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保监会规章篇)
一、《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减轻 从轻 适中 从重 机构:警机构:警机构:警机构:警告 告 告 告 责任人员: 责任人责任人责任人可以警告,第十九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员:可以员:可以员:可以并处7千元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警告 警告,并警告,并以上1万元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处3千元处3千元以下罚款 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罚款 以上7千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元以下罚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款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可以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 未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1 业道德培训, 未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未设置专门岗位对保险代理业务进 2 行日常管理,未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未及时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对保3 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未终止其代理权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终止其代理权。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第九条: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未报告保险(一)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4 代理人违法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违规行为 (二)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者洗钱等非法活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行为。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5 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6 险公估机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套取费用,通过虚挂应收7 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 第十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 减轻 机构: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1万第二十条: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元以下罚条至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款 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处罚依据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机构:5万机构:9万机构:21万元以上30元以上9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万元以下万元以下款;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 罚款 限制业务范责任人责任人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员:警告,员:警告,务或者吊销并处1万并处3万业务许可证 责任人员:元以上3元以上7警告,并处万元以下万元以下7万元以上10万元以罚款 罚款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或报请保监会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序 号 违法行为 利用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虚构保险合同、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法律依据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8 9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10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11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虚构保险合同、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序 号 违法行为 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料、虚假列支中介或1业务费用,2 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料、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机构: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1万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元以下罚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款 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机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机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机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或报请保监会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序 号 违法行为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其他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1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十三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者申请其他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 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专业代理 机构或者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 第二条第二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未经批准设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立分支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未经批准变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更组织形式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立、第七十四条: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者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被许可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撤销行政许可,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撤销行政许可,警告,并处1万元罚罚款,在3款,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年内不得可 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机构:适机构:适机构:适用机构:适用用《保险用《保险《保险法》《保险法》法》第一法》第一第一百六第一百六十百六十八百六十八十八条的八条的裁量条的裁量条的裁量裁量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责任人员:责任人责任人责任人员: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合并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处罚依据 减轻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4 未经批准合并、分立、解散, 或者未按规定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七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未(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 经批准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发(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生第十七条所列事项未按规定报告所; (三)发起人、主要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万元(四)变更主要股东;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 (五)变更注册资本; 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 (六)股权结构重大变更; 超过 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七)修改公司章程;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 (八)撤销分支机构。 告,处 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 机构:警告 责任人员:警告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员:警告,员:警告,并处1万并处1万元罚款 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机构:警机构:警告,没有告,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的,并处3的,并处3千元罚千元以上款;有违7千元以法所得下罚款;的,并处有违法所违法所得得的,并0.9倍的处0.9倍罚款,但以上2.1最高不得倍以下的超过3万罚款,但元 最高不得责任人超过3万员:警告,元 并处3千责任人元罚款 员:警告,并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 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机构: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5 第二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聘任不具有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任职资格、从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业资格的人(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员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减轻 机构:适用《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裁量标准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第七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聘1万元以下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罚款 员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机构:适机构:适用《保险用《保险法》第一法》第一百六十九百六十九条的裁量条的裁量标准 标准 责任人责任人员:警告,员:警告,并处1万并处1.5元以上万元以上1.5万元3.5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罚款 从重 机构:适用《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裁量标准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 第七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由中出租、出借或第四十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者转让许可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证 证。 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机构:适用《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裁量标准 责任人员:机构:适用《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裁量标准 机构:适用《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裁量标准 机构:适用《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裁量标准 责任人员:序 号 7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减轻 从轻 适中 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警告,并处责任人责任人上5万元以下罚款。 1万元以下员:警告,员:警告,罚款 并处1万并处1.5元以上万元以上1.5万元3.5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罚款 机构:警第二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告,没有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 机构:警违法所得(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告,没有的,并处3(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违法所得千元以上(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保险专业的,并处37千元以和理赔;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超出核准的(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千元罚下的罚业务范围、经第四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款;有违款;有违机构:警告 营区域从事营范围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法所得法所得业务活动 规定的范围。 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的,并处的,并处第三十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在注册(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0.9倍罚0.9倍以地以外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开展区域从事业务活动; 款,但最上2.1倍保险代理活动,应当设立分支机构。 高不得超以下的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过3万元 款,但最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所在地的省、自治高不得超区或者直辖市。 过3万元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从重 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机构: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8 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 第四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 第四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三)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险代理业务; (四)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保险公理业务往来。 司交付的各种单证、材料。 第三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妥善管理和使用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代理关系终止后,应当在30日内将剩余的单证及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9 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保险10 公司交付的各种单证、材料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11 未经批准动用保证金 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12 有效性和连续性 第四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不第八十条第(一)、(二)项: 保险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注册资本减少; 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2万元(二)许可证被注销; 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情形。 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未第四十条第一款: 保险专业代理公经批准动用保证金; 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确保该(二)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保险持续有效。 和连续性。 减轻 机构: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 1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机构:2万机构:3万元以上3元以上7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 责任人责任人员: 员: 警告,并警告,并处1万元处3万元以上3万以上7万元以下罚元以下罚款 款 从重 机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机构:警告,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机构:警告 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责任人员:业务时向客户出示。 第八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违警告 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定制未按规定制专业代理机构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作、出示客户告知书的,由中国保出示客户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13 作、告知书 方式等基本事项。 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理人员与被代理保险公司或者相关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 机构:警告,并处3千元罚款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3千元罚款 机构:警告,并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一)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二)误导性销售; 第四十六项第(三)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三)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销售假保险单证,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四)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处罚依据 隐瞒或虚构与保险合同14 有关的重要情况 减轻 机构:适用《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裁量标准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15 误导性销售 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销售假保险或者为16 单证,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17 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八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机构:适机构:适用《保险用《保险法》第一法》第一百六十六百六十六条的裁量条的裁量标准 标准 责任人责任人员:警告,员:警告,并处3万并处3万元以上7元罚款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机构:适用《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裁量标准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虚构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理业务或者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18 编造退保,套的行为: 取保险佣金 (五)虚构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编造退保,套取保险佣金; 第四十六条第(六)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六)虚假理赔;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19 虚假理赔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第四十六条第(七)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串通投保人、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被保险人或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20 者受益人骗的行为: 取保险金 (七)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21 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保险专业挪用、截留、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侵占保险费、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22 退保金或者(二)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退保险金 保金或者保险金;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23 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24 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25 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同上页 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机构或责任人员:警告,并处3千元罚款 机构或责任人员:警告,并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机构: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0.9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3千元以上7从重 机构或责任人员:警告,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机构: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利用执 26 行保险代理业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八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机构或责程中利用执行保险代理业务之便牟任人员:警取非法利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告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27 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第四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第八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机构:警告 机构:警责任人员:告,没有警告 违法所得的,并处3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0.9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3千元罚款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 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业务人员的条件, 承诺不合理 28 的高额回报,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第五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业务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第八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机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员:警告 机构: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3千元罚款 机构: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3千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机构: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 号 违法行为 要依据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机构: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0.9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同上页 从重 机构: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机构:警告 机构:警责任人员:告,没有违法所得第八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警告 的,并处3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千元罚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款;有违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法所得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的,并处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违法所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第六十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0.9倍罚未按规定缴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29 款,但最纳监管费 指定账户。 (二)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高不得超所放置许可证; 过3万元 (三)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 责任人(四)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员:警告,记或者未按期申请延续许可证; 并处3千(五)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 元罚款 (六)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险费; 未按规定在第二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住所或者营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30 业场所放置显着位置。 许可证 (七)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 (八)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九)从代收保险费中坐扣代理佣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第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金; 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十)代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未按规定交行公告。 第十九条第31 回许可证 三款: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当领取新许可证。 第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未按规定办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理许可证变《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九32 更登记, 未按期申请条第一款: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许可延续许可证 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 第六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未按规定管务台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33 理业务档案 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 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未按规定开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保险专业代理34 立独立账户机构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 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临时负责人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35 实际任期超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过规定期限 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未按规定进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36 行公告 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从代收保险第五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37 费中坐扣代坐扣保险佣金。 理佣金 38 代投保人签第五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订保险合同 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三、《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序 号 违法行为 隐瞒有关情况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第七十一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立保险经纪机构或者申请其他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保险经纪机构或者提供虚假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董事长、执行董事1 材料申请设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保险经纪机构, 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序 号 违法行为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其他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材料。 处罚依据 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撤销行政许可,警告,等不正当手段并处1万元撤销行政许可,警告,并处1万元罚设立保险经纪 以下罚款,款,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2 机构或者取得在3年内不可 中国保监会行得再次申请政许可 该行政许可 机构:适用机构:适用第二条第二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机构:适用机构:适用《保险法》《保险法》内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中国第七十三条: 保险经纪公司未经《保险法》《保险法》第一百六十第一百六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第一百六十未经批准设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裁量十八条的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形式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八条的裁量立分支机构, 八条的裁量标准 裁量标准 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标准 3 责任人员:责任人员:未经批准变标准 证)。 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责任人员:并处1警告,更组织形式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第十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分立、合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警告,并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1万元以并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经中国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万元以下2.1万元以万元罚款 上3万元保监会批准。 罚款 下罚款 以下罚款 通过欺骗、贿赂第七十二条: 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经纪机构或者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被许可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序 号 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合并、分立、解散, 4 未按规定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减轻 从轻 适中 机构:警告,没有第十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分立、合违法所得并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经中国的,并处3保监会批准。第十八条: 保险经纪千元以上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机构:警告,7千元以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没有违法所下罚款;监会: (一)第七十四条: 保险经纪公司未经得的,并处3有违法所批准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发生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千元罚款;得的,并(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第十八条所列事项未按规定报告有违法所得处0.9倍所;(三)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机构:警告 的,并处违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2.1名或者名称; 警告, 责任人员:法所得0.9(四)变更主要股东; 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倍以下的警告 倍罚款,但(五)变更注册资本; 所得 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罚款,但最高不得超(六)股权结构重大变更; 过 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最高不得过3万元 (七)修改公司章程; 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 超过3万责任人员:(八)撤销分支机构。 告,处 1万元以下罚款。 元 警告,并处3第五十三条: 保险经纪公司因分立、责任人千元罚款 合并需要解散,或者根据股东会、股员:警告,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并处3千的解散事由出现的,应当经中国保监元以上7会批准后解散。 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从重 机构: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第二十二条: 保险经纪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聘任不具有(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任职资格、从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5 业资格的人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员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减轻 机构:适用《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裁量标准 责任人员:第七十五条: 保险经纪机构聘任警告,并处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1万元以下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2罚款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机构:适用机构:适《保险法》用《保险第一百六十法》第一八条的裁量百六十八标准 条的裁量责任人员:标准 警告,并处1责任人万元以上员:警告,1.5万元以并处1.5下罚款 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机构:适用《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裁量标准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保险经纪机构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出租、出借或第四十三条: 保险经纪机构不得伪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6 者转让许可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证 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机构: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机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1.5机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上5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7 未经批准动用保证金 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8 有效性和连续性 第四十二条: 保险经纪公司不得动第七十七条: 保险经纪机构有下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外: (一)注册资本减少; 改正,处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二)许可证被注销; 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给险;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情形。 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未经批准动用保证金; (二)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第四十条第一款: 保险经纪公司投或者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确保该保险性和连续性。 持续有效。 机构:处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1.5万元以万元以上许可证 下罚款 3.5万元责任人员:并处以下罚款 警告,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机构:处2机构:处3机构:处7万元以上3万元以上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7万元以10万元以款 下罚款 下罚款。情责任人员:责任人节严重的,警告,并处1员:警告,并处责令万元以上3并处3万停业整顿万元以下罚元以上7或者吊销款 万元以下许可证 罚款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第三十条: 保险经纪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 (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超出核准的索赔;(三)再保险经纪业务; 第七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超出9 业务范围从(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事业务活动 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或者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 (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 由中国保监第四十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往来的,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范围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的范围。 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1业务的单位0 或者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 警告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0.9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四十九条: 保险经纪机构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0.9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 保险经纪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未按规定制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1作、出示客户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1 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 告知书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并按客户要求说明佣金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应当对推荐的同类产品进行全面、公平的分析。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减轻 从轻 适中 机构:警告 机构:警告,机构:警责任人员:并处3千元告,并处3警告 罚款 千元以上7责任人员:千元以下警告,并处3罚款 千元罚款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第七十九条: 保险经纪机构违反罚款 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 从重 机构:警告,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隐瞒或者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1构与保险合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2 同有关的重为: 要情况 (一)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二)误导性销售;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三)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销售假保险单证,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1误导性销售 3 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销售假保险1单证, 4 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1知义务或者5 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减轻 机构:适用《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裁量标准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第八十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3万元以下业人员有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罚款 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机构:适用机构:适《保险法》用《保险法》第一第一百六十百六十六六条的裁量条的裁量标准 标准 责任人员:责任人员:警告,警告,并处并处3万3万元罚款 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机构:适用《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裁量标准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序 号 违法行为 义务 法律依据 (四)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五)未取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委托或者超出受托范围,擅自订立或者变更保险合同; 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虚构保险经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1纪业务或者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7 编造退保,套为: 取佣金 (六)虚构保险经纪业务或者编造退保,套取佣金; 未取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委托或者1超出受托范6 围,擅自订立或者变更保险合同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串通投保人、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1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8 者受益人骗为: 取保险金 (七)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1诱或者限制9 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同上页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保险经纪挪用、截留、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2侵占保险费、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0 退保金或者(二)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退保险金 保金或者保险金;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2作人员、投保被保险人1 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2构或者个人2 牟取不正当利益 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2保险人、受益3 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索取、收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2金、其他财 4 物, 利用执行保险经纪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八十一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索取、收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财物的,或者利用执行保险经纪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 警告,并处3千元警告,并处3以上7千千元罚款 元以下罚款 警告,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 号 违法行为 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2以虚假广告、5 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减轻 从轻 适中 机构:警告 机构:警告,机构:警没有违责任人员:没有违法所告,得的,并处3法所得的,警告 千元罚款;并处3千有违法所得元以上7的,并处违千元以下有违法所得0.9罚款;第八十二条: 保险经纪机构违反倍罚款,但法所得的,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的,由中国保监最高不得超并处0.9第四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不得以倍以上会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过3万元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责任人员:2.1倍以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下罚款,但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警告,并处3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不得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千元罚款 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超过3万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元 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从重 机构: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业务人员的条件, 承诺不合理2的高额回报, 6 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条: 保险经纪机构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业务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减轻 从轻 适中 机构:警告,机构:警告,机构:警并处1万元并处1万元告,并处1以下罚款 罚款 万元罚款 责任人员:责任人员:责任人警告 警告,并处3员:警告,千元罚款 并处3千元以上7万元以下第八十三条: 保险经纪机构有违罚款 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 从重 机构: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 号 违法行为 2未按规定缴7 纳监管费 未按规定在2住所或者营8 业场所放置许可证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减轻 从轻 适中 第八十六条: 保险经纪机构有下机构:警告 机构:警告,机构:警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责任人员:没有违法所告,没有第六十一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规得的,并处3违法所得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警告 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千元罚款;的,并处3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账户。 有违法所得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的,并处违7千元以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法所得0.9下罚款;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倍罚款,但有违法所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最高不得超得的,并(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二)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过3万元 处0.9倍所放置许可证; 责任人员:以上2.1(三)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警告,并处3倍以下罚千元罚款 款,但最第二十九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将记或者未按期申请延续许可证有高不得超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着效期; (四)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 过3万元 位置。 (五)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责任人(六)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 员:警告,(七)未按规定使用独立的客户资并处3千金专用账户; 元以上7(八)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千元以下定期限。 罚款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从重 机构: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第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三)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四)变更主要股东; (五)变更注册资本; (六)股权结构重大变更;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撤销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第一款: 保险经纪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2更登记, 9 未按期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第十九条: 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3未按规定交告。 第二十条第三0 回许可证 款: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当领取新许可证。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第十九条: 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3未按规定进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1 行公告 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六十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第三十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开立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下列款项只能存放于客户资金专用账户: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 (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代领的退保金、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法律依据 3未按规定管2 理业务档案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未按规定开3立独立的客3 户资金专用账户 临时负责人3实际任期超4 过规定期限 四、《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序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号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立保险公估机构, 1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其他行政许可 减轻 从轻 适中 从重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保险公估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十九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立保险公估机构或者申请其他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2 险公估机构 或者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 第七十条: 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公估机构或者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被许可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撤销行政许可,警告,并处1万元撤销行政许可,警告,并处1万元罚以下罚款,款,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在3年内不可 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未经批准设立保险公估机构或者保险公估分支机构; 3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第二条第二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保险公估机构或者保险公估分支机构,或者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减轻 从重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所得的,并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所得的,并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第七十二条: 伪造、变造、出租、伪造、变造、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由中国保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出租、出借或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4 者转让许可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罚款,有违转让许可证。 证 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自办第七十三条: 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 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自投保职业责(一)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未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经批准动用保证金的; 未按规定缴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二)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警告,并处存保证金, 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5 或者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1万元以下未经批准动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罚款 用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估机构不得动用和连续性的;(三)编制或者提供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四)拒绝、(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减少; 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五)聘(二)许可证被注销; (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 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人员(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6 保险, 未保持职业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估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确保该保险持续有 同上页 效。 保险公估机构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责任保险的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有效性和连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续性 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公估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保险公估机构编制或者提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中国保监会有供虚假的报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报表、7 告、报表、文报告、文件和资料,并根据中国保监件或者资料 会要求提交相关的电子文本。 第六十五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拒绝、妨碍依(一)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8 法监督检查 不得拖延、转移或者藏匿; (二)相关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估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聘任不具有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从9 任职资格、 同上页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业资格人员 (二)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或者评估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担任金融、评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1规定, 0 不接受行业管理, 不维护行业声誉 不遵守评估1准则、职业道1 德和有关标准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接受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声誉;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遵守评估准则、职业道德和有关标准;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警告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0.9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0.9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对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资料的真伪进行查验;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一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告知其他当事人。公估活动当事人有权要求与自身或者其他评估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保险公估机构或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回避。 处罚依据 减轻 对使用的有关文件、证1明、资料的真2 伪未进行查验 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1中国保监会3 规定的其他义务 与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1一方有利害4 关系,未告知其他当事人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过3万元 高不得超3万元 过3万元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保险公估报业务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职,保险公1告存在重大估报告不得存在重大遗漏。 5 遗漏 保险公估报告中涉及赔款金额的,应当指明该赔款金额所依据的相应保险条款。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招揽、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保险公估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一)向保险合同当事人出具虚假或者不公正的保险公估报告;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以个人名义招揽、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1同时在两个6 以上保险公估机构中执业 向保险合同当事人出具1虚假或者不7 公正的保险公估报告 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保险公估隐瞒或者虚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1构与保险合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8 同有关的重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要情况 者保险公司的行为:(二)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警告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0.9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0.9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三)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业;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1允许其他机9 构以本机构名义执业 从业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2人以本人名从业0 义执业,人员代他人签署保险公估报告 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四)从业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者代他人签署保险公估报告; 同上页 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串通投保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2被保险人或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骗1 者受益人,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取保险金 (五)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八条第(六)项: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六)通过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等进行虚假理赔;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通过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2故意夸大已2 经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等进行虚假理赔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虚2虚假广告、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 同上页 3 假宣传 列行为: (一)虚假广告、虚假宣传;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利用行政处罚结果诋毁等方式损害其2他保险中介4 机构的商业信誉, 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限制投保2人订立保险5 公估合同、接受保险公估结果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利用行政处罚结果诋毁等方式损害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地位 同上页 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公估合同、接受保险公估结果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2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6 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2构或者个人7 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九条第(六)项: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利用执行保险公估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利用执行保2险公估业务8 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2保险人、受益9 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第四十九条第(八)项: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夸3虚开发票、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0 大公估费 列行为: (八)虚开发票、夸大公估费。 第七十六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二)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未按期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第六十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按规定(四)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 3未按规定缴(五)未按规定建立和保管专门账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1 纳监管费 簿、业务档案; 户。 (六)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七)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八)临时负责人任期超过规定期限; (九)发生第十八条所列事项未按规定报告; (十)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十一)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警告 警告,并警告,并处3千元处3千元以上7千罚款 元以下罚款 警告,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保险公估业务往来。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未按规定在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3住所或者营机构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2 业场所放置场所显着位置。 许可证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3更登记, 3 未按期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第十九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第一款: 保险公估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 第十九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3未按规定交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第三 同上页 4 回许可证 款: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当领取新许可证。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公估业务收支情况。 未按规定建第五十九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3立和保管专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5 门账簿、业务簿、业务台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档案 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第四十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 客户告知书应当至少包括保险公3未按规定履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营业场6 行告知义务 所、联系方式、业务范围等基本事项。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估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 同上页 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 第十九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3未按规定进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7 行公告 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估机构在特殊情临时负责人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3任期超过规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8 定期限 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八条: 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三)发起人、主要股东或者出资人未按规定报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3告有关重大(四)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出资人; 9 事项 (五)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重大变更; (六)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七)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八)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 (九)撤销分支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未按规定报第五十八条第一款:4送有关报告、支机构应当依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文件或完整地报送报表、报告、文件和资料,并根据中0 报表、者资料 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相关的电子文本。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序 号 41 违法行为 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 法律依据 第五十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五、《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第十八条: 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前款所称事项变更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类机构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保险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不需要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类机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保险许可证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缴回原证并领1 取新保险许可证(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规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保险许可证遗失的,保遗失保险许可证后险类机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在2 未按规定向中国保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并监会报告 持书面说明及声明作废的相关材料向中国保监会重新申领。 3 未按规定在营业场第十六条: 保险类机构应当将保险许所放置保险许可证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着位置,以第二十八条: 保险类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保险许可证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缴回原证处9千元处9千元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的; 以下罚款 罚款 (二)遗失保险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放置保险许可证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在报纸上登载公告的。 处9千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处2.1万元以上罚款3万元以下罚款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减轻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从轻 适中 从重 (专业中介机构监备查验。 管规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保险类机构收到保险许可证或者因许可证登记事项发未按规定在报纸上生变更而领取新保险许可证的,应当自4 登载公告 收到或者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保险类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伪造、变造保险许可保险许可证。 5 第二十九条: 保险类机构有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 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第二十条: 保险许可证有效期满,保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险类机构需要延续保险许可证有效期理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构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保监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会提出申请。 使用过期或者失效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一)伪造、变造、出租、转6 保险许可证 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中国借、转让保险许可证的; 保监会准予保险类机构延续保险许可(二)使用过期或者失效保险证有效期的,保险类机构应当自收到准许可证的。 予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机构:处9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下罚款 机构:处9千元罚款 责任人员:处5千元罚款 机构:处9千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员:处5千元罚款 机构: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员:处5千元罚款 注: 1、本表格“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一栏所称减轻、从轻和从重,分别指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2、同一违法行为,《保险法》规定对违法机构的罚则,而规章补充规定责任人员罚则的,对机构的处罚适用《保险法》的规定,未在本附件中列出,详见附件1相应执行标准。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未在本附件中列出,参照《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可适用《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5、依照《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七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时,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确定处罚措施及幅度,裁量标准如下:(1)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对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2)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对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并处3千元罚款的处罚;(3)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对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4)不具有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给予警告并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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