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与自由
学院(部):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班 级: 电子信息1005班 学 号: *********** 学生姓名: * *
指导老师: 程超老师
上课地点: 公共411
题目 论法律与自由
【摘要】:自由是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就具有的神圣权利”。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自由的内容越来越广泛。人们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也在寻找一种使已有的自由不被损害的东西——法律。法律与自由之间存在什么关系?通过对此问题的探讨,旨在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对我们今天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并结合自由与法律的关系分析案例。
【关键词】:自由,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法律,强制,个人责任,关系。
这学期,本人选修了法学院的《法伦理学》,一时间对自由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自由,作为一种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的方式,与法律之间往往有着分不清,道不明的关系,有人说,卖淫,援交不是犯罪,是一种不影响他人利益的自愿行为,而更多人认为,这些就是犯罪,就是触犯了法律。有人认为在公共场合可以肆意谈论,话题没有界限,但有人对此存有异议,认为说一些宗教攻击,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话题是非法的。可问题又来了,到底如何界定话题的敏感度? 诸如此类,自由与法律从来就不是界限十分分明的两个名词,所以也导致了不少人利用这点打擦边球。
以下本文将对中国国内最近发生的高晓松醉驾案作为切入点,结合自由主义的观点试图阐述自由与法律的关系,并以此进一步分析案例。
2011年5月9日晚,高晓松因酒后驾驶,造成四车追尾。10日下午4时15分,高晓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5月17日下午高晓松醉驾案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最终,高晓松以“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6个月,罚款4000人民币。在庭审过程中,高晓松态度较好,完全认罪,他还称“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高晓松还称自己会接受教训,“愿意以最大的程度赔偿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他在公开道歉书中说:“我没有任何想为自己辩护的,我有的全部都是忏悔。我以前一直以为喝酒能给人自由,最后因为喝酒失去了自由,我在明知自己酒醉而且明知代驾在路上的情况下,自己驾车就是对自己的生命和对他人生命及其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是为什么他不反对被强制的原因),我感谢司法部门和大家对我的教育,也是自我膨胀的表现,我会吸取教训,我愿意以最大的程度赔偿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我愿意做任何的义工工作,我希望我的事能警示所有喝酒的朋友,对我的家人以及社会旨意我最诚挚的歉意。” 在高晓松醉驾案中,高晓松本人和舆论的表现都显示出关于法律对醉驾的制裁的认同态度,即使作为强制手段之一的“拘役”,高晓松本人也表示完全接受,在自认为是自由主义者的本人看来,在此案中的判决和判决中的“强制”也都是合理的。
那么为什么认为法律对醉驾的制裁,以及判决中包含的“强制”是合理的呢?为什么自由主义者又认为法律规定驾驶者必须系安全带是不合理的“强制”呢? 下面,我们将展开对法律与自由关系问题的思考。
首先,自由是法律的目的之一。 古罗马的西塞罗曾说过: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17世纪英国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洛克指出,“自由固然要受法律的约束,但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他说,“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来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种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定。”洛克指出法律以自由为目的旨在保护和扩大自由,这一论述揭示了自由对法律的意义。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罗伯斯比尔对此问题作了更为全面的阐述,他指出,“法律……必须反映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是自由表达符合民族权利和利益的共同意志,以保护和实现公民的人权、幸福和安宁为出发点和归宿”“在一切自由的国家里,法律应当特别保护社会自由和个人自由,使之不受当权者滥用权力的侵犯”“人人知道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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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马克思在启蒙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了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认识,他认为,“法律是自由的实在,在法律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肯定的合符人的本性要求的性质,哪里的法律真正实现了人的自由,哪里的法律就成为真正的法律。因此,法律不是与自由相悖的东西,更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可见,在一定程度上,对自由的追求会使人们制定更好的法律。人类对自由的渴望和追求,不但推动着法律变革,而且也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因此,自由无论在社会发展还是法律体系中,始终保持着独特的地位和常新的魅力。
其次,法律对自由的保障和维护。 马克思把人的本质看成是“真正的社会联系”,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人的真正共同体”。同时,全体的人又总是从属于一定的社会群体、阶层和阶级,生活在特定的历史时段。在社会中,人是以个体或者个体集合而成的群体方式存在的。由于个体或群体的自主性,决定了个体或群体都有满足自己的利益目标、价值追求和实现自我需要等自由。因此,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要求和主张。他们在各自谋求各自的利益和自由时,出于自我意识和自利本能,倾向于向外无限扩大,极易发展成为一种无端对抗自然规律、忽视他人自由、离散社会关系的破环因素,表现在生产、生活、交往过程中,彼此会直接或间接的发生矛盾、冲突,严重时甚至互相侵犯。基于自由的这一特性,同时为防止或减少上述情况的发生,就必须通过法律对某些行为予以限制或取缔,对自由的侵犯者及侵犯自由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从而用法律来保障自由。
因此,自由不可放纵,必须把它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为洛克自由主义思想的赞同者,孟德斯鸠认为“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在国家中,自由以法律的形式存在,黑格尔的“自由就是受限制”对此做了更为精辟生动的阐述。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也讲到:“唯有服从人们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法律不排斥自由,自由恰恰要以法律的形式而存在。马克思指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指明了法律上所讲的自由的性质、存在条件以及它和法律的联系。首先,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属于国家生活范畴;其次,自由的存在和界限必须要由国家来规定、认可、予以保证,法律就是这种承认自由、肯定自由、确定自由合理界限的特殊行为规范,因此,法律同自由联系在一起完全符合事物发展规律。例如:“十年文革”期间,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遭到破坏,人们似乎得到了广泛的自由权利,出现了人们随时随地有可能被打倒、批斗、抄家,整人的人又有可能会被别人整的结果,整个社会处在一种动荡不安和无序状态中,这是因为自由完全没有了法律的保障。因此,只有法律保障的自由才具有现实性。
简而言之,“自由”,并非意味这我们可以为所欲为,而是意味着我们可以免于受到来自他人专断意志的强制。法律保护我们不受到他人专断意志的强制,即我们拥有自由权利,法律也使得我们不能以自己的专断意志去强制他人以侵害他人正当合法的权利和自由权利(否则会受到惩罚),即法律保障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享受自由权利。
说到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我们不能忽视个人主义对于自由主义的重要意义以及影响。自由主义者认为我们每个人是独立存在的生命个体,我们享有自由选择权利,以我们喜欢的方式活着,应该被允许按照自己认为理想的方向去努力,只要与此同时尊重他人同等的权利:自由具有涉他性,由于我们生活在社会中,所以不能忽视他人的权利,并且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正当权利和自由”应该成为我们的底线。在自由主义者看来,个人是非常重要的存在,个人是独立的存在,有独立的值得被尊重的生命,因此个人不应该被利用作实现更高的社会目标或是为了实现功利最大化的工具。显然个人主义之于自由主义是非常重要的,因此自由主义非常重视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笔者认为只有个人得到尊重,个人的自由权利才会被尊重,也只有尊重其他个人的自由权利,才不至于互相侵犯,导致维护个人自由的堡垒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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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非常重视个人权利,认为“在法律下每个人的自由权利都是平等的”,这要求个人不以自己的个人专断意志强制他人而侵犯他人的自由,也要求国家或者集体不能以其专断的意志强制个人而侵犯他的正当权利和自由权利。
驾驶者是否系安全带,一般而言最后结果都不会因此伤害到他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在车祸中不系安全带的驾驶者也许会受到严重的伤害,但根据自由主义者的看法,驾驶者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就算不系安全带也不会侵犯到别人的权利,也不会伤害到别人,况且根据哈耶克的无知观,理性是有限的,系安全带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比不系安全带安全是不确定的,因此应该允许驾驶者自由选择,立法规定人们在驾驶中必须系安全带是一种“强制”,这种“强制”是“一个人受制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这种强制侵犯了个人自由权利。而在高晓松醉驾案中,高晓松因酒后驾驶,造成四车追尾并导致3人受伤,高晓松的酒后驾驶行为不但造成无过失的他人财产损失,且导致他人的健康受损。显然,高晓松的过错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也侵犯了别人的自由。在高晓松的道歉书中有一句话值得注意:“我以前一直以为喝酒能给人自由,最后因为喝酒失去了自由”。因为法律具有平等的特征,个体的自由权利也是平等的,高晓松因自己的过错而侵犯了别人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判决中的“强制”是对这种侵犯的惩罚,是法律使得我们不能强制他人,即保障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享受自由权利的手段,这种“强制”是可以被视为“恰当且应该”的。
因此对于因为一时没有自律而侵犯了他人的正当合法权利和自由的高晓松来说,承担法律责任和制裁也是合理的;而在“是否系安全带”的问题中,因为是否系安全带一般而言都不会侵犯到他人的权利或造成对他人的伤害,因此认为应该由驾驶者自己决定是否系安全带,由驾驶者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也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 “自由”,并非意味这我们可以为所欲为,而是意味着我们可以免于受到来自他人专断意志的强制 - -通俗地说,即“自由,不是想做什么就能做什么,而是想不做什么就能不做什么”。法律保护我们不受到他人专断意志的强制,即我们拥有自由权利,法律也限制我们不能以自己的专断意志去强制他人以侵害他人正当合法的权利和自由权利,即法律保障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享受自由权利。并认为在法律下每个人的自由权利都是平等的,要求个人互相尊重个人自由权利,也要求国家立法者等权力部门充分尊重个人自由权利。这些观点值得我们每个人深入思考。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第46页。 [2] 参见洛克著《政府论》(下篇) [3] 罗伯斯比尔著《革命法制和审判》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24页;第3卷,第18页;第1卷,第487页。 [6](德)帕普克:《知识,自由与秩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6月 [7] 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 [8]石文龙著《法伦理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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