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勘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分公司查勘车辆的管理,保证查勘车配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查勘车使用效率,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现就深圳市分公司查勘车规模分配、车辆使用、交通事故处罚等相关事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深圳市分公司。
第二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一条 管理方式
(一)查勘车辆由查勘岗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分配。 (二)查勘员上下班应按要求规范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 (三)车辆加油严格按照“一车一卡”制度不得擅自使用其他车辆加油卡,并且填写《车辆加油登记表》。
(四)表格一个月为一个周期装订工整之后上交到主管进
行检查。小组长每周定期检查表格登记情况。
第二条 各查勘组长是本组查勘车辆管理责任人,务必要对查勘车辆实行严格管理,并督导本组车辆使用人员安全用车。 第三条 查勘车严禁搭载非执行理赔任务的任何人员;如确因理赔工作需要,需要搭乘的,必须经得岗位主管同意。
第四条 查勘车驾驶人员,在使用车之前,必须对车辆进行行车前检查,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驾驶条件。
第五条 理赔查勘车要保证专车专用,严禁将查勘车用于非理赔岗位,或外借用于其它用途。
第六条 查勘车必须集中有序停放。非工作期间,车辆一律不准在非指定地点停放。每天下班后除当日值班车辆外,所有车辆必须集中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地点,车辆钥匙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不得擅自借给他人使用。
(一)除遇有保险事故需要现场查勘或特殊情况外,理赔查勘车禁止在宾馆、餐饮和娱乐场所门前停放。
(二)查勘车原则上只能在本辖区内使用,凡需超出辖区外使用的,须报本级机构主管理赔工作领导批准。
第七条 理赔查勘车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驾驶行为。
第八条 理赔查勘车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严禁酒后驾驶、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驾驶行为。
第三章 处罚奖励规定
第一条 查勘岗每月会对当月查勘车出险情况进行通报和排名,并计入考核。对发生事故的当事司机和组长进行现金处罚如下:
(一)发生车损2000元以下的事故,罚款司机现金100元/次,罚款组长50元。
(二)发生车损2000-5000元的事故,罚款司机现金200元/次,罚款组长100元。
(三)发生车损5000元以上的事故,罚款司机现金500元/次,罚款组长200元。
以上罚金采取月结制度,由组长上缴至查勘岗主管。 第二条 对“零事故”的查勘组进行奖励如下
(一)若某一组查勘车季度出险次数为零,则按照每车300元奖励至查勘组。
(二)若某一组查勘车发生一次事故,则该组当季度无奖励。
以上安全奖励由罚金中提取,若不足则另行申请。 第三条 查勘人员在未执行理赔任务时使用理赔查勘车的;或查勘车内装载与工作无关人员的。一经发现,当事司机解除劳动合同,所在组长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组长处罚金500元。
第四条 查勘人员在使用理赔查勘车执行理赔任务时,未穿着理赔工作服或规定服装的。一经发现,当事司机解除劳动合同,所在组长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组长处罚金300元。
第四章 查勘车辆的维修保养
第一条 查勘定损车辆进厂维修必须由车辆使用者(或岗位)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经相关岗位审核后由主任室批准后方可进厂维修。
第二条 查勘车辆应在定点修理厂修理,定点的修理厂无法修理的车辆经主任室同意后方可送其他修理厂修理。
第三条 查勘车辆修理结算时,维修保养人应认真审核修理项目,并在维修结算清单上的提车人处签名,最终的维修项目,配件价格和修理工时费用由核损岗审核为准。如实际维修项目和批准的项目不符,核损岗不给予确认,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修车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对维修保养车辆的费用,部门将会根据核损岗审核的维修金额定期与维修厂结算,并定期公布维修保养车辆的费用情况。
第五条 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维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驾驶人负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各查勘小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规范所在小组车辆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由查勘岗解释。
理赔事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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