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建立质量否决制度,确立并维护质量管理部门在质量监控及管理工作中的权威性,确保质量管理人员行使质量否决权,保证企业在经营质量管理中的法制化。
2.适应范围:在企业经营质量管理中,质量管理部门有权依照质量标准对产品及工作质量行使否决权。 3.职责:
3.1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质量与相关问题的确认和处理权。 3.2质量管理部队在经营、生产、加工各环节的质量问题具有否决权。 4.工作内容 4.1质量否决的范围
主要包括产品质量和工作制量两方面。
4.2.1在考察、选择合格供方的基础上提出更换产品生产厂商或停止购进。 4.2.2在质管部认定的基础上提出停产、停销或回收产品。
4.2.3对库存产品经质量审核复检发现或入库检验不合格,决定停用、封存或报废、销毁。
4.2.4对售出产品经查询,查实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给予处理。 4.2.5对各级质量监督检查中查出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予以处理。
4.2.6对违反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行为予以提出、通报批评或处罚,并要求立即改正。
4.2.7对不适应质量管理的设施、设备决定停止使用并提出添置、改造、完善的建议。
4.3质量否决内容
4.3.1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购进产品行为予以否决
4.3.1.1从非合格供方购进,供方未能通过企业质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 4.3.1.2必须具备MA证件、防爆合格证件、生产许可证等规定的受控器件,如果证件不具备,或不在有效期内,予以否决。 4.3.1.3进货质量评审决定取消其供货资格的。 4.3.1.4未经质量检验部门验收或质量验收不合格的。
4.3.1.5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产品或部件予以否决。 4.3.1.6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假冒伪劣、三无产品予以否决。 4.3.1.7不符合人身安全、煤矿安全要求的产品予以否决。
4.3.1.8存在质量疑问或质量争议,在未确认产品质量状况前予以暂时性否决。 4.3.1.9公司受控必须具备必要的检测报告或质量证明书内容的产品如果不能提供或不具备得予以否决。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