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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三种计税方法.doc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三种计计税依据 税方法 适用范围 计税公式 从价定不含税销售额(同增值除列举项目外的应税消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比率计税 税计税依据) 费品 例税率 从量定销售数量 额计税 复合计税 销售额、销售数量 列举三种:啤酒、黄酒、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成品油 率 列举三种:粮食白酒、薯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类白酒、卷烟 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有三种情况:

(1)有价格的按照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具体如下表: 三种计计税公式 税方法 从价定应纳税额=(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适用税率 率计税 复合计税 应纳税额=(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适用税率 +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从量定应纳税额=移送使用数量×定额税率 额计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时(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1)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计算有三种情形.具体如下表:

三种计计税公式 税方法 从价定应纳税额=(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适用税率 率计税 从量定应纳税额=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额计税 复合计应纳税额=(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税 费税税率)×适用税率 + 委托加工数量×单位税额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A.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B.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注: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到岸价)。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下列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税品的,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或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原料),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9)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数量计算:

消费税额=数量×单价×消费税税率

会计恒等式:本期销售(生产领用的数量或价格或税额)=期初+本期购进-期末

2.外购、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按照不同行为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1)外购应税消费品(从价定率)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2)外购应税消费品(从量定额)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4)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会计恒等式:允许抵扣的(生产领用的数量或价格或税额)=期初+本期购进-期末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1)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具体包括: 消费税自产自销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货款结算方式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预收货款方式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其他结算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其他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税的其他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税应税行为 自产自用行为 委托加工行为 进口行为 其他结算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移送使用的当天 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报关进口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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