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委托书
易制毒化学品委托书委托机关: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机关: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按照安全管理“重心下沉,关口前移”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实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实施的事项审查发放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二、管理依据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三)《重庆市易制毒化学物品管理办法》;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第200号);
(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三、委托范围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所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的审查发放和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乙方参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和《行政许可法》培训并考试合格。
(二)乙方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事项应具备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
本。
(三)乙方应当严格按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委托书规定,认真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工作,并在发放备案证明后七日内报甲方备案。
(四)乙方应当认真贯彻落实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层层落实。强化本行政区域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杜绝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五、责任规定
(一)乙方负责本行政区域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和法律责任。 (二)乙方应与公安、安监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非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甲方将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可撤销委托事项;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实施行政审批或日常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委托书的规定,工作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3.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委托书规定行为的。 (四)因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委托书的规定,或因工作失职、渎职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造成甲方国家赔偿的,赔偿金由乙方支付。 (五)乙方应收集和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有关情况及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 六、委托期限及规定
(一)委托期限为201X年2月15日至201X 年2月 15 日。 (二)若期间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甲方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甲方据此发布的文件,有权变更委托期限。
(三)本委托书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其他事项本委托书一式叁份,甲乙方各保存一份,报市政府备案一份。委托机关:(盖章)负责人:(签字)签字受委托机关:(盖章)负责人:(签字) 签字易制毒化学品委托书 致xx-x公安局本人因工作时间上的关系,不能来贵局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现特委托本公司xx-x同志前来贵局申请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 此致!敬礼!!委托人:营业执照上的人名日期:201X-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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