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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风险、试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

第三条 企业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服务专业机构根据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运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履行严格的评级程序,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记录、内在素质、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外部环境、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研究分析后,就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履行承诺的能力、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做出综合判断。

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实行统一监督、各负其责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企业信用评级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第二章 信用评级方法和内容

第六条 XX机构按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审慎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确保信用评级的准确性。

第七条 XX机构对受评企业全面考察宏观经济背景、产业政策导向、行业发展趋势、监管运行环境、企业基本素质、企业竞争地位、法人治理机制、经营和履约能力、现金流及偿债能力、特殊事件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 信用等级

第八条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分别用A、B、C、D符号表示,含义如下:

A级:信用优良。企业信用程度高,债务风险小。该类企业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质量优良,各项指标明显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经营状况佳,盈利能力强,经济效益明显,发展前景广阔,清偿支付能力强,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形象小,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小。

B级:信用较好。企业信用程度较好,在正常情况下偿还债务没有问题。该类企业资金实力、资产质量尚可,各项经济指标处于行业中等水平,但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易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偿债能力有波动。

C级:信用一般。企业信用程度较差,偿债能力不足。该类企业一旦处于较为恶劣的经济环境下,有可能发生逃债,风险较大,但目前尚有能力还本付息。

D级:信用极差,企业信用极差,企业已处于亏损状态,对投资者而言具有高度的投机性,没有偿债能力。

第九条 等级控制标准

(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信用等级不能被评为A级:

1、上年度工商年检为B级的;

2、上年度经营性亏损、本年度扭亏无望的; 3、近两年内被税务机关处罚的;

4、近两年内因产品或服务质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5、未制定本单位治安保卫制度,或对重点要害部位未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的。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XX机构对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进行记录,归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如发现企业在申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中心认定或重新认定企业为C级或D级,并在三年内不受理企业信用等级申报。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实行统一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由XX机构组织进行,每年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XX机构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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