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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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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篇: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教育部《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和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名称:日照市五莲县恒艺艺术培训学校。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日照市五莲县。邮政编码:262300。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按相关法律责任接受惩处。

第二章 性质、宗旨与办学类型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性质:本教育机构属自愿举办,从事业余非学历教育,属于公益性、教育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七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幼儿艺术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本校通过艺术教育培养幼儿对艺术活动的兴趣和爱好,使幼儿具备初步的审美能力,发展幼儿艺术创造能力和表现能力;使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八条 办学类型: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第九条 办学范围:音乐、美术、书法、播音主持、表演;办学的规模:年招生量60人;办学的层次:学前儿童教育的初级启蒙;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

第二章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条 注册资金:二十万元。本项资金来源:个人出资。第十一条 资产性质:本教育机构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教育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非亲属关系。会计不得兼出纳。

第十四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六条 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对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要签订聘任合同,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组织校务委员会,并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学校校长;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五)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六)出资人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承担学校的债务。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出资人不得抽回投资。

第四章 学校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由出资人和学校选聘的主要办学人员共五人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修改学校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校务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三)选举和更换学校校长;

(四)审议批准学校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批准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六)审议批准学校终止事宜; (七)审议批准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人召集和主持。校务委员会委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校务委员会主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校务委员会;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计划; (三)推荐校长人选;

(四)检查校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五)负责日常工作的检查、落实。

第二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方可召开。第二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必须有2/3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校务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校务委员会主任推荐,经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校长对校务委员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组织实施校务委员会决议;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三)拟定学校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学校的管理人员;

(六)向校务委员会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 (七)代表本校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的章程不得随意修改,若修改本教育机构的章程,须由决策机构提出,并就拟修改的相关条款先征询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后,再行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后的章程文本和决策机构通过章程修改的决议、纪要等文件,3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教育机构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项目的变更(包括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校长、注册地址、注册资金等),须按照审批机关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变更项目涉及登记管理要求的,应同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行终止办学。自行终止办学由决策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属于非自行终止办学。非自行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二篇:启蒙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北京市石景山区启蒙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北京市石景山区启蒙艺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学校性质:经石景山区成人教育局批准,由实验幼儿园出资兴办的民办事业单位,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学校宗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幼儿艺术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本校通过艺术教育培养幼儿对艺术活动的兴趣和爱好,使幼儿具备初步的审美能力,发展幼儿艺术创造能力和表现能力;使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石景山区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里。

第六条 学校办学专业和层次:专业有:美术、舞蹈、合唱、体操、围棋、象棋、英语等。层次是:学前儿童教育的初级启蒙。

第二章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

第七条 学校注册资本:.六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石景山区实验幼儿园以六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方。

第三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组织校务委员会,并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学校校长;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五)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六)出资人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承担学校的债务。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出资人不得抽回投资。

第四章 学校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由出资人和学校选聘的主要办学人员共五人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修改学校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校务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三)选举和更换学校校长;

(四)审议批准学校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批准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六)审议批准学校终止事宜; (七)审议批准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人召集和主持。校务委员会委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校务委员会主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校务委员会; (二)组织实施学校计划; (三)推荐校长人选;

(四)检查校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五)负责日常工作的检查、落实。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必须有2/3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校务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校务委员会主任推荐,经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校长对校务委员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组织实施校务委员会决议;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三)拟定学校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学校的管理人员;

(六)向校务委员会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 (七)代表本校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收入分配按照《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学校资产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条 学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聘任合同制,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校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校务委员会决议解散;

(二)资金严重不足,学校无法正常运转; (三)因故一年之内不能正常开展教学活动; (四)学校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解散时,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产进行清算。学校债权债务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出资额返还或折价返还出资人。清算组织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由业务主管机关确认后,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公告学校终止。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本区社会力量办学事业。

第七章 学校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或者涉及学校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学校章程应由校务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学校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 条 学校登记事项以学校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经1999年1月8日校务会通过原章程废止。 经2001年7月11日讨论修改新章程通过并执行。 校务委员会委员签字: 2001年7月11日

第三篇:汉台区阳光舞蹈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汉台区阳光舞蹈艺术培训学校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单位名称:汉台区阳光舞蹈艺术培训学校

第二条单位性质:汉台区阳光舞蹈艺术培训学校是以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人为本、以科学育人、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为社会培养各类舞蹈艺术人材的培训机构。本单位性质是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单位宗旨:汉台区阳光舞蹈艺术培训学校是经汉台区教育局批准的校外艺术培训机构,本学校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模范遵守社会道得风尚,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严谨教学管理,质量第一、全面发展为宗旨,为社会培养各类舞蹈艺术人材,促进文化大繁荣、大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先进文化建设而积极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汉台区教育局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陕西省汉中市风景路汉台区委党校院内邮编(723000)电话:1389169698

5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一)单位的业务范围: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审批和领取许可证。

(二)办学层次:本单位办学层次为校外艺术教育,招生对象是成人及幼儿中小学生,办学的范围是舞蹈艺术培训、社会公益性活动,举办的科目有:少儿舞蹈、美术等。

第三章举办者开办资金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符建利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的整体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有招聘解雇校内人事权力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24万元;出资者:符建利,金额24万元。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本单位设校长1名。 第十条校长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 第十一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校工作; (二)检查学校工作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二条本单位资产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本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校章程规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第十四条本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校负责人表决通过。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六条本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校负责人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本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经校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2012年12月18日校负责人表决通过。第十九条本章程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培训学校章程

衢江区宏达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注册名称:衢江区宏达职业培训学校。

第二条:学校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学校由自然人:毛小军、杨娟、祝春莲、柴剑雄合伙投资举办。自负盈亏。

第三条:学校的办学宗旨为: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的社会待业青年和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第四条: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衢江区民政局;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衢江区劳动局。

第五条:学校的开办地址:衢江区沈家振兴街东23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符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办学宗旨和范围 第七条:学校的举办者是:毛小军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学校开办资金三十万元;由合伙人:毛小军出资30%、

杨娟出资30%、祝春莲出资30%、柴剑雄出资10%。自负盈亏。第九条: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计算机的相关职业培训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培训。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4人。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第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方案; (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副校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学校副校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学校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学校校长(或副校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2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学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理事、校长(或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理事、校长(或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理事、校长(或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毛小军。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经费来源:

学校开办资金:由合伙人毛小军出资30%、杨娟出资30%、祝春莲出资30%、柴剑雄出资10%。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学校换届

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07年9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衢江区民政局登记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培训学校章程

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实施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福州维克多外语培训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由个人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赢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办学宗旨:以《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实施条理》为准则,通过系统有效的培训切实提高学员的听说读写能力,为社会提供有用的人才。

第五条 学校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路25号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李敏艳 校长:李敏艳 第七条 投资人不要求回报

第八条 本单位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本单位审批机关是福州市教育局、登记机关是福州市民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展开活动。接受审批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和登记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十条 业务范围:本单位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赢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福州市教育局审批的项目进行外语类等技能培训。

(一)办学规模:12个班,800人 (二)办学层次:非学历文化教育

(三)办学形式:招收有学习需要的社会人员在业余时间进行培训,学习期限由待培训人员的基础以及目标决定。

(四)办学专业:依照审批机关许可项目进行 (五)学制:短期、中期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本单位实行学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学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利机构:学校理事会应在五个成员以上、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理事会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长由李敏艳担任,理事会成员由杨凌、林挺、林福森、吴晓晶担任。

第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订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订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名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两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可设副理事长一至二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出席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当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

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拨正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由李敏艳、杨凌、林挺共同筹集资金办学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热和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严格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以及自身民主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审计。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业、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

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校长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宗旨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由本单位组织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由审批机关回收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既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的修改,须经本单位理事会2 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并由单位理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本单位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审批机关福州市台江区教育局核准,自登记机关福州市民政局 年 月 日予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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