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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案例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企业融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案例

案例:1

一、案例名称:盯住综合收益做文章

二、案例来源:《税务筹划》

三、案例适用:企业融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四、案例内容:

2004年2月,东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需更新一条自动化生产流水线,而该市的富达融资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可以提供东方公司所需要的生产线。根据东方公司的具体要求,富达融资公司的设备来源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

从国外购进 该生产线的价值为1200万元,境内外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税金共计300万元,与该生产线有关的境外借款利息为30万元。

从国内购买 同类生产线价格为1228.5万元(含增值税),境内运输费和安装调试费30万元,国内借款利息22.5万元。

富达融资公司也可以用两种方式经营:

融资租赁 与东方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明确融资租赁价款为1800万元,租赁期为8年,东方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225万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该生产线自动转让给东方公司,转让价款为15万元(残值)。

经营租赁 与东方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租期8年,租金总额1530万元,东方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91.25万元,租赁期满,富达融资公司收回设备。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300万元。

作为一家专业的融资租赁企业,富达融资公司可从两个方面进行筹划(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

五、筹划分析:

方案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按营业税“金融保险业”中的“融资租赁”税目征收营业税。

1、 择从境外购买:

应缴纳营业税=[(1800+15)-(1200+300+30)]×5%=14.25(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4.25×(7%+3%)=1.425(万元)。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对其它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收印花税。

应缴纳印花税=1800×0.5/10000=0.09(万元);

所以富达融资公司获利是:

1800+15-1530-14.25-1.425-0.09=269.235(万元)。

2、 择从境内购买:

应缴纳营业税=[(1800+15)-(1228.5+30+22.5)]×5%=26.7(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6.7×(7%+3%)=2.67(万元);应缴纳印花税=1800×0.5/10000=0.09(万元);

所以,富达融资公司获利是:

1800+15-1281-26.7-2.67-0.09=504.54(万元)。

因此,虽然境外购买设备的实际成本抵扣的营业额更多,可以少缴一部分营业税,但选择从国内购买设备的综合收益更高,权衡之下应选择从国内购买设备。

方案二:从事经营租赁,按其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不得抵扣成本费用支出。

应缴纳营业税=1530×5%=76.5(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6.5×(7%+3%)=7.65(万元);

由于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率为千分之一,所以应缴纳印花税=1530×l/l000=1.53(万元);

富达融资公司获利是:1530+300-1281-76.5-7.65-1.53=462.12(万元)

因此,富达融资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从国内购买设备税负更低,综合收益更高。。

六、筹划点评:

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其资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信用业务,主要用于设备和其他真实资产的融资。租赁可分为两种形式:1.经营性租赁(也称服务租赁),即传统的设备租赁,由出租企业购进设备、工具等,供用户选择使用,出租企业一般收取较高的租金。2.融资性租赁(也称金融租赁),这种形式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运用日益广泛,是融通资金与融通物资相结合的特殊类型的筹资方式。出租企业对承租企业以提供类似信贷资金的方式,按承租企业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提供设备,以改善承租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财务状况。融资租赁具有以下特点:出租人在租赁期满时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有优先承购权;租赁期不短于租赁资产有效经济寿命的75%;最低租赁偿付款的现值不低于租赁资产公平时价的90%。

租赁可以给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带来利益。对承租人来说,一是承租人只需按期支付租金便可得到所需设备使用权,不必为长期拥有机器设备垫支资金,避免了因短期资金集中支付而给企业资金周转造成冲击,以及资金被占用或经营不当时承担风险;二是承租企

业支付的租金可以从成本中扣除,具有抵税效应。对出租人来说,由于其拥有较为充裕的资金,从事租赁业务可以获得租金收入,实现资本的增值。此外,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租赁可以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租给另一企业,实现利润、费用的转移,最终达到整个集团税负减轻的目的。

因此,租赁的税务筹划不单是承租企业要考虑的,对出租方来说也存在着因租赁方式不同,税收负担差异的比较、选择,并通过税务筹划实现节税的问题。

此外,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于融资业务而言,出租人既可以选择从国外进口设备,也可以选择购买国内设备。因为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无论是向境外金融机构借款,还是向境内金融和非金融机构借款),这就意味着出租人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拥有了更多的选择权。但是,由于进货渠道不同,其成本必然存在差异。出租方可以比较这两种情况下所承担实际成本总额的大小,从而选择税负更轻或综合收益更高的方案。

与此同时,融资租赁应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收入,类似于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而经营性租赁则不然。我国税法规定,经营租赁应按营业税“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价外收费,也就是说不得扣除经营过程中的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对于企业而言,是选择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其承担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企业可以对这两种方式条件下的税收负担和综合收益进行比较,从而做出选择。

七、相关的税收法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

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第909号)的规定,经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应按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融资租赁”项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另外,还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不包括境内外汇(或人民币)借款的利息支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关于营业额问题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允许扣除的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的利息。

案例:2

一、案例名称:充分利用“售后回租”

二、案例来源:《税务筹划》2004年第二期

三、案例适用:企业融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四、案例内容:

星华实业有限公司拟投资800万元购置一台生产设备(该设备投资属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但资金不足。企业计划采用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方式筹集资金,将其自有的一台已使用2年的设备(原值1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已提折旧200万元,期末无残值)以净值800万元出售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某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与其签订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合同。双方拟定的合同规定,设备的租期为6年,星华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80万元,租金总额为1080万元;租赁期满后,星华公司再支付50万元即可收回设备的所有权。星华公司对拟投资购买的新设备的情况做了全面调查了解后,决定用这800万元购买满足技术改造项目要求的国产设备一台。新设备不需安装即可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为8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期末无残值。新设备购买前,星华公司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购买设备后,预计每年可新增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300万元。

五、筹划分析:

为简化核算,假设购买设备后,星华公司的盈利水平稳定,每年未扣除折旧前的税前利润都是均衡的。这样,我们就可以计算星华公司税务筹划的节税效果了:

星华公司仍可对售后回租的旧设备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按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计提折旧。星华公司在租赁期满后可取得融资租入资产的所有权,可按该设备的尚可使用年限8年计提折旧,每年折旧费用为100万元(800÷8)。

同时,新设备每年也可提折旧费用100万元(800÷8)。星华公司每年可增加税前扣除费用100万元,减少了应纳所得税额,进而节约了企业所得税33万元(100×33%)。售后回租设备前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1000÷10=9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900×33%=297(万元),税后利润=900-297=603(万元);售后回租设备后第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300-100-100=1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100×33%=363(万元)。

星华公司购置的新设备可享受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星华公司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企业所得税66万元(363-297)。税法规定,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但星华公司的投资抵免的额度为320万元(800×40%),大于66万元,所以,该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66万元可全额进行投资抵免。该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额仍为297万元,税后利润为803万元(1100-2

97)。售后回租使企业的税后利润增加了200万元(803-603),折旧费用的计提和投资抵免所得税共为星华公司节约了所得税99万元(33+66)。

第二、三、四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和税后利润的计算以及节税的情况同第一年。因为税法规定,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1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63万元,新增企业所得税66万元,该年度,星华公司还剩余未抵免的企业所得税56万元(800×40%-66×4),小于66万元,可按56万元进行投资抵免。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07万元(363-56),税后利润为793万元(1100-307),税后利润增加了190万元(793-603),节约企业所得税89万元(33+56)。

第六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1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63万元,税后利润为737万元(1100-363),税后利润比筹划前增加134万元(737-603)。所得税的节约反映为折旧费用带来的33万元的抵税作用。

第七、八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和税后利润的计算同第六年。

八年中,星华公司共节约企业所得税584万元(99×4+89+33×3),增加税后利润1392万元(200×4+190+134×3)。

六、筹划点评:

从上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将售后回租租赁和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相结合运

用,在税后利润增加的同时,会使承租人获取企业所得税方面更多的收益。但以上结果是建立在企业有较好的投资机会、产品的市场前景看好、企业获利能力稳定的基础上,排除了企业生产经营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应当注意到,在此例中,我们没有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对利润和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在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税务筹划时,应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资本结构以及资金状况等因素,充分利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七、相关的税收法规

目前,国家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如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样,企业出售原有的资产取得资金进行再投资时,充分运用国家关于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新旧资产都能计提折旧费用,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新资产的设备投资的一部分还可以进行投资抵免,从而取得节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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