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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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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范围及分级

1、有限空间作业的范围包括:

根据作业地点分为密闭设备作业、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地上有限空间作业三类。

(1)密闭设备作业是指在未进行生产运行状态下、安全风险较高的压力容器内或其他特殊密闭设备内进行的安装、维修、保养、废除等施工作业。

(2)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是指在路面标高之下的安全风险较高的地下空间的施工作业;及特殊情况下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受限,仅够容纳少数人从事非常规、非连续性作业的有限地下空间。

(3)地上有限空间作业是指在除、有限设备、地下有限空间之外的有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2、分级规定:

(1)特殊有限空间作业

1)进入密闭地下构造物、地上构造物密闭构造物内、密闭设备内,停留超过2个小时。

2)有限空间内从事大于2人的动火施工、带气维修等,会减少氧气或产生有毒气体的作业。

(2)一般有限空间作业

1)进入密闭地下构造物、地上构造物密闭构造物内、密闭设备内,停留超过15分钟。

2)有限空间内从事大于2人的非动火施工、带气维修等,不会减少氧气或产生有毒气体的作业。

3)有限空间内从事小于或等于2人的动火施工、带气维修等,会减少氧气或产生有毒气体的作业。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审批

1、一般规定

(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由作业方填写《有限空间作业申请表》并提出申请,《有限空间作业申请表》应明确作业负责人、作业人、作业监护人、作业时间及安全措施。

(2)有限空间作业统一由调度中心跟踪管理,调度中心初审后负责召集各相关部门协调作业内容、时间、方案,形成文字内容附在《有限空间作业申请表》,申请表审批之后交由调度中心下发。

(3)已通气燃气设施或公司内组织的改造、维修等非通气的有限空间作业,执行本规定;未通气的新建燃气工程或其他工程参考本制度,由施工单位制定有限空间制定管理制定,并组织执行,负责项目管理的工程管理部门监督制度完善和监督作业安全执行。

2、审批程序

(1)一般有限空间作业由施工队编制现场作业方案,部门主管或分管副经理初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作业许可证。现场安全监护人员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特殊有限空间作业由施工队编制现场作业方案,作业部门负责人、安全技术部负责人审核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分管安全的公司领导审核签发。现场安全监护人员按照方案逐一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三)有限空间作业的要求

1)进入有限空间前比较空间内有毒、可燃气体进行检测,检测应分上、中、下三层,综合考虑空间内气体层分。

2)如进行动火、带线维修等会减少氧气或产生有毒气体的作业,应配备灭火器、空气呼吸器、强制通风等设备。

3)有限空间的空气中含氧量应为18%至21%,若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8%,应采用必要措施。

4)有限空间的可燃气气体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0%,若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高于其爆炸下限的20%,应采用必要措施。

5)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有限空间出入口应无障碍,保证畅通无阻。

6)监护人员与有限空间作业人员保持时常联络,不得随意离开,严禁单独作业。出现紧急情况,应立即通知、协助作业人员撤离。

7)有限环境使用临时用电时,其电源必须设有漏电保护装置;能见度较差时,应使用安全电压手电筒等照明装置。

动火作业环境下,所有电器必须是防火及防爆式设备。

8)有限环境与相关管道或系统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危险物质由管道进入。

9、关闭有限空间内所有机械装置的动力,并挂牌或上锁,避免意外被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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