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避免和减少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员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2名词解释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4职责
4.1综合管理部: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建档和监管。4.2生产部: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5工作程序
5.1公司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员工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
5.2公司采购或使用的防护设施、设备必须是符合相应标准的合格产品,生产、安装及检测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5.3防护设施由专人管理,并建立防护设施维护、维修保养台账。
5.3.1维护人员定期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做好日常维修保养记录。5.3.2综合管理部每月对防护设施的安全运行状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5.4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向员工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6附则: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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