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大发﹝2014﹞58号
中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修订)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特点,特制定《中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旨在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基本学制;按四年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前三年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第三条学校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原则上必修课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40%(博士研究生除外);
5.科研能力显著,创新意识、能力强,发展潜力突出。研究生取得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中南民族大学”,并在读期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以第一作者或与导师共同署名(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
者)在核心期刊(硕士生要求北大版,博士生要求CSSCI 期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1篇;或在具有学术型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大学学报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2) 出版参与合著本专业学术著作硕士生3万字以上,博士生5万字以上(以书中明确的写作章节为准);或主持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在读专业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主持人、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导师)获得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不含优秀奖)。
(3)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研究生学科创新竞赛,获得国家级奖一等奖全部成员、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4名、优秀奖前3名者,获省部级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
第1名者;以上国家、省部级奖项以及获奖者排名均以学校创业创新中心认定为准;
(4)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校研究生论坛优秀论文奖二等奖以上或者院研究生论坛优秀论文奖一等奖;
(5) 其它与上述同等影响力的科研成果(由院评审委员会提出认定理由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第六条每名研究生在读期间,已经获得过一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若第二次提出申请,相同的申报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且取得成果必须满足上述两项要求。
第七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取得成果以实际推广、应用为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学术要求,具体标准由院评审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触犯刑律,受到公安机关处理; 2.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3.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4.在科研工作和社会实践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
5.发生学术不端行为,学术道德失范; 6.有学业课程考试不及格; 7.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
8.超过规定学制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 9.未按期注册的研究生。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分配以学院为单位,综合考虑各学院全 日制研究生规模分配指标。学院根据在校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比例,综合考虑分配指标。
第十条各学院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与本实施办法开展本学院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研究生院、财务处、监察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创新创业中心、各学院研究生日常管理主要负责人、导师代表组成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由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组成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人数以7~9人为宜。委员会名单由各学院推荐,并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备案。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
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学院研
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若在评审过程中,涉及到本人指导的研究生或直系亲属应采取暂时回避。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校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发放工作,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布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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