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附件2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发布)及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等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票据交易所)及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负责再贴现系统的日常运行部门.

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处

1

理中心)。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城市处理中心)。

(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单一前置机. (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备份系统。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

(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 (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再贴现系统。

第五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负责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备份系统、相关网络以及应用安全子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再贴现系统维护;对系统运行及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护进行指导和技术支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本单位(或本部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再贴现系统日常运行部门负责再贴现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

第二章 岗位管理

第六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单一前置机和再贴现系统的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电子商业汇票

2

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业务操作岗、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岗、系统参与者管理岗、市场拓展岗、法律合规岗、系统维护岗、注册中心(RA)管理岗、RA审核操作岗、RA录入操作岗和数字证书管理岗.

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系统维护岗和业务操作岗.

再贴现系统日常运行部门应根据再贴现业务处理需要,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业务操作岗以及其他相关岗位。

第八条 业务操作岗和应用安全子系统RA录入操作岗可兼任,但不得与其他岗位兼任;系统管理岗和系统维护岗不得兼任业务主管岗、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岗、系统参与者管理岗、市场拓展岗和法律合规岗;RA管理岗、RA审核操作岗和RA录入操作岗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条 系统管理岗负责增加、更改和删除用户。 第十条 业务主管岗(再贴现系统业务主管除外)负责系统业务运行,监控业务运行状况;设置业务参数,维护基础数据,处理或授权处理业务运行异常;组织业务操作员正确处理业务,对用户业务操作授权等;提供业务咨询、协调服务;负责审查证书绑定关系的真实性。

再贴现系统业务主管负责用户审核、数字证书的初始设定、变更和注销等.

3

第十一条 业务操作岗(再贴现系统业务操作岗除外)负责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进行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等;按照职责范围处理业务;对违规信息进行统计;负责有关业务清单打印.

再贴现系统业务操作岗负责再贴现业务的签收、赎回和到期提示付款等。

第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岗负责识别并防范电子商业汇票运行风险,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研究并推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发展;研究完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

第十三条 系统参与者管理岗负责系统参与者加入、变更、退出和承接等相关设置;处理组织机构代码异常;协调新增系统参与者;及时通知系统参与者系统运行调整事项。

第十四条 市场拓展岗负责统计分析业务信息,为系统参与者提供信息服务;建立服务平台,提供窗口服务。

第十五条 法律合规岗负责按照业务管理要求,监督检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各种票据纠纷进行取证、对票据信息泄露、篡改等事件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置意见;协助司法、审计等有关机构查询举证;制定票据查冻扣管理办法和办理流程。

第十六条 系统维护岗负责安装维护计算机软件、硬件及网络设备、网络系统;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设置系统参数,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为系统稳定运行提供技术保

4

障等.

第十七条 RA管理岗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有关操作人员证书的管理,包括对有关操作人员授权和颁发证书等。

第十八条 RA审核操作岗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系统参与者机构证书的审核等。

第十九条 RA录入操作岗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系统参与者机构证书的初审、录入、制作和撤销等。

第二十条 数字证书管理岗负责证书下载、证书管理密钥口令更改、制定证书存放路径等.

第二十一条 岗位人员变动应当办理岗位变动交接手续,并在系统中及时注销该用户.

第三章 操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严格执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做好相关记录。

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操作规程,报上海票据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及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严格遵守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的规定。

上海票据交易所调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应至

5

少提前3个系统工作日通知系统参与者.

第二十四条 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在业务运行期间,未经上海票据交易所批准不得退出登录。

第二十五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操作下列事项:

(一)基础数据导入。

(二)设置系统参与者的业务权限.

(三)设置城市处理中心和接入点对应关系。 (四)设置接入点和系统参与者对应关系. (五)设置系统参与者承接关系. (六)设置计费费率.

(七)设置业务数据联机保存期。

(八)为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设置再贴现系统管理员和业务主管初始用户.

(九)设置规定的其他业务参数。

第二十六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各岗位人员在系统运行期间应当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并填写系统运行日志。

发现未按时登录、报文丢失、日终业务核对信息无法下载等异常情况,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应对收到提示付款指令未及时发出回执、组织机构代码异常、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以及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行名行号由上海票据

6

交易所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并可根据需要向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提供行名行号等基础数据.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不得擅自对行名行号进行增加、更改或删除.

系统参与者应当及时申报行名行号的承接关系,经上海票据交易所审核后完成变更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应根据系统提示的组织机构代码异常信息,通知相关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应当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票据信息导出和补发操作.

第三十一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加强系统用户管理,系统初始用户应在完成系统投产工作后及时注销.

第三十二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及时处理各待办业务事项,保证日终前当日待办业务全部处理完毕。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护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或本部门)实际,制定电子商业汇

7

票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规程,按照规程完成日常检查和系统维护并记录维护日志,发现系统异常按规定处理.

共用设备的维护管理应避免影响其他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用软件版本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应制定维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硬件和软件的管理制度,并严格组织执行.

第三十六条 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实施下列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运行维护工作,应事先报上海票据交易所同意:

(一)变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物理环境。 (二)变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接口软件。 第三十七条 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因系统维护或应急演练需要临时断开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连接,且只能安排在系统运营时间,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备。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在非系统运营时间进行系统维护或应急演练,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

(一)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系统维护及应急演练原因、对自身和其他系统参与者造成的业务影响、工作安排以及需上海票据交易所配合事项等。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系统运行维护报告表》

8

(见附)。

第三十八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定期对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进行系统备份和数据备份,并填写备份记录。

第三十九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请外单位人员对系统进行检查维护时,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由系统维护人员陪同进行,并作好检查维护记录.

第四十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分别制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急预案并逐级报备,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和备份系统测试,并作好记录备查。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业务及证书的安全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所有用户应当严格权限管理,相关操作应当遵循“双签制\"原则.

第四十二条 操作人员接到用户标识后,应当立即登录系统,修改用户口令,用户口令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泄;操作人员禁止使用未经修改的口令进行业务操作.

一个用户标识只能分配给一个操作人员,一个操作人员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标识.

用户口令应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至少每个季度更换一次。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当立即报告主管负责人,经主管

9

负责人审批后,由系统管理员重新设定,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十三条 操作人员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操作,禁止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时,应当退出登录.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采用基于公钥基础设施(PKI)的电子签名保证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

第四十五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委托专业、合法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机构负责数字证书的统一管理。

第四十六条 国家处理中心RA管理员的证书由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机构负责生成,本人负责保管.

上海票据交易所负责创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RA管理员和RA操作员,并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提供证书换发等服务。

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用户证书的申请、补发、换发、撤销和冻结等管理操作,由上海票据交易所负责。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必须妥善保管包含私钥的最终用户证书以及私钥保护密码。如发现包括私钥的最终用户证书文件、USBKey丢失或被非法复制,以及私钥保护密码丢失,应当及时报告上海票据交易所。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与支付系统以外的其他系统连接时,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技术隔离保护措施.

10

第五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病毒防范处理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系统内安装病毒处理程序并及时升级;对外来数据应当进行病毒检测;定期查毒,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逐级报备。

第五十一条 禁止在生产设备和备份系统上进行开发和培训,以及使用非系统专用的存储介质。

第五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的参数、配置信息、汇票业务信息和账户信息。

系统设备因故障需外送维修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备份,并对数据进行专业的清除处理。

第五十三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对后台业务数据进行变更操作时,须经本单位业务主管同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由2名以上系统维护员共同实施,并详细记录;事后由业务主管及时核对业务数据,并向本单位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机房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机房的管理规定。

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的机房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本单位(或本部门)有关机房的管理规定.

11

第五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机房管理、门禁系统管理和进出审批登记等相关制度,运行维护部门应当遵照执行。

第五十六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护部门应保持机房的清洁、整齐、有序,禁止将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和与运行无关的物品带入机房;禁止在机房内使用明火或可能影响运行的设备.

第五十七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护部门应保持机房电源和接地线齐全,UPS负荷配置合理,系统主设备和网络设备电源以及电源开关标有明显禁止操作的告警标识或保护措施。

第五十八条 外来计算机存储介质,未经许可,不得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内使用。外来计算机、电子设备,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机房设备的电源。

第五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所在区域应安装24小时视频监控录像装置,重要机房区域实行24小时警卫值班.门禁系统、视频监控设备运行资料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90天。

第六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实行封闭式管理,应设置一个主出入口和一个或多个备用出入口。

12

第七章 设备管理

第六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和场地设备等。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建立档案,并定期检查,账实相符,禁止挪作他用.

第六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备应符合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技术规范及安全要求.

第六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确保生产设备稳定运行,且备份设备处于可用状态。

第六十四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备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制定完善的访问控制策略,防止未经授权使用设备或信息。

第六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应配备适量的传真机和程控电话,以满足系统运行需要。

第八章 文档管理

第六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包括技术资料、操作手册、运行维护手册,以及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纸质信息和存储介质信息等。

第六十七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

13

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文档的入库保管,建立文档登记簿,保管人员调动时,须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第六十八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须妥善保管,并做到防火、防盗、防磁、防潮和防蛀。

第六十九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对存储介质形式的文档,应当定期检查、定期备份,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而丢失资料。

第七十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要严格执行文档查阅、借用登记制度,禁止私自或越权复制和外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

第七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应当比照同类会计档案确定保存期限。

第七十二条 废弃或过期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应当比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销毁处理.

第九章 故障管理

第七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单一前置机发生技术故障时,其运行维护部门应当遵循“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尽快恢复运行”的原则进行处置。

第七十四条 单一前置机发生技术故障时,其运行维护

14

部门应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五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发生技术故障时,上海票据交易所应根据故障影响情况及时通知相关系统参与者,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技术故障时,报告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瞒报、漏报。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分为常规故障和非常规故障:

(一)常规故障为故障现象和其排除方法在现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中有明确描述的故障。

(二)非常规故障为故障现象和其排除方法在现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中没有描述的故障。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单一前置机发生系统常规故障时,应由其系统维护人员按照故障处理规定和排除方法进行处理。

第七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单一前置机发生系统非常规故障时,其操作人员应立即记录或复制设备提示信息,将故障现象报上一级岗位人员,同时交由系统维护人员对故障进行排除;短时间不能排除的,应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请求技术支持或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八十条 参与故障处理的技术人员,未经本单位(或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查询、调用、修改和复制业务数

15

据.排除故障需要外部技术支持,或非本单位(或非本部门)人员排除故障时需要在生产系统上进行操作的,应经本单位(或本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由系统维护人员陪同并配合,同时作好记录备查。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故障时,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相互配合,排除故障,必要时应当组织外部资源提供远程或现场技术支持。

故障排除后,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记录故障时间、故障现象、故障处理、分析结果以及专家咨询意见(有必要时),对重大技术故障应编写故障处理和分析报告。

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和处理情况的披露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披露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信息。

第十章 纪律与责任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正常处理。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擅自修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基础数据,未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依

16

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未做好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八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伪造、篡改业务基础数据挪用票据、盗用资金的,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工作人员应履行保密职责,不得擅自查询、对外泄露相关信息。违反规定的,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发生下列情形的,上海票据交易所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强制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一)业务运行期间,未经上海票据交易所同意擅自退出系统登录。

(二)未经上海票据交易所同意,擅自变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物理环境或接口软件。

(三)进行系统维护或应急演练未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备或未按规定时间报备。

(四)擅自对行名行号进行增加、更改或删除.

17

(五)在电子商业汇票生产或备份系统上进行开发、测试或者培训.

(六)单一前置机发生故障时,未及时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告或者报告的内容不真实、不准确,存在瞒报、漏报等情况。

(七)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未按规定建立业务承接关系.

(八)其他违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系统运行维护报告表

18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系统运行维护报告表

报告单位:

运行维护起止时间: 报告人: 业务联系人: 技术联系人: 变更类型 接入点号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座机: 手机: 座机: 手机: 座机: 手机: □网络变更 □系统变更 □应急演练 □其他_____________ 报 告 事 项 如断开连接期间,自身或开户企业承兑的票据到期兑付等. 业务影 响说明 需上海 票据交易所配合事项 负责人意见

19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