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帮我找美食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 【公布日期】2011.02.28

• 【字 号】鄂土资发[2011]18号

• 【施行日期】2011.02.2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土资发〔2011〕18号)

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促进土地高效利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积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征地程序,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严格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严格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切实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各地要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村组和农户。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结果必须与被征地村组、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被征地农民要求听证的,要及时按程序组织听证,认真听取被征地农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要求。

(二)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各类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必须严格执行《省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以会议纪要、文件等形式变相降低补偿标准。各类重点工程项目应带头严格执行法定补偿标准。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要严格把关,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三)积极探索建立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费,确保征地补偿款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市、县申报用地时,应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认真测算征地补偿费用,并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城市批次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预存征地补偿款;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用地单位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市、县应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规章制度。

(四)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安置补助费要根据不同安置途径确定支付对象。通过土地整治增加耕地以及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地区,优先进行农业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调整给被征地农民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安置补助费可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经被征地农民同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留地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入股经营安置并能使被征地农民获得长期稳定收益的,经被征地农民同意,可以以安置补助费入股;安置补助费用于办理社会保险的,应征得被征地农民同意。

(五)做好“两公告一登记”工作。为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或乡(镇)所在地进行书面公告,确保被征地村组、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知情权。

二、准确把握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

(六)明确建设用地报批方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应根据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以及地方财政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能力,以批次形式合理申报用地。本着供地由城市负责的原则,除以划拨和协议出让供地的城市分批次用地外,城市分批次申报用地时,可只落实拟用地块位置和规划用途,具体供地项目和供地方式在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方案批准后,由地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原则上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不得拆分申报。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完成用地组件工作的,可以市(州)为单位分段呈报。用地批准后,按照批准的供地方案实施供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可随同建设项目用地一同报批,拆迁安置用地选址必须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用地规模不能超出原有被拆迁房屋用地规模。

(七)规范建设用地报批资料。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9〕45号)要求,编制建设用地报批资料。2011年4月1日起,建设用地报批全面启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各地应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省厅对权属、地类、面积等基础数据进行审查。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函》(鄂土资函〔2011〕24号)要求,2011年度各地新申报的建设用地由各市(州)配置土地利用计划的,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土地利用计划通知书;经请示省同意可使用省级计划的,由省厅办理土地利用计划通知书;国家立项的重点项目,可以按程序申请使用国家级计划。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因临时用地位置未确定而在申报用地前难以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评审工作的,可由建设单位对土地复垦资金安排、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等情况作出说明和承诺,随同建设用地资料一并申报。

(八)规范控制性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报批。依法须由省批准用地的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项目,在依法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市、县可向省申请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先行用地。具体申报材料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要求执行。先行用地批准后,应在6个月内申报正式用地资料,逾期未报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工程施工,并暂停受理相关市、县其他项目先行用地申请。依法由国土资源部批准先行用地的,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九)规范有序实施土地先行征收。根据《省关于武汉城市圈开展土地征收改革试点的通知》(鄂政办函〔2009〕79号)要求,按照“突出重点、控制总量、把握节奏、运行有序、结果可控”的原则,试点城市应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为试点

重点区域,在充分考虑本地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前提下,适度呈报土地先行征收。先行征收的土地应合理安排建设时序,适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供应手续。试点城市应切实规范有序实施土地先行征收,不得以实施土地先行征收名义恶意囤地、侵害农民权益。

(十)做好征地报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征收土地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领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土资发〔2010〕98号)要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征地报批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申报建设用地应在市、县用地请示文件中说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意见。

(十一)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切实把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足额征收作为落实国家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对土地供应宏观的重要措施。各地应按照《建设用地缴款通知书》明确的时限要求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对未按期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市、县,暂停受理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并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处理。

三、认真落实各项,促进土地高效利用

(十二)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管住总量、集约高效”的原则,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各类项目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落实国家产业和供地,土地供应向保障性住房和基础设施等民生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倾斜。发挥土地供应的“闸门”作用,建立“有保有压,供需双向调节”的土地供应调节机制,严格执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及其增补本)、《用

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及其增补本)和《划拨用地目录》等规定。

(十三)落实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监管和措施,进一步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优先保障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严格执行招拍挂出让制度和操作程序,规范房地产用地出让行为。加强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设的动态监管,严禁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确保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建设等规定落实到位,积极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十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要求,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按照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申报、县级审核的程序和规定,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审核工作。按照农地农用的原则,强化用途管制,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严禁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四、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建设用地监管

(十五)强化市、县征地实施主体职责。市、县是征地组织实施的

主体,对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实施征地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组织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等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应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落实各项,促进依法依规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

(十六)健全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供应结果和实际开发利用情况动态信息。省厅将有效利用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平台,重点对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执行、土地审批及土地征收、土地供应、项目用地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促进土地高效利用,坚决防止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现象的发生。

(十七)建立和完善批后核查常态工作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其中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在省级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后)6个月内,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省厅。省厅适时开展实地核查,重点对批准用地的实际投资额、投资强度、供地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违法用地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达或追加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banwoyixia.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004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