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制度 南振兴 吴杰宇 (河北经贸大学期刊编辑部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050061) 【摘 要】数字化的音乐作品在网络上广泛流传,对这些数字化音乐作 断。“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被生产出来,但有了合 品的著作权保护也与传统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相异,本人通过阐述 法的垄断又不会使太多的信息被使用。”这种事实上的信息垄断直 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和重要性及其具体保护措施,提出了在确保 接妨碍和削弱的就是著作权法中的限制著作权人权利的最重要制 音乐作品著作权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构建一个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的 度——合理使用。 完整体系。 我国《著作权法》只规定规避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要视情 【关键词】数字时代;音乐作品;保护措施;权利限制 形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并未对相关设备和服务的交易行为 做出规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技术措施保护机制进行 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改变了音乐作品复制和传播的理 了充实,将技术措施的保护分为 个层面:一是不得故意避开或者 念,日益普及的网络在为音乐作品提供的新市场空间的同时也使 破坏技术措施;二是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 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形势,尤其是P2P 避开或者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三是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 (点对点下载)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音乐作品彻底脱离了著作权人 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可以看出,该条例只是禁止故意 的控制,成为网民免费的午餐。音乐作品保护与限制制度也要顺 为之的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以及相关设备与服务的交易行为。 应数字技术的发展不断地进行完善。 我国《著作权法》中只是对规避和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设定了 一、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法律责任,并没有对技术措施的保护提出相应的限制。在实践中, l、立法完善 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已经在权利人不得采用的技术措施方面进行了 我国在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著作权法》颁布生效后, 一定的规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主要针对网络环境下的 国务院于1994年8月25日发布的《音像制品出版管理条例》,国家 技术措施保护进行了限制。该条例第l2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 版权局1991年7月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音像版权管理的通知》, 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 国家新闻出版署1996年2月1日发布的《音像制品出版管理办法》 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和《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以及1996年3月20日发布的《电子出 第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 版物管理暂行规定》等,这些法律文件构成了我国保护制度的基本 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 框架,并成为了加强音乐作品著作权执法保护的法律依据。 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立法机构不但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立法予以调整、修正或 第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 者重新制定,而且还要注意为司法实践留出一定空间;司法机构也 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 应审时度势,在法律的框架内对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加 络获取; 以合理解决。 第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2、技术措施 第四,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 技术保护措施,是指 常经营作品的过程中所设定的、使著作 进行测试。 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在未征得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受干扰或者对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明确了对技术措施保护进行限 应的行为进行限制的技术、设施以及部件。也就是说,受法律保护 制的四种情形,其中除执行公务外,其他几种限制情形都只是针对 的技术措施不仅包括受到技术措施保护的软件,也包括那些与软 网络环境下作品和音乐著作权客体的技术措施而言,非网络环境 件相关的技术保护措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技术措施也包括那些 下技术措施保护的限制问题仍然需要立法者进一步加以明确。 为了确保履行著作权法上的限制性规定而自愿约定或者应要求而 3、集体管理 采取的技术措施。 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就是“在集体管理的框架下,权利人授 技术措施随着网络环境的形成而逐渐成为音乐作品著作权人 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权利,即监督相关作品的使用、与潜在的使 的一种权利,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及技术措施的设置使音乐作品 用者谈判、在合适的情况下发放许可,收取合适的许可费,并向权 著作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强有力的双重保护,但是这种技术和法律 利人分配许可费。”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也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 的双重挤压使得公有领域的范围不断缩小,导致对公有领域和公 织的非营利性做出了下述原则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 众利益的侵犯,造成各方的利益失衡,并可能导致事实上的信息垄 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 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因此,集体管理组 织既不是商业性机构,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它们仅在使 用许可费或会员会费中保留必要的开支费用。当然也有例外,如 俄罗斯《著作权法》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事商业活动。 权利限制逐步过渡到复合权利形态,越来越强烈的利益冲突和平 衡需求也使得版权合理使用制度需要不断突破与创新。国际版权 公约和各国版权法针对于数字环境重建合理使用原则的实践表 明,数字技术的发展并没有将合理使用制度逼向绝境,也许恰恰相 反,合理使用制度将在数字技术的推动下焕发出新的更大的活力。 (2)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 在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越发 重要。有了完善的集体管理制度以后,著作权人不需要再为无法 控制自己的作品、收取使用费和追究众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而担 心,使用者也不必再为寻找著作权人和进行繁琐的谈判而奔波。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较晚,发展速度也相对缓慢。 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 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在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传播领域建立法定许可制度是有其必要 性和可行性的。首先,网络作品传播的著作权作品海量的特点需 要法定许可制度发挥作用。网络的特点决定了在其上传播的作品 浩如烟海,如果一些必要的带有一定公益性质和利于文化传播的 作品使用行为都要一一取得版权人的授权,不仅非常麻烦而且实 施起来也很困难。其次,法定许可制度的自动授权但需要付费的 特点在网络环境下能得到更好的发挥。法定许可制度针对的是已 经发表的作品,作品一经发表,除非作者有特殊目的,一般情况下 作者是愿意其被转载或以其他形式加以有益的利用。 最早以立法形式确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条文是 1991年6月1日实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和第五十四条 的相关规定。1992年底,我国成立了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 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并于1994年7月加入国际作者作曲 协会联合会。1998年9月还成立了综合性著作权社会管理和服务 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这是一个直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领 导的半官方性质的事业单位,具有对文字、美术、摄影、多媒体作品 的使用权进行集体管理的职能。2003年2月,旨在保护歌手利益 的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表演者权益保障中心在北京成立。与此同 时,上海率先成立了地方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上海文艺 界著作权协会。 二、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权利限制 (3)强制许可,在国际版权公约中又被称为“强制许可证”制 度,是指版权人住其作品发表后的一定时期内,没有授权他人以某 种方式使用其作品,作品使用者基_T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该作 品,无须征得版权人同意,但须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并取得授权,同时使用应按规定向版权人支付报酬的法律制度。 (4)公共秩序保留。各国著作权法都规定,对出于维护公共利 益需要,国家机关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音乐著作作品。 著作权法之所以设定权利限制机制,是因为著作权作品也都 是在继承前人、接受和学习他人的作品信息的基础上创造出来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著作权作品不应是著作权人的私有财产,著作权 作品及其包含的有价值的信息取之于社会也应当服务于礼会,在 人类文明的发展史中,任何一部作品都是文明发展链条中的一环, 既承接着前代的经验和教训,又成为历史的沉淀作为后人发展的 不过m于公共秩序保留而对著作权实行的这种限制适用条件非常 严格,一般只限于本国使用者,而且通常并不赋予使用者独占性使 用权。 基石,取之于前人、服务于后者。任何人没有任何理由将取之于人 类公有邻域的信息资源绝对地占为己有。在人类发展史上,那些 依靠科技优势谋取不合理利益的行为,无论是在政治、经济、军事 还是在文化领域,都会受到人们的谴责。 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权利限制主要包括著作权法领域的“合理 使用”、“许可使用”、“公共秩序保留”等制度。 (1)合理使用,即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可以不 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著作权限制形式。国际 版权公约与各国著作权法都实行了一种对著作权利的普遍限制, 【关键词】 [1][日]中山信弘著,张玉瑞译,《多媒体与著作权》,专利文献出版社, 1997年版. [2]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版. [3]WIPO,“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 and Neihborging Rihtgs, Study on,and Advice for,the Establishment and Operation Organizations”。 WIPO Publication NO.688(E),1990. [4_刘润涛,《数字时代著作权授权方式研究》,《知识产权))2005年第5期. [5]陈进元,《作品的网络传播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科技与出版》 2001年第2期. 即“合理使用”原则。 “版权法的永恒困境是决定版权人专用权的止境和公众获取作 品自由的起点。”版权合理使用制度正是划分权利和自由的界限,甚 至有学者称合理使用制度为版权法领域中的“斯芬克斯之谜”。 [6]赵强,《遗憾的缺位: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出版发 行研究))2004年第1期. 免费使用制度和基于网络的开放式创作的兴起,也对于合理 使用的内涵做出了有别于传统的理解。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和演 变,折射出数字时代法律思想和立法精神的变化,由单纯的版权人 E7 ̄Neil Weinstock Netanel,“Copyringt and A Democratic Civil Society”,Law Review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