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JournalofChongqingJianzhuUniversityJun.2006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矛盾与问题简析
董世永, 罗丹珩
(重庆大学 建筑城规学院,重庆 400045)
3
摘要:在把握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及其内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现状,对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所存在的城市空间结构类型与经济发展速度、旅游开发与古城保护、原真性与假古董、公众参与制度与公众保护意识、名牌效应与制度完善等矛盾和问题做出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并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矛盾;问题
中图分类号:TU984.1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329(2006)03-0016-04
AnalysisontheProblemsandContradictionsoftheProtectionofHistoricCulturalTownsinChina
DONGShi-yong,LUODan-heng
(CollegeofArchitectureandUrbanPlanning,ChongqingUniversity,Chongqing400045,P.R.China)
Abstract:Onthefoundationoflucubratingtheconceptandconnotationofthehistoricculturaltowns,thispaperanaly2zesthecontradictionsandproblemsfortheirprotectionbriefly.Themaincontradictionsandproblemsareasfollows: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typesofcityspacestructureandtherateofeconomicdevelopment,theprogressoftourismandthehistoriccityprotection,theauthenticityandthefalsecurio,thesystemofpublicparticipationandthepublic’spro2tectionconsciousnessetc.Finally,itpresentssomecountermeasuresforthoseproblemsgivenabove.Keywords:historicculturaltowns;protection;contradiction;problem
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经国家机关明令核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这一概念包含了三层含义:(1)城市本身应该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2)城市现在保存的文物应该特别丰富。(3)经法定程序获得国家权利机关核准公布历史文化名城是我国的专有名词,在国际上,还没有和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严格对应的概念,比较接近的是“历史城镇”(historiccity)。国际上的“历史城镇”是指具有特殊价值的传统文化景观的城镇。“不论大小,其中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区,也包括其自然和人工的环境。除了它们的历史文献作用之外,这些地区体现着传统的城市文化价值……是历史上各种各样的社会的体现”。
1982年8月,国务院公布24座城市为第一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1986年12月和1994年1月,国务院又公布了第二批和第三批名城名单,国家级历史文
化名城增加到99座。就是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逐步受到了重视,也逐步受到了不可逆转的破坏。本文试图从当前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现状出发,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存在的矛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做出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1]
1 城市空间结构类型与经济发展速度
我国目前处于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期,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期,各大中小城市建设开展的轰轰烈烈,于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利益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不重合的问题就表现的特别明显。首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好处是长远的,效益是逐渐释放出来的,而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价值就越明显,这就决定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是以牺牲老城目前的经济发展为代价的。老城居民和单位的发展不但得不到合理补偿,在整体经济快速发展时,还不得不受到各种
3收稿日期:2005-12-18
作者简介:董世永(1961-),男,陕西人,副教授,主要从事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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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董世永,等: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矛盾与问题简析 17各样的限制。
那么,保护是否真的与发展相互对立?
城市的发展大体可分为低速发展与高速发展两种状态。在低速发展状态,城市的整体是协调的,局部的改进是渐进式的自然演替。大部分历史“基因”,都可以在这种自然的演化中,保留和积淀。历史文化名城不是文物,自然的进化是历史文化名城生命力的一部分。这时,除非人们有意识地破坏(如战争),历史文化名城并不需要太多的保护,例如丽江、平遥(图1、2)。但是,一旦经济发展进入高速状态,城市的自然进化过程就会被打断。历史文明的传承就需要采取特殊的手段来减缓和抵偿高速成长带来的冲击和破坏。在这方面有着截然相反的两种空间对策:第一种,就是在原有的城市空间范围内,发展新的城市功能,也就是说,老的城市功能和新的城市功能在空间上是重合的;第二种,是脱离现有老城发展新城,老的城市功能和新[3]
的城市功能在空间上不重合的。图3 从景山看到的北京
[2]
拆了,北京依旧围绕老城摊大饼的发展(图3、4)。当
今天的北京制定新的城市总体规划,强调市区不再扩大规模,城市建设的重点从市区转移到广大郊区,强化在市区外围建设卫星城的部署的时候,我们很难不感慨万千,而这种事例在我们全国的城市建设中更是比比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希望这些代价最后的价值是成为我们永远的城市建设的警笛。
图1 平遥古城
图4 “梁陈方案”中的行政区域大体分布
2 旅游开发与古城保护
目前,旅游开发似乎成了古城保护可持续发展的
唯一手段,既能增加当地政府和居民的收入,又能保护古城的“三赢”的结果正轰轰烈烈的推动着古城保护
图2 丽江古城
实践结果表明,凡是高速发展阶段,没有实现城市功能的空间分离的城市,北京、杭州、西安、东京、汉城、
香港都面临着历史文化遗迹的大量消失(或是城市发展的强大阻力);凡是在高速发展阶段,实现了新旧城市功能空间分离的城市,大多取得了良好的保护效果,如丽江、罗马、巴黎等。特别在欧洲,新老城市承担不同的功能,共同存在,共同发展的现象比比皆是
[4]
行动的发展,旅游也顺理成章的被当作了包治百病的
“灵丹妙药”,而结局就是出现了一个又一个有着类似的古躯壳的小商品城,卖着千篇一律的旅游商品。
过度的旅游开发会导致自然和人文环境的原生状态的破坏,扭曲地区的社会和文化结构。当古城中的房屋都失去了其原有的功能和社会网络,只能被观赏的时候,它的存在就仅仅剩下一个没有意义的空壳而已。
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典范丽江为例:
今天的丽江依然风景秀丽,环境宜人,但它原有的古朴正在逐渐的消失。1996年以前,丽江古城内有原住民3万多人,但从1997年丽江成为世界文化遗产以
。
综上可见,凡是保护的好的历史文化名城,只要发展的快,必定会有一个新城,必定会形成多中心发展的城市空间结构。
当年梁思成先生奔走呼吁,北京的城墙城楼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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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筑大学学报 第28卷18后,旅游业快速兴起,古城内的原住民因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大量外迁,大量的外来经商人口涌入古城。居民的改变带来了社会生活网络的改变,最终也将对原有的丽江文化带来巨大的改变。原有民居的合院型制也由于追逐临街的经济效益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原本集居住、商贸、游览于一体的历史街区,渐渐变成了纯粹的商贸旅游区,丧失了其原有的历史真实性(图5、6、7)。
的需求。旅游开发可以成为地方传统文化事业复苏的一个契机,但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有序有度,并注意除传统建筑和文物以外的历史人文价值的研究挖掘和保护,达到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最大化,应该让旅游来适应古城,而不是让古城来适应旅游。
3 原真性与假古董
原真性是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应该坚持的“四项”准则之一(其余三项为整体性、可读性、可持续性)。它是指保护文物要坚持历史真实性标准,保护历史文化遗存本来的真实历史原物,保护它所遗存的全部历史信息。早年梁思成先生就提出对文化遗存和文物的维修和保护要“延年益寿”而不是“返老还童”,也就是要“修旧如故,以存其真”。维护修补要坚持原[5]
来的材料、原来的工艺、原式原样。但从国内大环
图5 远离四方街的清晨丽江境而言,更偏重于追求完整“原状”的真实,而不是体现历史延续和变迁的“原状”。这种对原真性概念的片面认识最直接的就导致了某些地方对文物古迹采取大修大整,采取“大团圆”似的整体翻修,然后再用油漆翻修一新,甚至是推倒重来,其结果就是“拆了真宝贝,造了假古董”。对于此,最大的感受来源于古城大理。
大理位于云南省中部偏西,是我国首批公布的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笔者有幸于2000年和2004年两次前往了这个美丽的小城(应该说两次这个古城都是美丽的,只是这种美丽发生了某种变化罢了)。2000年,这个古城给我留下的映像比想象的更美,整
图6 喧哗的夜晚
个城市里弥漫着古朴的气息,建筑独特、景色秀丽,民
风淳朴,“洋人街”上塞着各种肤色的人群让你感到它是和这块土地,这个古城是一体的。但当4年后再次踏上这个南诏古国的时候,在欣喜的发现这里的基础设施发生了很大的改善的同时,我迷惘了,不知道这还是不是记忆中那个古城大理:街道拓宽了,房屋整修粉刷了,却再也看不出历史的痕迹(图8、9)。古城和新城之间,古城和苍山洱海之间被填充上了很多带有强烈现代特征的建筑物(图10)。苍山洱海依旧,夹峙其间的大理古城却经历了太多的沧桑,见证了太多的变更。“古城不古,也许是消亡了”。
这种情况是历史文化保护中要坚决防止的。一个失去了历史真实性的历史文化名城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原真性并不仅仅是“表象”的原真,更重要的是“意象”的原真,其生存“环境”的原真。
图7 四方街上少见的纳西老人
所幸的是当地的政府看到了这一点,也开始采取
积极的保护措施:政府希望让更多的原住民在古城内留下来,为古城留住鲜活的文化\"灵魂\",决定从2004年起给予丽江古城内的原住民每人每月10元补助金;政府准备以法规的形式保障在大研古城及其他可能作为观光地的村镇中保障70%以上的居住生活区域,杜绝旅游服务功能的介入……
由此可以看出旅游和古城的内涵保护是一对矛盾体。一个是基于对城市发展的促进,一个源于对传统文化的深刻关怀;一个出于现实的需要,一个则是历史
4 公众参与制度与公众保护意识
公众参与就是在社会分层、公众需求多样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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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董世永,等: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矛盾与问题简析 19相当程度上又依托于当地居民的参与,故公众参与就
成为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政府希望在这个过程中能得到更多的支持,但往往结果是相背而行的。对于此,我们往往将其归咎为基于我国的国情,公众整体的保护意识不强,但究其根本,还是因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太低。古城里的居民往往连基本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都不能保证,怎么能够强求所有的人都具有很强的鉴赏能力,具有保护城市记忆的大局观。名城保护弄得好像为了保护历史遗存,就牺牲了居民的居住权,这样就算我们的公众保护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高,但我们的保护仍然很难得到公众的认同。
尽管是这样,也并不代表我们在名城保护中应该舍弃公众参与制度,或者一如既往的让其“事后参与”、“被动参与”,而应该一边对公众的保护意识进行培养提高,一边在保护的过程中贯彻“人本精神”,不造假古董,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历史街区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质量,同时能够保护住整个古城的社会生活网络,实现“双赢”———既能实现保护的目标,又能解决实际问题,保护和利用实现两性循环。
图8 整修后的大理大街建筑
5 名牌效应与制度完善
图9 仿唐“红龙井”
对一个城市冠以历史文化名城的称号,给城市带
来了荣誉,也给了城市一张宣传自己的名片,就此而言,大多数城市都是乐于接受的,因为这从某种角度而言是提升城市魅力、促进城市发展的金字招牌。遗憾的是,部分城市仅仅是拿走了这个称号带来的名牌效应,而忽视了自己应该为此承担的责任。在有了名气,有了投资者的介入之后,原有的旧城区的规划控制指标纷纷被突破,特别是建筑高度限制被修改,建筑容积率被提高。在北京,新东方广场在高度上对故宫天际轮廓线的破坏就是一个遗憾的范例。除了领导和规划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以外,名城保护的监督机制的缺乏和法律体制的不完善应该为此负主要的责任。一项工作的实施与监督检查是由一个部门“自说自话”的完成,就不可能保证实施的公正与质量的可靠。
图10 大理城结构简图
集团介入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协调对策,强调公众
(市民)对城市规划编制管理过程的参与。公众参与起源于美国、加拿大,最初是为了宣泄市民的\"不满\"情绪,以稳定民心,保持社会安定,而后上升到寻求公众政策。
我国目前城市规划正在大力提倡和推行公众参与制度,以有利于城市规划的正确制定和决策。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一部分,并且古城保护在
因此,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该相应的建立
一些学术团体,对历史文化名城问题起补充监督的作
[6]
用,以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发展。
6 结语
就我国目前而言,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下转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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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筑大学学报 第28卷28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适用调解原则,仲裁机构应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成。同时为了强化土地行政执法,法律可以赋予土地管理部门土地行政执法的有关权力。如有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占地新建的建筑物的强制拆除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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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结语
征用农村土地是行政权力和农民权益达成基本均
衡的博弈过程,更应是失地农民分享城市化成果的过程。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统筹城乡发展的理念,推进农地征用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分类界定农地征用范围、确立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上的平等地位,重构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科学合理论证农地征用补偿标准以及采取多渠道安置办法,并完善司法救济手段,有效解决失地农民城市化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快城市化的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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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19页)
1)正确判断城市经济发展速度,确定城市空间结
去”。
构发展模式。在经济发展快速的城市,应实现新旧城
市功能空间分离。
2)规划中应贯彻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四性”原则。
3)在历史文化名城中仅进行适度的旅游开发,减少外来文化和生活方式对古城文化的侵蚀。
4)在“存古”、“复古”的过程中要注重创新,要满足居民现代生活的需求。
5)建立完善的名城保护监督机制和法律体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可持续性的工作,它需要我们一代又一代不懈的努力。我们的保护工作“不只是为了过去而过去,而是为了现在而尊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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