

1.4“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1.5“一次性费用”:在接入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工料费,测试费等。

1.6“年租用费”:按年收取的网络租用费。

1.7“速率”:甲方终端(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

第二条 租用标的

2.1甲方租用乙方[壹]条端口速率为[100 Mbps]的互联网光纤专线业务,光纤专线接入地址为: 。

2.2为了确保甲方网络品质的正常和稳定,甲方通过该互联网光纤专线连接互联网的电脑终端台数不超过 台。

2.3甲方根据本合同租用的光纤专线不得用于任何网站接入互联网使用,同时承诺自租用光纤专线时起,不擅自改变光纤专线用途。若在光纤专线存续使用期间,甲方需要将该条光纤专线用于网站接入互联网,应提前以书面形式联系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以及完成网站备案手续。

2.4甲方承诺如实履行2.3款的约定,若未如实履行,乙有权根据互联网主管部门要求停止光纤专线接入服务,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剩余履行期内的全部应缴费用。因甲方未如实履行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作为乙方的本地网重要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

3.1.2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所属的营业点申告。

3.1.3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租用业务,在使用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用业务以转租等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终端接入数量,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3.1.4应保证连接到其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

3.1.5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3.1.6应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租用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 (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租用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

(4)根据接入服务的需要,调配和预留各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

(5)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

3.1.7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租用业务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租用业务已经按时开通。

3.1.8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甲方在使用租用业务时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或相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3.1.9不得在租用专线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置。 3.1.10积极配合乙方对租用专线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专线的维护管理。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视甲方为全市集团客户,提供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租用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3.2.2负责进行租用业务的连接、调通、测试。

3.2.3当甲方交付了本合同约定的一次性费用后(免收一次性费用的除外),在资源具备的条件下,乙方在三十(30)个工作日内开通租用业务;若遇其他非乙方主观因素造成相关资源建设困难(如市政许可、不可抗力等),双方另行协商租用业务的开通时间。

3.2.4由于乙方端口、设备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租用业务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租用业务。

3.2.5负责处理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申告并负责及时处理。

3.2.6对所投资的线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租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线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等线路或设备损坏的,须按价赔偿。

第四条 租用业务的开通

4.1租用业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光纤专线全程测通。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

4.2租用业务开通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

4.2.1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七日内验收核实,租用业务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租用业务实际开通日,以乙方代表和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

4.2.2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七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租用业务,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租用业务的实际开通日。

4.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对租用业务计收租用费。 第五条 租用业务的退租

5.1甲方退租租用业务,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收租费的时间(“退租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退租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

5.2甲方退租时应按照本合同第6.3.3条结算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六条 租用业务租费及付费

6.1租用业务的相关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和租用费。

6.2一次性费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费用¥ 元(大写:人民币 圆整)。

6.3租用费:乙方对甲方租用光纤专线的租用费进行优惠,优惠

后的光纤专线租用费标准及付费周期为:

(1)光纤专线租用费按年支付,第一年光纤专线租用费优惠价格为¥ 元/年(大写:人民币 圆整)。合同有效期内,第二年及以上的年租用费以前一年为基础,每年按15%的递增收取。

(2)光纤专线开通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预付第一年(指连续12个自然月,此定义仅适用于本项)的租用费¥ 元(大写:人民币 圆整);

(3)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第二年付费应在第一年租期到期前30天内,按本项约定金额向乙方预付一年的租用费。

(4)经甲方联系租用乙方光纤专线业务的网吧商家,乙方免收其工时材料和调试等一次性费用,并给予每条线路第一年7000元/ 年的优惠价格。同时,甲方应承担联系、发展各商家的义务,当年租用业务开通率不低于现有网吧数量的50%。

6.3.1租用业务开通首月月租用费:对于当月15日之前开通的新业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月月租用费;对于当月15日后(含)开通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租用费的百分之五十向乙方付费。非按月付费的,按平均到每个月进行计算(下同)。

6.3.2甲方如对费用有异议,经双方确认核对后确有错误的,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通信和服务质量

7.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

7.2乙方按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光纤专线质量要求提供服务,保证租用业务畅通。

7.3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甲方向乙方就近申告,乙方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处理。

7.4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7.5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租用业务的正常使用的,

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业务。

7.6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予配合。

7.7双方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

第八条 保密

8.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如甲方使用租用业务违反本合同第3.1.3条约定的,如将租用业务以转租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或者将租用业务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或者超出约定的接入终端台数上限,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除收取正常的租用费外并向甲方加收月租用费[10]倍的违约金。

9.2如甲方逾期付费,除向乙方补交欠费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累计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9.3在乙方网络资源具备的情况下,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再本合同规定的开通期限内开通租用业务,则每逾期一个工作日乙方应向甲方赔付所收取的租用费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将在首月月租费中扣除,如逾期三十天仍不能开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 2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焦作市]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焦作]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焦作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

11.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后七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如因此导致协议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乙方解除。

11.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租赁期限

12.1本合同确定的租期为 叁 年,自租用业务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

12.2除非任何一方在租期届满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租,否则租期将自动续展。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3.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3.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3.5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3.6 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3.7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协议。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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