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检察监督软弱无力,法院庭审走了过场,三机关通力协作形成了强大的追诉犯罪的阵容。这样的诉讼制度在刑事犯罪居高不下、社会动乱需要稳定的时期具有一定优势,但是在更加提倡人权保护,在冤假错案时有发生的当代,我们需要反思的是这样的诉讼制度是否有“宁可枉杀而不可漏杀”之嫌?是否符合时代的需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提出是基于司法最终裁判的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性质,它包括两方面的内涵:第一,审判在诉讼中居于中心地位;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如果继续坚持第二,在审判中庭审成为决定性环节。以“侦查为中心”、“三机关是一家”的诉讼格局审理案件,我们可
以预想到法院还未经过法庭审判就已经形成了预断,“先定后审”、“先入为主”、“庭审流于形式”等问题就显露出来。三机关作为天然强势的一方,被追诉人作为明显弱势的一方,在还未开庭便可以预测到庭审结果的情况下,“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便成为了一纸空文。因此,当下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着其深刻的现实和理论原因。
三、如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一)公安机关如何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这是对公安机关职能的规定,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必须为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活动做好准备,在立案和侦查活动中必须要服从于检察院的引导和监督,改变“以侦查为中心的格局”,正视侦查是基础、公诉是主导、监督是保障的侦诉关系,并按照庭审的标准收集、保全、保管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做到程序合法,为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做好准备。在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时,更要对原来工作疏漏的方面作出总结,积极做好补充侦查工作,为最终的审判打下基础。
即一种“流水作业”式的追诉犯罪的模式或者说“倒三角形”式的刑事诉讼模式,而这些都是受长期以来的一种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的影响,在这样的格局下,起
(二)检察机关如何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在民间流传着一句法谚:“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
◆法制园地有的极其重要的作用,公诉职能的行使依赖于侦查职能的行使,2016・12(下)
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缺乏监督,检察权对侦查权的监督力度相当薄弱,直接影响了侦查和起诉的质量。
基于此,目前应当要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工作的引导和监督,提高侦查和起诉的质量。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指导下将我国现有的互相牵制的侦诉模式变为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活动的侦诉模式,调整好两机关的关系,改变两机关侦查活动相脱离的局面,使检察机关从刑事追诉活动开始就参与到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活动中来,为检察机关自身提起公诉做好准备,同时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指导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尽可能在庭审之前排除非法证据,有效避免冤假错案。
(三)律师如何发挥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强公诉,弱辩护的现实问题
。在这样一些实际问题存在的情况下,优化法官队伍建设成为了重要的问题。因此,提高法官的任免标准,注重法官的实践断案能力,增加法官的实践培训机会、注重培训效果,提高法官地位、待遇、晋升机制,吸引社会人才进入我国法官队伍中来,建立健全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机制以及审判案件时的“法官隔离制度”,还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制度,例如法官终身制等来优化我国法官队伍建设。
2.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我们要将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限定在审判阶段,而不应出现“先定后审”、“先入为主”的“卷宗中心主义”的做法。简单说来,法官断案要经过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这样一个逻辑过程,事实的认定是断案的依据,而事实的认定有赖于证据,这样,我们可以看到证据在整个诉讼中至关重要的地位。因此,我们可以树立起“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样一种理念,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同时切实在庭审中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疑罪从无原则,避免错断、枉断,减少冤假错案的数量。
3.更加注重法律程序的正当化,公开审理案件,接受监督。实现法律程序的正当化要做到证据要经过法庭举证、质证等程序后才能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对仍存在疑点并对认定案件事实有关联的证据要予以重视;完善庭前会议制度以便当事人在庭审前整理案件争点,固定证据;庭审过程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其最后陈述的权利不能剥夺等。另外,案件的审理应当普遍公开化,使法院的庭审活动受到人大及社会的监督,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法官会更重视庭审的质量,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得以保障,案件才能得到公正审理。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提出有着深刻的现实和理论原因,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时代浪潮下,我们可以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律师、法院这四个方向和领域着手,逐步推进改革的措施,最终在我国建立起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我们期待着这一日的到来。
注释:
任楚翘.审查逮捕如何落实“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人民检察.2015.樊崇义、张中.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法学研究.2015
(1).詹荣安.基层法院“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与担当.江苏经济报.2014年12月4日,第B04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