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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产性保护模式及其路径研究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Journal of Nanjing Sport Institute

•体育人文社会学&

南京体育学院学报

第30卷第5期/2016年10月

Vol.30. No.5/Oct.2016

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产性保护模式及其路径研究

唐芒果#,孟涛

2

(1.南京体育学院休闲体育系,江苏南京210014;2.首都体育学院武术与表演学院,北京100191)摘要:生产性保护模式是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高级形式和有效方式。运用文献资料、比较研究与 口述史等方法,秔理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模式的三种主要类型,总结其传承人生产性保护模式实施的 现状与问题,分析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产性保护模式的基本内涵,并对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产 性保护模式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误读现象进行解析。最后,提出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产性保护模式的重 要实施路径包括:政府主导下的公益性开发路径、市场主导下的文化产品经营路径、文化生态主导下的示范区建 设路径、文化传播主导下的国际化发展路径等。

关键词!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产性保护;城镇化

中图分类号:+8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1909(2016)05 -0013 -06

An Analysis of the Productive Protection Model of Wusliu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heritors and Its Implement^ton

TANG Mang-guo1,MENG Tao2

(1. Leisure Sports Department of Nanjing Sport Institute,Nanjing 210014,China;

2.

School of Wushu and Performance,Capital University of Physical Education and

protection model is an advanced and effective way to protect Wushu int

inheritors. The present research examines three major protection models in that regard,sums up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andproblem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lie productive protection model,analyzes its contents and some misreadings. Finaiy,ma­jor ways of implementation are suggested in terms of government-guided public benefit-oriented development,cultural prod­ucts marl^eting,cultural ecolog-friendly demonstration zone building and cultural difusion-oriented internationalization. Key words: wushu;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heritor; productive protection; urbanization

十年来,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武术非 遗’)传承人认定与保护工作得以有效推进。在这期 间,武术非遗及其传承人的保护方式正经历从“抢救性 保护”到“生产性保护”的转变。一方面,“生产性保护 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规律”理念得到业界的认 同[1];另一方面,有关生产性保护的法律法规陆续出 台,其中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 遗产法》中明确规定:’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 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 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2]2012年出

台的《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 见》中提出“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 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3]。特 别是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社区取代传 统乡村,文化生产与文化消费等生产与生活方式发生 变化,非遗保护工作在“去农村化”发展趋势中,已呈 现出“空心化”状态,非遗传承人保护受到巨大冲 击[4]。因此,对武术非遗传承人的生产性保护模式进 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文中的武术非遗传承人 是指武术非遗项目中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一般性传

Abstract: The productive

收稿日期=2016 -06 -24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2015SJB209);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14ZHB024) 作者简介:唐芒果(1968 -),男,江苏徐州人,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族传统体育与休闲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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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人”在内的这一整个传承人群体。11.1

武术非遗传承人生产性保护模式的涵义 武术非遗传承人保护模式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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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划分$有的划分为“扶持性保护”“引导性保护”“开 发性保护”等类型[5]、有的划分为“抢救性保护”“整体 性保护”“生产性保护”等类型[6]、也有的划分为“静态 保护”“动态保护”“生产性保护”等模式[7]、还有的划 分为“市场化保护”“扶持性保护”“半体制化保护”等 模式[8]。综合上述不同类型划分的思路和依据,紧扣 武术非遗保护自身的特点,借鉴近年来非遗传承人保 护的理论研究成果,本文将武术非遗传承人保护模式 划分为“静态保护模式”“动态保护模式”“生产性保护 模式”三种主要类型,具体内容见表1。

生产性保护模式

“准市场化”保护

主动融人社会并有限度地走向市场开发具有地方特色与市场潜力的文化产 品与文化项目

文化资源丰富且有开发价值的武术非遗 项目最高层次

遗传承人生产性保护而言,实施的生产性保护主要是 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活动中,以保持非遗项目的 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为前提, 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通过非遗资源转化为文 化产品等方式,为传承人沿袭传统、保守家法、不断传 承留存下来的文化财富等所实施的保护[12]。

随着社会文化环境的变化,当前一些武术非遗项 目并非是原汁原味的“原生态武术”,也不是原封不动 的“正宗”。这里存在一个社会文化环境与武术非遗 传承人谁适应谁的问题?毋庸置疑,武术非遗传承人 只有适应不断变化的生存环境才能“吃上饭”,才能得 以传承。武术非遗传承人既要尊重传统,又要顺应时 代,作出有限制条件的适应性变化,才能找到生存的出 路。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武术非遗传承人仅 仅依靠“温室型”保护,终究难逃被淘汰的命运。所以 说,武术非遗传承人生产性保护模式是武术非遗保护 工作的高级形式与重要选择。2

武术非遗传承人生产性保护模式的实施现状 与问题

伴随着生产性保护概念的提出,武术非遗传承人 生产性保护模式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其理论研 究与工作实践也随之不断深人并取得成效。在武术非 遗传承人生产性保护模式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 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1)保护主体与传承主体的职责界限模糊。保护 主体是指专门为非遗保护提供技术支持的群体和个 人。政府、学术界、新闻媒体、商界和艺术界中从事非 遗相关工作的构成了保护主体。而传承主体就是指非 遗传承人。保护主体一般情况下均在“传承圈”之外,

目前,非遗传承人保护模式的类型呈现多元化特

点。自2006年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 录以来,各地对非遗传承人在经济补助、社会地位和生 活保障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保护工作。在近十年的实 践工作中,不同地区对非遗产传承人保护工作的做法 不尽相同,其保护方案各具特点,逐渐形成各自不同的 保护模式。一些专家与学者对其保护类型或模式进行

表1

武术非遗传承人保护模式的三种类型

保护模式保护特点

保护目的保护手段适用条件保护层次

静态保护模式“温室型”保护抢救与发掘延续传承人的 传承生命

濒危且难以传承延续 的武术非遗项目较低层次

动态保护模式

“文化空间”保护

保护良好的文化生态环境非“单一和孤立”地对其延伸环 境与条件施加保护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武术 非遗项目较高层次

1>武术非遗传承人生产性保护模式的涵义

生产性保护模式是非遗传承人保护中的一种重要 方式,也是一种具有限制性的保护措施。“实践证明, 生产性保护是较为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特征的保 护方式之一,其目的不是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 发展成产业,而是在于保护。”[9]当前,生产性保护模式 是非遗理论研究领域关注的焦点之一,有关生产性保 护模式的观点与认识尚存在偏差。按照马克思的生产 观念来理解,“生产性”可以指包括物质生产与精神生 产在内的任何文化活动。这里的“生产性”主要是指 文化活动,而非一般意义上的生产,即“生产性”不等 于“生产”[10]。有人把生产性保护模式理解为是搞产 业、搞生产,这种认识偏离了非遗保护理论与实践的主 线。许多非遗项目是不同历史时期创造的具有社会需 求的生活文化,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转变中, 这些非遗事项已经不再是人们生活的必需,许多传承 人纷纷改行或在社会中日益边缘化,其群体规模不断 缩小,其传统技艺逐渐走向消亡。

对于边缘化或濒危状态的非遗项目而言,实施生 产性保护模式是在法律保障下、政策指导下以及公共 财政支持下,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范和要求, 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保护,以期能够完整恢 复或重建原貌的有效保护过程™。生产性保护并非 在于创造多少物质财富,而是为了使该非遗项目得到 有效传承与保护,能够为将来持续创造物质财富和精 神财富,所以,不能将它等同于一般文化产品的生产或 者文化产业。另外,生产性保护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 行的,即其保护过程由公共财政支持,那些理解为“生 产自救”式的、完全走向市场的观点是不对的。对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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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对非遗传承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客观上讲, 保护主体与传承并无直接关系。保护主体在生产性保 护活动中,不能越俎代庖,更不能横加干涉非遗传承事 务,“民间事民间办”[13]。否则,可能因为外行的介人 而变色或走味儿,真遗产变成了“伪遗产”。尤其是在 当代竞技武术“高、难、美、新”的导向和影响下,武术 非遗项目的“本真性”保护更应如此。2009年4月,文 化部公布了第三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释 永信位列其中,他成为“少林功夫”的国家级代表性传 承人[14]。随后,有关他是否会“功夫”、是否有“真传” 的质疑声不断[15]。其实,在许多人眼中,释永信是“少 林功夫”申遗与保护的功臣,但是他更多充当的是保护 主体的角色,而不是传承人的角色。当然,没有政府等

各界的多方位的扶持和参与,仅靠传承人的微薄之力,

“少林功夫”的保护很难实施。

(2) 传承人的人力资源开发方式单一。近年一些地区将武术非遗项目列为重点发展的特色文化产 业项目,但由于武术非遗项目的开发需要资源的整合 与优化,对传承人的各项文化素质要求很高,真正进行

开发的武术非遗项目较少,只有少数武术非遗传承人 生产性保护模式的实施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如首 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陈氏太极拳)代表性 传承人陈正雷,在2000至2013年期间,在海内外积极 开设教学点和专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学员达上万 人[16]。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武术非遗传承人生活状 况欠佳,他们需要积极参与武术展演、培训等活动来扩 大影响,寻求市场空间,但因其所在地区保护主体的保 护观念、产业意识、开发力度以及市场基础等诸多原

因,对武术非遗传承人的生产性保护仅停留在“表层 化”与“空壳化”的状态。(3) 不同武术非遗项目传承人的生活境况迥异。并非所有的武术非遗项目都适合生产性保护。武术非 遗项目因拳种流派、区域经济、社会影响力以及市场基 础等不同,对其采用的保护方式不能千篇一律,否则, 其保护效果难以保证。近年来,太极拳类非遗项目传 承人在生产性保护活动中取得显著进展,其传承人群 体在民间文化活动和媒体传播方面取得了较大社会影 响。一方面,他们积极参加武术文化节、武术旅游节、 武术赛事、庙会、灯会等民间文化活动,展示地域文化 特色,展演传统武术套路与传统功法,为其赖以生存的 文化空间注人了活力;另一方面,他们积极利用网络、 声像、图书、电视、报纸等现代化的媒体工具传播传统 武术文化,开发和利用太极拳非遗项目的当代社会价 值,而其他的一些武术非遗项目依然处于“尘封”的 “博物馆保护”状态中。有调查显示,北京地区除太极 拳这一“健身界宠儿”以外,其他49个拳种缺少吸引力

和竞争力[1U]。(4) 武术非遗传承人的集体荣誉感有待提高。前,武术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大多数集中在省级、市

级和县级,一些武术非遗项目的生产性保护尚处于实 践初期,还没有进人实质性的生产性保护模式实施阶 段。换一种视角看,武术非遗传承人生产性保护模式

尚有较大发展空间。国家级武术非遗“代表性传承 人”拥有较高的社会荣誉和社会地位,但只属于少数传 承人。这些少数的“代表性传承人”拥有较多的社会 资本,他们责任担当应该更大。开门八极拳八世传人 吴大伟在访谈中说$“我从1989年开始带徒弟,前后培 养八极拳弟子近千人。特别是1992年之后,多次到日 本、韩国、法国和意大利等国家开班,在法国还成立了 一个‘八极拳联盟’,收了不少洋学生,主要还是为了 孟村八极拳的传承和光大,力争形成一个传承人群体。 目前为止,我父亲(吴连枝)的在册(正式拜师仪式)弟 子大约300人,我的在册弟子大约60人。”®事实上,由

于个人的年龄、体力、精力和文化层次,以及其他层面 诸如地域经济、, 地方政策和社会影响力等原因,其小众 群体毕竟势单力薄,尚处于被动保护之中,对其实施生

产性保护模式还存在着种种困难。就武术非遗传承人 整体保护而言,亟需形成一个能够责任担当的武术非 遗传承人群体,淡化小众或个体意识,提升集体荣誉

感。因此,提高武术非遗传承人群体的集体荣誉感是 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3

武术非遗传承人生产性保护模式的误读与 借鉴

3.1对武术非遗传承人生产性保护模式的误读在武术非遗传承人生产性保护模式问题的认识 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误读。在2009年“非物质文化 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论坛”之后,“生产性保护”概念

成为非遗保护工作中讨论的热点之一。随后,由“概

念”上升到“理念”经历了一个理论探索与实践检验的

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和误读。(1)误读一$生产性保护模式是武术非遗传承人

保护的最有效方式或唯一有效方式。“毋庸置疑,非遗 的生产性保护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及时且有效 的,然而这却并非是拯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唯一‘救命 稻草’”[18]。具体来看,其一,生产性保护模式并不是 适应所有的武术非遗项目及其传承人,有些濒危的武 术非遗项目因其特殊性并不适合采用这种保护方式; 其二,生产性保护模式并不完全等同于商业化运作或 产业开发,这是因为武术非遗项目自身的文化身份所 决定的,如果进行一般意义上的产业化运作,武术文化 身份的独特性和差异性将会消亡,很容易发展成域外 武技(跆拳道、拳击、泰拳等)的现代标准化模式。尽 管运作商业化模式进行保护并无错误,但是缺乏文化 身份的商业运作,很容易失去生产性保护的本意;其 三,生产性保护模式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实现有效保

护是其最终目标,在整个保护过程中采用的手段理应

控制在“有限范围”内,而不是无限度的使用,否则有 违保护的初衷。

来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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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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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读二$生产性保护模式就是鼓励武术非遗 性的认定条件,制定得还不够细致与全面。各级政府

传承人走产业化道路。事实上,生产性保护与产业化 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假如在武术非遗保护中走 产业化道路,那就是将保护武术非遗的事业变成经济 产业,完全走市场经济的路子,追求“利润最大化”目 标,强调以利益为中心。生产性保护并非单纯以经济 利益为中心,对传承人的人文关怀才是真正的出发点。 “生产”一词容易产生歧义,绝非市场经济语境下的生 财之路。在国家政策支持下,借生产性保护之名,行个

人发财之事的思路对武术非遗传承人保护无任何长远 益处。武术非遗的核心价值是文化价值,不是派生意 义上的经济价值。武术非遗项目来自于中华武术这个 复杂而庞大的文化资源系统,理应对其不断发掘和认 知。从文化价值、精神价值、传承价值等出发,在一定 限度下采用市场化手段,才是武术传承人生产性保护

模式实施的应有之义。

(3) 误读三$生产性保护模式就是鼓励传承人走 迎合大众以及满足广大消费者的路子。武术非遗保护 工作不等同于武术的市场营销工作,武术非遗项目只 是众多武术事项中的小众类别,小众参与和大众消费 的概念不能混淆。当代武术文化产业市场主要集中在 大众健身、娱乐休闲的范畴,倡导满足市场需求和顺应 大众消费。武术非遗传承人持有的非遗项目多为小众 项目,因不同原因,一些传承人在武术表演化、武术旅 游化、武术商品化等大众服务或经营方面尚存在许多 困难。因此,生产性保护之路,更需要武术非遗传承人 及其群体的坚守、耐心和等待,在执着中把握武术非遗 项目的文化内涵。

武术非遗传承人生产性保护模式的有益借鉴武术非遗项目与其他类别的非遗项目相比,既有 个性化特点,也有共性化的特点。本研究以近年来我 国其他类别的非遗项目传承人保护现状为基础进行分 析,总结其生产性保护模式的实践经验,寻求有益的 借鉴。

(1)形成认定配套制度,建立临时救助式机制。 截至2015年1月底,“文化部公布的4批1986名国家 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中,已有235人离世。在世的国 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中,超过U0周岁的已占到50% 以上”[19]。这意味着一批批传承人生命个体的即将消 失,也意味着一种文化载体和精湛技艺的传递者行将 消失。针对濒危非遗项目或身处高危状态的传承人, 应建立一套临时应急式的传承人认定制度。例如,北 京“聚元号”弓箭第九代传人杨文通还没能把全部的 核心技艺传授给第十代杨福喜时就已经去世了[20]。 2011年6月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中,对代表性传承人在“熟练掌握其传承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 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等 方面做出了明确的定义条件。但是,这只是一个指导

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执行有关非遗评审规定,建立相对 应的传承人保护机制,及时掌握传承人的生活状况和 传承情况,这是传承人生产性保护模式实施的前提和 基础。

(2)运用社会分层理论,形成稳定的武术非遗传 承人群体。长期以来,人们对传承人的认识和理解主 要是以个体为主,他们身怀秘而不宣的精湛绝艺,只有 极少数的人才有可能掌握流传百年乃至几百年的特殊 技艺。在非遗传承人生存空间严重挤压的今天,仅靠 这些人是不能把非遗项目长久传承下去的。任何一个 非遗项目,仅仅依赖于极少数掌握该技艺的人,而没有 相应群体的支撑、介人和参与,是无法真正形成稳固的 “传承链”。因此,形成非遗传承人“金字塔式”群体成 为必需。该传承人群体的“金字塔式”可以表现为具

有不同的传承层次和传承梯队,建立“核心传承人(官 方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一重要传承人(临时救助)------般传承人一青少年传承人”的链接方式。

见图1武术非遗传承人群体的“传承链”。

图1

武术非遗传承人群体的“传承链”

尤其对于高龄的代表性武术非遗传承人而言,建

立年龄跨度大的传承梯队更为重要。根据分层理论, 群体由不同年龄、不同辈分的人群构成,既能“认祖归 宗”,也能“口传身授”,进行实质意义上的传承。另 外,可以根据传承人群体的整体特点,强化对青少年的 武术非遗教育,使他们认识、接受、担负非遗传承人的 角色和重任,为武术非遗传承人保护工作持续注人新 鲜力量。

(3)以人为本,给予武术非遗传承人人文关怀。 非遗的文化形式特点是依附于人身,其保护意蕴就是 其文脉的保护。这给予我们以启发,理应摸清非遗传 承人的传承现状,制定针对性保护政策,为武术非遗传 承人提供或创造更好的传承空间。近年来,一些地方 政府在非遗传承人生产性保护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 展。以北京地区的老字号非遗传承人生产性保护为 例,这些老字号的非遗传承人主要集中在“传统手工技 艺”、“传统医药”、“生活习俗”三大类,在政府为主要 保护主体的人文关怀下,前三批进人市级老字号的传 承人就有45位,占全市总数的21% [21]。积极创建传 承空间,建立一系列的“大师工作室”、“传承人工坊” 等。同时,复原传统拜师仪式,修复传统的“传承链”, 明确传承人群体的师承关系。此外,还应建立健全武 术非遗传承人的激励机制,制定专项津贴补助等配套 政策。有的地区已率先作出探索,如2008年浙江省实

唐芒果等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产性保护模式及其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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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非遗传承人“家庭困难”“大病或逝世”“收徒传艺” “重要艺术活动” “突发事件”的“五个必访”保护机制[22]。4

武术非遗传承人生产性保护模式的实施路径武术非遗传承人的生存现状告诉我们,武术非遗 传承人的保护问题就是武术非遗的保护问题,两者之 间是“皮”和“毛”的关系。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城镇化 快速发展进程中,武术非遗保护工作受到严重冲击,武 术非遗传承人保护的路径选择问题亟待解决。在以上 论述的基础上,围绕武术非遗传承人生产性保护模式 的有效实施,本文提出政府主导下的公益性开发、市场 主导下的文化产品经营、文化生态主导下的示范区建 设、文化传播主导下的国际化发展等实施路径。4.1政府主导下的公益性开发路径

在武术非遗保护中,政府主管部门是公共权力的 代表者与行使者。以政府为主导,并以社会力量参与 为条件,对武术非遗项目进行公益性开发和利用,可以 作为其传承人生产性保护模式的直接实施路径。首 先,确定武术非遗传承人生产性保护与开发的项目与 内容。不同武术非遗传承人所持有项目在开发价值上 存在差异,在了解与摸底的基础上,确定武术非遗传承 人持有项目的开发重点,把握市场的需求与本项目之 间是否存在“对接”之处,为其传承人创造开发的条 件。其次,在各类公益性武术展演中寻求合作与商机。 地域性武术非遗项目是该区域的文化名片,蕴含着丰 富的地域文化信息。各级政府可以利用我国每年6月 份“文化遗产日”的机会开展武术非遗项目的宣传与 展演,为其传承人提供文化空间。最后,为武术非遗传 承人提供传承动力与保障条件。造福于武术非遗传承 人是为了保护传统武术的“文脉”。政府主管部门在 改善传承人的生活条件,增加其就业机会和岗位,培养 结构合理的传承人梯队等方面理应扮演主导性角色。 4.2市场主导下的文化产品开发路径

近年来,一些非遗项目已从单纯的“文化资源”发 展为重要的“经济资源”,为生产性保护理念的进一步 实践与创新提供了条件[23]。武术非遗传承人生产性 保护只有紧扣市场需求,才有可能立足于生存,从而适 应社会的发展。这就要求其保护路径既要坚守传统, 又要面向市场。在保留武术非遗文化空间的前提下, 开发具有市场需求的武术文化产品。一些具有社会影 响力的武术非遗传承人,可以通过生产性方式,还原传 统武术的记忆场景,唤起人们的集体记忆,激活武术非 遗项目的市场价值。

市场的主导作用是通过价值杠杆实现的,武术非 遗传承人的生产性保护成效同样可以通过其价值来决 定,即通过武术非遗项目文化产品的开发和利用来实 现其价值交换,以最终实现生产性保护的目的。其一, 保护好武术非遗传承人所持有项目的遗存价值是生产 性保护的前提条件。所谓遗存价值“指非物质文化遗

产存在本身的价值,包括社会、文化、艺术价值等。”[2*]

在一定限度内,遗存价值越大,其文化产品开发潜力越 大,但随着开发规模的扩大,其遗存价值的作用也可能 越来越小。所以在武术非遗项目开发中自始至终不能 忽略其遗存价值的保护,否则就容易偏离生产性保护 的轨道。换句话说,只有把握好“度”才能使其文化产 品开发充满活力。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 人吴连枝在口述走访中提到$“我在日本出过几本八极 拳技术方面的书,有《吴氏开门八极拳》等,在国内也 出过《中国传统武术系列规定套路一八极拳》等书 和光碟。听说有个叫《VR战士》的游戏产品中,就以 我的八极拳技术动作为素材放进了这个游戏中,这件 事好像CCTV曾报道过。”@。其二,拓展武术非遗传承 人所持有项目的现实功能,在文化产品开发中融人现 代元素。武术非遗项目开发的现实困境主要源于它的 原始属性与功能(如技击属性和军事功能)远离了当 代生活。在拓展其现实功能过程中,可以结合其他民 间文化活动形式,选择性地融人一些现代元素,提高自 身吸引力,走进大众市场,融进百姓的体育文化生活。 其三,以武术非遗传承人为中心建立武术文化品牌标 识。武术非遗传承人在“武术从业者群体”[25]中扮演 着重要角色,他们是武术的实践者和传播者。生产性 保护是以传承人为中心的保护方式,他们是文化产品 开发的主要操作者,也是最大的受益者。武术非遗传 承人掌握着核心技艺,只有他们才能为开发的武术文 化产品给予全新的诠释,这为他们建立武术文化品牌 提供了条件。

4. ?文化生态主导下的示范区建设路径

建设武术非遗文化生态保护示范区是一种创新, 也是一种尝试。建立武术文化生态保护区,将武术非 遗项目过渡到与其依附的生态地理、人文环境中进行 整体性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依据武术非 遗项目的地域文化、地域经济、历史遗存、保护意识等 多项指标规划武术非遗文化生态保护示范区。建设中 应突出地域文化特色,不同武术非遗项目是在不同地 域文化的熏陶和滋养中形成的,其技法特点与演练风 格迥异。诸如在中原文化区、吴越文化区、齐鲁文化区 和岭南文化区等地域建设的武术非遗文化生态保护示 范区应各具地方特色。同时,示范区建设还可以大打 “武术之乡”牌,彰显地域武术文化特色。自1992年以 来,总计有88个市县区荣获全国武术之乡(共三批)称 号,丰富的地域武术文化资源为示范区建设提供了良 好条件。毋庸置疑,武术非遗文化生态保护示范区建 设势必为武术非遗传承人及其群体保护打造良好的 “文化空间”。

4.4文化传播主导下的国际化发展路径

武术非遗项目所具有的文化基因、民族特色和历 史记忆形成了重要的文化资源,为武术非遗传承人保 护显示出良好的国际化发展前景。在国家提升文化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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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力和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的背景下,武术非遗项 目作为传统文化的全息缩影,担当着文化传播的社会 责任,是中华文化“走出去”的重要载体。然而,武术 非遗项目的“走出去”,需要通过武术文化产品的形式 与市场渠道,才有可能实现其目的。武术非遗传承人 在武术国际传播活动中,可以结合海外市场的文化需 求与审美需要,在武术文化产品中注人创意因子,塑造 与培育武术文化品牌,也可以利用武术非遗项目的商 标注册与授权实现武术文化产品的附加值。有的传承 人在武术国际传播中不断摸索与实践,逐步走出一条 武术非遗国际化发展的路子。自1999年以来,在“少 林功夫”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释永信的带领下,积 极与亚洲、欧洲和美洲(以美国为主)等国家进行文化 交流,向海外推广“少林功夫”。在武术文化国际传播 的主导下,走出了一条武术非遗传承人生产性保护模 式实施的国际化探索之路。这些探索与实践为武术非 遗传承人生产性保护模式的实施开拓了视野,也为武 术非遗传承人的国际化发展提供了思路。此外,武术 非遗传承人在海外还可以利用“中国功夫”为主题的 影视、舞台表演和各类民俗活动,塑造不同武术非遗项 目的文化品牌,实现其国际化发展路径。

总之,武术非遗传承人生产性保护模式是当前学 界关注和争议的话题。生产性保护模式对于武术非遗 传承人保护而言是有效的保护方式,但它不是万能的, 且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具体项目(拳种)具体分析”。 它不是一个单纯的技艺传承问题,也不是一个纯粹的 产业化道路问题。我们能够认识到,市场意识是武术 非遗传承人生存的现实考量,人文关怀是武术非遗传 承人保护的出发点,传承创新才是武术非遗传承人生 产性保护模式实施的终极目的。

(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吴连枝 之子、开门八极拳八世传人吴大伟口述访谈,时间$ 2015年5月8日-10日,地点:沧州志海武术馆;②国 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门八极拳七世 传人吴连枝口述访谈,时间$2016年1月6日-7日,地 点:孟村八极国际传播中心)参[1考] 文献:

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M].北京,文化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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