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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改革实施方案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关于印发《肥西县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所:

现将《肥西县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26日

肥西县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根据省工商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改革试行的通知》(皖工商个字〔2017〕118号)文件及市工商局合工商〔2017〕199号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试行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改革,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县局成立肥西县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改革领导小组,由解宾启局长任组长,丁增雨副局长任组长,各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业商标广告科,负责全县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改革的组织、实施、指导工作。

二、实施时间

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三、工作安排

(一)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流程

1.口头申报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登记窗口口头提出申请。登记工作人员现场录入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相关登记信息,打印登记申请和审核的全部表单,申请人对申请表单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有条件的登记窗口可配备身份证验证机,提取申请人身份信息和照片。

2.取消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无需预先申请名称核准

登记,现场提供拟用字号,登记人员现场进行名称查询,确定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3.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需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填写承诺书。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须提供相关许可原件及复印件;经营范围中不涉及前置许可审批项目,但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需要现场签署《经营项目承诺书》;委托办理的,代理人需要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同区通办,打破区域限制。申请人可就近到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具备条件的任一市场监管所登记窗口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审核合一,当场发照。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最大程度地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窗口登记受理人员与审查人员职责合并,对申请事项依法行使受理、审查、核准职责,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当场发照,暂不具备当场发照条件的,可由申请人选择采取预约领照或邮寄送达。

(二)强化信用约束和事中事后监管

1.充分发挥信用约束在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已纳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不实行简易登记。

2.依据举报、检查、抽查及行业许可部门书面提请,对在申请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登记或违反承诺内容的经营

者依法撤销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公告。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是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市场监管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明确分工,落实职责,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业务学习。各单位要真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培训,制定岗位职责,准确把握政策,规范操作流程。

3.提高服务质量。各单位要设立专门登记窗口,加强人员力量,为前来办事人员提供及时、快捷的便民服务。

4.积极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做好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工作的宣传引导,提高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相关问题,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港澳台居民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仍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程序办理。

附件: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审核颁发归档记录表

3.肥西县商事主体经营后置审批许可事项行政指

导意见书

4.承诺书

5.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附件1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名 称 姓 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经营者 住 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组成形式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 从业人员 (人) 资金数额 (万元) 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 文化程度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确认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审核颁发归档记录表

审核意见 审核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核准日期 发照情况 正本 □ 副本 □ ( )份 签 字 发 照 人 日 期 备 注 归 档 人 签 字 领 取 日 期 人 电 话 归档日期 归 档 情 况 备 注

附件3

肥西县商事主体经营后置审批许可事项

行政指导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您申请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法定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皖政办2016第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须向相关许可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文件、证件,在未取得批准文件、证件前不得开展相关许可经营活动。

指导人(签名): 被指导人(签名): (本人已认真阅读上述“行政指导意见书”内容)

指导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1、市场主体为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本意见书被告知人由全体投资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2、市场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的,本告知书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3、本行政指导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市场主体留存,一份工商登记部门留存。

附件4

承 诺 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肥市 县(区) (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

一、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我(个体工商户)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二、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守合同,重信用。坚决抵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诚信经营,文明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群众、新闻舆论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律义务,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和公示相关信息。积极参与合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诚信自律的道德观念和行为风尚。

确认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签名人员应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附件5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商事主体名称 商事主体经营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请人对申请登记(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不在政府设定的禁设区内。申请人和房屋产权所有人承诺不以该住所办理营业执照为由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2、申请人承诺,在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3、申请人承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申请人承诺,已知悉《物权法》有关规定,若在商住楼与居住层相邻楼层内开展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须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5、申请人承诺,已知悉《物权法》有关规定,若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仅限非许可项目,并须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6、申请人承诺,登记的住所、联系电话为法定信函及文书送达住所、电话。 申请人对以上承诺事项负责,若违反承诺,自愿接受审批、监管部门的处罚,直至撤销(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承担不履行以上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本人已认真阅读上述承诺书中承诺的内容,并郑重承诺依照承诺内容开展经营。 申请人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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