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5]88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16 【实施日期】2005.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8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级各类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以下简称《环评法》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预防因规划实施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规划,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 1 / 2
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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