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定,推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技改(包括重组整合)煤矿建成投产时可参照此办法进行考核定级。
第三条 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以下简称《评分方法》)。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所应达到的标准为:
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井工煤矿考核当年和上一年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专业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露天煤矿考核当年和前2年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专业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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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井工煤矿在考核当年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且上一年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专业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露天煤矿在考核当年和上一年均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专业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及以上。井工煤矿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60分;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专业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60分。
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实行分级考核定级。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的考核定级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初审;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的初审和考核定级的负责部门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组织考核、公示监督、公告认定的程序进行。煤矿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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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受理煤矿企业提出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
1.自评申报。煤矿对照《评分方法》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报表,由隶属的煤矿企业依拟申报的等级向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负责初审的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上报负责考核定级的部门。
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或者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资格,依未达标处置。煤矿整改完成后可重新申报。
2.组织考核。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报表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合格后,组织现场检查考核,对申报煤矿进行考核定级。
对现场检查考核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应依法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暂停标准化等级考核定级的后续程序;待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依据现场检查考核时的评定分值定级。
3.公示监督。对考核合格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应在本单位或本级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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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告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应确认其申报等级,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有效期管理。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等级的有效期为3年,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等级的有效期为2年,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等级的有效期为1年。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有效期不得超过煤矿有关证照载明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被降级的煤矿,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有效期遵从降级后的等级有效期,但不得超过原有等级的剩余有效期。
第 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的监管。
1.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应加强动态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结合属地监管原则,每年对达标煤矿进行抽查。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每年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每年按照不少于25%的比例进行抽查;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每年按照不少于50%的比例进行抽查。
2.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立即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降为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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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管理滑坡的煤矿,应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4.降低或撤消煤矿所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原等级考评定级部门,并由原等级考评定级部门进行公告确认。
5.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被撤消的煤矿,实施撤消决定的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待整改结束、重新提出申请后,由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定级。
6.对连续停产时间超过3个月复工复产的煤矿,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的,需由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对其达标情况进行检查确认;超出标准化等级有效期的,需按照程序重新申报等级,经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考核定级。
7.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应加强日常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的自查。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在等级有效期内应每年组织开展1次全面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报送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的自评报告,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汇总,每年年底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送一次。对于没有按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并及时上报自评报告的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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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及时降低或撤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8.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定期通报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被降低或撤消的情况,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九条 采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AQ/T 1093-2011)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煤矿,可依据其相应的评分方法进行考核定级,考核等级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等级对等;其考核定级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激励,引导煤矿企业争创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煤矿。
第十一条 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及时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2013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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