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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毕节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9年版)

(报批稿)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3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3 第一节 用地分类和兼容性 ................................................................... 3 第二节 城市用地布局与控制指标 ....................................................... 4 第三节 各类指标计算规定 ................................................................... 9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 18 第一节 建筑间距 ................................................................................. 18 第二节 建筑退让 ................................................................................. 20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管理 .................................................................... 24 第一节 分级分类标准 ......................................................................... 24 第二节 布局要求 ................................................................................. 25 第五章 交通设施管理 ............................................................................ 28 第一节 道路交通 ................................................................................. 28 第二节 公共交通 ................................................................................. 30 第三节 人行及非机动车交通 ............................................................. 30 第四节 交通设施 ................................................................................. 31 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 35 第一节 给水工程 ................................................................................. 35 第二节 排水工程 ................................................................................. 35 第三节 电力工程 ................................................................................. 36

第四节 环卫工程 ................................................................................. 37 第五节 通信工程 ................................................................................. 38 第七章 城市景观风貌管理 .................................................................... 40 第一节 开放空间 ................................................................................. 40 第二节 天际线 ..................................................................................... 42 第三节 建筑和场地设计 ..................................................................... 45 第八章 地下空间管理 ............................................................................ 47 第一节 综合管廊 ................................................................................. 47 第二节 地下街 ..................................................................................... 49 第三节 地下人行通道 ......................................................................... 50 第九章 附 则 .......................................................................................... 52 第十章 附 件 .......................................................................................... 53 附表一:地块配建停车泊位指标表 ..................................................... 53 附表二: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表 ......................................................... 59 附图一:七星关区老城区范围图 ......................................................... 68 附图二:大方县老城区范围图 ............................................................. 70 附录一:名词解释 ................................................................................. 71 附录二:用词说明 ................................................................................. 7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将毕节试验区建设成为贯彻新发展理念的示范区”重要批示精神,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确保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毕节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城乡规划管理应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原则。

(二)城乡规划管理应发挥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引领城乡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彰显山水城市特色与品位。

(三)城乡规划管理应提升毕节市的城市发展高度、城市服务厚度、城市文化温度、城市平台广度、城市产业兴度和城市统筹力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毕节市中心城区(1129平方公里)范围内的规划制定和管理。

中心城区包括老城区、新区和其他区域。其中,老城区包括七星关区老城区和大方县城老城区。老城区之外为新区和其他区域,其他区域主要是镇、乡、村建设用地。老城区范围见附图二、附图三。

第三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编制和审批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各项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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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规划等各类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从事与城乡规划相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 制定各项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时,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建设工程管理采用城市独立坐标系。

第五条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根据毕节市城乡建设发展的实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实施情况可对局部章节、条款按法定程序进行修订,上报毕节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在出现下列情形下,由毕节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体修订,上报毕节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一)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二)国家和省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 (三)毕节城乡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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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用地分类和兼容性

第六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的规定,镇、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村庄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公寓的用地性质应为商业用地(B1)。

第七条 城乡建设用地的兼容性,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明确兼容性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的,除居住用地本身的配套要求外,可兼容的商业服务业设施应不大于地块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且应商业楼和住宅楼分离。

(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住宅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不大于地块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住宅部分计容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应商业楼和住宅楼分离。

第八条 城乡开发建设应当符合集约和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一)老城区用地小于10000平方米,新城区用地小于15000平方米,即为零星用地,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独立编码地块面积不满足以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分的地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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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建设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公用设施营业网点除外)项目,宜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实施绿地、广场、停车场、社区配套等公益性建设。

第二节 城市用地布局与控制指标

第九条 居住用地规定。

(一)居住区(包括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性住房)配套设施宜集中布置,其规模和布置应符合附表二:《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表》的要求。

(二)居住区应结合人口规模设置集中绿地,并保证至少有一边临市政道路,其设置应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集中绿地设置规定表

序号 1 2 3 4 类别 十五分钟生活圈集中绿地 十分钟生活圈集中绿地 五分钟生活圈集中绿地 居住街坊集中绿地 最小规模 (平方米) 50000 10000 4000 400 人均绿地(平方米) 2.0 1.0 1.0 0.5(0.35) 设置要求 最小宽度80米 最小宽度50米 最小宽度30米 最小宽度8米 注:1.表中人均绿地一栏括号内数值为老城区控制指标。

2.该部分集中绿地纳入绿地率控制指标计算。

3. 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

(三)七层(含)至十一层的住宅,每栋楼应设置不少于一台电梯(13人、1000公斤,下同);十二层(含)至十八层以上的住宅,每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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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设置电梯应不少于两台;十八层(含)以上的住宅,每栋楼应设置3台;电梯服务规模应不大于50户/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四)住宅和商业建筑应集中设置烟道,并按环保要求设置油烟处理装置和做噪音消声处理。

第十条 绿化配置与智能化要求

(一)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强调植物分布的地域性和地方特色,采取以植物群落为主,乔木、灌木和草坪地被植物相结合的多种植物配置形式,乔木、灌木的垂直投影面积占所有植被的比例应大于60%。

(二)规划设计方案中应编制智能化系统专章内容,并统一规划、设计、施工。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规定。

(一)地块各项控制指标,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贵州省产业园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的相关规定。

(二)工业项目地块的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0%。

(三)工业、物流仓储地块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十二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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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兼容性等规划条件执行。

如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明确的,相关指标的确定按照表2-2、2-3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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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居住建筑控制指标表

控制 范围 建筑 性质 高度 低层住宅 (1-3层) 多层Ⅰ类住宅 (4-6层) 多层Ⅱ类住宅 (7-9层) 高层Ⅰ类住宅 (10-18层) 高层Ⅱ类住宅 (19-26层) 建筑 密度 (%) 35 32 30 22 22 容积率 老 城 区 绿地率(%) 25 30 30 35 35 建筑 高度 (米) 18 27 36 60 80 建筑 密度 (%) 35 35 30 22 22 容积率 新区和其他区域 绿地率(%) 30 30 30 35 35 建筑 高度(米) 18 27 36 60 80 1.2 1.6 1.8 2.5 2.8 1.0 1.5 2.1 2.8 3.1 注:1.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控制指标为上限值;绿地率控制指标为下限值;

2.老城区控制指标宜结合交通容量、服务设施配套容量等因素综合考虑指标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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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公共建筑控制指标表

控制 范围 建筑 性质 高度 商业 建筑 办公 建筑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建筑 密度 (%) 50 45 45 40 容积率 老 城 区 建筑 高度 (米) 27 100 27 100 建筑 密度 (%) 45 40 40 35 容积率 新区和其他区域 建筑 高度 (米) 27 100 27 100 绿地率 (%) 绿地率 (%) 4 6.5 3 6 25 25 25 25 3.5 5.5 2.5 5 25 25 25 25 注:1.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控制指标为上限值;绿地率控制指标为下限值;

2.老城区控制指标宜结合交通容量、服务设施配套容量等因素综合考虑指标的设置; 3.依据修规和城市设计,局部标志性地块可按照城市的开发要求适度放宽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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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有利于城市空间形态、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的前提下,符合以下原则的,同一建设项目相邻多个地块的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可以进行总体平衡,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进行修改:

(一)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增加,各类计容建筑面积不突破; (二)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不减少,且符合相关专业专项规划;

(三)不突破表2-2、2-3的要求。

第三节 各类指标计算规定

第十四条 容积率计算规定。 (一)住宅建筑计算容积率规定。

1.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8米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5.8米,小于等于8.0米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

2.跃层式住宅,其门厅、起居室、餐厅的通高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且层高小于或者等于7.2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通高部分建筑面积超过该层套内面积的35%或者层高大于7.2米的,小于等于9.4米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9.4米,小于等于11.6米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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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计算,以此类推。

3.住宅结构范围内标注阳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挑廊等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按阳台计算方式计入容积率;不符合以上形式的,均视为非阳台建筑空间,全部计入容积率。且每套住宅的阳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挑廊等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超出部分全部计入容积率。

(二)商业、办公建筑计算容积率规定。

1.商业、办公建筑按照单元式划分,单元面积小于600平方米,层高大于6.0米,小于等于8.2米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8.2米,小于等于10.4米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

2.商业、办公建筑按照单元式划分,单元面积大于等于600平方米,层高大于6.6米,小于等于8.8米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8.8米,小于等于11.0米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

(三)工业建筑计算容积率规定。

工业建筑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相关要求计算。

(四)坡地建筑计算容积率规定。

1.对于沿街坡地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连续掩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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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该楼层板顶标高不高于相邻路面或掩埋面自然地面标高,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外墙面,不视为该楼层的掩埋面)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20%的,当其沿街裸露的建筑部分不大于三层(层高之和不大于18米),则该建筑外墙部分16米进深范围内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其大于16米进深的,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应纳入容积率计算。

2.对于规划红线内非沿街的坡地建筑,其被连续掩埋外墙(该楼层板顶标高不高于相邻路面或掩埋面自然地面标高,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外墙面,不视为该楼层的掩埋面)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20%的,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应纳入容积率计算。

(五)根据规范规定建构筑物计算建筑面积的,均应计入容积率。但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建筑物首层架空部分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有顶盖的出入口坡道,仅用于绿化、停车或车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该层电梯(楼梯)间、门厅、管道井(水、电、排风等)等围合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地下室用作停车库(场)和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3.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通高部分按照一层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建筑密度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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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的基底面积应按其外围围护结构勒脚根部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论围护结构内倾、直立、外倾),无勒脚的应按外围落地围护结构根部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仅以柱或剪力墙落地的则按其外边缘连线计算。若外围围护结构外有落地的玻璃、石材和金属等幕墙的,则算至幕墙落地根部。

(二)对于沿街坡地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连续掩埋外墙(该楼层板顶标高不高于相邻路面或掩埋面自然地面标高,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外墙面,不视为该楼层的掩埋面)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20%的,当其沿街裸露的建筑部分不大于三层(层高之和不大于18米),则该建筑外墙部分16米进深范围内应当纳入建筑密度计算,其大于16米进深的,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应纳入建筑密度计算。

(三)对于规划红线内非沿街的坡地建筑,其被连续掩埋外墙(该楼层板顶标高不高于相邻路面或掩埋面自然地面标高,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外墙面,不视为该楼层的掩埋面)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20%的,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应纳入建筑密度计算。

(四)有柱或支撑且有永久顶盖但无外围围护结构的建筑物(诸如车棚、货棚、加油站和收费站等),应按其柱或支撑的根部外边缘连线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单排柱、独立柱的,应按其永久顶盖外围水平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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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面积的1/2计算。

(五)建筑物底层内部的围合空间,四周均有围护结构(指门、窗、墙或栏杆)但无顶盖的应计算。

(六)地下或半地下车库(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车库)坡道地面出入口处有永久性顶盖的部分应计算。

第十六条 建筑高度计算规定。

(一)平屋面建筑物高度从该立面对应室外自然地坪最低点算至建(构)筑物顶的垂直高度,若有女儿墙屋面,则算至女儿墙。若无,计算高度是则是檐口与檐口挑出宽度之和,参见图2.1。

(二)坡屋面建筑高度指该立面对应的室外自然地坪最低点至檐口或者屋脊的高度。屋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45度的,计算高度是檐口与檐口挑出宽度之和;大于45度的,计算高度算至屋脊。

(三)局部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以及空调冷却塔、烟囱、通风道、建筑装饰构件等构筑物不计入建筑计算高度。

但当建筑位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区、空域保护区或有其他特殊要求时,上述突出部分应计算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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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建筑高度计算示意图

(四)当建筑两侧存在地形高差时,建筑高度从该侧室外地面(当地面为屋顶覆土绿地,且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五)款要求100%计入绿地面积的,可视为室外地面)最低点算起,且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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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绿地率计算规定。

绿地率为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各类绿地按以下类型分别计算:

(一)地面绿化用地:覆盖各类生长机质,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

(二)架空建筑(阳台、雨篷等)下绿地按表2-4折算系数计算。

表2-4:悬空建筑下绿地折算系数表

绿化类型 架空建筑(阳台、雨蓬等)2.2米>高度≥1米 下绿化用地 高度<1米 备注:高度至建筑物底面相对室外地坪的标高

0 50% 要求 架空高度≥2.2米 折算系数 100% (三)在绿地范围内的景观水体、跌水、景观良好各类水池(不包括泳池、旱喷池、及各类水体浑浊、景观效果差的生产水池),折算绿地面积按表2-5折算系数计算。

表2-5:水体折算系数表

要求 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折算系数 100% 超出部分不予计算 (四)中心绿地内硬质景观折算绿地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1.布置在项目中心绿地内的亭、台、榭等园林建筑小品,其占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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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可按绿地面积计算绿地率。周围被绿地包围的硬质景观总面积不大于绿地总面积20%时,按占地面积计算绿地率;周围被绿地包围的硬质景观总面积大于绿地总面积20%时,超出部分不予计算。

2.布置在项目内不计算绿地率的硬质铺装,铺装上种植乔木,乔木树干胸径6厘米≤¢<10厘米的每株按0.5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乔木树干胸径10厘米≤¢<20厘米的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乔木树干胸径¢≥20厘米的每株按1.5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

(五)地下车库屋顶绿化、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一层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按表2-6折算系数计算。

表2-6:部分屋顶绿化折算系数表

绿化类型 突出地面高度≤1地下车库、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 2.2≥突出地面高度>1米 一层屋顶绿化 平均覆土厚度≥1.2米 0.6米≤平均覆土厚度<1.2米 0.3米≤平均覆土厚度<0.6米 平均覆土厚度≥0.6米 50% 20% 10% 10% 米 要求 平均覆土厚度≥1.2米 0.6米≤平均覆土厚度<1.2米 0.3米≤平均覆土厚度<0.6米 折算系数 100% 80% 30% 备注:1.高度指地下车库、地下建筑物覆土顶面相对设计室外地坪的标高; 2.除上述类型外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均不计算绿地面积。

(六)室外停车场折算绿地面积,在同时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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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面积。

1.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2.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胸径≥10厘米)。

(七)在满足消防要求的情况下,消防应急车道和消防登高面做草坪或植草砖设计并满足消防车通行时荷载要求的,绿地面积按投影面积的10%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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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日照影响分析,且主客体范围及对象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场地)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计算范围内,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建筑或文教卫生建筑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和场地。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1.确定拟建建筑实际阴影范围;

2.在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及场地)并进行编号;

3.在阴影范围内,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或文教卫生建筑及场地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4.在阴影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二)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场地)产生日照遮挡的已建、在建、拟建建筑物。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1.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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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筑。应以20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

2.采用第(一)款提出的规则,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

3.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图3.1:主体建筑范围示意图

第十九条 高度大于100米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要求下,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论证确定。

第二十条 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之间,其最小间距在相应消防间距的基础上增加2米。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其外墙面(含

阳台、外廊、飘窗)与堡坎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堡坎退台时,可以分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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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退让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沿铁路、城市道路、公路、河道、排水干线、

人防设施、文物古迹、高压走廊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本节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沿用地边界的退让,相邻用地上有日照要求

的建筑物时,应满足建筑半间距规定,无日照要求时,建筑之间应满足消防的最小间距。

建筑物沿用地边界的退让不得小于4米。 第二十四条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按表3-5执行。

(一)地下建构筑物、管网均不得超过建筑红线,防护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超出用地红线,在不影响周边用地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下,场地内道路、广场、围墙可突出建筑红线,但不能超出用地红线,建、构筑物形式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二)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三)确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沿道路一侧需要设置围墙、护坡及挡墙等构筑物的,经规划部门认可后,可在建筑红线外设置,但不应超用地红线。

表3-5: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

道路红线 退让距离 宽度 50米及以上 退让建筑 100米以下建筑 15米 大于等于30米小于50米 10米 20

大于等于20米小于30米 8米 小于20米 4米 100米以上建筑 由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并报市政府予以确定。 注:表中数字为控制的下限值。

第二十五条 求:

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和交叉口应满足以下要

(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退让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退让距离不小于50米。

(二)道路立交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上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基础上增加10米。

(三)道路平交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在路段上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基础上增加5米。

第二十六条

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

览馆、学校、大型医院、星级酒店等公共建筑,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前提下,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建筑退让城市蓝线和绿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老城区高度不超过24米的建筑,退让蓝线不小于6米;高度在24至60米之间的建筑,退让蓝线不小于10米;高度超过60米建筑,退让蓝线不小于15米。

(二)城市其他区域建筑,退让蓝线不小于15米。 (三)建筑退让城市绿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8米。 第二十八条

建筑红线距最近的高速铁路和铁路路轨中线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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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退让间距(如图3.2所示)应符合表3-6的规定,并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表3-6:建筑物退高速铁路和铁路路轨控制表

建筑工程临铁路退让间距D 建筑物 油库、加油站、性质 煤气站等 D≥50米 D≥50米 D≥50米 工业与民用建筑 D≥50米 D≥25米 D≥15米 围墙 (墙高≤3) D≥50米 D≥10米 D≥10米 等级 高速铁路 铁路主干线 铁路支线、专用线 注: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图3.2:建筑物退铁路路轨示意图

第二十九条

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距建(构)筑物最近突出物的

水平退让间距(如图3.3所示)应符合表3-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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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电力电缆距建(构)筑物最近突出物的水平退让间距不得少于0.75米。

图3.3:建(构)筑物退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示意图

表3-7: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距建(构)筑物最近突出物水平退让间

距控制表

电压等级 1-10千伏 35-110千伏 154-330千伏 500千伏 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距建(构)筑物最近突出物的水平退让间距 5米 10米 15米 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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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管理

第一节 分级分类标准

第三十条 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街道级、居委级四级配置。 (一)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街道级配套设施服务人口规模为5-10万人;居委级配套设施服务人口规模为0.5-1.2万人。

(二)街道级和居委级配套设施服务人口规模,按城乡两类居住用地进行计算:城市户均住宅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户均人口数为3.2人;中心城区内的镇、乡、村,户均住宅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户均人口数为3.5人。

第三十一条

居住区配套设施分为街道级和居委级,包括公共管

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社区服务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

表4-1:居住区配套设施内容一览表

等级 街道级 居住区分级 设施类别 设施名称 初中、小学、体育馆(场)或全民健身中心、十五分钟、十分钟生活圈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 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门诊部、养老院、老年养护院、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派出所、其他 24

等级 居住区分级 设施类别 商业服务业设施 设施名称 商场、菜市场或生鲜超市、健身房、餐饮设施、银行营业网点、电信营业网点、邮政营业场所、其他 开闭所、燃料供应站、燃气调压站、供热站或热交换站、通信机房、有线电视、无线基站、宽带网络、垃圾转运站、消防站、市政燃气服务网点和应急抢修站、其他 轨道交通站点、公交首末站、公交车站、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机动车停车场(库)、其他 社区服务站(含居委会、治安联防站、残疾人康复室),社区食堂,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活动站、老年活动站),小型多功能运动(球市政公用设施 交通场站 居委级 五分钟 生活圈 社区服务设施 类)场地,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幼儿园,托儿所,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商业网点(超市、药店、洗衣店、美发店等),再生资源回收点,生活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公交车站,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机动车停车场(库), 通信基站,其他 物业管理与服务,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室外健身器械,便利店(菜店、日杂等),邮件和快递送达设施,生活垃圾收集点,居民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居民机动车停车场(库),其他 居住 街坊 便民服务设施 第二节 布局要求

第三十二条

居住区配套设施宜集中布置形成街道综合服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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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一)街道级配套设施应与十五分钟、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相协调,宜集中布置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和街道办事处,并与大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商业服务业设施及交通场站相衔接。

(二)居委级配套设施应与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相协调,宜集中布置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和小型多功能运动场地,并与社区商业网点相衔接。

(三)居住用地开发建设时必须提供总计容建筑面积的6%作为居住街坊内便民服务设施用房。

(四)幼儿园活动场地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屋顶层。

(五)新建、扩建和改建街道级和居委级配套设施,应符合“附表二: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表”的规定。

表4-2: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用地规模控制

级别 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服务人口 (万人) 5-10 0.5-1.2 服务半径 (米) 800-1000 300-500 用地面积(平方米) 老城区 5000-10000 2000-3000 新城区 10000-15000 3000-5000 注:(1)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应集中布局,单独占地,容积率控制在1.0-2.0以内,建筑不宜超过4层,以2-3层为宜。

(2)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可独立占地或附设于住宅底层。

第三十三条 敏感类公共设施宜独立用地,且与居住区保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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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防护距离,不宜紧贴或靠近住宅楼和非敏感社区设施,如果无法避免,则应划定缓冲区,有具体的隔离措施。

敏感类公共设施建设,应有明确的规划依据;无规划指导的,应进行专题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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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交通设施管理

第一节 道路交通

第三十四条

道路线形及红线宽度原则上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致,如因地形条件等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线形时,应经专家论证并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道路沿线地块开口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块开口应避免设置于城市主干路上,宜设置于城市支路上。 (二)地块开口受条件所限设于城市主干路上时,距道路红线交叉点应不小于100米,地块开口设于城市次干路上时,距离道路红线交叉点应不小于70米,同一城市干道路上相邻开口间距不宜小于100米。

(三)地块开口设于支路上时,距离道路红线交叉点应不小于50米。

(四)地块开口距离桥梁和隧道应不小于100米。 第三十六条

立交形式应根据交叉节点在城市道路网中的地位、

作用、相交道路的等级,并应结合交通需求及立交节点所在区域用地条件按表5-1选定。

表5-1:立交形式控制一览表

立体交叉类型 快速路-高速公路 快速路-快速路(一级公路) 选型 推荐形式 枢纽立交 枢纽立交 28

可用形式 -- -- 立体交叉类型 快速路-主干路 快速路-次干路 快速路-支路 主干路-高速公路 主干路-主干路 主干路-次干路 次干路-高速公路 支路-高速公路

选型 推荐形式 一般互通立交 分离式立交 -- 一般互通立交 -- -- -- -- 可用形式 枢纽立交、分离式立交 一般互通立交 分离式立交 枢纽立交、分离式立交 一般互通立交 一般互通立交 分离式立交 分离式立交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报审时应编制交通影响分析专章,如建设

项目达到或超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阀值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一)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商业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应先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二)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人流密集地区项目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三)在老城区、高强度开发区域、敏感区等区域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四)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商业项目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同时编写交通影响评价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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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桥梁及隧道范围内机动车道总宽度应与道路一致,

绿化带、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宽度可适当调整。

第二节 公共交通

第三十九条

城市支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可采用直线式,城市主、

次干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应按以下要求设置。

(一)港湾站加减速车道长度应取15~20米。

(二)道路不设非机动车道时,公交站台可设于人行道上;道路设非机动车道时,应利用机非分隔带设置站台或另行设置专用实体站台。站台宽度不宜小于2米,条件受限时不宜小于1.5米。

(三)公交停靠站车道宽度宜为3米,长度不宜小于30米,并应根据停靠线路数量适当增加长度。

(四)市中心公交停靠站间距宜为500~800米,城市边缘地区间距可适当增大。

第四十条 公交停靠站应设置于交叉口出口处,且其起点(含渐变段)距离路缘石圆角切点不应小于50米。

第三节 人行及非机动车交通

第四十一条

人行交通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道路交叉口处应设置人行过街通道,交叉口间距较大时应设置路段人行过街通道,人行过街通道间距不应大于300米。

(二)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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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行过街流量大于5000人/小时的,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人行通道。

(四)人行天桥上及梯道下、地下人行通道两侧不得布置商业设施。 第四十二条

非机动车交通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与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其单向宽度不应小于2.5米。

(二)与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分隔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其宽度单向不应小于3.5米、双向不应小于4.5米。

第四节 交通设施

第四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库)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新建公共停车场车位达到200个(含200个)以上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在停车场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管理用房,配建原则为不超过200平方米,具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二)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可以设置广告位。具备相关条件的,可以开展汽车美容、快修、汽车租赁等配套增值服务。

第四十四条

临时停车位设置要求

(一)以下区域禁止设置道路临时停车位: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的疏散和防火通道,纵坡大于6%的路段,漫水、积水及排水不良路段,交叉口停车线100米范围内及桥梁、隧道起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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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米范围内。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流车流密集地区应充分考虑临时停车泊位。

第四十五条

配建停车场(库)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指标应符合附表一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公共加油(气)站

(一)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5-2的规定;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160-200平方米。

表5-2:公共加油站用地指标控制表

加油站等级 油罐总容积(立方米) 用地面积(平方米)

三级 <60 3000-5000 二级 60-120 5000-8000 一级 121-180 8000-10000 (二)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

(三)加油站应尽量避开交叉口,安排在路段中间;加油(气)站不宜设在道路弯道、竖曲线的100米范围内。

(四)加气站应与加油站、燃气场站、公交场站等合建为主,独立占地为辅,用地面积控制在500-800平方米。

(五)在主干路上设置加油加气站出入口的,应设置辅道,并将辅道用地纳入其建设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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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以下规定。

公共加油(气)站的出入口与外部道路关系应符合

(一)入口的行车视距一般不少于100米,特殊情况不得小于50米。

(二)公共加油(气)站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并要求加油(气)车辆右进右出。在符合消防安全和不影响临近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将出入口合并设置。

(三)出入口通道宽度不少于8.5米。

(四)在等级较高道路旁(如高速公路和封闭式快速路)设置加油(加气)站时,其出入口加速车道长度不得小于120米、减速车道长度不得小于70米。

(五)公共加油(气)站出入口与学校、医院和住宅生活区等设施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宜小于50米,与桥梁引道口、隧道口、铁路平交道口、军事设施、堤防等重要设施的距离应大于100米。

第四十八条

加油(气)站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站内车辆加油等候空间不少于4辆车位长度。

(二)加油(气)站污水应经过石油截流设施(废水、油脂和残渣的截流)后才能排入城市下水道系统。不具备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条件时,应设置单独的处理池和渗水系统。

第四十九条

公共充电站(桩)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以合建为主,独立占地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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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设置在燃气用地、油(气)管道运输用地、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多尘、或者有腐蚀性气体等用地周边,并且应与周边景观和建筑物相协调。

(三)可根据运营需要灵活布置,鼓励充电站采用多层建筑形式,但充电区、充电机房、监控室、行车道、营业场所应设置在一层。

(四)新建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停车泊位应不少于总停车泊位的20%。

(五)新建居住区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应100%具备公共充电设施安装条件,且建设充电设施的停车泊位应当不少于总停车泊位的10%。

(六)新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应按不低于20%的车位比例同步规划建设充电设施。

(七)A级旅游景区须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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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五十条 地下电力通道、通信管道、燃气管道应避免设置于车行道下。

第一节 给水工程

第五十一条 的绿化地带。

新建净(配)水厂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米

第二节 排水工程

第五十二条

雨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排水泵站应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近期规模配置。排水泵站应设置不小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

(二) 雨水干管应当布置在排水区域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水汇集的地带,雨水管管径不宜小于400毫米。

(三)立体交叉地道应设独立雨水系统,其出水口必须可靠。 (四)有景观要求的河道范围内,雨水管道出水口应当采取淹没出流形式,并在出水口附近设置沉泥槽。雨水管道出水口应设于桥梁下游15米以外。

第五十三条

污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地带,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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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宜大于300米。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加盖处理的,其卫生防护距离经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后可适当缩小。

(二)污水干管应当在污水收集区域地势较低或者便于污水汇集的地带布置。污水管管径不宜小于400毫米。

第五十四条

地下空间排水应根据不同的排水类型(生活污废水、

出入口雨水、围护结构渗水、消防废水、餐饮油污水、汽车库含油废水)设计不同的排水收集排放系统。

(一)生活污废水和餐饮油污水:就近收集、适当放大管径,注重通气系统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二)出入口雨水:迅速排出设计重现期内的暴雨,防止雨水倒灌。 (三)围护结构渗水:采取周全的倒水措施快速排出结构渗水。 (四)消防废水:每一防火分区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按规定设置隔油、沉砂等措施调容、处理达标后排至市政雨水管网。汽车库含油废水与消防废水排水设施应合并设置。

第三节 电力工程

第五十五条

变电站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变电站进出线通道应与站内电力通道相连接,220kV变电站应建设不少于2条电力通道作为进出线通道。

(二)城市核心区宜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变电站,地下变电站可与其他建筑物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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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变电站规划用地的道路,应在靠变电站一侧预留5~10米宽绿化带作为变电站进出线电力专用通道。

第五十六条

城市重点地区的现状1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应逐

步入地,新增110kV及以下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方式。

第四节 环卫工程

第五十七条

公共厕所数量及面积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老城区居住小区按不少于5座/平方公里设置,新建小区按不少于3-4座/平方公里设置,每座建筑面积30-60平方米,设置间距为500-800米。

(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加气)站、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及农贸市场等人流密集区域按不少于11座/平方公里设置,每座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设置间距不大于300米。

(三)人流稀疏区域按不小于4座/平方公里设置,每座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设置间距不大于500米。

(四)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沿线按500-800米设置1座,每座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

(五)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沿线按800-1000米设置1座,每座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

(六)公共厕所与周边建筑间应设置不小于3米宽的绿化隔离带。 第五十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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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用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与周围建筑间隔及绿化隔离带宽度应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中表4.2.3的规定。

(二)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大街50-100米;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米;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米;

(三)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当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市貌的非临街位置。

第五十九条

垃圾转运站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小型转运站按2-3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0平方米,周围建筑间隔不小于8米。

(二)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公里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第五节 通信工程

第六十条 核心机房宜独立占地,用地面积宜控制为3000-5000平方米,地块形状应满足功能布局的要求。

(一)以数据处理业务为主的核心机房宜综合考虑多方因素进行选址,用地面积应根据机楼设计容量确定。

(二)用地紧张地区应考虑建设附建式核心机房,建筑面积宜为6000-15000平方米。

第六十一条

室外宏基站分为独立式和附设式。

(一)独立式宏基站宜布置在道路沿线以及广场、绿地、公园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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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由于地形限制需设置在人行道上的,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二)附设式宏基站可附设于办公楼、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工厂和市政设施以及居住建筑上,由通信设施建设单位与建筑物业主协调设置。

第六十二条

5G基站泛在部署在满足安全条件下可把微站附设

于路灯杆、监控杆、交通指示牌及信号灯等公共设施,由通信设施建设单位与产权归属方协调设置。

第六十三条

室内基站应与建筑主体采用“四同步”的模式进行

部署,即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

(一)在规划设计时应将室内基站及其通信配套设施纳入审批。 (二)室内基站可附设于办公楼、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工厂和市政设施以及居住建筑内,相关设施安装于弱电机房、桥架、墙面等处,由通信设施建设单位与建筑物业主方协调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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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城市景观风貌管理

第一节 开放空间

第六十四条

广场型公共空间宜利用建筑、周边地形以及植物进

行围合,围合宜控制在公共周长50%以上,最大开口不宜超过周长25%。

公共空间周边建筑底层宜作为商业、文化、娱乐等用途,增加其活力。

第六十五条

公共空间应对地面铺装、路缘石、照明、绿化、公

共交通设施、公共标识、户外广告、小型商业设施、电话亭、街道家具、栏杆、小品等固定于街道上的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设计,体现城市地方风貌和文化特色。

第六十六条

居住项目的内部环境应当对城市开敞。临规划路幅

宽度大于16米道路布局的居住项目,其建设用地沿江或者沿道路长度大于或者等于100米的,该侧应留出不小于建设用地长度30%的开敞空间,各开敞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宽度不得小于20米。

(二)进深自建设用地红线起算不得小于20米。 (三)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

(四)场地标高应当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 第六十七条

沿山开敞空间控制。

(一)通向山体的城市道路应作为重要的景观通廊,其与山边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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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叉口处为重要的景观节点,交叉口三个方向均应设置为开敞空间。

(二)沿山建设用地正对景观通廊的部分为景观通廊控制区,控制区宽度不应小于对应道路红线宽度的2倍,优先作为绿地、广场。

图6.1.1:沿山开敞空间控制示意图

第六十八条

滨水开敞空间控制。

(一)通向滨水岸线的城市道路应作为城市重要的景观通廊,其与滨水道路的交叉口处为重要的景观节点,交叉口三个方向均应设置为开敞空间。

(二)城市道路与滨水道路有用地间隔时,用地正对景观通廊的部分为景观通廊控制区,控制区宽度不应小于对应道路红线宽度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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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内不得建设任何形式的建筑物。

图6.1.2:滨水开敞空间控制示意图

第二节 天际线

第六十九条

高层建筑成组群布局的,应当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

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

(一)地形高差不大的,不宜采用同一或者相近建筑高度的布局方式。

(二)连续等高建筑不应超过3栋,3栋以上应错落设计,高差不小于较高建筑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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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高度不得超过邻近山体山脊线高度的三分之二。 (四)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过专题论证。

第七十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设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二)主干路两侧原则上不建住宅楼,确需建造的,其立面设计、装饰应当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

(三)主、次干路两侧原则上不建小型或者带式商业网点。 (四)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厨房、储藏间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五)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

(六)主要商业街道两侧的广告、招牌等应当统一规划、设置,16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应当作外墙、屋顶的灯光设计。

第七十一条

建筑高度的特殊规定。

(一)临水(临生态用地)建筑界面按80米进深以内建筑平均高度不超过18米,局部(小于建筑面宽总长的25%)最高高度不超过24米进行控制,建筑高度大于24米或者高层公共建筑宜以点式建筑为主。

(二)公园(广场)周边建筑界面临公园(广场)一侧30米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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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不宜大于24米,住宅建筑高度大于24米或者高层公共建筑宜以点式建筑为主。

(三)临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主要道路的建筑界面高层建筑裙房高度不大于相临较宽道路红线宽度,即h:d≤1;同时需满足裙房高度不大于40米;临主要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布局宜加大退距,增加公共活动空间,优化临街环境。

(四)临山建筑界面50米进深内建筑平均高度不超过18米,局部(小于建筑面宽总长的25%)最高高度不超过24米进行控制。建筑高度大于24米或者高层公共建筑宜以点式建筑为主。

(五)在金海湖湿地公园可视范围区域内建筑以多层为主,形成近处低、远处高的总体形态。

(六)航空港(净空保护地区)、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讯)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建设用地临水(临生态用地)、公园(广场)、城

市快速路、主干路、山体、大型公共建筑时,其建筑物的面宽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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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以一个单元点式建筑为主,不能出现两个单元联排。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五)多层建筑间口率宜小于70%,高层建筑间口率宜小于60%。 (六)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遵照规划执行。

第三节 建筑和场地设计

第七十三条

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以不超过两种相

互协调的主体色彩为宜,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建筑相协调,提倡采用柔和雅致的灰色调。

(一)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环保科技饰材,鼓励使用具有传统特色的建筑材料。

(二)建筑色彩应符合城市设计的要求。

(三)应根据平时和节日的需要对灯光照明进行亮化设计。 第七十四条

沿街建筑、修建围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体育设施、影剧院、旅游宾馆、图书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大、中型公共建筑,临街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当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者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

(二)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住区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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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

(三)监狱、看守所、油库、煤气罐站、各种物质储备专用仓库区、发电厂、水厂、煤厂、电台、部队营房、宗教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修建封闭式围墙,但应当进行美化处理,其高度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四)建设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也可以设置围墙或者围档,但应当进行美化处理;在使用期结束时应当无偿拆除。

(五)沿街建筑面宽不得大于50米,断开空间长度宜大于30米,并设置游园或者广场。

第七十五条

跨江桥梁、轨道车站、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

滨江防洪堤岸工程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应当进行专题建筑和景观设计,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山水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内涵和建筑艺术特色。

第七十六条

公共建筑沿街底层近人部分应重点设计。沿街界面

要凹凸有致,营造丰富的街道空间;立面设计应采用大面积通透性橱窗、统一简洁的门头店招设计,材质应采用石材、金属等高档装修材料,体现时尚大气的建筑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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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地下空间管理

第七十七条

规划地表为道路、绿地、公园、广场、停车场等无

大型建筑物的地块,地下可以作为单建项目规划建设用地。

第七十八条

规划区内的滩涂区、大型垃圾填埋场、地下文物埋

藏区、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地区、地下空间利用可能诱发地质灾害或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为地下空间禁建区。

第七十九条

地下空间不得用于下列用途:居住功能类建设项目;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等教育设施;不利于人流疏散的大型公共设施;污染环境和劳动密集型的工业项目;地质条件不允许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宜在地下空间建设的项目。

第八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针对地下空间项目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以下事项。

(一)地下空间用地位置、使用性质。

(二)地下空间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筑规模、出入口位置。

(三)地下空间地表部分用途以及界外处理范围。 (四)地下设施是否与周边设施联通。

第一节 综合管廊

第八十一条

综合管廊工程布置应重点考虑以下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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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开发强度较高以及地形较平坦的城市新区、城市中心区,以及轨道交通、地下街、立交建设的区域。

(二)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城市干道。 (三)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四)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口处。 (五)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六)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第八十二条

综合管廊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和电缆

沟。干线综合管廊主要收容通过性、不直接服务沿线用户的主要管线,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或中央分隔带下方;支线综合管廊主要收容直接服务于沿线用户的管线,宜设置在道路人行道、绿化带或非机动车道下方;电缆沟仅收容电缆,宜设置在道路人行道下方。

第八十三条

入廊管线种类及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输油管线或燃气管线不宜进入综合管廊;若确有需要进入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二)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三)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用雨污分流制,并采用管道排水方式。

(四)通信管道应统筹考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满足多方共享使用需求;扩建宜在原有管群同侧进行,与原有管群全部或部分连通。

(五)通信管道建设须与道路项目建设、市政工程、开发建筑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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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四同步”的模式进行部署,即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在规划设计时应将通信管道纳入审批。

第二节 地下街

第八十四条

地下街建设应主要考虑交通功能,建设重点地区为

人流车流密集的城市区域,特别是商业密集区、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以及大型换乘枢纽内。

第八十五条

地下街应与周边公共建筑相互连通,并同地面建筑

物、地面及地下广场、地下车库等其他地下设施相联系。

第八十六条

地下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以

及地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并设置必要的给排水、通风、电力等设施。各功能设施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下街内部商业设施(包括文娱、办公、展览等设施)总面积不宜超过交通设施总面积。

(二)地下街应按其长度每500米配建一处综合管理用房,每处综合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三)地下街长度超过200米时,其地下设施内应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00米应增加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主要设置电力、通信等公用设施设备,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四)地下街内公共厕所规模及密度应满足环卫专项规划要求。 第八十七条

无商业设施的地下街净宽度不应小于6.0米,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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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设施的地下街净宽度不应小于8.0米。地下街净高不宜小于3米,在保证消防安全的前提下,部分条件受限段净高不得小于2.5米。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

地下停车场(库)宜布置在地下街的下层。 建筑物地下室与地下街相连接应符合公共性连接

需求。与地下街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第三节 地下人行通道

第九十条 地下人行通道一般设置在城市中心的行政、文化、商业、金融、贸易区的步行人流流线交汇点。当人行过街流量大于5000人/小时,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时宜设置地下人行通道。

(一)需保护城市景观时。 (二)地面呈凸状地形时。 (三)地面上有障碍物时。

(四)可结合人防、地下空间及地下轨道交通的建设时。 第九十一条

地下人行通道应纳入整体交通系统,出入口布置应

结合附近主要交通站点布设。

第九十二条

地下人行通道的净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内高峰小

时人流量及设计通行能力计算,其两侧不得布置商业设施,且净宽度不得小于4米、净高不得小于2.5米;地下人行通道的长度不宜超过200米,如有特殊需要超过200米时宜设自动人行道;地下人行通道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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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梯道的净宽不得小于2米。出入口应有比原地面高出0.15米以上的阻水措施。

有条件时宜将地面部分公共服务设施置于地下通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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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的表格、附件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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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件

附表一:地块配建停车泊位指标表

建筑 性质 分类 单位 车位/100m2星级宾馆 宾馆 一般旅馆 餐饮娱乐场所 办公 商业 (不含餐饮面积) 车位/100m2(不含餐饮面积) 行政办公 商务办公 商场、配套商业设施 车位/100m2 车位/100m2 车位/100m2 车位/100m2 2.5 1.5 1.5 1.2 3 2 2 5 0.8 1.5 1.2 1 小型汽车 其他车辆配配建车位数 建车位数 说明 宾馆内附设的餐饮部分应按照“餐饮娱乐场所”的标准另行叠加计算。另每10000m2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m2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00m2设置1个装卸车位。 餐饮场所配建停车位在停车平峰期应对外开放。另每1000m2设置一个出租车上下客泊位。 每5000平方米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5000平方米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53

建筑 性质 分类 批发交易市场 大型仓储式超市 独立餐饮、娱乐设施 单位 车位/100m2 小型汽车 其他车辆配配建车位数 建车位数 1.5 8 说明 每2000平方米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5000平方米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每3000平方米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5000平方米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每3000平方米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1000平方米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每2000平方米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5000平方米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车位/100m2 车位/100m2 车位/100m2 1.5 1.5 2.0 5 5 4 独立农贸市场 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车位/100m2 1.2 8 一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体育设施 二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3.0 15 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配建指标均为参考值,具体设计时停车场规模应视专项交通2.5 15 设计的结果而定;每500个座位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下客泊位。 54

建筑 性质 分类 影剧院 展览馆 单位 车位/100座 车位/100座 车位/100m2 车位/100座 车位/公顷 车位/公顷 车位/床位 车位/100m2 车位/100m2 车位/100m2 车位/100m2 小型汽车 其他车辆配配建车位数 建车位数 3.0 0.8 0.6 3.0 15 50 1.8 1.0 0.8 1.0 0.2 15 2 3 5 50 30 3 3 3 2 6 55

说明 每300个座位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下客泊车位。配建指标均为参考值具体设计时的停车场规模应视专项交通设计的结果而定。 配建指标均为参考值,具体设计时的停车场规模应视专项交通设计的结果而定;每2000 m2设置1个出租车上下客泊车位;每10000 m2设置1个装卸车位。 配建指标均为参考值,具体设计时的停车场规模应视专项交通设计的结果而定,每10000 m2设置1个出租车上下客泊车位。 医院每100个床位增配1-2个救护车位;每50个病床设一个出租车上下客泊车位。 文化设施 图书馆 博物馆 会议中心 文物古迹主题公园 公园 一般性城市公园、风景区 住院楼 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工业仓独立诊所 综合楼 工业厂房 每3000 m2设置1个装卸车位,最低不得少于建筑 性质 储 分类 单位 小型汽车 其他车辆配配建车位数 建车位数 说明 每幢厂房或每单位元设置1个装卸车位;在面积不少于45米×40米的地盘除设一般货车使用的装卸车位外,须另设大货车装卸车位,供货柜车使用。对面积少于45米×40米的地方个案加以考虑。 仓储区 小学 中学 学校 车位/100m2 车位/100学位 车位/100学位 0.3 0.2 0.2 0.5 2 2.5 1.5 1.0 1.5 3 10 20 15 4 4 1.5 1 1 56

配建指标适用于大型独立仓储用地建筑 每3000平方米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应设置1-3个学校巴士上落客车位。小学应设置3-5个接送学生临时车位。 每10000 m2应设置1个学校巴士上落客车位。 行政办公部分按照1.2车位/100m2进行设置。 每200名日设计旅客容量设置1个出租车上下客泊车位;配建指标均为参考值,具体设计时的停车场规模应视专项交通设计的结果而定。 --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学位 汽车站 火车站 商品住宅 住宅 市政公用设施 保障性住房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100m2 交通枢纽 注:1.除各单位提供以上配建停车场外,相关部门应在市场、商业区、体育馆、影剧院、城市公园、火车站、机场、长途汽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附近安排社会停车场,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旁安排小型人、车流集散广场。

2.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建筑物,其改、扩建部分按上表所列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3.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建筑物,应按上表所列要求配建停车设施,若建筑物无法满足配建要求时,必须降低建筑物的容积率直至满足配建要求。所有配建停车场必须向社会公共开放。

4.上表中工业项目配建停车位按建筑面积计算,不按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其余面积数值均指计容面积。 5.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建筑物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6.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计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必须满足国家道路交通设计和车库建筑设计的技术规定。 7.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8.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9.配建其他车辆包括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

10.居住建筑地面配建停车位数不宜超过配建总停车位数的10%。

11.在标准停车位上建设的机械停车位按如下系数折算停车泊位指标:两层立体停车位按1.2个停车泊位计算,三层立体停车位按1.5个停车泊位计算。

12.布置于建筑红线(即建筑后退红线)范围内的停车泊位不纳入配建停车泊位指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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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表

一般规模(m2/处) 类别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万人) 服务规模 设置规定 设置级别 街道级 每班50生,生均用地面中学 -- -- -- 积应不小于25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教育设施 小学 -- -- -- 每班45生,生均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应不小于8平方米。 每班30幼儿园 -- -- -- 生,生均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8 ▲ ▲ ▲ 居委级 初中应为24班以上规模,老城区改造项目用地紧张时允许设18班初中作为下限。完全中学应达36班以上规模,老城区改造项目用地紧张时允许设30班完全中学作为下限。 中学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毗邻。中学出入口应该预留人流、车流缓冲空间。 居住区应设18班以上的小学,老城区改造项目用地紧张时允许设12班小学作为下限。 小学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毗邻。出入口应该预留人流、车流缓冲空间。 居住区应设9班以上幼儿园,居住人口不足时允许设6班幼儿园。 设置要求及服务内容 59

一般规模(m2/处) 类别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服务规模 设置规定 (万人) 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设置级别 街道级 居委级 设置要求及服务内容 宜与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等集中设置。 卫生服务中心1700~2000 1420~2860 (社区医院) 社区医疗卫生设施 门诊部 -- -- 5~10 ▲ 5~10 设置1处。 十五分钟生活圈▲ 宜独立用地。若无法全部设于首层,可将部分业务用房设在二层,但必须保证首层不少于400m2的使用面积,并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 宜设置于辖区内位置适中、交通便捷的地段,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方便覆盖的地区,可结合社区居委会、文化室、老社区卫生服务站 300 -- 1.5~2.5 全部或1/2以△ 年人服务站点等集中设置。上的面积应设在首层,并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 社区文化体育(含青少年、老文化活动中心3000~6000 3000~12000 5~10 十五分钟生活圈设置1处,宜与街道办事处、社▲ 噪声较大的排练室、游艺室等应与住宅保持一定距离,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60

一般规模(m2/处) 类别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设施 年活动中心) 用地面积 服务规模 设置规定 (万人) 区服务中心合设,形成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设置级别 街道级 居委级 应专门设置老年人、青少年、儿童活动场地,宜配置文化康乐、科技普法、教育培训、展览等设施,并宜设置多功能厅、电脑室等。 十分钟生活圈设置1处,宜与社设置要求及服务内容 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活动站、250-1200 老年活动站) -- 区居委会、老年0.5~1.2 人服务站点、社区卫生站、居民健身场所等集中设置。 五分钟生活圈设 内容包括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 文化室 大型多功能运动200 -- 0.5~1.2 1处。 十五分钟生活圈 ▲ -- 场地 中型多功能运动-- 3150-5620 1310-2460 5~10 设置1处。 3~5 十分钟生活圈设 宜结合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统筹布局,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 宜结合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统61

一般规模(m2/处) 类别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场地 小型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 -- 770-1310 用地面积 服务规模 设置规定 (万人) 置1处。 五分钟生活圈设0.5~1.2 置1处 设置级别 街道级 居委级 筹布局,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设置要求及服务内容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应设置1个560-730m2室外运动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 150~750 按千人用地0.6~0.75 面积150~200m2控制。 按每千人2 场,1个200m2体育活动室,1处▲ 200m2塑胶地面的健身和相应器材。 宜与社区居委会、文化室、老年人服务站点、社区卫生站等集中设置。 老年人日间照料社区中心(托老所) 服务与行政管老年人服务站点 100-120 理设施 托儿所 600~800 1200 1~1.5 -- 0.5-1.2 350~750 -- 1.5~2.5 床位控制,建筑面积20m2/床。 五分钟生活圈设1处老年人服务站点。 可结合老年人服务中心站点设置, △ 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日托照管。 应设于首层且有对外方便的出入 ▲ 口。宜与社区居委会、文化室、社区卫生站、居民健身场所等集中设置。 宜与幼儿园合设,独立设置是应保应保证每班不少于60m2的▲ 证室外场地。室外游戏场地,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 62

一般规模(m2/处) 类别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服务规模 设置规定 (万人) 设置级别 街道级 居委级 物。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设置要求及服务内容 街道办事处 1000-2000 800-1500 5-10 ▲ 应设于首层。宜与老年人服务站每2000户社区居委会 100 0.6~0.75 设一处社区居委会。 点、文化室、社区卫生站、居民健身场▲ 所等集中设置,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含85m2居委会办公用房及15m2社区警务室。 社区服务中心 社区服务站(含居委会、治安联700-1500 600-1200 5-10 十五分钟生活圈设置1处。 ▲ 结合街道办事处设置。 600-1000 防站、残疾人康复室) 物业管建筑面理(含积不足业主委10万平员会) 方米 >90 500-800 0.5-1.2 五分钟生活圈设置1处。 ▲ 按照总建筑 面积的0.3%配置。每个单独开发项目均须配 ▲ 物业管理用房可结合其他建筑设置,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不得低于15平方米;房屋建筑总63

一般规模(m2/处) 类别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服务规模 设置规定 (万人) 置。 超出10万平方米部分,按照总建筑面积的设置级别 街道级 居委级 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60平方米。服务内容为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绿化、环卫管理等。 设置要求及服务内容 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 >300 0.2%配置;超出50万平方米部分,按照总建筑面积的0.1%配置。每个单独开发项目均须配置。 应设于建筑首层。首层安排确有困难时,可在二层配置不超过120-140m2的建筑面积。首层净空高度应在3.5m邮政及市政公用设施 邮政所 300~500 1.5~3 ▲ 以上,二层净空高度应在2.7m以上,宜临宽度大于15米的道路设置。 业务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包裹、汇兑和报刊订阅零售等。 64

一般规模(m2/处) 类别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服务规模 设置规定 (万人) 设置级别 街道级 居委级 与环卫工具房合设,应独立用地,每居委会设一处。居住人口在0.75~3万人之间,按照每千人18m2的标准增加用地面积。 周边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小于3m。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00m。站前区布置应满 ▲ 足垃圾收集小车和垃圾运输车通行和安全作业的需要,提供7.5×2.5m的垃圾桶清运车位1个。服务人口超过1.5万人,应提供垃圾清运车位2个。站内配备给排水设施。 宜与垃圾收集站合设。应设于建筑首层,并提供一定规模的室外场地,场地应为封闭式,以便民、不扰民为原则。采设置要求及服务内容 垃圾收集站 100~150 160 0.6~0.75 再生资源回收站 50 每街道设一处。 ▲ 取固定设点、定点交售与定时上门回收相结合的办法,以回收废旧电池、废旧灯管、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等公益性较强的再生资源品种为主。 公共厕所宜临宽度大于15米的道公共厕所 50~70 0.25~0.5 ▲ 路,设于公共建筑首层,面积不应小于50m2,有条件时附设20m2环卫工具房1间。应易于识别,至少应设一个残疾65

一般规模(m2/处) 类别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服务规模 设置规定 (万人) 设置级别 街道级 居委级 人专用厕位、配置残疾人通道。 设置要求及服务内容 公交首末站 出租车停靠点 2000~2500 1000 1500 2500 300~500 1~2 2~3 3~5 1~1.5 3~5 △ ▲ ▲ △ 宜结合小区出入口设置。 肉菜市场应达到居住区级规模,城市边远地段的新区居住人口不足时允许设置小区级肉菜市场(生鲜超市)。新区肉菜市场宜独立用地,老城区允许结 商业服务设施 肉菜市场 (生鲜超市) 1000~1500 1~1.5 ▲ △ 合非居住建筑设置。肉菜市场宜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与住宅要有一定的隔离措施;应保证全部或1/2以上的面积设在首层,且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禁止露天设置。市场室内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m。 注:1.本表适用于毕节市中心城区内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条件的区和镇、乡可以此表为下限制定适宜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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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应设置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3.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每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在设定协议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要点时,宜按照每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4.表中括号内数值为老城区改造用地不足时允许采用的指标,带方框线的数值为新区和其他区域建议采用的指标。

5.表中的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街道级公共服务中心。其中,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综合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共同构成社区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文化站、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等共同构成社区公共活动中心。

6.表中的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居委级公共服务中心,包括社区居委会、文化室、老年人服务站点、社区卫生站、居民健身场所。

7.表中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要求首层设 置的项目,若集中设置在公共服务中心大楼,规划设置要求视具体情况确定。

8.除肉菜市场之外的商业服务设施,按照每千人300~1000平方米,即每标准户1~3.3平方米控制建筑面积总量。商业设施宜独立用地或集中设置,居住区(社区)内不得设置扰民设施。商业服务内容包括综合百货、超市、餐饮、中西药店、书报、银行、储蓄所、小型影视厅、电信营业所、美容、综合修理等。餐饮项目宜独立设置,将其噪声和气味的影响减至最低程度。

9.教育设施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规模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划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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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一:毕节市中心城区范围图

中心城区总面积为1129平方公里。包括七星关区所辖的市东、市西、观音桥、大新桥、三板桥、洪山、麻园、碧海、碧阳、德溪、青龙11个街道,鸭池镇、梨树镇、海子街镇、小坝镇的全部辖区,以及岔河镇、朱昌镇、八寨镇、田坝桥镇、长春堡镇、千溪彝族苗族白族乡、层台镇7个镇乡的部分辖区范围;大方县所辖的慕俄格古城、顺德、红旗3个街道和东关乡、竹园彝族苗族乡、响水白族彝族仡佬族乡的全部辖区,以及双山镇、对江镇、文阁乡、六龙镇、安乐彝族仡佬族乡、核桃彝族白族乡、小屯乡7个镇乡的部分辖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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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二:七星关区老城区范围图

七星关区老城区范围:花牌坊-学院路-麻园路-清毕路-五龙桥-滨河西路-南环路-体育路-草海大道-翠屏路-环北路-水西路-花牌坊,总面积5.9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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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三:大方县老城区范围图

大方县老城区范围:奢香大道北段-银杏路-庆春北路-庆春南路-来薰路-奢香大道南段,总面积1.5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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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名词解释

1. 中心城区

毕节市中心城区总面积为1129平方公里,包括七星关区所辖的市东、市西、观音桥、大新桥、三板桥、洪山、麻园、碧海、碧阳、德溪、青龙11个街道,鸭池镇、梨树镇、海子街镇、小坝镇的全部辖区,以及岔河镇、朱昌镇、八寨镇、田坝桥镇、长春堡镇、千溪彝族苗族白族乡、层台镇7个镇乡的部分辖区范围;大方县所辖的慕俄格古城、顺德、红旗3个街道和东关乡、竹园彝族苗族乡、响水白族彝族仡佬族乡的全部辖区,以及双山镇、对江镇、文阁乡、六龙镇、安乐彝族仡佬族乡、核桃彝族白族乡、小屯乡7个镇乡的部分辖区范围。

2. 道路红线

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3. 建筑红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4. 建设用地面积

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相关规定划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闭合界线围合的面积,其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5. 容积率

容积率为各类计容建筑总面积与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6. 建筑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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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密度为建筑物基底总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7. 建筑间口率

建筑间口率=建筑面宽/基地面宽。 8. 敏感类公共设施

指因提供某类服务可能会引致当地居民不安和关注的设施,主要包括殡葬设施、医院、公厕、垃圾收集站、垃圾填埋场、变电站、污水处理厂等。

9. 地下室

地下室是指建筑房间楼面标高低于室外较低一侧场地最低点标高的部分超过该房间层高的1/2。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

10. 建筑系数

建筑系数指工业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露天设备、堆场及操作场地等所占用地面积与规划厂区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建筑系数=(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设备+露天堆场及操作场地)投影总面积/用地面积×100%。

11. 建(构)筑物高度

(1)平屋面建筑物女儿墙的屋面,建筑高度从该立面室外自然地坪算至建(构)筑物顶的垂直高度,若有女儿墙屋面,则算至女儿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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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则是檐口与檐口挑出宽度之和。

(2)坡屋顶建筑的建筑高度指该立面对应的室外自然地坪最低点至檐口或者屋脊的高度。屋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45度的,计算高度是檐口与檐口挑出宽度之和;大于45度的,计算高度算至屋脊。

(3)局部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以及空调冷却塔、烟囱、通风道、建筑装饰构件等构筑物不计入建筑计算高度。但当建筑位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区、空域保护区时,上述突出部分应计算建筑高度。

(4)当建筑两侧存在地形高差时,建筑高度从该侧室外地面标高算起,且符合上述规定。

(5)当建筑退台设置时,不同退台建筑的高度应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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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是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13. 建筑半间距

建筑半间距是指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14. 临时建筑

临时建筑指临时使用的工棚、库房、周转房、商业网点、货棚、货亭、书报亭、管理用房、围墙、大门、广告牌以及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

15. 山墙

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平面呈矩形、L形、T形、十字形、U形的建筑,其端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6米,未开设门、窗或仅开设公共走道、厨房、卫生间的门、窗的外墙。

居住建筑山墙上可设与厨房相连的生活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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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相对布置

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的正投影面与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相交的,为相对布置。(见下图)

17. 错位布置

建筑任一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的正投影面与相邻建筑的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均不相交的,为错位布置。(见下图)

18. 建筑相对面

建筑相对布置时,产生相对关系的面。若A建筑A1面的正投影面与B建筑的两个或者以上面(即:B1面、B2面……)相交,则B1面、B2面……中与A1面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为A1面的相对面,与A1面夹角大于60度的,视为与A1面不产生相对关系,不是A1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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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对面。如图所示,B1面是A1面的相对面,B2面不是A1面的相对面。(见下图)

19. 相对高度

相邻布置的两栋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所使用的立面计算高度。相对高度按以下方式确定:建筑相对布置且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时,相对高度为建筑相对面各自的计算高度(如图1、图2);建筑相对布置但夹角大于60度或者错位布置时,相对高度为两建筑最近点所属外墙面各自的计算高度(如图3、图4);同一裙楼屋面上的建筑相对高度为相邻外墙面所在的裙楼屋顶结构面至各自屋面的计算高度(如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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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城市地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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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规划区内地表以下,为了满足社会生产、生活、交通、环保、能源、安全、防灾减灾等需求而进行开发、建设与利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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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用词说明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可”,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不可”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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