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落实安全生产有关安全教育培训要求,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提高广大员工安全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安全教育的主要形式
新职工进厂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教育和复训教育、变换工种、复工和“五新”教育、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经常性安全教育等。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4.1“三级”(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4.1.1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安排,教育内容应包括:a.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b.安全生产基本知识;c.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d.具有代表性的重大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等。
4.1.2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组织和教育。教育内容应包括:a.本车间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物料、工艺、机械、电器等特性及注意事项;b.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c.本车间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d.本车间曾发生过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g.各种消防器具和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
4.1.3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教育,教育内容应包括:a.岗位安全操作规程;b.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c.物料特性、注意事项、曾发生过的事故案例及应急措施等。
4.2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教育和复训教育
4.2.1对从事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经局批准的其它作业等特殊工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4.2.2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应定期由原考核部门复审,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复训教育。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
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在复审一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失效。
4.3变换工种、复工和“四新”教育 4.3.1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a凡改变工种或调换工作岗位的工人必须进行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b变换工种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c教育内容:新工作岗位或生产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新工作岗位必要的安全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新工作岗位、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新工作岗位容易发生事故及有毒有害的地方;新工作岗位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
4.3.2复工安全教育
员工因病假、事假、探亲等离岗一年以上(含一年)重新上岗时,必须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因工伤伤愈上班前必须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复工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同“新职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相同。
4.3.3“四新”安全教育
企业在实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四新”安全教育培训。
4.4中层以上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4.4.1中层以上干部安全教育
a中层以上干部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b中层以上干部初次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4.4.2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a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或合格证书。
b安全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5全员安全教育
a.每年6月“安全活动月”期间,办公室、加工厂组织各部门利用学习时间进行全员安全教育。
b.加工厂利用“知识竞赛等活动进行安全知识普及、全员安全教育。
4.6职业健康教育
a.对从事《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有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加工厂提出培训申请,办公室制定劳动卫生培训计划。
b.加工厂根据生产实际,不定期地邀请培训人员来公司对有关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劳动卫生教育。
4.7.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
5、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档案记录管理工作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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