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叁墨I』查塾金
。:鎏l■—圆圈圈一三
!!!!!!望里
加强个入信息保护立法的设想
张馨丹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很多国家都从本国的国情和利益出发,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形成了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本文借鉴了国外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
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几点设想。
关键词个人信息立法信息保护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97—01
个人信息是指个人的相关资料,包括姓名、地址、出生日期、助义务和告知义务。信息主体只有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才能真家庭和社会关系、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照片等用以正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权利。
确定一个特定的个人的特征资料。个人信息权利是法定的具体(二)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责任体系
人格权,必须立法确定个人资料权利的定义和性质以及个人作为侵权法关于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分为:违法行为、主观独立人格权保护的权利信息。
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笔者认为侵害个人信息权应该对不一、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同的侵权类型进行规范。首先,对于公务机关侵害个人信息权的(一)个人信息收集限制原则
情况,应该适用国家赔偿责任,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条文来执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加以限制,应是公平和合法的方式,不收行。其次,笔者认为对于公务机关侵害个人信息权,不但要对信取任何未经同意的信息。这一原则是当前国际保护个人信息的息主体的财产权益损害进行赔偿之外,还要对非财产损害进行赔一个重要原则,也是我国明确规定的一个原则。不管是国家机关偿。同时在关于个人信息公务机关侵权行为的界定时应该实行还是相关其他组织收集信息是为使用信息,在信息收集必须有一无过错责任。因为公务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基于履行公定的额度,即限制。对国家机关,执行公务必须有明确法律依据,务的需要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如果囚其失误或者是故意造成不能因为个人原因私自收集其他人的个人信息。同时,收集信息个人信息被侵害,将对个人造成很大的影响。实行无过错责任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收集个人信息。列以强化公务机关的责任感,降低对个人信息侵犯的可能性。
于其它组织,更不能私自收集个人信息,应该取得国家的许可。对于非公务机关侵害个人信息的情况,赔偿范围与公务机关例如有些私人侦探,收取委托人一定的费用,无所顾忌的收集其侵害个人信息权相同,除了财产权益还应该包括非财产利益,如他人的个人信息,都是违法的。
果侵害了信息主体的名誉权,责任主体还得承担恢复名誉的责(二)个人参与的原则
任。与公务机关侵害个人信息不同的是,公务机关侵害个人信息个人参与的原则也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原则,体现了对个无过错责任原则,非公务机关侵害个人信息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人的尊重,确定了其个人信息保护的主体地位。个人参与的原则即只有在非公务机关的行为具有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损害赔偿是指被收集信息的本人有权了解与自己有关的信息,如果对此信责任。
息存在疑虑,并提出异议。公共部门经过调查,认可被收集信息基于公平的理念,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还应该为个人信息侵权的本人提出的异议,那么就应该对此信息进行删除、修正或完善设定一定的免责事由,即在何种情况下侵犯个人信息权,可以不补充。个人参与的原则有利于全面保障信息主体的精神利益,同承担法律责任。个人信息侵权免责具体应该包括:公共利益以及时也有利于保障信息主体的财产利益,否则在个人信息!《:j产性利信息主体同意两项内容。
益遭受侵害时,可能会出砚的情况是信息主体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三)立法与自律机制的接轨
的义务主体有时将无从确定。
个人信息权保护,不但需要法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需要
(三)责任原则
。自律机制的控制和影响。美国就是自律机制的倡导者,并在此方个人信息的管理者有时候会因为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而造面做出了表率。在国际上具有深远影响的经合组织的《隐私保护成个人信息的泄露,进而引起对个人的伤害,对此,信息管理的有与个人数据跨国流通指南》也明确表示对自律机制的支持,由此关人员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信息管理者作为信息处理活可见自律规范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重要作用。自律规范灵活性动的活动主体,决定着信息处理活动;信息处理活动实现了信息高。管理成本低。但是,自律规范也有其自身的缺陷。自律规范管理者的利益,根据准受益谁担责的原则,信息管理者应该为信主要是依靠人们的自觉行为和自制力在执行,缺乏法律的强制息活动的失误,个人信息外泄承担应有的责任。
力,难以被业界普遍遵守。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几点立法思考应借鉴美国在自律机制方面的规定,通过立法确认自律规范的效(一)信息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力,实现法律和自律机制的有效结合,保护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具有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双重属性,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赋予信息主体知悉权、封锁权、更正权、删除参考文献:
…涂慧试论中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两北丈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权、收益权。有权利必然有义务,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并合理利用[2J洪海林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理念探究——柱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fIjJ.河北法学.2007
个人信息,应该赋予信息主体一定的义务,比如:一定条件下的协
作者简介:张馨丹,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297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