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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研究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研究 吴征宇陈恂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的阐述,包括:我国商业银行信息中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进行分析;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提出构想和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金融监管

近年来金融危机爆发,金融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加强金融监管已成为各国监管机构的共识,而完善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体系,是加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因此,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是当前提高我国银行透明度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商业银行属于高负债行业,且商业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极强的外部性。因此,各国政府均对商业银行实施严格的监管,其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就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

一、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1.缺乏规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我国关于披露规章制度规定基本为框架性要求,各个规定间的协调一致。披露标准的不统一使得银行为同时满足多个披露要求而向市场提供过多或过少信息,这就让使用者无法有效分析,且可能带来某种程度上的隐性制度失效。

2.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内容和程序规定不完善。从整体上看,全球商业银行信息公开披露要求与比较各异,由于各国金融业的历史不同,各国银行法对于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的要求存在很大差异,侧重

点也不太相同。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银行都以年报的形式,不同程度地对外披露信息,可是总体上来说,披露的信息内容还不够充分。

3.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内容与国际标准的差距。央行于2007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从制度上规范了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内容。但是《办法》只是对监管部门的原则性和总体把握上由规定。跟国际银行业信息披露内容比起来还不够详尽。具体表现在:(1)资本结构。尽管《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对资本结构的披露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由于有关定量的内容太少,这些披露并不是为披露资本结构服务的,而是用于另外目的。因此,加强资本结构披露在目前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2)风险暴露和评估。我国的相关规范要求主要集中在信用风险集中度、信贷资产质量和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方面;对信用风险缓解技术披露有一定涉及,但与巴塞尔协议距离较远。而且对信用风险头寸的计量问题,目前法律规范要求尚没有涉及。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1.上市商业银行对于信息披露缺乏外部压力和内在动力。对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而言,基本是国家所有或是占大股东,且银行的相关利益人大多与国家有着较密切的联系。所以说在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中,各当事方大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国家背景,这使得推动银行披露信息的外部压力和内部动力得到减轻,这是当前制约制度健康发展的最重要的原因。

2.对银行监管不完善。银行监管是保证银行信息披露透明的重要方式,我国对银行监管的方式主要有:会计监管,是银行内部的一

种监督方式。社会监管,主要指注册会计师审计。政府监管,原指中国人民银行,现在银监会成立后,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划归到银监会。目前,我国在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这一方面的监管存在着很多缺陷:对上市商业银行报送数据的要求未统一;银监会成立的时间较短。

一些监管方面的职能、权责尚未明确;国内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方面尚没有统一的法规来约束。

3.欠缺有效的惩罚机制。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中对个人的惩罚机制欠缺,制度中对银行负责人的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几乎没有。很多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内容不明确,而且行政制裁较多,相比较而言,更高强制力的刑罚保障手段几乎没有。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建议和构想1.要规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我国要丰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应借鉴外国经验,在法律中尽可能详细的规定有关公开披露的内容要求。如可以采取列举的方式,类似新西兰《储备银行法》中的规定,将必须披露的内容一一列举出来。

2.完善信息披露的程序要求制度。公开披露得以有效落实的关键是披露程序,从各国银行的经验看,程序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披露地点要求要明确。各国当局均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信息对披露地点公布出来,确保信息使用者方便查阅。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在每年4月底前以年报的形式对外披露信息,并将年度报告置放于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

(2)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透明度方面。第一,以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披露为辅。商业银行应根据需要自愿披露更多有用的信息。商业银行应适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重大风险,并在公司处于困难时应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第二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相结合。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应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披露方式保持通步,即区分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确保银行严格披露重大事项和风险,同时鼓励商业银行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3.完善监督制度和惩戒机制。我国在完善制度建设方面,应加强和细化对民事、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建立和完善银行金融集团诉讼机制。要强化个人责任,对重大虚假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建议成立银监会下属的信息披露管理机构,专门对银行信息披露的调查、分析和研究工作负责,修订信息披露规则。

4.加强对信息披露制度有益的宏观与微观环境的建设。 (1)宏观制度环境建设的加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在理论上属于一种宏观经济的制度范畴。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不仅涉及金融业制度体系,而且还涉及到法律制度体系等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单从某一方面着手是不够的。可见,在银行本身的法律和管理结构日趋复杂下,且业务日趋多样化的情况下,必须对有关各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这就需要各方面协调一致,共同努力,创建一个良好的宏观制度环境。

(2)加强对信息披露制度有效的微观基础环境建设。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性需要依靠与治理结构相配套的微观基础环境作保证。要

营造一个与市场约束机制相配套的经济环境,我们应当加快国有商业银行改造向股份制公司银行的转化,要加快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改革。

彻底转变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让企业能够按照市场规律办事,成为自担风险、自主经营的主体,要加强对广大社会公众对信息资源的重视意识的宣传,这样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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