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城乡规划法》等三十一条规定,建设用地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请定点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核定其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是进行拟建项目总图规划设依据之一。现场勘察和征求消防、环保、给排水、电力电讯、园林绿化、道路交通、防洪、抗震等专项意见后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主要应当包括:
(1)该建设用地的现状地形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地形图)。
(2)根据建设项目的性处地段条件提出的拟征用地范围(用地红线)。
(3)综合向各有关部门征询的意见后提出的综合性意见。
(4)该建设用地的外部限制条件,包括山、水地形和四邻的建设情况及空间环境要求等。
(5)提出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位置、路幅及其规划要求。
(6)提出规划设计要点,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层数、高度、体量、红线退让要求和地下管线向、绿化要求以及他控制事项。
(7)对于综合开发区,还应提出公用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的要求。
(8)有关的特别要求,如人防、净空限制等。
4、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建设用地总平面,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31条),又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39条)。因此,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法制管理的基本手段之一。
5、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申请,规划管理部门认定申请
申办规划设计条件所需资料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首次申报)、机构代码;
2、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1份(盖建设单位或中介服务单位印章);
3、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
4、城市统一坐标系统的1:1000或1:500现势地形图原件2份;
5、申办单位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的,还需出示拟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权属证明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扩建或加层的项目,还需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申请通过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用向建设用地单位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以便据些此进行拟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设计。
6、规划管理部门复核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概念及意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实施城市规划法制管理的又一基本手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作用:一是确认城市中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确保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作为建设活动进行过程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三是作为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核发的目的: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证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核发程序:
1、受理:申请人将所报资料送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窗口出具接收资料凭证。资料符合要求的,即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单;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资料通知单。
2、审查:经办科室审查上述申报的资料,现场踏勘,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
3、审批:科、局务会讨论研究,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关系人就许可事项享有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4、核发:规划窗口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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