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中央监管信息平台债券监管系统对评级机构的日常监管要求,规范资信评级业务信息系统的操作行为,保障资信评级业务各类信息的准确、高效报送,依据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以及自律机构的自律指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指的报送信息,均遵循《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证监会【第50号】令)等监管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资信评级业务信息系统运行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顺畅高效原则。系统中报送信息流程应保持顺畅、高效,以实现日常监管的功能。
(二)准确性原则。保障系统信息的准确与规范性,实现信息的准确共享。
(三)安全原则。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是实现系统功能的基础。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使用信用评级业务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归集报送、校验及系统运维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职责与职权
第五条公司合规部作为资信评级业务信息系统的运行使用部门,负责管理系统信息报送、从系统接收相关通知或监管结果等其他系统信息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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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合规部设报送专员A、B角,专职负责资信评级业务信息系统的信息报送。
第七条合规部部门总经理负责报送信息的检查及系统信息的日 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合规总监负责系统的全面管理。
第九条合规部负责与公司内部信息提供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地报送。
第十条公司信息技术部定期对资信评级业务信息系统的设备和运行状况进行检查,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信息技术部负责人负责互联网访问资信评级业务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上述岗位人员的职责、分工一经确定,公司及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变动。若由于工作岗位的变动,人员需要调整,应及时向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报备人员变更情况。
第三章信息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信息质量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系统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
(一)及时性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录入、修改系统信息。 (二)完整性指系统中要求必填的各模块信息必须填列完整。系统中非必填项录入的完整性要求是纸质档案中能够查找到的信息均需录入系统。
(三)准确性指录入信息的真实、准确。录入的信息应与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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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一致,与纸质档案资料一致。
第十四条信息的四级校验管理
(一)各部门提供的信息需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提交合规部。
(二)系统内填报时效要求为“及时更新”的报送信息,各相关部门信息汇总后及时提交合规部,合规部做好报送前的检查工作。
系统内填报时效要求为“季度后十个工作日内”的报送信息,由合规部进行报送前提示,相关部门做好报送信息的准备工作。
系统内其他填报时效要求的信息由合规部按监管要求及时填报。 (三)合规部收到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后,信息报送A角首先将信息对照纸质资料进行核实、确认。确认无误后,信息报送A角在一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系统,B角在录入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四)合规总监确认上述流程全部完成后,由合规部信息报送专员在系统内将录入信息正式提交,完成报送。
第十五条 所有录入信息未经合规部审核确认,不得提交报送。
第四章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按照监管要求通过互联网访问资信评级业务信息系统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七条为保障资信评级业务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系统使用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安全操作规定:
(一)严格按照预先设定的操作权限操作,严禁越权操作; (二)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禁止无关人员使用资信评级业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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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系统;
(三)资信评级业务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对公司信息系统账号、密码及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本公司允许,不得将公司登录账号、密码及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十八条除有权限人员外,公司其他任何个人、部门、团体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探听、索要、获取信息系统账号、密码及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内容。
第十九条在系统出现异常时,合规部应联合信息技术部检查造成异常情况的原因,若属于设备或网络异常,信息技术部应及时进行排查解决;若属于系统问题,合规部应及时将情况向相关监管部门反馈。
第二十条任何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二)通过扫描、侦听、破解口令、安置木马、远程接管、利用系统缺陷等手段获取信息;
(三)擅自更改网络结构或主干网络结构;
(四)其他危害资信评级业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问责机制
第二十一条报送信息不及时或不正确的,将追溯每个报送环节,追责到个人,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并纳入个人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信息系统职能分工造成系统安全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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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行为,将视有关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系统管理不当导致监管部门对公司作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涉及信息管理的各级相关人员均需承担不同的责任,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内控制度委员会通过后生效并由其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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