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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目的条款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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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目的条款构建

作者:邓伟

来源:《学习与探索》 2020年第1期

邓伟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摘要:立法目的有利于彰显个税法的合法性,指引立法的体系构造,促进个税法的正确适用。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立法目的既是立法技术发展的趋势,也是实践的需要,立法目的条款对于个税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立法目的条款的构建受制于诸多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前者包括个税法制度、原则和立法历史,后者主要是税法体系、宪法和国家政策。通过对个税法内在因素的归纳分析和外在因素的演绎分析,可以得到两种不完全相同的立法目的要求。在平衡协调两者的基础上,个税法的立法目的可以构建为:为了规范征税行为,依法获取税收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合理分配,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促进经济稳定和发展,制定本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目的条款;内在因素;外在因素

中图分类号:D91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462X(2020)01-0074-08

①个税法目的、功能、作用是三个既有区别但又紧密相连的概念,目的是主体的主观意图,功能是基于本身结构所具有的对外界产生特定影响的属性,作用是事物对外界的影响。本文根据不同语境交叉使用三个概念。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税收立法的核心价值及其体系化研究”(19VHJ008)

作者简介:邓伟,1991年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是我国税收领域最早进行的立法之一,而历次法律制定与修改都没有规定目的条款,①使得个税法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留有遗憾。立法目的是立法者意图通过立法所获得的结果,包括作为动机的立法的目的和作为法的价值的立法目的,前者指导法律制度的构建,后者作为评价法的正当性合理性的标准[1]。立法目的条款是立法目的的法律文本表现形式。当前学界对个税法立法目的条款构建的重要意义以及具体路径缺乏系统而深入的研究。该条款的确立,既要聚焦现实制度,也要参考历史实践;既要关注个税体系内部因素,也要兼顾外部因素,实现历史分析与系统分析的有机结合[2]。本文在论述个税法立法目的条款的法律价值的基础上,分析该条款设置所应考量的主要内在与外在因素,并对相关立法目的要求予以平衡协调,从而确定立法目的条款的具体构造。

一、个税法立法目的条款设置的法律价值

立法目的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以及通过法律条文呈现立法目的的优势,使立法目的条款的设置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价值。如果立法目的可有可无,那么在法律文本中规定立法目的条款也就失去意义;如果法律文本在特定的环境中不具有优势,那么也就没有必要通过法条规定立法目的。

(一)彰显个税法的合法性

第一,作为政策法的个税法需要立法目的证成合法性。秩序法与政策法的合法性基础不同。秩序法是人们长期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经过技术提炼和立法确认,即可生成法律,其合法性在于经验。政策法是人为制定出来以实现一定目的的,其合法性必须依据其目的才能得以证成[3]。个人所得税法具有鲜明的政策法特征,先有征税的规则,后有征税的实践,个税制度设计之始便带有目的性,且目的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它的正当性不在于长期征税的习惯,而是当下通过个税法所能实现的政策目的。尤其在我国,税法更是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工具,所以立法目的就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规定立法目的有利于证成个税法作为政策法的合法性。

第二,作为“侵(限)权法”的个税法需要立法目的证成合法性。税收是把纳税人财富中的一部分转移给国家,且该转移是强制的、无偿的、固定的。相对于民法所主张的等价有偿,税法明显具有“侵犯”纳税人财产权的表象。法律的核心目的之一是保护公民财产权,财产权虽然可以受到本身内在限制和外源性限制,但要基于合理的目的,典型的如公共利益目的,它既是限制财政权的依据,又是限制财产权的界限[4]。个税不是对财产权一般意义上的限制,而是直接对财产权的剥夺。所以,权利限制得越严重,所提供的理由就应该越充分。因此,税法更有必要明确立法的公共利益目的,以证成其侵(限)权的合法性。

(二)指引个税法的体系构造

个税法不是作为一种自发秩序而被人们发现的,它是人们有意识“设计”的法律,个税法的规定与个税法的价值存在“设计与目的”[5]的关系。立法目的条款是个税法立法的“龙

头”,其他规范条款是实现立法目的的“工具”,即个税法体系构造遵循“目的—工具”范式。具体而言,对于实现立法目的不可或缺的规则,应当纳入个税法;对于有利于促进立法目的实现的规则,可以在个税法中体现;无关立法目的的规则,则不必规定;有碍于立法目的的规则,应当从立法中剔除。立法目的是个税法体系构造的起点,也是法律规则是否合理的评价标准。

“目的—工具”范式实际上是结构功能主义方法的表现。结构决定功能,特定的结构具有特定功能,功能也反作用于结构,不是为了实现特定功能也不会形成相应结构[6]。从立法后的文本来看,个税法的结构决定其功能;但就立法前而言,只有从一定的目的出发,才能设计出法律的特定结构。功能导向的结构塑造,实际上就是目的决定工具的过程。个税立法从目的出发,选择特定的规则工具,形塑为个税法的内部结构,从而具有相应的功能;同时,为更好地发挥某些功能以实现某一目的,反过来可以对个税法的结构进行调整。

(三)促进个税法的正确适用

法律规范具有抽象性,并不是对具体个案处理的直接规定,需要经过解释才能适用于个案。立法的目的和宗旨是立法者为法律适用者提供的立法背景信息,既是解释法律的依据,也为自由裁量提供方向和限制。明确而实际的陈述个税法的目的,有助于模糊条款的解释[7]。在狭义的法律解释中,对于法条文义的理解应当扩张解释还是限缩解释,取决于立法真意及立法目的;目的解释更是直接根据立法目的选择合适的解释;漏洞补充中的目的性限缩与目的性扩张也依赖于立法目的。如果法律规范本身就是概括性条款或者包含不确定概念,则需要进行价值补充,也需借助立法目的才能实现。

例如,按原规定,除法定情形以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个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但新个税法删除该项规定,那么这种受赠所得是否还属于应税所得呢?有三种可能的解释:第一,删除该项规定,使得原来属于“其他所得”的项目失去征税的基础,因此不再征税。第二,虽然个税法没有关于受赠所得的直接规定,但实施细则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

得、偶然所得等多项所得的具体解释中都有“其他”的表述,因此可以对此扩张解释,使原属于第二条第十一项“其他所得”的所得被涵摄于这九项所得中的某一项,从而继续征税。第三,立法删除该项规定,目的可能是使原属于“其他所得”的项目,部分不再征税,部分继续征税,这种受赠所得是否征税应该综合考虑。实际上,应该如何解释必须回归修法目的,如果本次立法是为了降低实际税负,就应当遵从第一种解释;如果是为了从形式上完善个税法的法定程度,就应当遵循第二种解释;如果对于两个目的均有一定程度的追求,则遵循第三种解释。因此,立法目的对于个税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四)通过法律表述立法目的的必要性

立法目的是客观存在,可以从多种方式获知。有的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有的从法律的名称中就可以看出来,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的则必须通过“逆推法”,对法律的内容规定及其基本价值判断加以分析整合,从而获得整体法律的立法目的[8]127。通过法律规定明确个税法立法目的是非常有必要的:一方面,通过法律表述立法目的具有权威性和准确性,法律一般需要明示立法目的,参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文件法工委发[2009]62号。在法律中表述立法目的是我国立法的基本趋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基本上都在第一条阐释了立法目的,税法领域立法目的的缺位问题已经得到重视,财税部门在相关文件中已开始有意识地增加目的条款,学界也开始强调税法立法目的条款的重要性。参见如王霞、刘珊:《消费税法立法目的条款的考量与设计》,《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借助立法目的进行诉辩说理的趋势,如有法院通过《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目的来论证税收债权的优先性问题,参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等诉绍兴金宝利纺织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2016)浙0603民初10874号。但对于当事人关于个税法立法目的的意见,法院并没有直接予以评述,可能是由于立法目的条款缺位,法院有意回避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论。随着涉税案件增加,类似涉及个税立法目的的主张会越来越多,为了向社会明确个税理念并减少理解的分歧,应该在立法中明确表达个税法的立法目的。

二、影响个税法立法目的条款设置的内在因素

立法目的条款是个税法体系内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确定必须置于个税法体系中予以考虑。个税法体系既包括当前个税法的各种组成部分,主要有个税法的规则和原则,它们是影响个税法目的的最直接因素;也包括过往个税法的组成部分,它们对于确定当前税法可能实现的目的具有经验参考价值。

(一)基于个税法规则可能的立法目的

1.汲取财政收入。第一,2016年我国个税收入突破万亿元大关,2017年达1.197万亿,且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连续上升,仅次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个税收入是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2018年修改个税法降低了居民纳税人认定的时间标准,扩大了居民纳税人的范围,从而有助于提高个税收入。不过新个税法也提高了免征额,降低了累进税率,其暗含的目的是适当放缓收入增长幅度。

2.规范行政机关的税收权力,减少税收政策的随意性,增加个税征收的确定性。第一,个税法第二条删除“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兜底性条款的删除有利于规范税收权力。第二,新个税法第四条关于个税免征、第五条关于个税减征的批准机关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有利于减少税收政策的随意性。

3.保障个税顺利征收,提高征收的效率。第八条规定的纳税调整(反避税条款),有利于防止纳税人不合理避税;第九条以及第十七条对于扣缴义务人及相应代缴收益的规定,有利于

激励相关单位积极协助征税;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机关的税收协力义务,有助于税务机关获取更全面的征税信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对各项扣除的拟制标准化规定,也有利于简化操作程序,提高征管效率。

4.保障纳税人基本生活、经营。第六条关于各项应税所得计算的规定,扣除了生活成本、基本费用等;第五条规定对困难群体、受灾群体减征个税,可以避免对纳税人的基本生活和经营活动产生负面影响;第四条规定对特定收入免征所得税,有助于保障纳税人基本生活,有助于激励纳税人积极从事国家所鼓励的活动和事业。

(二)基于个税法原则可能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个税法原则的更高抽象,而个税法原则是对立法目的的具体落实。因此,设置立法目的需要考虑现有个税法原则的影响。个税法没有特殊或专门的原则,但作为税法的一种具体类型,税法原则与个税法原则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税法原则对于个税法不是外部原则,而是贯穿于个税法体系的内部原则。个税法应主要遵循税收法定原则、量能课税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它们对确定税法目的有着重要影响。

第一,依据税收法定原则,个税法不能由经济政策随意调整,因而不能以个税法来调节某些快速变动的经济问题;不过由于累进税率的存在,个税法可以发挥一定程度的自动稳定器作用。法定原则还要求个税法规范尽可能明确,以减少征税机关的裁量权。这些都有利于规范政府权力、保护纳税人权益。

第二,依据量能课税原则,个税法应当对收入高、负担能力强的人多征税,对收入低、负担能力弱的人少征税或不征税,累进税率、减税、免税的规则设计基本上体现了量能课税的要求。通过对高收入者“多取”,可以缩小个体间收入差距。因此,个税法可以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

第三,依据税收效率原则,一方面,对于发挥经济效率功能,个税法受限于普遍、平等征收的要求,难以对特定行业从业者所得予以税收优惠,以调节经济结构;另一方面,要保障税收政策的行政效率,需要简化征税措施(如定额扣除、核定征收、起征点等规定)、规定相关个人和单位的税收协力义务等,这可以保障税收顺利征收。

综上,从个税法的原则着眼,个税法可以实现规范政府权力、保护纳税人权益、稳定经济运行、调节收入分配、保障税款顺利征收的目的,但是对于经常变化且与个人收入联系不大的经济结构问题,个税法难以发挥作用。

(三)基于个税法历史可能的立法目的

历史经验为个税制度目的提供了某种程度的可能性铺陈,立法目的的设定需要考虑个税法曾经发挥的功能。

我国个税的起点是1980年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该法对个人800元以上的月收入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1986制定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只对中国公民征收,对超过基数3倍以上(即400~460元以上)的部分才按照20%~60%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很明显,根据以上规则,负担个税的是极少数富人,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有限,个人所得税更多地是在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这与英德等国为筹集收入而开征个税有所不同[9]。

同年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按照7%~60%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没有起征点或免征额的规定,且对年收入超过5万的部分还要加征10%~40%。由于个体工商户相

对收入较高,因此该条例的筹集财政收入的目的比较明显;考虑到较高数额的累进税率,该条例也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1993年,以上三税统一为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800元的免征额,超过部分按照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经营所得按照5%~35%的累进税率征税,取消了加征的规定,目的是强化组织财政收入和适当调节个人收入。相较于旧法,该法降低了税率,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有所减弱,强化收入的作用也很有限。1995年,我国个税收入135.30亿元,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17%。

1999年修订的个税法删除了对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的规定。最直接的目的是抑制储蓄规模,鼓励消费和投资,同时兼具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2005年,将免征额从800元提高至1600元,并增加高收入者自行报税的规定,这有利于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提高税收的征管效率。2007年免征额提高到2000元,2011年提高到3500元,调整多类所得的税率级距,修法的主要目的是强化个税法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2018年修改后的个税法目的前文已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综上可知,个税法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一直存在,所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从1993年的2.17%上升到2017年的8.3%,绝对数额从135.30亿元上升到1.197万亿元,收入功能持续增强。在早期,无论主观目的还是制度设计,收入调节的倾向均非常明显,但是随着税率和级距的调整,个税法调节高收入的作用减弱,同时也导致个税经济稳定器的作用下降。虽然有对购买国库券、国债等特定活动的税收优惠,但由于缺乏对特定行业的从业者的税收优惠,个税促进产业发展的功能并不明显。

三、影响个税法立法目的条款设置的外在因素

(一)税法体系中个税法立法目的定位

税法体系的功能需要个税法以及其他税法的相互分工协调才能实现,个税法的目的定位需要考虑其他主要税种的功能。其他税种未能实现的功能,个税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实现;其他税种所能发挥的功能,个税法可以酌情予以加强。

首先,我国增值税税基广阔,征税效率高,税收收入持续增长,具有稳定的收入功能,2017年收入达56378.18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39%。同年个税收入也超过万亿,成为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因此,个税法首先可以进一步强化在税法体系中的收入功能。其次,增值税普遍征收,环环课征、税不重征,且税率档次不断合并,税收中性最为突出,但分配功能有所不足;而个税是累进税率,还可对特定所得予以优惠,因而能够较好地发挥分配功能。最后,增值税收入总量大,稍微调整税率,增税减税效果就很明显,从而能够很好地发挥宏观调控功能;而个税收入总量相对较小,难以有效调节宏观经济。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第二大收入税种,由于纳税主体是企业而非个人,企业所得税法不受人人平等观念限制,可以直接对特定地区(如粤港澳大湾区)、特定行业(如集成电路行业)的企业减免税,因而结构性的经济调控功能突出;个税的纳税主体是个人,不能基于户籍、身份、行业等人身属性而差别课税,因此,结构性调控的目的难以实现。此外,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创新投入具有明显激励功能[10],且由于收入总量较大,对于宏观经济总量调控的影响较为明显,而个税此种功能也有所不足。

国内消费税和关税是另外两种较为重要的税种。个税收入与消费税收入基本持平,关税收入基本平均在每年两千多亿元。因此,个税与消费税在收入能力方面相近,但比关税具有更明显的收入作用。由于消费税是选择性地对特定消费品征税,所以可以有效调节消费结构,纠正外部性因素影响;而关税可以依据政策灵活调整税率,对商品进出口具有显著的调节功能,所

以常常用于国际贸易博弈;个税由于征税主体的普遍性以及更高的法定性要求,调节经济的功能并不明显,但是可以通过累进税率更好地促进公平分配。

综上,从税法体系来看,在财政收入方面,个税可以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共同发挥作用;在宏观经济调控方面,发挥主要功能的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税作用较弱;对于结构性的调节经济、促进特定行业地区发展,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和关税功能更明显,个税仅可调节特定活动;在收入再分配方面,个税由于普遍征收与累进税率的设置,相对于其他税种可以发挥更显著的调节分配作用。

(二)宪法约束下个税法目的的衡量

宪法是根本大法,一切法律的制定,都必须遵守宪法。所谓“遵守”,一是法律的制定是对宪法的具体化,此乃创制性立法,即设计新的法律规则;二是通过立法承认既存的社会规则,只要不违反宪法规定即可,此乃确认性立法[11]。现代社会,有税必有法,不可能先有征税实践然后才有税收立法,个税法的立法目的既要从宪法寻找依据,也要受宪法的约束。宪法中有关税的直接规定只有第五十六条: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需要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理解宪法约束下税法以及个税法的目的。

宪法规范包括基本国策条款、基本权利条款和国家机构条款[12]。国家政策条款也称为国家目标,规定国家发展的方向和原则,在宪法序言和总纲部分体现较多。个税法的目的应该促进国家政策的实现,受到禁止性规定的约束。具体而言,首先,个税法应该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共同富裕的目标。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而个税法的量能课税、累进税率,是消除两极分化的有力工具。其次,个税法应该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这需要个税法发挥一定程度的宏观调控职能。最后,个税法应当促进文化、教育、医疗、环境等事业的发展,但受制于普遍征收的要求,个税难以对特定行业的个人直接予以差别课税,所以这些方面的促进能力有限。

宪法基本权利条款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宪法第33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个税法就不能因个人自然因素或难以变更的因素而设定不同的征税标准。宪法保障公民受教育、救济、优抚优待的权利和儿童权利,个税法可以对这些项目的相关支出减免税、不征税,以保障权利的实现。

宪法国家机构条款规定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上《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个税征收必须制定法律,即遵循税收法定原则。

从宪法体系来看,宪法所规定的诸多基本权利、国家职责等条款,需要充足的财政资金保障才能落实,但资金从何而来宪法中没有明确的表述。宪法规定的国家(全民)所有权、国有企业等可为国家提供收入,公民的纳税义务也应当是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就此而言,个税法目的还包括筹集财政收入。

综上所述,个税法的立法目的应该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方向,在不违反宪法所要求的平等原则、保护合法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在可能的空间内促进科教文卫等事业的发展,筹集财政收入。

(三)国家政策视野下个税法立法目的的走向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税收应当有利于结构优化和社会公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2014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统一完

整、法治规范、公开透明、运行高效,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可持续的现代财政制度”,“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促进结构优化的职能作用”。以上政策表明,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税收和税法需要遵循筹集财政

收入、促进公平分配、优化经济结构和资源配置等目的指向,并着力提升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要实施更大规模减税,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根据普惠性减税的政策要求,个税法存在降税的空间;但是,根据结构性减税以及提高直接税的比重的要求,个税法也可能不减税。在其他税种减税的背景下,不减税的个税比重自然上升,或者为了进一步增加个税直接税比重,也可以适当增税。相对强化个税法的收入功能是必然趋势,收入数额是否会绝对提高,还需要根据整体形势决断。

因此,在国家政策影响下,个税法的收入功能将进一步强化,促进公平分配和发挥治理的作用也将进一步加强。

四、个税法立法目的条款的具体构建

(一)个税法立法目的的应然取向与已然呈现

1.演绎而下:个税法立法目的的应然取向

外部因素包括个税法自身系统之外的税法体系、宪法规范和国家政策等,作为“上位法”或“抽象法”因素,为“下位法”或“具体法”的个税法设定了立法目的之“框”,对个税立法目的条款的建构具有应然规定性意义。但由于它们的要求或目标过于抽象,因而还需要运用演绎的方法,将个税法应然的立法目的具体化。

从税法体系来看,个税目的应当与其他税种协调,相互弥补缺陷,避免功能抵消,协作实现税法目标[13]。税法体系中其他税种不能很好实现的功能,应成为个税法较为紧迫的目的。因此,按照前述各税种的功能实现情况,个税法最应当发挥的是收入再分配功能,其次是收入功能,最后才是调节特定活动、调控经济发展的功能。从宪法来看,个税对宪法的具体化受到“内容形成”与“越界控制”[14]的约束,根据前者的规定,个税法需要积极具体化宪法;按照后者的要旨,个税法仅受“不违反”的消极限制。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要求、财政资金需要,个税法应积极满足。而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弥补市场失灵而进行经济调控的目标,个税法力有不逮,只需不违反即可。国家政策对个税法相对强化收入功能的要求,需要予以实现。

因此,从外部因素来看个税法的目的可以具体化为:最应当发挥的是收入再分配功能与财政收入功能,其次是保障个人基本权利,最后才是调节特定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

2.归纳而上:个税法立法目的的已然呈现

当前个税法立法目的内含于法律制度、原则之中,立法历史也反映了个税法可能实现的目的范围。前述个税法内部因素所呈现的立法目的多种多样,重要程度也不尽相同,需要运用归纳方法,提炼主要的、重要的立法目的。

每一种目的的重要性可以从个税法条款的多少以及具体规则的设置中窥知。个税法条款最关注的是财政收入目的,如缩短居民纳税人认定时间、实施细则中“其他所得”、拟制专项附加扣除额等,在不同程度上有利于税收增加或者减少税额降低幅度。保障基本生活的条款也很多,包括免税条款中部分项目、减征条款、专项扣除以及专项附加扣除条款等。体现收入调节功能的条款虽然只有超额累进税率规则,但这是个税法中最有力和最独特的制度设计,且累进税率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部分低收入者少征税,其调节收入差距的目的也很明显。激励特定活动的条款不多,主要是对慈善活动的税前扣除以及个税法第四条中特定活动的优惠。约束行

政权力的目的仅体现于提高免税所得政策制定机关级别,在个税法中删除“其他应税所得”但在实施细则却保留了“其他所得”。调节经济的稳定器功能只能从累进税率制度中分析出来,但累进税制是实现筹集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多种功能的手段,其稳定经济的目的并不明显。

因此,从内部因素来看,个税法的立法目的,首先是筹集财政收入,其次是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基本生活,再次是约束权力,最后是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二)平衡协调:个税法立法目的条款的具体确定

通过对内在因素的归纳,可以得到个税立法的现实目的;通过对外在因素的演绎,可以得到个税立法的应然目的。现实呈现的立法目的只有符合应然性目的才具有正当性,而应然性目的也只有适应现实呈现的目的才具有可行性,在两者平衡协调的基础上方能确定正当、合理、可行的立法目的。两种路径得到的立法目的基本相似,但不完全一致,在两个方面需要协调。

1.范围方面的差异与协调

从范围上看,外在因素所要求的基本权利保障范围更广,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多。宪法上基本权利体现在生存发展、科教文卫等各方面,税法体系对于个人基本权利的关注很少,所以需要个税法发挥更大作用;但是从个税法的内在因素看,个税法主要是保障个人基本生活,对于发展的促进作用并不明显。经济发展是宪法和作为宏观调控法的税法的重要目标,个税法也理应以此为目的;但个税法对于宏观经济影响不大,对于区际经济协调几乎没有作用,与外在因素所要求的全面促进经济发展的范围差距很大。

实际上,外在因素是个税法的“上位法”,根据“法律位阶说”,上位法拘束下位法,并为下位法创造一个“框”,但是却未就具体如何立法作出指示,框内有许多种造法的可能性,都是合法的造法[8]73-75。只要实际目的不僭越外在因素所设定的可能目的,就属合法。宪法的目标最广且没有对个税法作出直接要求,个税法的目的只要在宪法目标范围内,即符合宪法即可;税法体系中其他税种所缺失的功能或者功能薄弱部分,个税法并不需要一一补足,只要不违反税法的一般性功能设定即可。

2.程度方面的差异与协调

从程度上看,外在因素与内在因素中的各种目的重要性程度不一致。外在因素对个税的收入再分配要求较高,宪法的社会主义追求、税法体系其他税种再分配功能的缺失,需要个税发挥突出的再分配功能。但是个税法内部结构方面却不断呈现出降低边际税率、扩大级距的趋势,收入再分配的目的日益弱化。

外在因素所设定的各种目标的重要性程度,个税法并非要完全与之一一对应。所有法律都是实现宪法目标的工具,但每一部法律又有相应的比较优势,因而每一部法律的目的顺位有所差异,对具体的宪法目标的实现程度也存在不同。个税法在可以实现的目的范围内,应当以外在因素所框定的的目标为指引,着力实现上位法所追求的目标。筹集收入、再分配是个税法的现有制度可以实现的目的,也是上位法的重要目标,特别是收入再分配在收入端难以通过其他税种实现的背景下,个税法应该强化这一目的;对于调节经济、促进特定活动,虽然处于外在因素的目标范围内,但是受限于自身条件,个税能够实现的程度不高,不必勉强扭曲内在制度以适应该目标。

3.立法目的条款的具体表述

个税法的立法目的,只要是在外在因素所框定的目标范围内,都具有合法性;对于各种目标的实现程度与优先序列,个税法在自身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应当尽力满足外在因素对各种目

标的重要性期许。因此,个税法立法目的按照重要性排序应该是:收入再分配、筹集财政收入、保障基本权利约束征税权力、调节经济。具体表述时,考虑到从基本功能到高层次功能的逻辑,筹集财政收入应该是其他功能实现的基础,足够多的税收数额才能满足再分配的需要,因此,收入功能可放在再分配功能之前。另外,可将约束征税权力调整为规范征税行为,以符合一般法律表述惯例,并置于最前面以提升民众认可度。至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表述,可不必规定。原因在于,是否规定与是否合宪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15],不规定不等于不合宪,且按照立法技术要求,宪法没有直接要求制定个税。

由此,通过上述分析,个税法立法目的条款可以表述为:“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税行为,依法获取税收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合理分配,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促进经济稳定和发展,制定本法。”

参考文献:

[1]加藤平新:《法哲学概论》,东京:有斐阁1983年版,第428-429页。

[2]张守文:《改革开放、收入分配与个税立法的完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

[3]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宪政主义》,台北: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415页。

[4]李累:《论宪法限制财产权的两种形式》,《学术研究》2001年第8期。

[5]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0-101页。

[6]刘薇华:《方法学原理》,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44-249页。

[7]V. 图若尼(IMF)主编:《税法的起草与设计》(第1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译,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版,第79页。

[8]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9]张巍:《中国需要现代化的个人所得税——观英德美法个人所得税》,杭州: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7页、第60页。

[10]杨杨、曹玲、燕杜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技术创新研发支出的影响——基于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数据的实证分析》,《税务研究》2013年第3期。

[11]叶海波:《“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的规范内涵》,《法学家》2013年第5期。

[12]陈新民:《宪法学释论》,台北: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897页。

[13]朱庆民:《税种协调与微观税收负担合理分配的统一论》,《税务与经济》2001年第1期。

[14]张翔:《宪法与部门法的三重关系》,《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

[15]童之伟:《立法“根据宪法”无可非议——评“全国人大立法不宜根据宪法说”》,《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

[责任编辑: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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