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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XX银行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有效识别和防范小企业客户信用风险,根据《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XX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政策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根据小企业客户的风险特征,综合评判客户的信用风险状况,并严格按照评分卡测评得分和推翻条款,确定客户信用等级。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企业、事业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其中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且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县域小企业(不含事业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为小企业客户,其他统称为县域非零售小企业客户。

第四条 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客户信贷风险识别的重要手段,评级结果是我行小企业客户准入退出、授信额度核定、贷款定价及相关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客观的原则,要保证客户评级信息与资料的客观、真实。

(二)简捷高效的原则,要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要根据客户风险状况动态调整评级结果。

第二章 小企业客户评级标准

第六条 农业银行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通过评分卡测评确定。评分卡测评结果与客户实际风险状况存在差异的,应在评分卡测评基础上采用向上或向下推翻的方式对测评结果进行调整。

第七条 农业银行小企业客户评分卡划分为加工制造类零售小企业评分卡和商贸及其他类零售小企业评分卡。

(一)加工制造类零售小企业评分卡适用于从事加工制造业的小企业客户。该评分卡具体覆盖的行业见附件1。

(二)商贸及其他类零售小企业评分卡适用于从事商贸及其他行业的小企业客户。该评分卡具体覆盖的行业见附件1。

第八条 加工制造类零售小企业评分卡和商贸及其他类零售小企业评分卡从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发展前景、第二还款来源等五个方面评价客户信用风险状况。

第九条 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观察、违约五个等级,风险逐级递增。

第十条 小企业信用等级设置及客户风险特征:

优秀级别,得分≥85分:具备较为完善的经营管理和财务制度,偿债能力强,持续经营一般应在五年(含)以上且处于成熟阶段,盈利能力强,基本不存在影响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因素,违约风险很低。

良好级别,得分≥75分:具备基本完善的经营管理和财务制度,偿债能力较强,持续经营一般应在二年(含)以上且处于发展上升阶段,影响生产经营的不确定因素较少,违约风险低。

一般级别,得分≥65分:盈利水平一般,偿债能力不够强,持续经营不足二年且处于开创阶段,存在影响未来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因素,有一定的违约风险。

观察级别,得分<65分:偿债能力相对较差,生产经营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违约风险偏高。

违约级别:客户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预计客户将无法按期、足值偿还债务;或客户在我行债务资产风险分类形态为不良;或客户对我行未清偿债务逾期90天以上;或客户申请破产、已经破产清算或客户信贷债务被我行转为非信贷资产的。

第十一条 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设置与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设置映射关系。具体映射关系见附件2。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信用等级评分应执行《XX银行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仅办理下列信贷业务的小企业客户,可免于评级:

(一)农业银行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 (二)其他可免于评级的业务。

第十三条 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分卡中各项指标必须填写,不得缺失。

第十四条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小企业客户,可在评分卡测评基础上,向上推翻为良好级:

(一)采用或拟采用合法、足值房地产抵押,且所抵押房地产位置处于市县城区或重点镇、不易贬值、变现能力强的;

(二)采用或拟采用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法人客户提供全额保证担保的,或从事订单农业,采用或拟采用由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全额保证担保的;

(三)采用或拟采用一级分行认可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全额担保的。

第十五条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小企业客户,可不经评分卡测评,直接归为观察级别:

(一)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充分保险补偿,严重影响到正常生产经营和还款能力的;

(二)涉及诉讼、仲裁以及其他法律纠纷,可能面临或已被判决承担经济赔偿或法律责任,将对我行还贷产生一定不利影响的;

(三)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记录的; (四)提供的财务报表或有关资料、手续明显失实或对我行的信贷管理要求拒不配合,逃避银行信贷监管的;

(五)生产技术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环保政策,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范畴的;

(六)其他需下调为观察级的情况。

第十六条 当客户出现第十条中违约级别的四种风险特征之一时,可不经评分卡测评,直接归为违约级。

第十七条 若小企业客户出现除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重大风险信号,评级人员可选择在评分卡测评基础上向下推翻,也可直接归为不高于观察级的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如果小企业客户评级符合多项推翻条件,推翻级次不得累加。

(一)若推翻条件均为向上推翻的,可以上调级别最多的为准。 (二)若推翻条件均为向下推翻的,应以推翻后级别最低的为准。 (三)若出现同时符合向上和向下推翻条件的,不再考虑向上推翻条件,仅以推翻后级别最低的为准。

第十九条 除出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向上推翻条件外,小企业不得向上推翻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县域非零售小企业可向上推翻信用等级,但向上推翻权限集中于一级分行及以上。其中,一级分行最高可推翻为AA+级(含),且不得向下转授权。拟推翻为AAA级(含)以上的,应报总行审批。信用等级推翻标准在满足风险特征基础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营性净现金流量或净现金流量连续两年大于零; (二)在农行开立基本账户;

(三)与农行业务合作三年以上(含); (四)落实了足额、有效的抵质押担保措施。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在高级管理层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授信执行部门、内控合规部门、科技部门等分工负责,共同实施。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具体拟定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开发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具,牵头组织开发小企业客户评级系统,审核认定超出制度规定范围事项,组织辖内评级工作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客户部门主要负责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发起工作,主要包括:收集客户评级所需相关资料与信息,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并对资料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根据客户属性选择相应评分卡进行评级测评,确定客户的初评结果并提出调查意见;将经审批的评级结果录入系统。客户部门包括农村产业金融等部门。

第二十四条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审查工作,主要包括:审查客户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审查评级业务的合规性;对客户评级情况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有权认定人主要负责根据调查和审查意见,认定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

第二十六条 授信执行部门主要负责将信用评级结果运用于贷后监管和在线监控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内控合规部门主要负责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操作的合规性检查,并对小企业客户等级评定相关部门及人员开展尽职评价。

第二十八条 科技部门主要负责开发并维护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相关系统,明确数据规范并建立数据质量保障机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科技部门包括信息技术管理部和软件开发中心。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小企业的评级流程和审批权限与授信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保持一致,评级可随具体授信业务一并调查、审查、审批。

第三十条 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可不撰写信用等级初评报告。如审批行认为有必要的,可与信贷业务调查报告一并撰写。

第三十一条 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过后应重新发起评级。如新认定评级结果不高于原信用等级,可由经营行自行审批;如新认定评级结果高于原信用等级,应由原评级有权认定人认定。

第三十二条 小企业客户在其评级有效期内办理新增授信的,需重新进行评级。评级随具体授信业务一并调查、审查、审批。

第三十三条 在评级有效期内,如小企业客户存在以下情况,系统自动下调客户信用等级。

(一)贷款出现连续逾期90天以上或已形成不良时,系统自动下调信用等级至违约级。

(二)贷款出现连续逾期30天以上且未形成不良时,系统自动下调信用等级至观察级。

第三十四条 在评级有效期内,如小企业客户出现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重大风险信号时,客户经理(或管户经理)应通过信息系统,及时提出客户评级下调方案,经部门经理(或网点负责人)审核后报经营行行长认定。原信用等级由上级行审批的,报原审批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 系统自动下调为观察级的小企业客户如需上调信用等级,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最近3个月内未出现须下调评级的重大风险信号;客户连续正常还款3个月以上。重新评级的流程和权限按照该笔授信准入的流程和权限执行,且重新评级的结果不得高于该笔授信准入时的信用等级。

第三十六条 已违约的小企业客户如需上调信用等级,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客户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出现明显好转,预计能够按期、足值偿还对我行的债务;客户连续正常还款6个月以上。重新评级的

流程和权限按照该笔授信准入的流程和权限执行,且重新评级的结果不得高于该笔授信准入时的信用等级。

第三十七条 如小企业客户在最近6个月内我行授信出现过观察级、违约级,当前已全额清偿贷款或贷款已核销,客户新增授信的评级不得高于一般级。客户在随后3个月内未出现重大风险信号,方可重新进行评级。

第三十八条 小企业客户为本行信贷业务提供保证担保的,无论其是否具有我行评级,均需按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保证人仅为农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的,可不评级。

第三十九条 保证人评级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过后需重新发起评级。

第四十条 评级结果属农业银行内部管理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第四十一条 经营行应加强对观察级、违约级客户的贷后管理,跟踪监控抵质押品价值变化和担保人风险状况,并根据客户评级下调的具体原因,采取针对性的催收措施。

第四十二条 评级相关部门(包括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的自

查。内控合规部门在组织实施业务检查中,应将辖属分支机构小企业客户评级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和评级结果真实性作为检查重点内容。

第四十三条 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根据《XX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未经总行同意,各分行不得自行设计或修改评级制度和评分卡。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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