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昊炜;田明华;邱洋;程思瑶
【摘 要】In recent years, the online overseas purchasing agency industry has developed rapidly in China. The lack of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of overseas purchasing is gaining the attention of the relevant government departments. The paper proposes that.the online overseas purchasing agency promotes the optimal allocation of international resources, enriches the consumption choices for domestic people, and brings a positive competitive environment for domestic enterprises. But it will result in the loss of state tax revenue and reduce tariff protection. Online cross-border payments may lead to a variety of financial risks. It will make a shock to the relevant domestic enterprises, especially for retail. Domestic consumers and shopping service providers also face various risks. Based on the problems of online overseas purchasing agency, this paper presents some recommendations.%近年来,新兴的网络海外代购行业迅猛发展,缺乏监管和规范的海外代购逐渐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网络海外代购促进国际间资源的优化配置、丰富了国内百姓的消费选择、带给国内企业积极的竞争环境,但会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关税保护能力削弱,网上跨境支付可能引发多种金融风险,对国内相关企业尤其零售企业造成冲击,国内消费者和代购商也面临多种风险。解决对策是:规范行业操作标准及相关规范;构建合理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法规体系,构建网络信息时代的外汇监管体系;增强消费者风险防范及维权意识,鼓励行业转型及创新。
【期刊名称】《北方经贸》 【年(卷),期】2012(000)002 【总页数】5页(P56-60)
【关键词】网络海外代购;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金融风险,监管 【作 者】田昊炜;田明华;邱洋;程思瑶
【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3;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3;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3;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山东泰安271000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724.6
一、我国网络海外代购方兴未艾
网络海外代购,属于电子商务的一个分支,是基于互联网应用及国际物流,为购买者提供代理购买海外产品并从中赚取代理费等相关费用的服务。在模式上,网络海外代购包括了B2C(Business toCustomer)及C2C(Consumer to Consumer)两种服务方式,即依附于大型购物网站的私人代购C2C网店(如淘宝网的海外代购店铺)及商家直接搭建的专业B2C代购网站(如美国代购网、亦得代购网)。另外一种先将热销的国外商品购买回国,再在网络上展示商品以寻找购买者的交易形式,也开始被市场认同为海外代购的一种演化模式。
网络海外代购消除了产品和服务的国境屏障(国境限制、语言障碍、国际物流等方面的壁垒),具有品种、价格及品牌优势,能针对性地为消费者代购指定商品,随
着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网络贸易的支付体系的日益完善,以及我国消费者消费水平和对于国外优质商品的需求不断提高,促成了海外代购行业的出现和发展,其独特的运作模式和行业优势很好地满足了国际性网络购物的需求,迅速受到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追捧。《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中指出,中国海外代购市场增长速度远高于网上零售市场整体发展速度。2010年中国网上零售市场的交易规模达到了5131亿元,较2009年涨幅近100%,而2010年海外代购的市场交易规模达120亿元,较2009年涨幅达140%;预计2011年这一规模将达到241亿元。[1]可见,我国网络海外代购正呈现高速发展的势态,相关问题也开始显露,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热议。考察、分析其对我国的影响,将有利于规范我国网络海外代购的发展。 二、网络海外代购对我国的影响分析 (一)我国网络海外代购带来的有利影响
1.促进国际间资源的优化配置。网络海外代购突破了产品和服务的国境屏障(国境限制、语言障碍、国际物流等方面的壁垒),促进了自由贸易,可以说网络海外代购实际上是一种资源整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国消费者的消费成本,进一步完善了国际市场间的交流纽带,有利于国际间资源的优化配置。
2.丰富了国内百姓的消费选择。在电子商务巨大的平台上,网络海外代购的出现,无疑为国内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新的国际化大超市。即使是没有进入中国的外国品牌,也能成功将其商品销售到中国消费者手中。消费者通过网络海外代购市场,足不出户,仅通过网络代购族或专业中间网站的帮助就能买到低于市价、本地没有、新款限量的外国商品。
3.带给国内企业积极的竞争环境。面对着网络海外代购行业的迅速扩张,国内的消费品生产商、进口商及零售商不得不面临新的挑战和竞争。在这种竞争刺激下,国内相关企业不得不正视网络代购对其经营的重要影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从各
方面提高自身竞争优势,从而获得长远发展。因此,网络海外代购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内相关企业发展,有助于完善我国国内市场的机制和服务。 (二)我国网络海外代购带来的不利影响
1.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关税保护能力削弱。根据我国法律,当进口商品被认定为货物时,税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予以计核;当进口商品被认定为物品时,则要依据《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予以计核。网络海外代购中由于其入境方式一般不经过正式的海关入境渠道,必然引发国家税收流失,国家利用关税和数量措施来限制基本消费品的进口的手段也被削弱,使我国的本土产业很难得到相应的保护。在关税上,占海外代购首位的化妆品要征收50%的进口税,代购热门的数码产品、手表类征收30%的进口税,金银首饰及文化用品等商品征收的税率最低为10%。事实上,除了进口关税,目前我国进口产品进入流通环节要收取17%的增值税。而我国大部分的职业私人代购商都存在逃税、避税行为,多数个人代购网站上都有类似于“只有在被海关查出需要缴税时,买方需支付税金”的提示和约定。由于私人代购准入门槛低,占据了大量市场,这部分税收损失是十分巨大的。在2009年深圳海关查获的一起代购销售走私案件中,税款的流失高达五百多万元人民币。反过来,这对我国的本土产业形成巨大的价格竞争压力。
2.网上跨境支付可能引发多种金融风险。目前国际网上跨境支付的主体形式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的清算,如国内的支付宝、国外的PAYPAL等。在这个过程中,容易引发一系列潜在危险。一是外汇管理风险。参与网络海外代购的资金,若未及时申报国际收支状况,会造成我国监管数据失真,从而使国家无法及时检查和发现国际收支风险,疏忽防范。此外,对于频繁进行本外币结算的代购商,容易诱发其参与国外赌博、协助热钱流入、进行地下钱庄操作等行为。二是账户资金沉淀风险。在海外代购涉及的跨境支付交易中,由于物流环节多、时间长,相应的结
算周期也会加长。同时,由于代购方处于资金安全问题会先支付给第三方机构,这使支付资金不可避免地会在第三方企业停留一段时间,这种资金沉淀可能带来资金被挪用或其他导致无法支付的风险。[2]例如,若将经济金融信息和资金链日益集中在惯用的支付平台,在对方发生系统故障、信息泄露、违规经营或资金缺乏等情况时,就会引发严重的外汇资金风险。三是信用风险及洗钱风险。基于电子商务的特点,网络代购中的网上下单、预付、结算等操作一般皆在计算机网络上的特定平台上完成,消费者与代购商、银行和客户之间没有面对面的交流,无法证实客户的身份和交易的真实性,从而容易使海外代购市场成为信用风险、洗钱风险的易发地带。
3.对国内相关企业尤其零售企业造成冲击。网络代购以其价格、货品优势以及时空上的便利性、选择的广泛性等特点,成为许多消费者,特别是年轻的白领阶层首选的购物方式,逐渐改变着部分人群的消费习惯,对零售企业形成了较大的冲击。有统计显示,如家乐福、沃尔玛这种大型卖场,一个门店一天的客流量在一万五千人次左右,而每天有近九百万人在“淘宝网”上逛街,日均交易额达九亿元,是大型综合零售企业的几十倍。[3]由于网络代购其最大的优点在于能用低价买到商场同样的货品,在一定程度上抢夺了零售企业的部分市场份额。同时,由于新产品的地区性策略,造成了上市时间不同步的现象,二三线城市中追求潮流的消费者就会放弃传统的购物方式,将网络代购作为第一选择。一些贸易企业原先的进口业务可能因为网络海外代购不走正常进口渠道而失去,一些生产企业可能因为网络海外代购产品的竞争而失去市场。例如,近年来奶粉海外代购大量增加,2010年占据了海外代购市场商品中18%,[1]对本土奶粉企业形成较大冲击。
4.消费者面临诸多风险。目前网络海外代购行为主要是以职业私人代购和专业网站代购形式出现。这两种模式下的消费风险也不尽相同。一是职业私人代购中的消费风险。一般情况下,由于没有注册资金的限制,也没有工商的审批手续,私人代购
服务的不可控因素比普通的B2C商家更多,也更加缺乏保证。对网络代购消费者来说,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风险:第一,产品真伪及质量没有保障。在虚拟的网络平台上,缺乏经验的消费者并不能准确的判断商家的信誉和服务质量,且难以对代购商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鱼龙混杂的代购市场中不免存在着以假乱真、以次充好、虚假报价及制作虚假凭证的不法商家。消费者难以确保产品的真伪和质量,只能依靠购物小票或个人经验来辨别。第二,物流难以保证。虽然正规代购网站都与世界知名的国际快递公司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提供特快专递、标准快递、国际普邮等物流配送方式供客户选择。但即使如此,代购的国际物流时间长、监控弱、影响因素多,在服务质量及时间保证上存在风险。[4]第三,售后服务缺失。除了假货、水货、二手货以外,网上代购还会遇到诸如精密商品质量没保证,或者是产品过期、数码产品国内不支持售后服务等问题。利益受损的消费者只能通过代购商与国外商家交流,售后服务没有保障。第四,个人隐私泄露。参与代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材料容易被泄漏,从而诱发利用个人隐私信息进行非法活动甚至是敲诈和勒索的犯罪活动。二是专业代购网站的消费风险。专业代购网站相对私人代购来说在信用方面更有保证,其他风险往往出在产品质量、知识产权、食品卫生、投诉退货等方面。发生问题后消费者往往要借助代购商来解决,从而处于弱势地位:2010年9月22日,雅培公司发布公告称,由于位于密歇根州的雅培奶粉工厂发现了一种常见甲虫,经内部质量评估后,公司决定召回多批次的婴儿奶粉。但由于海外代购被视为“非正常渠道”购买,雅培公司为召回设置障碍,给退货规定条件,中国消费者遭遇“退货难”。[5]2011年5月,雀巢公司召回“玻璃碴咖啡”,对欧洲的消费者采取“召回并退款”的方式,而对于通过代购或其他途径取得该咖啡的中国消费者则采取“兑换等值雀巢其他产品”的方式。可见通过大型专业代购网站进行海外代购也无法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代购商面临多种风险。对于个人代购者和代购网站来说,存在涉嫌逃税、输入违
禁品等法律风险及商业信誉风险。代购商可能主动涉及违反海关法,构成走私犯罪。对于涉及卫生安全许可证或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品,代购者如未能按照合法的手续申报办理相关证件,缴交相应税收,也可能要承当一定的风险;我国规定物品从国外入境一般分为自用物品和货物两种类型。对于个人物品,海关在验放时采用的是“自用、合理数量”标准,超出这一标准的视为货物,货物进口则需由具有从事外贸经营资质的外贸经营者,向海关进行申报并办理报关手续后,才能进行货物进出口业务。但是目前多数职业私人代购商并没有取得外贸资质,其代购要承当一定的风险和压力。此外,人民币汇率波动也会带给代购商较大的收益风险。[6] 三、海关新规定对我国网络海外代购的影响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已于2010年9月1日实施,规定我国个人邮寄进境物品自9月1日起应征进口税税额在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而在这之前,有关规定的免征进口税税额为500元以内。此外,新规定还对部分产品的邮寄进口税率有所上调,其中化妆品征收50%的进口税;数码产品、手表类征收30%的进口税;金银首饰及文化用品等商品征收的税率为10%。[7]
(一)新规定对网络海外代购行业的影响程度
新规定对部分经营者存在较大影响:对于采用从境外邮寄商品的网络代购商而言,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打击,而对其他方式运输产品进境的代购商并无影响。新规定致使大幅提高了代购的成本,已经引发网上外购商品的涨价,尤其是化妆品、奶粉等购买率较高的代购商品。[8]例如一瓶香水,当海关规定的人民币完税价格是100元,税率是50%,其“应征税额”为50元。按原来的规定,一次寄10瓶时,其税额为500元,属于免税范围内。而新规定实施后,一次邮寄一瓶就已达到免税上限。在实际数据中,2010年上半年,海外代购的交易规模达到了78.2亿元,而下半年的交易金额仅为42.8亿元。[1]这种现象很大程度与新政策的实施有关,
一方面新政策的实施,使得代购商成本增加,市场代购价格明显提高,从而导致下半年的海外代购市场缩水。另一方面,大量职业私人代购者于上半年囤积货物,以充分享受新规定实施前的优惠成本,造成了2010年上半年交易规模就接近2009年全年交易金额的150%的火爆情况。在2011年的相关报道中,不少私人代购商都表示由于成本的增加,其经营出现困难,甚至有的商家已经转行。
对于专业代购网站及采用个人随身携带入境方式运输产品的代购商,新规定的影响并不显著。专业代购网站一般以名牌化妆品、服饰箱包、电子类产品为主要经营内容,关税差价对于几千元甚至几万元的产品来说,差别并不大。通过与国外零售商或品牌商家的合作,专业代购网站还能享受长期大额交易的优惠政策。大型代购商主要采用的是集装箱进口。邮寄物品征税与一般贸易征税的应税价格是不同的,这种以一般贸易报关进口取代快件进口的方式,企业在海关税金上能办理抵税、退税操作,且大批量进口在运费上也有更多优势。另外一种,采用个人随身携带入境方式运输产品的代购商并没有受到新规定约束,并且由于部分同行的成本增加,反而生意变得好了起来。
(二)新规定对消费者需求影响程度
对消费者而言,虽价格上涨,但因青睐境外品牌、高质量、多品类等因素,其对代购的热情仍持续上升。如代购奶粉并非价格因素,而是国内奶粉市场整体阴影重重,消费者对奶粉的质量产生疑问,使海外品牌奶粉的高品质形象倍增。此外,一些高档的物品即便按照新关税征收,也比国内的专柜要便宜很多,而且不少东西国内还买不到,这也是海外代购越来越吸引国内客户的原因。例如2011年3月上市的苹果平板笔记本产品ipad2,在上市之初由于没有完成我国3C认证,到目前都未能在中国内地上市。ipad2在海外销售一空的境况,也激起了国内买家旺盛的需求,不惜重金通过海外代购参与抢购热潮。由此可见,在具有消费刚性需求的特点下,新规定的出台并不会带给私人代购者长期的冲击,海外代购交易规模增速的放缓也
不会长久,未来发展势头仍然很强。 (三)新规定带来的积极意义
职业个人代购商中,不少不法分子将需进境的代购产品拆分成多票,并伪报为个人物品进行邮递或携带入境,从而享受个人物品免税额优惠政策,节省代购成本。这种行为不仅给国家带来税收流失,也使国家对进口货物的管制力度弱化,导致一些危险品或不合格产品流入国内市场,而进一步给国内消费者造成利益损失。新规定的出台为更好进行海关监管带来很多积极意义:首先,政策的调整主要是为了限制不规范的个人海外代购的规模化发展,新规定能够带给漏网之鱼很好的打击;另外,海外代购市场带给国内产业不良竞争,提高关税门槛,不仅能堵住海外代购关税流失的缺口,还对国内产品在渠道和价格方面给予保护。
即便如此,这一市场仍然具有的价格优势不会马上消亡,且消费需求存在刚性,但其发展速度将会放缓。借助政策改革的威力,一些没有直接资源的小企业将被市场所淘汰,纯粹C2C电子商务网站发展增长趋缓,必然驱使C2C和B2C模式逐渐融合,而其他企业也将在长期的发展中做出创新和改革,网络海外代购行业可以借此机会进行良性整合。而政府对于海外代购行业的整顿和管理也应以此次个人邮寄物品规定改革为起点,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对其合理约束的力度。 四、解决我国网络海外代购问题的建议
网络海外代购市场除了具有电子商务普遍存在的特性及问题外,还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很大隐患:首先,网络海外代购交易规模增速迅猛,其运作流程却缺乏法律监管和规范制约,经营模式多样化且无统一的行业标准和制度。其次,参与海外代购的消费者和代购商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够,相关法律知识不足,容易承担较大风险。此外,基于第三方平台的跨境支付并不能完全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且会给国家外汇管理带来诸多不安因素。虽然海关总署出台了新规范以制约私人代购的逃税行为,但网络代购行业物流渠道具有多样化的选择,行业从C2C向B2C转型趋势明显,
这种制约效应会渐渐被弱化。同时由于国内商品市场本身的较高流通环节成本,对于以价格优势作为主要推动力量的海外代购市场,依法缴纳关税并没有明显缩减海外代购产品与国内进口商品的价格差距。 (一)规范行业操作标准及相关规范
我国还未有关于类似网络代购的电子商务交易的详细立法,对于网络代购的交易纠纷,例如网络代购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物流纠纷甚至是蓄意的欺诈等情况,都没确立相关的处罚条款。我国应尽快完善代购行业的操作标准及规范,明确规定代购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这对控制国家税收流失、减少交易双方风险及稳定市场秩序都有积极的意义。
在代购交易中,代购合同实质上属于一种委托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目前个人代购商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基本是以网络交流记录及操作记录为凭证,对于可能的风险和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旦出现问题,双方责任难以划分。为此,建议国家可以规定大型C2C网站对于参与海外代购个人网店进行认证,对于信誉良好、操作合规、合法纳税的商家颁发认证证书,以帮助消费者辨别私人网店的可信度。同时,制定专门的网络海外代购协议书,要求商家与消费者在进行网络代购时签订书面协议,并在消费者、代购商及其依附的网站平台留底,以备发生问题进行权责划分。
为了规范行业定价,使代购的产品价格、货源透明化,建议对网络代购商的网站报价予以规范,在每件商品信息中应注明商品来源网站链接、国外报价、国外运费、相关税费、运输方式等基本信息。对于提供个性化代购服务的商家,应负责对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并签订个性化代购协议,以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 (二)构建合理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法规体系
根据学者的分析,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必须要从我国电子商务实际以及我
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实际出发,既要有法可依,又要避免重复征税;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的原则,进行适度优惠。[9]因为从实际情况背景及行业发展前景来考虑,我国海外代购还处于萌芽状态,需要政府予以适当的保护和引导。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公开赞同各州和地方政府在2004年前不得向通过互联网达成的商品交易征收新的税收,并且为了促进电子商务走向成熟,美国政府甚至还主张商品由网络进行的交易如电脑软件及网上服务,一律免税。
具体来说,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我国进口环节对于个人自用物品数量和规格上的免税规定,从而约束个人代购商携带商品入境的偷漏税行为。其次,税收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加强税务检查力度,对网络代购网站的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最后,各级海关和税务机关应在实践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逐渐积累相应的解决经验,从而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对于这种网络代购行为的制度约束。 (三)构建网络信息时代的外汇监管体系
对于网络代购行业跨境支付中潜在的风险问题,应及时构建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外汇管理和监控体系,并加强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和检查力度。
首先应从第三方支付企业入手,界定其企业职责、职能和市场准入条件,并对相关的外汇管理法规和制度框架予以规范。中央银行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实行,将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内的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纳入了监管,要求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时,应当依据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10]同时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我国应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完善以下几方面规范:通过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跨境外汇收支应限制在贸易和服务贸易收支范围内;严格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对于客户的沉淀资金进行第三方托管并上交担保资金等具体的条例和措施。
此外,对于国际结算主体的代购商也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监管:一方面在对代购行业采取准入审批,以检验企业信用和资金风险;另一方面,对于现有的代购企业,可通过抽查消费记录或联系消费者方式,审核其交易真实性。此外,明令禁止代购企业参与海外赌博、违禁入境商品或其他违法业务,从而减少安全隐患和洗钱风险。 (四)增强消费者风险防范及维权意识
有研究表明,消费者的上网时间、使用网络搜索产品信息、网络知识等变量,能够很好地预测网上购物行为。网络使用经验越丰富,对于网络安全的重视度就越高,因而也会更加重视可能存在的隐私风险。而初学上网的人,往往没有意识到网络安全问题,同时也缺乏降低相应风险的手段。[11]如果在交易之前,对消费者进行适当的防范意识宣传,丰富消费者的网络购物知识,并给予相关的风险提示和安全引导,如选择信誉良好的购物网站或网店、索要相关重要凭证和单据等。这样消费者成功消费后,再次消费的可能比较大,从而对于消费者自身的利益保护以及正当竞争的商家,都是不无裨益的。当累积的网络使用经验越丰富,对于网络安全的重视度就越高,因而也会更加重视可能存在的隐私风险,从而能帮助消费者长期规避风险的发生。
在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方面,建议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宣传。可以通过电视、网络、标语等媒介,提倡消费者充分利用其知悉权、索赔权等合法权益。 (五)鼓励行业转型及创新
作为行业未来发展的主力军,专业海外代购网站需以长远的战略目光,建立专业采购渠道、与品牌供货商达成了战略合作,在保证稳定货源的情况下,积极创新。“美国购物网”在此次海关政策改革中受到的影响较小,主要由于其通过“薄利多销”的策略,与长期合作的海外快递公司积极配合,在满足国内用户的需求同时保证了网站的良性运营。[12]
而对于个人海外代购商,则应积极寻求企业发展机会,如在国内寻找多个利益相关的合作伙伴,通过合作,加大采购量,降低采购成本。或是努力寻求海外优质商品资源,为顾客提供更多商品选择,通过加大产品差异化积累属于自己的忠诚消费群。 最后,对于参与海外代购的企业和个体商,应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认识行业风险和规范要求。结合企业自身条件和特点,寻找合法又合适的运营模式,努力创造有意于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跨国合作机会,推动海外代购行业健康而长久的成长及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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