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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修改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 52—93

1.0.5 施工高程系统,必须与规划设计阶段的高程系统相一致,并应根据需要就近与国家水准点进行联测,其联测精度不宜低于本工程首级高程控制的要求。 1.0.8 施工测量人员应遵守下列准则。

(3)对所有观测记录手簿,必须保持完整,不得任意撕页,记录中间也不得无故留下空页。

(4)施工测量成果资料(包括观测记簿、放样单、放样记载手簿),图表(包括地形图、竣工断面图、控制网计算资料)应统一编号,妥善保管,分类归档。

(5)现场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注意人身和仪器的安全,禁止冒险作业。

1 安 全 与 卫 生

安全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 267—88 第一篇

0.0.9

对于伤亡事故,职业病的调查和处理,必须认真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发生

事故后,应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认真的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找出 事故发生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上报有 关部门。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 267—88 第二篇

1.0.1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工作(特殊规定者除外)。

1.0.4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1.0.5 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专人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路杆。危险地段,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1.0.15 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并明确安全警戒人员。在装药、联线开始前,无关人员一律退出作业区。在点燃开始前,除炮工外其他人员一律退到安全地点隐蔽。爆破后,须经炮工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入现场。对暗挖石方爆破尚须经过通风,恢复照明、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他工作。 1.0.16 施工照明及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7.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备必须采取防爆措施。 9.电源线路不能破损、裸露线芯、接触潮湿地面,以及接近热源和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

10.严禁将电源线芯弯成裸钩挂在电源线路或电源开关上通电使用。

12.保险丝不得超过荷载容量的规定,更不得以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使用。 13.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的部分,如必要保留时,则应切断电源,线头包以绝缘,固定于距地面2.5m以上的适当处。

14.临时建筑物的照明线路,应固定在绝缘子上,且距建筑物不得小于2.5cm,穿过墙壁时,应套绝缘管。

1.0.18 拆除工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进行大型拆除项目开工之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一般拆除工作,也必须有专人指挥,以免发生事故。

2.1.2凡经医生诊断,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1.4高处作业下面或附近有煤气、烟尘及其它有害气体必须采取排除或隔离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2.1.6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临空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

2.1.8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表2-1的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则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表2-1

带电体电压(kv) 10级以下 20~35 项目 工器具、安装构件、接地线等与带电体的距离(m) 44 60~110 154 220 330 工作人员的活动范 围与带电体的距离(m) 整体组立杆塔与带电体的距离(m) 应大于倒杆距离(自杆塔边缘到带电体的最近侧为塔高) 2.1.15 高处作业人员使用电梯、吊栏、升降机等设备垂直上下时,必须装有灵敏、可靠的控制器、限位器等安全装置。

3.1.4 机械的转动带、开式齿轮、电锯、砂轮、接近于行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必须安设防护装置。

3.2.8 机械如在高压线下进行工作或通过时,其最高点与高压线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2-5的规定。 表2-5 线路电压 机械最高点与线路间的垂直距离(m) 1kv以下 1~20kv 35~110kv 154kv 22kv 330kv 2 4 5 6 7 6.2.2 施工现场各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之间和其它区域不得小于25m,距生活区不小于15m。 2.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修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20m。

3.易燃废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30m。 防火间距中,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物质。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 267-88

第五篇

1.0.6 爆破器材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内,不得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2.1.2 仓库和药堆与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距离,规定如下:

1.有土提和无土提的地面库房或药堆的安全距离按表5-1确定。 表5-1

距离 存药量 (m) 库房类别 (t) 150~200 100~150 900 700 50~100 750 600 30~50 600 500 20~30 400 350 10~20 350 300 5~10 2~5 <2 无土提库、药堆 有土提库 1000 800 250 200 150 250 170 130 2.隧道式峒库至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最小距离按表5-2。 表5-2

距离 存药量 (m) (t) 50~100 30~50 20~30 10~20 5~10 2~5 <2 与洞口轴线交角α 0°至两侧70° 两侧70°~90° 两侧90°~180° 1500 600 300 1250 500 250 1100 450 200 1000 400 150 850 350 120 750 700 300 250 100 100 3.由于保护对象不同,因此在使用当中对表5-1、5-2的数值应加以修正,(保护系数)见表5-3。

表5-3 序号 1 2 3 4 5 保护对象 村庄边缘、住宅边缘、乡镇企业围墙区域、变电站围墙 地县级以下乡镇、通航汽轮的河流航道、铁路支线 总人数≤50人的零散住户边缘 国家铁路线、省级及以上公路 高压送电线路 500kv 220kv 110kv 35kv 6 人口≤10万人的城镇规划边缘、工厂企业的围墙、有保护系数 ~ ~ ~ ~ ~ ~ ~ ~ 重要意义的建筑物、铁路车站 7 人口>10万人的城镇规划边缘 ~ 注:上述各项外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当地形条件有利时可适当减少,反之应增加。 2.2.1 爆破器材库的贮存量规定如下:

1.地面库单一库房允许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表5-6的规定;

2.地面总库的容量:炸药不超过本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超过一年生产用量。地面分库的总容量:炸药不超过3个月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超过半年生产用量。 2.2.2 库区布局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位置必须选择在远离被保护对象较安全的地方。其外部安全距离和库房彼此间的距离应符合本篇的有关规定;

2.避免设在有山洪或地下水危害的地方,并充分利用山上等自然屏障; 表5-6

爆破器材名称 硝化甘油炸药 梯恩梯 硝铵炸药:如2#岩石水胶炸药 导爆索 导火索 雷管、继爆管、导爆管起爆系列 硝酸铵、硝酸钠 允许最大贮量(t) 40(净重) 120(净重) 200(净重) 120(皮重) 不限 120(净重) 400(净重) 3.周围应设围墙,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0m,防止人员自由出入。围墙至最近库房墙角的距离应不小于25m;

4.库区值班室应设在围墙外测,距离一般不应小于25m,食堂、宿舍距危险品库房应不小200m。

3.2.2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等运输爆破器材;

2.车厢船底应加软垫。

卫 生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 267-88 第二篇

4.1.1 施工现场、车间卫生设施、卫生标准等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饮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1.8 为防止污染地下水源,有害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渗井或河道。含汞、砷、六价铬、铅、苯、锰、氰化物及其它毒性大的可溶性工业废渣,必须采取净化措施,严禁污染。

4.1.10 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生产性粉尘和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表2-6、表2-7和表2-8的规定。

4.3.1 施工单位对接触粉尘、毒物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接触粉尘、毒物浓度比较高的工人,应每隔6~12个月检查一次,如粉尘、毒物浓度已经经常低于国家标准时,可每隔12~24个月检查一次。

表2-6 噪声标准 每个工作日 接触噪声时间 (h) 8 4 2 1 新建、扩建、改建 企业允许噪声 〔db(A)〕 85 88 91 94 最高不得超过115 现有企业暂时达不到 标准,允许噪声 〔db(A)〕 90 93 96 99 表2-7 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编号 粉尘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mg/m3) 1 2 3 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石英、石英岩等) 石棉粉尘(含10%以上石棉) 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滑石粉尘 2 2 4 4 5 6 7 8 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水泥粉尘 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 铝、氧化铝、铝合金粉尘 玻璃棉和矿渣棉粉尘 其它粉尘 6 10 4 5 10 表2-8 常见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有毒物质名称 一氧化碳 乙醚 二甲苯 二氧化硫 二氧化碳(皮) 丁二烯 丁醛 五氯酸及其钠盐 丙酮 丙烯醇(皮) 甲苯 甲醛 光气 金属汞 有机汞化合物 最高允许浓度(mg/m3) 30 500 100 15 10 100 10 400 2 100 3 编号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有毒物质名称 臭氧 氧化锌 铅烟 铅尘 四乙基铅(皮) 硫化铅 黄磷 酚(皮) 硫化氢 氯化氢及盐酸 溴化烷(皮) 溶剂汽油 滴滴涕 甲醇 氰化氢及氰氢最高允许浓度(mg/m3) 5 5 10 15 1 350 50 酸盐 16 松节油 300 35 三氧化铬、铬酸盐重铬酸盐 17 18 19 注:有(皮)标记者为除呼吸道吸收外,尚易经皮肤吸取的有毒物质。

环氧乙烷 苯(皮) 氯 5 40 30 36 37 38 敌敌畏(皮) 性碱 苯胺、甲苯胺、二甲苯胺(皮) 2 土 石 方 工 程

开 挖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

1.0.8 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 2.1.2 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3.2.6 钻孔爆破施工中,对建筑物或防护目标的安全有要求时,应进行爆破监测。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DJ 212—83

4.2.1 洞口削坡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同时应做好危石清理,坡面加固,马道开挖及排水等工作。

4.2.4 进洞前,须对洞脸岩体进行鉴定,确认稳定或采取措施后,方可开挖洞口。 4.4.2 竖井采用自上而下全断面开挖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锁好井口,确保井口稳定,防止井台上杂物坠入井内; 四、涌水和淋水地段,应有防水和排水措施; 五、Ⅳ、Ⅴ围岩地段,应及时支护。

4.5.5 特大断面洞室(或大断面隧洞),采用先拱后墙法施工时,拱脚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拱脚线的最低点至下部开挖面的距离,不宜小于; 二、拱脚及相邻处的边墙开挖,应有专门措施。

5.3.2 进行爆破时,人员应撤至受飞石、有害气体和爆破冲击波的影响范围之外,且无落石威胁的安全地点。单向开挖隧洞,安全地点至爆破工作面的距离,应不少于200m。 5.3.4 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30m放炮时,双方人员均须撤离工作面;相距15m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向开挖贯通。

竖井或斜井单向自下而上开挖,距贯通面5m时,应自上而下贯通。

5.3.7 采用电力引爆方法,装炮时距工作面30m以内,应断开电流,可在30m以外用投光灯照明。

锚 固 与 支 护

《水工预应力锚固施工规范》SL 46—94

2.0.8 预应力锚束永久性防护涂层材料必须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1)对预应力钢材具有防腐蚀作用;

(2)与预应力钢材具有牢固的粘结性,且无有害反应;

(3)能与预应力钢材同步变形,在高应力状态下不脱壳、不脆裂; (4)具有较好的化学稳定性,在强碱条件下不降低其耐久性。 6.1.3 锚束安放后,应及时进行张拉和作永久防护。

8.3.2 张拉操作人员未经考核不得上岗;张拉时必须按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严禁违章操作。

《水利水电地下工程锚喷支护施工技术规范》SDJ 57—85

5.1.12 竖井中的锚喷支护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溜筒运送喷混凝土的干混合料时,井口溜筒喇叭口周围必须封闭严密。 二、喷射机置于地面时,竖井内输料钢管宜用法兰联结,悬吊应垂直牢固。 三、采取措施防止机具、配件和锚杆等物件掉落伤人。

四、操作平台应设置栏杆,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可升降的操作平台必须符合现行《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3 砌 石 工 程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 260—98

6.4.5 干砌石砌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2、砌石应垫稳填实,与周边砌石靠紧,严禁架空;

3、严禁出现通缝、叠砌和浮塞;不得在外露面用块石砌筑,而中间以小石填心;不得在砌筑层面以小块石、片石找平;堤顶应以大石块或混凝土预制块压顶; 4、承受大风浪冲击的堤段,宜用粗料石丁扣砌筑。

《泵站施工规范》SL 234—1999

6.5.3 浆砌石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筑前应将石料刷洗干净,并保持湿润。砌体石块间应用胶结材料粘结、填实。 2 护坡、护底和翼墙内部石块间较大的空隙,应先灌填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并认真捣实,再用碎石块嵌实。不得采用先填碎石块,后塞砂浆的方法。

《小型水电站施工技术规范》SL 172—96

7.6.3 拱石砌筑,必须两端对称进行。各排拱石互相交错,错缝距离不小于10cm。 当拱跨在5m以下,一般可采用块石砌拱,用砌缝宽度调整拱度,要求下缝宽不得超过1cm,水泥砂浆强度不低于号。拱跨在10m以下,可按拱的全宽和全厚,自拱脚同时对称连续地向拱顶砌筑。拱跨在10m以上时,应作施工设计,明确拱圈加荷次序,并按此次序施工。

10.2.7 连拱坝砌筑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拱筒与支墩用混凝土连接时,接触面按工作缝处理。

(2)诸拱筒砌筑应均衡上升。当不能均衡上升时,相邻两拱筒的允许高差必须按支墩稳定要求核算。

(3)倾斜拱筒采用斜向砌筑时,宜先在基岩上浇筑具有倾斜面(与拱筒倾斜面垂直)的混凝土拱座,再在其上砌石,石块的砌筑面应保持与斜拱的倾斜面垂直。 10.2.8 坝面倒悬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异形石水平砌筑时,应按不同倒悬度逐块加工、编号,对号砌筑。

(2)采用倒阶梯砌筑时,每层挑出方向的宽度不得超过该石块宽度的1/5。 (3)粗料石垂直倒悬面砌筑时,应及时砌筑腹石或浇筑混凝土。

《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试行)SD 120—84

2.1.5 砌坝石料必须质地坚硬、新鲜,不得有剥落层或裂纹。

3.4.2 胶结材料的配合比,必须满足设计强度及施工和易性的要求。为确保胶结材料的质量,其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4.2.11 在胶结料初凝前,允许一次连续砌筑两层石块,应严格执行上下错缝、铺浆及填浆饱满密实的规定,防止铺浆遗漏或插捣不严。

6.1.2 当最低气温在0℃~5℃时,砌筑作业应注意表面保护;最低气温在0℃以下时,应停止砌筑。

6.3.2 无防雨棚的仓面,在施工中遇大雨、暴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妥善保护表面。雨后应先排除积水,并及时处理受雨后冲刷的部位,如表层混凝土或砂浆尚未初凝,应加铺水泥砂浆继续浇筑或砌筑,否则应按工作缝处理。

4 混 凝 土 工 作

模 板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 207—82

2.3.2 重要结构物的模板,承重模板,移动式、滑动式、工具式及永久性的模板,均须进行模板设计,并提出对材料、制作、安装、使用及拆除工艺的具体要求。

2.3.7 除悬臂模板外,竖向模板与内倾模板都必须设置内部撑杆或外部拉杆,以保证模板的稳定性。

2.6.1拆除模板的期限,应遵守下列规定:

(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应在混凝土达到下列强度后(按混凝土设计标号的百分率计),才能拆除。 1)悬臂板、梁

跨度≤2m 70%; 跨度>2m 100% 。

2)其他梁、板、拱

跨度≤2m 50%; 跨度2~8m 70%; 跨度>8m 100% 。

3)经计算及试验复核,混凝土结构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他实际荷载时,

可提前拆模。

《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 32—92

4.5.8 牵引系统的设计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地锚、岩石锚杆和锁定装置的设计承载能力,应为总牵引力的3~5倍; (2)牵引钢丝绳的承载能力为总牵引力的5~8倍。

5.4.6 陡坡上的滑模施工,应有保证安全的措施。牵引机具为卷扬机钢丝绳时,地锚要安全可靠。牵引机具为液压千斤顶时,应对千斤顶的配套拉杆作整根试验检查,并应设保证安全的钢丝绳、卡钳、倒链等保险措施。

钢 筋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 207—82

3.1.3 钢筋应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使用前,仍应作拉力、冷弯试验。需要焊接的钢筋尚应作好焊接工艺试验。钢号不明的钢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能在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上应用。

3.1.6 水工结构的非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应采用冷拉钢筋。

3.4.1 钢筋的安装位置、间距、保护层及各部分钢筋的大小尺寸,均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

浇 筑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 207—82

4.1.5 运至工地的水泥,应有制造厂的品质试验报告;试验室必须进行复验,必要时还

应进行化学分析。

4.1.15 未经处理的工业污水和沼泽水,不得用以拌制和养护混凝土。 4.2.2 为确保混凝土的质量,工程所用混凝土的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4.3.1 拌制混凝土时,必须严格遵守试验室签发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

4.5.2 岩基上的杂物、泥土及松动岩石均应清除。

4.5.8 浇入仓内的混凝土应随浇随平仓,不得堆积。仓内若有粗骨料堆叠时,应均匀地分布于砂浆较多处,但不得用水泥砂浆覆盖,以免造成内部峰窝。

4.5.9 浇筑混凝土时,严禁在仓内加水。如发现混凝土和易性较差时,必须采取加强振捣等措施,以保证混凝土质量。

4.5.10 不合格的混凝土严禁入仓;已入仓的不合格的混凝土必须清除。

4.5.11 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如因故中止且超过允许间歇时间,则应按工作缝处理,若能重塑者,仍可继续浇筑混凝土。

4.5.12 混凝土工作缝的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已浇好的混凝土,在强度尚未达到25kgf/cm2前,不得进行上一层混凝土浇筑的准备工作。

4.5.13 混凝土浇筑期间,如表面泌水较多,应及时研究减少泌水的措施。仓内的泌水必须及时排除。严禁在模板下开孔赶水,带走灰浆。

温 度 控 制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 207—82

5.1.5 施工中严格地进行温度控制,是防止混凝土裂缝的主要措施。混凝土的浇筑温度和最高温升均应满足设计要求,否则不宜浇筑混凝土。如施工单位有专门论证,并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才能变更浇筑块的浇筑温度。

5.2.5 在高温季节施工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以减少混凝土的温度回升; 1)缩短混凝土的运输时间,加快混凝土的入仓覆盖速度,缩短混凝土的曝晒时间; 2)混凝土的运输工具应有隔热遮阳措施; 3)宜采用喷水雾等方法,以降低仓面周围的气温; 4)混凝土浇筑应尽量安排在早晚和夜间进行;

5)当浇筑块尺寸较大时,可采用台阶式浇筑法,浇筑块高度应小于。

5.2.14 气温骤降频繁季节,基础混凝土、不游坝面及其它重要部位,应按《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试行)SDJ 21—78第166条要求进行早期表面保护。

5.2.16 模板拆除时间应根据混凝土已达到的强度及混凝土的内外温差而定,但应避免在夜间或气温骤降期间拆模。在气温较低季节,当预计拆模后混凝土表面温降可能超过6~9℃时,应推迟拆模时间;如必须拆模时,应在拆模后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6.0.2 低温季节施工时,必须有专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可靠的措施,以保证混凝土满足设计规定的强度、抗冻、抗裂等各项指标的要求。

7 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质 量 检 查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 176—1996

4.3.3 中间产品与原材料质量检验。施工单位应按《评定标准》有关技术标准对中间产品与水泥、钢材等原材料质量进行全面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4.3.4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4.3.5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作好施工记录,并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建设(监理)单位根据自己抽检的资料,核定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程,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单元工程施工。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要记录备案,进行统计分析,并记入相应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

5.2.6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 239—1999

4.1.3 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

位、质量监督、设计、施工、管理运行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 4.1.9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按照处理方案的质量要求,重新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和评定。

工 程 验 收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1999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同意。

3.1.1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

3.3.1 水库等工程蓄引水前,必须进行蓄引水验收。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3.4.4 机组启动运行的主要试验程序和内容应按国家现行标准GB 8564《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和SD 204《泵站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机组试运行要求进行。试运行过程中,应作好详细记录。

3.4.5 水电站机组启动验收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投入系统带额定出力连续运行72h。由于负荷不足或库水位不够等原因造成机组不能达到额定出力时,验收委员会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负荷。

3.4.6 泵站水泵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的有关要求进行。水泵机组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带额定负载连续运行24h(含无故障停机)或7d内累计运行48h(含全站机组联合运行小时数),全站机组联合运行时间一般为6h,且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执行机组运行时间确有困难时,可由验收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但最少不宜少于2h。

4.1.1 在竣工验收前已经建成并能够发挥效益,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投入使用验收。

5.1.1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不进行初步验收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

《水工金属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SL36—92

外观质量检查合格后应进行内部质量检验。内部质量检验应在焊缝完成24h以后进行,其检验方法、检验范围及质量标准应按表8选用。

表8

焊缝 检验方法 类别 (任选其一) 超声探伤 一类 射线探伤 二类 超声探伤 射线探伤 三类 8.3.4 焊缝检验不合格,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补充检验:

一、二类焊缝探伤发现有不允许缺陷时,应在其延伸方向或可疑部位作补充检验。如补充检验不合格,则应对该焊工在该条焊缝上所有的焊接部位进行检验。

超声、 射线探伤 检验范围 大于等于焊缝长度的50% 大于等于焊缝长度的20%,且大于等于300mm 大于等于焊缝长度的30% 大于等于焊缝长度的10%,且大于等于300mm 一般不做,但有争议时可做 质量标准 JB 1152或SDJ 67 Ⅰ级 GB 11345 B Ⅰ级 GB 3323 Ⅱ级 JB 1152或SDJ 67 Ⅱ级 GB 11345 B Ⅱ级 GB 3323 Ⅲ级 有争议时按二类焊缝评定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L 5061—1996

5.1.1 水利水电工程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宜符合表所列噪声A声级限制值的要求。

表5.1.1 水利水电工程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限制值(A声级)

序号 1 2 场 所 类 别 夜班人员休息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1)中央控制室,开关站集控室, 集中控制室通信值班室,计算机房 在机组段外 和主要办公(2)般闸、升船机、泄水闸、冲沙 场所(室内背闸集控室 景噪声级) (3)生产管理楼内办公室、会议、在机组段内 试验室 (1)机组控制室,空调控制室,深孔、底孔控制室 一般控制室 (2)配电柜室,继电保护屏室,直流柜室,通信设噪声限制值(dB) 55 60 70 3 4 和附属房间(室内背景噪声级) 作用场所和生产设备房间 70 备室 (3)电气试验室,电气检修间 (4)修配厂所属办公室,试验室,会议室 (1)发电机(泵站机组)层,水轮机层,蜗壳层 (2)空压机室,风机室,水泵房,空调制冷设备室 85(每天 (3)变压器室,电抗器室,励磁盘室 连续接触 (4)机修间,油处理室,修配厂车间 噪场8h) (5)启闭机室,充泄水阀门室 注:①未列入的场所可参考相类似的场所取噪声限制值。

②对于工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场所,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

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制值增加3dB的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制值,但最大值不超过115dB。

③本表所列的室内背景噪声级,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

门、窗(门窗启闭状况为常规状况)传入室内的室内平均噪声级。

2 水 土 保 持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 204—98

1.0.4 开发建设项目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1 对征用、管辖、租用土地范围内的原有水土流失进行防治。

2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尽量减少对植被的破坏。 3 废弃土(石、渣)、尾矿渣(砂)等固体物必须有专门存放场地,并采取拦挡治理措施。

4 采挖、排弃渣、填方等场地必须进行护坡和土地整治。 5 开发建设形成的裸露土地,应恢复林草植被并开发利用。

1.0.7 开发建设项目责任范围内的水土流失应因地制宜地采取拦渣、护坡、土地整治、防洪、防风固沙、防治泥石流、绿化等防治措施,使新增的水土流失及土地沙化得到有效控制,项目区内原有的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治理,工程安全得到保障,泄入下游河道的泥沙显着减少,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3.1.1 开发建设项目在基建施工和生产运行中造成大量的弃土、弃石、弃渣、尾矿和其

他废弃固体物质,必须设置专门的堆放场地,并修建拦渣工程。

3.3.3 挡渣墙必须对抗滑、抗倾覆、地基承载力进行稳定性分析。其安全系数可分别采用、、。

4.1.1 开发建设项目在基建施工和生产运行中由于开挖地面或堆置弃土、弃石、弃渣等形成的不稳定边坡,都应采取护坡工程。

5.1.2 基建施工与生产运行中,由于采挖、排弃等活动而形成的废弃土地和排土场、堆渣场、尾矿场等,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土地整治工程,改造成可利用的土地。

处理弃土、弃石、弃渣,易遭受洪水危害的,都应部署防洪工程。

7.1.1 开发建设项目在基建施工和生产运行中因开挖扰动地面、破坏植被,引发土地沙化,或建设项目在风沙区,遭受风沙危害的,应采取防风固沙工程。

8.1.1 开发建设项目处于泥石流多发地区,易受泥石流危害的,应采取泥石流防治工程。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15772—1995

7.2.2.2 根据规划范围内某些地区的水土流失特点和开展工作的需要,确定重点防护区、重点监督区与重点治理区。

a)对大面积连片的森林和草原,列为重点防护区,制定和实施防止破坏林草植被的规划。

b)对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规模较大,破坏地面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列为重点监督区,实施监督执法,要求有关单位作好水土保持规划,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c)对原来水土流失严重,对当地和下游造成严重影响或重点水利水电工程上游,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列为重点治理地区,进行专项规划,提出比一般治理要求更高的治理进度和措施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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