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帮我找美食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脚手架施工安全

脚手架施工安全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第十二章 脚手架施工安全

12.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乎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l (2002年版) 3.1.3 钢管的尺寸和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钢管上严禁打孔。

5.3.5 立杆稳定性计算部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脚手架搭设尺寸中的步距、立杆纵距、立杆横距和连墙件间距有变化时,除计算底层立杆段外,还必须对出现最大步距或最大立杆纵距、立杆横距、连墙件间距等部位的立杆段进行验算。

6.2.2 横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2 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l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图6.3.2)。

6.3.5 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2 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 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两步)。 6.4.4 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6.4.5 连墙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6.6.2 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6.6.3 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7.1.5 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7.3.1 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7.3.4 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7.3.8 连墙件、剪刀撑、斜撑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7.4.2 拆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4.3 卸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8.1.3 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9.0.1 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9.0.4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9.0.7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

12.2 门式钢管脚手架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00

3.0.4 钢管应平直,平直度允许偏差为管长的1/500;两端面应平整,不得有斜口、毛口;严禁使用有硬伤(硬弯、砸扁等)及严重锈蚀的钢管。

6.2.2 上、下榀门架的组装必须设置连接棒及锁臂,连接棒直径应小于立杆内径的l~2mm。

6.2.4 水平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脚手架的顶层门架上部、连墙件设置层、防护棚设置处必须设置。

6.5.4 连墙件应能承受拉力与压力,其承载力标准值不应小于10kN;连墙件与门架、建筑物的连接也应具有相应的连接强度。

6.8.1 搭设脚手架的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并作好排水,回填土地面必须分层回填,逐层夯实。

7.3.1 搭设门架及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4. 交叉支撑、水平架或脚手板应紧随门架的安装及时设置; 5. 连接门架与配件的锁臂、搭钩必须处于锁住状态。

7.3.2 加固杆、剪刀撑等加固件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固杆、剪刀撑必须与脚手架同步搭设。

7.3.3 连墙件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的搭设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设置或搭设完毕后补做。

7.5.4 脚手架的拆除应在统一指挥下,按后装先拆、先装后拆的顺序及下列安全作业的要求进行:

4. 连墙件、通长水平杆和剪刀撑等,必须在脚手架拆卸到相关的门架时方可拆除;

5. 工人必须站在临时设置的脚手板上进行拆卸作业,并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6. 拆除工作中,严禁使用榔头等硬物击打、撬挖,拆下的连接棒应放入袋内,锁臂应先传递至地面并放室内堆存。

8.0.1 搭拆脚手架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担任,并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036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上岗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不适于高处作业者,不得上脚手架操作。

8.0.3 操作层上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在脚手架上集中堆放模板、钢筋等物件。严禁在脚手架上拉缆风绳或固定、架设混凝土泵、泵管及起重设备等。

8.0.2 搭拆脚手架时工人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8.0.5 施工期间不得拆除下列杆件: 1. 交叉支撑,水平架; 2. 连墙件;

3. 加固杆件:如剪刀撑、水平加固杆、扫地杆、封口杆等等; 4. 栏杆。

8.0.10 沿脚手架外侧严禁任意攀登。

8.0.7 在脚手架基础或邻近严禁进行挖掘作业。

9.4.3 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6. 拆除模板支撑及满堂脚手架时应采用可靠安全措施,严禁高空抛掷。

12.3 碗扣式脚手架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08

3.2.4 采用钢板热冲压整体成型的下碗扣,钢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A级钢的要求,板材厚度不得小于6mm,并应经600~650℃的时效处理。严禁利用废旧锈蚀钢板改制。 3.3.8 可调底座底板的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可调托撑钢板厚度不得小于5mm。

3.3.9 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丝杆与调节螺母啮合长度不得少于6扣,插入立杆内的长度不得小于150mm。

5.1.4 受压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230,受拉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350。

6.1.4 双排脚手架首层立杆应采用不同的长度交错布置,底层纵、横向横杆作为扫地杆距地面高度应小于或等于350mm,严禁施工中拆除扫地杆,立杆应配置可调底座或固定底座(见图6.1.4)。

6.1.5 双排脚手架专用外斜杆设置(见图6.1.5)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杆应设置在有纵、横向横杆的碗扣节点上;

2. 在封圈的脚手架拐角处及一字形脚手架端部应设置竖向通高斜杆;

3. 当脚手架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时,每隔5跨应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当脚手架高度大于24m时,每隔3跨应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斜杆应对称设置; 4. 当斜杆临时拆除时,拆除前应在相邻立杆间设置相同数量的斜杆。

6.1.6 当采用钢管扣件作斜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扣接点距碗扣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当出现不能与立杆扣接时,应与横杆扣接,扣件扭紧力矩应为40~65N·m; 2. 纵向斜杆应在全高方向设置成八字形且内外对称,斜杆间距不应大于2跨(见图6.1.6)。

6.1.7 连墙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应呈水平设置,当不能呈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下斜连接;

2. 每层连墙件应在同一平面,其位置应由建筑结构和风荷载计算确定,且水平间距不应大于4.5m;

3. 连墙件应设置在有横向横杆的碗扣节点处,当采用钢管扣件做连墙件时,连墙件应与立杆连接,连接点距碗扣节点距离不应大于150mm;

4. 连墙件应采用可承受拉、压荷载的刚性结构,连接应牢固可靠。

6.1.8 当脚手架高度大于24m时,顶部24m以下所有的连墙件层必须设置水平斜杆,水平斜杆应设置在纵向横杆之下(见图6.1.8)。

6.2.2 模板支撑架斜杆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立杆间距大于1.5m时,应在拐角处设置通高专用斜杆,中间每排每列应设置通高八字形斜杆或剪刀撑;

2. 当立杆间距小于或等于1.5m时,模板支撑架四周从底到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中间纵、横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其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5m; 3. 剪刀撑的斜杆与地面夹角应在45°一60°之间,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

6.2.3 当模板支撑架高度大于4.8m时,顶端和底部必须设置水平剪刀撑,中间水平剪刀撑设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8m。 7.2.1 脚手架基础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按基础承载力要求进行验收。 7.3.7 连墙件必须随双排脚手架升高及时在规定的位置处设置,严禁任意拆除。

7.4.6 连墙件必须在双排脚手架拆到该层时方可拆除,严禁提前拆除。

9.0.5 严禁在脚手架基础及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12.4 木脚手架

《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08

1.0.3 当选材、材质和构造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脚手架搭设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排架不得超过20m;

2. 双排架不得超过25m,当需超过25m时,应按本规范第5章进行设计计算确定,但增高后的总高度不得超过30m。

3.1.1 杆件、连墙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杆、斜撑、剪刀撑、抛撑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其材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Ⅲ。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

2. 纵向水平杆及连墙件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横向水平杆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其材质性能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Ⅱ。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

3.1.3 连接用的绑扎材料必须选用8号镀锌钢丝或回火钢丝,且不得有锈蚀斑痕;用过的钢丝严禁重复使用。

6.1.2 单排脚手架的搭设不得用于墙厚在180mm及以下的砌体土坯和轻质空心砖墙以及砌筑砂浆强度在M1.0以下的墙体。

6.1.3 空斗墙上留置脚手眼时,横向水平杆下必须实砌两皮砖。

6.1.4 砖砌体的下列部位不得留置脚手眼: 1. 砖过梁上与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内; 2. 砖柱或宽度小于740mm的窗间墙;

3. 梁和梁垫下及其左右各370mm的范围内;

4. 门窗洞口两侧240mm和转角处420mm的范围内; 5. 设计图纸上规定不允许留洞眼的部位。

6.2.2 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双排脚手架的外侧均应在架体端部、转折角和中间每隔15m的净距内,设置纵向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剪刀撑的斜杆应至少覆盖5根立杆:(图6.2.2—la)。斜杆与地面倾角应在45°一60°之间。当架长在30m以内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多跨剪刀撑(图6.2.2—lb)。

2.剪刀撑的斜杆的端部应置于立杆与纵、横向水平杆相交节点处,与横向水平杆绑扎应牢固。中部与立杆及纵、横向水平杆各相交处均应绑扎牢固。 3.对不能交圈搭设的单片脚手架,应在两端端部从底到上连续设置横向斜撑如图6.2.2-2a。

4.斜撑或剪刀撑的斜杆底端埋入土内深度不得小于0.3(6.2.2-2b)。

6.2.3 对三步以上的脚手架,应每隔7根立杆设置l根抛撑,抛撑应进行可靠固定,底端埋深应为0.2—0.3m。

6.2.4 当脚手架架高超过7m时,必须在搭架的同时设置与建筑物牢固连接的连墙件。连墙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应既能抗拉又能承压,除应在第一步架高处设置外,双排架应两步三跨设置一个;连墙件应沿整个墙面采用梅花形布置。

2. 开口形脚手架,应在两端端部沿竖向每步架设置一个。 3. 连墙件应采用预埋件和工具化、定型化的连接构造。

6.2.6 在土质地面挖掘立杆基坑时,坑深应为0.3~0.5m,并应于埋杆前将坑底夯实,或按计算要求加设垫木。

6.2.7 当双排脚手架搭设立杆时,里外两排立杆距离应相等。杆身沿纵向垂直允许偏差应为架高的3/1000,且不得大于100mm,并不得向外倾斜。埋杆时,应采用石块卡紧,再分层回填夯实,并应有排水措施。

6.2.8 当立杆底端无法埋地时,立杆在地表面处必须加设扫地杆。横向扫地杆距地表面应为100mm,其上绑扎纵向扫地杆。

6.3.1 满堂脚手架的构造参数应按表6.3.1的规定选用。 表6.3.1 满堂脚手架的构造参数 用途 装修架 结构架 控制荷载 2kN/m2 3kN/m2 立杆纵横间距(m) ≤1.2 ≤1.5 纵向水平杆竖向步距(m) 1.8 1.4 横向水平杆设置 每步一道 每步一道 作业层横向水平间距(m) 0.60 0.75 脚手板铺设 满铺、铺稳、铺牢,脚手板下设置大网眼安全网 8.0.5 上料平台应独立搭设,严禁与脚手架共用杆件。

8.0.8 不得在各种杆件上进行钻孔、刀削和斧砍。每年均应对所使用的脚手板和各种杆件进行外观检查,严禁使用有腐朽、虫蛀、折裂、扭裂和纵向严重裂缝的杆件。

12.5 模板安全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 5.1.6 模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拉条、缀条、斜撑等连系构件,不应大于200;

2 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350;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6.1.9 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l. 梁和板的立柱,其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2. 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形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3. 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在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4. 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0mm×50mm木条或25mm×80mm的木板条与木立柱钉牢。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φ48mm×3.5mm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柱扣牢。木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搭接,并应采用铁钉钉牢。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并应采用2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lOOmm处进行固定。

6.2.4 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其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 2. 钢管支架立柱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1.9条的规定。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2跨,高低差不得大于l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

3. 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

4. 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上。

5. 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60°。当建筑层高在8~20m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字斜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当建筑层高超过20m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 6. 当支架立柱高度超过5m时,应在立柱周圈外侧和中间有结构柱的部位,按水平间距6~9m、竖向间距2—3m与建筑结构设置一个固结点。

第十三章 物料升降机(提升机)施工安全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1992

2. 0. 6 提升机在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正式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3.1.9 提升机架体顶部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6m。

4.0.11 提升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端头与卷筒应用压紧装置卡牢,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当吊篮处于工作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不少于3圈。

5.0.1 提升机应具有下列安全防护装置并满足其要求: 一、安全停靠装置或断绳保护装置。

1. 安全停靠装置。吊篮运行到位时,停靠装置将吊篮定位。该装置应能可靠地承担吊篮自重、额定荷载及运料人员和装卸物料时的工作荷载。

二、楼层口停靠栏杆(门)。各楼层的通道口处,应设置常闭的停靠栏杆(门),其强度应能承受lkN/m2水平荷载。

五、上极限限位器。该装置应安装在吊篮允许提升的最高工作位置。吊篮的越程(指从吊篮的最高位置与天梁最低处的距离),应不小于3m。当吊篮上升达到限定高度时,限位器即行动作,切断电源(指可逆式卷扬机)或自动报警(指摩擦式卷扬机)。

六、紧急断电开关。紧急断电开关应设在便于司机操作的位置,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提升机的总控制电源。

7.2.2 附墙架与架体及建筑之间,均应采用刚性件连接,并形成稳定结构,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严紧使用铅丝绑扎。

7.2.3 附墙架的材质应与架体的材质相同,不得使用木杆、竹杆等做附墙架与金属架体连接。

7.3.2 提升机的缆风绳应经计算确定(缆风绳的安全系数,n取3.5)。缆风绳应选用圆股钢丝绳,直径不得小于9.3mm。提升机高度在20m以下(含20m)时,缆风绳不少于1组(4—8根);提升机高度在21~30m时,不少于2组。

7.3.3 缆风绳应在架体四角有横向缀件的同一水平面上对称设置,使其在结构上引起的水平分力,处于平衡状态。缆风绳与架体的连接处应采取措施,防止架体钢材对缆风绳的剪切破坏。对连接处的架体焊缝及附件必须进行设计计算。

7.3.8 在安装、拆除以及使用提升机的过程中设置的临时缆风绳,其材料也必须使用钢丝绳,严紧使用铅丝、钢筋、麻绳等代替。 8.3.1 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坚实的位置上,应远离危险作业区,且视线应良好。

10.1.2 使用提升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物料在吊篮内应均匀分布,不得超出吊篮。当长料在吊篮中立放时,应采取防滚落措施;散料应装箱或装笼。严禁超载使用; 二、严紧人员攀登、穿越提升机架体和乘吊篮上下;

三、高架提升机作业时,应使用通讯装置联系。低架提升机在多工种、多楼层同时使用时,应专设指挥人员,信号不清不得开机。作业中不论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应立即执行。

第十四章 擦窗机施工安装

《擦窗机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程》JGJ 150—2008

4.2.3 当擦窗机安装在屋面、女儿墙或其他建筑结构上时,屋面、女儿墙或其他建筑结构应能承受擦窗机及其附件的重量和工作荷载。

4.6.3 在使用台车、滑梯或爬轨器前,应对后备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后备保护装置动作必须准确可靠。

4.6.6 台车抗倾覆系数不应小于2。

4.7.1 在使用伸缩变幅的吊臂或仰俯变幅的吊臂前,应对其伸缩限位装置或上下限位装置进行检查,其限位装置动作必须准确可靠。

4.8. 1 在停电或电源故障时,手动升降机构应能正常工作。

4.8.2 在使用吊船前,应检查其上下限位保护装置,上下限位保护装置动作必须准确可靠。

4.8.3 卷扬式起升机构的制动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制动器或后备制动器应能制动悬吊总载荷的1.25倍;

2. 主制动器应为常闭式,在停电或紧急状态下,应能手动打开制动器。后备制动器(或超速保护装置)必须独立于主制动器,在主制动器失效时应能使吊船在1m的距离内可靠停住。

4.8.6 卷扬机构必须设置钢丝绳的防松装置,当钢丝绳发生松弛、乱绳、断绳时,卷筒应能立即自动停止转动。

4.11.4 吊船底部必须设置防撞杆,并应保证防撞杆的动作准确可靠。 4. 11.5 吊船上必须设有超载保护装置,当工作载重量超过额定载重量的1.25倍时,应能制止吊船运动。

4. 13.1 擦窗机的绝缘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电路相间绝缘电阻不小于0.5MΩ。 2. 电气线路绝缘电阻不小于2MΩ。

4.13.2 擦窗机的接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擦窗机的主体结构、电机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护套必须接地。 2. 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4.13.4 擦窗机的电气保护装置及保护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系统必须设置过载、短路、漏电等保护装置。

2. 必须设置在紧急状态下能切断主电源控制回路的急停按钮。急停按钮不得自

动复位。

4.14.1 在液压系统中必须设平衡阀或液压锁。平衡阀或液压锁应直接安装在液压缸上。

4.15.4 擦窗机采用爬升式提升机时必须设置安全锁或具有相同作用的独立安全装置,其功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于离心触发式安全锁,当吊船运行速度达到安全锁锁绳速度时,应能自动锁住安全钢丝绳,使吊船在200mm范围内锁住。

2. 对于摆臂式防倾斜安全锁,吊船工作时的纵向倾斜角度不得大于8°;当大于8°时,应能自动锁住并停止运行。

第十五章 拆除工程作业安全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2004

4.1.1 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4.1.2 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

4.1.3 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4.1.7 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在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4.2.1 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框架结构建筑,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4.2.3 拆除施工时,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 4.3.2 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破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4.2 采用具有腐蚀性的静力破碎剂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

4.4.4 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钻孔与注入破碎剂同步进行施工。

4.5.4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应派专人监管。

5.0.5 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章 环境与卫生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04

2.0.2 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 8m。

3.1.1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3.1.7 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3.1.11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4.1.6 施工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

4. 2.3 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banwoyixia.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004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